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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性质再认识

作者:未知 来源:应用文写作网 加入时间:2005-12-29 月光软件站



工会性质再认识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张喜亮

——什么是工会?有人说工会是花瓶,有它没啥用没它不好看;有人说工会是“阑尾”,进化不彻底的“赘物”。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工会究竟是怎样的组织,破解“桥梁和纽带说”是认识工会的关键。

半个世纪也来,中国工会似乎是在一种无奈中努力地寻求自己的定位,然而,每每又感动自己的真正的位置好像是飘忽不定无法把握。相信很多的工会干部对工会工作多有这样的困惑:不做不行,做多了不行,做少了也不行;左了不行,右了不行,不左不右也难行;前了不行,后了也不行,居中也难行;上了不行,下了也不行,不上不下也难行。东北的一些工会干部是这样总结自己工作的:两眼一睁忙到黑灯,一天的工作究竟做了些什么呢?所有这样的一些困惑,究其原由,应当就在于对工会性质的认识。曾几何时,大凡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士,无论是从事工会理论研究工作还是实际工作者,都在努力地探索工会的地位问题,一个共识就是:工会必须找准自己的位置。那么,工会“只有有为才能有位”,还是“只有有位才能有为”呢?工会工作的实践回答却是令人迷惑的:有位者,如工会主席享受了同级副职待遇进入了班子,工会的作为并没有特别明显的改变;那些秉承工会宗旨而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的工会干部,非但没有得到相应的位置却往往事与愿违。究竟工会是什么东西?有时间工会似乎成为了“幽灵”,穿梭在我们的生活之中。

取得政权后工会尴尬境遇的产生

其实,关于工会性质的认识,在无产阶级革命的年代,是非常明确的,没有丝毫的困惑:工会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组织中心。马克思认为:不管工会的最初目的如何,现在他们必须学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组织中心进行活动,把无产阶级的彻底解放作为自己的伟大任务。恩格斯指出:通过工会使工人阶级作为一个阶级组织起来,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因为这是无产阶级真正的阶级组织。列宁指出:工会是无产阶级在阶级范围内的最广泛的组织。斯大林指出:工会是无产阶级的群众组织。毛泽东在建国的最后准备阶段即1949年8月24日为新华社撰写的社论《把全国工人阶级组织起来》中指出:“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由此可见,在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思想中,工会就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组织中心,是用无产阶级革命理论武装工人阶级的阵地。正是如此,列宁曾指出,工会是共产主义学校。
共产党取得政权以后,工会组织的性质甚至工会的存在都成了一个重大的问题。在苏联,托洛茨基、布哈林等甚至提出要“整涮工会”,关于工会性质的认识一度引起了政治上的斗争。或认为工会是国家机关或是生产管理组织或共产主义学校或兼而有之等等,争论得硝烟弥漫。在中国也发生了类似的斗争,1950年到1951年底,关于工会的性质、定位、作用等问题认识之斗争导致对中华全国总工会主要领导人李立三的批判及免职。1957年又掀起了关于工会性质、地位和作用的理论斗争。翌年中央成都会议决定整顿工会组织,工会“消亡”口号出笼,县级工会开始取消。1960年代虽欲纠正“取消工会”的错误,然至文化大革命开始,工会彻底被停止工作。在整个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取得政权后,关于工会的认识问题,几乎都出现了剧烈的斗争。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似乎与工会的存在与党和政府的存在发生了认识的矛盾有关。每每发生争论无不是关于处理工会与党和政府关系的争论。党和政府的存在是理所当然的,那么,工会必然就会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这样的问题在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革命年代是不存在的,那时候,工会是共产党唯一可以利用的无产阶级革命力量之载体和组织者。共产党取得政权和稳固了执政地位以后,工会的存在便成了一个不易定位的组织,甚至还被认为是一个麻烦。

