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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家人”

作者:未知 来源:应用文写作网 加入时间:2005-12-29 月光软件站

清代的“家人”  
发布时间: 2003-5-18  作者:郭润涛  
纪昀《阅微草堂笔记》记载了宏恩寺僧明心讲述的一个故事:

  上天竺有老僧,尝入冥,见狰狞鬼卒驱数千人在一大公廨外,皆褫衣反缚。有官南面坐,吏执簿唱名,一一选择精粗,揣量肥瘠,若屠肆之鬻羊豕。意大怪之。见一吏去官稍远,是旧檀越,因合掌问讯:“是悉何人?”吏曰:“诸天魔众,皆以人为粮。如来运大神力,摄伏魔王,皈依五戒。而部族繁伙,叛服不常,皆曰自无始以来,魔众食人,如人食谷;佛能断人食谷,我即不食人。如此哓哓,即彼魔王亦不能制。佛以孽海洪波,沉沦不返,无间地狱,已不能容,乃牒下阎罗,欲移此狱囚,充彼噉噬;彼腹得果,可免荼毒生灵。十王共议:以民命所关,无如守令,造福最易,造祸亦深。惟是种种冤愆,多非自作;冥司业镜,罪有攸归。其最为民害者,一曰吏,一曰役,一曰官之亲属,一曰官之仆隶。其四种人,无官之责,有官之权。官或自顾考成,彼则惟知牟利,依草附木,怙势作威,足使人敲髓洒膏,吞声泣血。四大洲内,惟此四种恶业至多,是