工会“桥梁和纽带”的尴尬

经历了反复的斗争,实践证明,取消工会又是不现实。关于工会的定位似乎取得了一种共识:工会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共产党取得了政权以后,工会应当发挥好党联系工人群众“桥梁和纽带的作用”。这就是工会工作尴尬处境的根源所在。作为“桥梁”,工会“两头搭边中间空”。这样的定位就决定了工会使自己“架”在党和职工的中间。由此,工会只能抱阳守阴无所适从。如果工会偏左,便是脱离职工,被咒为“官办工会”或“工贼工会”;如果工会胆敢偏右即立足于职工的立场上,便于被视为“工团主义”、“工联主义”,企图脱离“党的领导”、“独立王国”等等。1951年底全总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批判工会领导人李立三的错误有两点:第一,“对工会与工人阶级对党的关系上存在着模糊和不正确的观念,搞工会与党的对立”;第二,“主观主义的领导方法和思想方法”往往从原则出发,从一般出发,缺乏实事求是的、理论和联系实际的毛泽东思想。会议例举李立三错误的具体表现有:在全国总工会和产业工会的章程及文件中很少甚至不敢写工会要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把工人群众团结在共产党周围;在国营企业中的公私关系问题上,强调公私矛盾使工会与企业行政闹对立;在组织问题上,只是从下而上地搭架子,不懂得自上而下地建立与自下而上充实结合,不懂得如何去组织群众和发动群众,不懂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甚至武断认定:李立三的思想方法是“与马列主义不相容的”,“代表的是落后工人的”,“代表消费、分配、购买力的,这些都是极右的东西。”
1958年8月召开的全总党组第三次扩大会议又对刚刚过世全总主席赖若愚进行了批判。继任的全总领导人指出:“赖若愚是资产阶级个人主义野心家。他以工会为阵地,反对党的领导,诽谤中央,企图把工会凌架于党和政府之上,以实现工会王朝,而使自己充当全国工人领袖的卑鄙目的”;他“把党的领导和工人阶级的领导对立起来,又把工人阶级的领导说成是工会的领导”;他“认为官僚主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产物,把党领导下的群众监督曲解为在工会领导下的群众对党和行政的监督”;“显而易见,赖若愚这套理论和实践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叛党行为。”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刘澜涛在会议总结中说:李立三和赖若愚“错误的最主要最根本之点,就是以工会为阵地,反对党的领导,向党向政府争夺权力,企图把工会凌架于党和政府之上,或者同党分庭抗礼;他们各种反党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其狂妄的工会独立王国的政治野心和充当全国工人领袖的卑鄙欲望。”
1974年初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筹备组,拟召开工会九大。1975年实际主持中共中央工作的邓小平对“工会九大报告”批示:工会不要不敢抓生产、不要不管职工生活。1978年10月召开中国工会九大,邓小平代表党中央致词:“工会要教育全体会员维护企业实行高度集中的行政领导,维护生产指挥系统的高度权威”;“工会再不是有些人所认为的那种可有可无的组织了”;“工会要努力保障工人的福利”;“工会组织要督促和帮助企业行政和地方行政在可能的范围内努力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居住条件、饮食条件和卫生条件,同时要在工人中间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互助活动”;“无论做好哪一项工作,工会组织都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使广大职工都感到工会确实是工人自己的组织,是工人信得过的、能替工人说话、替工人办事的组织,是不会对工人说相话、拿工人的会费当官做老爷、替少数人谋私利的组织。工会要为工人的民主权利而奋斗,反对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
1983年初中共中央拟定筹备召开工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书记处多次专门讨论工会十大报告指出:报告草稿没有把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任务写清楚,没有充分体现当前工人阶级的合理的要求和愿望。中央书记处会议认为:全总的同志都是老老实实、规规矩矩、奉公守法的,而工作方法和作风却平平稳稳、生气不够、冲劲不够,还没有完全打开局面。中央要求工会要在报告中为职工说实话办实事而不要套话大话虚话。1988年召开的中国工会第十届六执委会通过了《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提出联合制代表制的改革方向,克服“官办色彩”,为基层服务,成为职工信得过的自己的组织。

工会不是远离职工的怪物

从建国以来的中国工会历史不难看出,工会一直是在“桥梁和纽带”的束缚下摇摆。这就是工会的尴尬所在。认定工会是“桥梁”则只能是“两头搭边中间空”,那么如果认定工会只是“纽带”的话,也一样使工会处于一种无法选择的境地。作为纽带,工会是没有可能选择自己位置的,就其工作而言只能穿梭在党和职工之间。工会不可能有自己的确定的位置,因为其只能传送于党和职工之间。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到处都有工会而工会到处都难以发挥作用的现象。某工会主席曾无可奈何地说:本工会在本地方是第九套领导班子,本工会主席在本地方也是领导班子成员;本地方大事小情都邀请本工会的代表参加讨论,但是哪件事情本工会说的都不算数;本地方大会小会都有本工会的代表在主席台上就座,但是哪次都是坐在边上;本主席能记得的名头有十八个之多,据办公室统计本工会参加的各种小组的工作有三十几个。这就是“纽带论”在工会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似乎是很重要但实则难以发挥其本应当发挥的作用。
有的基层工会主席曾经提出过这样的思考:“桥梁和纽带”说貌似好听,实则问题严重。他说:如果说工会是在“共产党”和“职工”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的话,那么,“共产党”和“职工”是怎样的关系呢?难道说,“共产党”和“职工”之间是天然地隔着高山与大河的吗?这不就等于说“共产党”天然就是脱离“职工”吗?而事实上,我们共产党从来就是根植与职工之中的,从来没有脱离职工的主观故意,脱离职工的只是少数的共产党员个人或某些基层党组织;这不是共产党的本质。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工人阶级中的优秀分子组成的。共产党是国家的执政党,每一个共产党员都生活于人民群众之中,而不是远离包括职工在内的人民群众的特殊的怪物。这位基层工会主席的思考给了我们重新认识工会的一个启发:工会、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和职工,三者的关系绝对不能凭想象理解而从表面上描述,也不能简单地予以形象表述,更不能把共产党、工会和职工对立起来;必须要理性地分析,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中国共产党与工会及职工的关系的历史来考查。

中国工会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群众工作的组成部分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工会的关系因其历史的原因,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历史形成的。1921年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之时便决定组织和领导中国的工人运动。为此在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机构中设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专门从事工人运动的领导工作。共产党的领导干部亲自深入矿山、工厂、煤矿、铁路等等工人聚集的地方,启蒙工人阶级意识,组建工会,发动工人。共产党深入到社会的各领域改造那些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工会组织如理发师傅工会、码头工人工会等等。那时的共产党的工作多是以工会的名义展开革命工作的。1923年组织发动了京汉铁路工人罢工,打出劳工神圣的旗帜;1924年率先组织成立“中华铁路总工会”。中国共产党的影响渗透到了各种工会组织当中,取得了工人的信任。1925年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此后,共产党内部机构“劳工组合书记部”撤销,共产党的工人运动事业就是通过中华全国总工会来实现的。
从中国共产党的产生及其领导的工人运动事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历史看,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共产党,尽管不是同一个组织,但其有着共同的事业,工会工作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工人运动事业。但是,也必须清楚,从组织上看,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的工作虽然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工运事业,但是两者却不是隶属关系。当年中国共产党的劳动组合书记部是共产党的内部机构,此两者是隶属关系。中华全国总工会则是独立的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基层组织也不是中国共产党及其各基层组织的内部组织机构。今天,中华全国总工会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是历史形成的。中国共产党中央推荐其领导层成员,依据《中国工会章程》参选中华全国总工会主要负责人的选举,这也是历史的贯制。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与中国共产党及其各组织并非同一组织,更不是其一个工作部门。
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阶级是中国共产党阶级基础。中华全国总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社会团体。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中国工会和中国职工有着共同的事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政党,中国工会是中国职工的社会团体,中国职工是中国共产党之伟大事业的主力军,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群众工作的组成部分。中国工会工作的主题就是要推动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贯彻落实。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与职工并非隔山隔水,工会也并非“共产党”和“职工”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中国共产党、中国工会和中国职工因共同的事业凝聚在一起,这个事业在革命的年代就是实现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人民大众的解放,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就是首先实现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小康生活。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共产党是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中国工会的工作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群众工作之组成部分。如果把工会仅仅理解为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那么,就在理论上将工会置身于不伦不类的境地,工会即是在共产党的事业之外的异类,也是工人利益之外的组织;相对于共产党,工会是向工人表达共产党的意志和向共产党反映工人情报的载体。由于工会置身于党的事业之外,往往被误解为是党的异己;由于工会并非工人的组织,必然在工人利益和权益方面无所作为。由此共产党便不能听到关于工人真实声音——因为工会不是工人的工会所以不能真正了解工人。工人中关于“工会,工会吃饱就睡,睡醒了收收会费”的流言似乎可以印证这一点。在企业及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中,也有这样的一种说法“工会好比猪尾巴——没他不好看有他没有啥用”,工会或是被视为“花瓶”或被视为“摆设”,即便是好点的也只是把工会视为“不管部”。“吹拉弹唱打球照相,人家开会领头鼓掌”,这就是访间对工会形象的写照。难道中国共产党需要的是这样的工会吗?难道工人需要这样的工会吗?工会似乎成了中国共产党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取得政权以后尚未进化掉的“阑尾”,如果是这样的话,今天的国有企业改革中那种以“扁平化管理”为由取消工会的干部编制合并工会办公机构甚至取消工会组织的做法,却是找到了理论依据。

以法律为依据正确认识中国工会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工会法的经历了三个阶段。立国初期即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这部工会法第一条规定:“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中国工会依此以工人阶级的阶级名义动员和组织翻身得解放成为国家领导阶级的全国工人,为建立和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政权及恢复和建设自己国家的经济事业而努力奋斗。1978年启动了改革开放之政策,社会各阶层发生了利益的分化,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名义公布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这部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1992年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之后,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前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领导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就是中国工会的组织性质。工会法第四条规定: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历史演进分析:第一,法律所规定的工会,从来就是中国工人阶级的组织,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二,工会越来越明确了是职工自己的组织的定位。第一部工会法把工会表述为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第二部工会法则将工会表述为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修改后的工会法在表述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的同时,增加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述。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之规定,中国工会就是职工的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是职工的组织与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就其本质而言,应当是没有区别的。按照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对社会进行群体划分,阶级的观点从经济学意义上分析,是没有褒贬之义的,从政治上分析则有所不同。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受剥削的阶级则是革命的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是相对于资产阶级而存在的。无产阶级是资产阶级的掘墓人,是最具革命性的阶级。马克思主义正是透彻地研究了无产阶级的革命性,创造了无产阶级的革命理论,并把其灌输给工人,启蒙其无产阶级革命的觉悟,成为无产阶级革命和为共产主义而奋斗的社会政治力量。在共产党领导无产阶级革命取得政权以后,资产阶级作为阶级逐渐被消灭;无产阶级的相对人资产阶级不复存在,无产阶级亦通过称之为“工人阶级”。这时候的工人阶级实际上是没有相对群体的,农民在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不被称之为阶级的,更不是相对工人阶级存在的。当经历的近三十年的改革以后,中国共产党业已不仅是工人阶级的政党,而是中国人民的政党和中华民族的政党。一些新生的社会阶层也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的中国共产党似乎有淡化社会阶级分析观点倾向。经历了改革以后,中国的社会也出现了不同的利益集团,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今天的中国社会按照对社会资源的占有情况分析,存在着十大阶层,产业工人业已成为第八阶层。中国工会从建国初期的“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转变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实则有其社会的客观基础。在社会利益分化的以后,中国工人需要有其利益的代表者和权益的维护者。从阶级的观点出发,依照宪法,中国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不仅要代表职工的利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还必须维护自己的国家政权。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观点,工会组织只有从整体上维护“工人阶级”的阶级利益,才能从根本上真正维护作为工人阶级分子的职工之利益。也许正是这样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总则中做出了如此的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社会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关于维护国家政权的法律授权,工会法是最为明确的:工会对国家政权的维护肩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对于中国工会而言,如果不能保障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那么,其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职工合法权益维护者的作用是不可想象的。中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其所谓群众性一方面表明参加工会组织的成员的广泛性,另一方面,主要是相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的。中国共产党是以工人阶级为自己阶级基础的组织,中国工会也是以工人阶级为基础的组织;共产党是先锋队,那么,相对于共产党的,工会则是群众性组织;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执政党,中国工会则是社会团体。
中国工会的阶级性是从职工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中国工会的群众性则是相对于共产党而言的。从阶级性出发,中国工会肩负着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之使命;从群众性出发,中国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这就是中国工会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从中国工会和中国共产党及中国政府的关系分析,三者有着同样事业即进行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实现全国人民的小康生活。中国工会的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群众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工会肩负着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法律责任,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协助政府开展好工作。——这就是中国工会在国家中的地位。中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就是中国工会的性质。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话外一题:工会也需要认清自己

当我们说起工会,常常想到的就是各级工会委员会。这件事需要通知工会,那个会应当邀请工会参加。这里工会,无一例外地是指工会的工作机构即工会委员会。如果是工会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把工会特指为工会委员会是可以理解的话,那么,作为工会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无论是主席、副主席或一般的工作人员,则是不能简单地把工会委员会就认定是工会。工会是由所有的会员组成的,这些会员集合在一起才是工会。工会委员会只是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会员们依照《中国工会章程》选举出来的工会工作机构。《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各级地方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依法应当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或会员代表中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由此可见,什么是工会?工会是职工自己的组织,是职工的结社权利的结果。在生活中往往把作为职工结社权利的产物工会组织误以为就是“工会委员会”,这对于工会工作是极其有害的。其最大的危害就是工会组织对会员的异化:
第一,工会工作人员与会员异化。工会工作人员自以为是干部,是那种与同级的政府或企业的管理人员一样的干部。在某些方面,制度的设计也误导了工会工作人员例如工会主席享受同级副职待遇,工会主席由同级副职兼任等等。我们经常能够听到各级工会工作人员有这样的抱怨:与同级别的机关相比,我们的职务等级就是低;因为职级低所以工作起来就像小媳妇似的不能理直气壮,工会做好应当是与行政平级。这应当说是“工会只有有位才能有为的”一个思想因素。由此,某些工会工作人员眼睛向上盯住的是“官位”则忽略了会员与职工,这不能不说是某些工会干部“官僚化”的成因之一。
第二,工会委员会与工会组织异化。无论是依照《中国工会章程》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工会组织的工作机构,“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可是实践中工会委员会往往把自己等同于工会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被例行公事似地召开,甚至干脆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合二为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此被冲淡了。更不用说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决策提交会员讨论了。会员在工会中只是被动地接受工会的工作部署,几乎没有就参与工会事务管理机制和机会。几十年没有参加过工会工作的会员并不少见。工会组织是全体会员的组织,不是工会委员会委员的组织,把工会委员会这个工作机构当作工会组织,就难免不出现脱离会员和职工,由此,工会工作不能够完全向会员和职工负责而是向行政和党组织等负责,
第三,工会主席异化于工会委员会。《中国工会章程》之规定,工会主席是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或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应当向其选举人负责。从制度设计上看,某些地方及用人单位的工会主席享受着同级待遇,近年来又出现了地方党组织、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或用人单位的党组织副书记或纪委书记兼任工会主席的情况。这样的制度设计就其本意来说,是为了提升工会的地位和加强工会的作用。同时也暴露出来了一些负面问题。由于其在权力部门的地位以及其在那些部门的工作习惯等等因素,工会主席在工会工作中也往往会主要通过权力的运用来处理工会事务和工作。工会本是群众组织,是社会团体,它实行的是委员会制度,所以,主席个人是不能通过权力的运作主持工会工作的,而应当由委员会讨论甚至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策,工会主席的职责是组织集体决策的贯彻落实。在个别的单位,工会主席甚至不在工会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办公而是在政府等等其所担任的权力部门所在地办公,由此形成了工会主席与工会委员会的异化。工会主席的个人的素质、工作作风往往就影响了整个工会委员会其他成员,乃至整个工会工作。
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会员的异化、工会委员会对工会组织的异化、工会主席对工会委员会的异化等等现象,虽然有其产生的客观原因,但是却是工会工作不能容许的。工会的力量,从根本上说,不是来自于行政权力,而是来自会员和职工。首先,工会不是行政组织,也不是用人单位管理机构,而是职工群众组织。群众组织的力量当然只能来自群众即其会员。工会只有全心全意地依靠会员和职工才能获得力量。要设法使尽可能地吸引会员和职工参与工会工作,以会员和职工的意志为决策的依据,这样的决策就具有了实践的力量。其次,工会是职工群众组织,不但不具有行政的权力力量,相反,是所有形式的行政权力机构的监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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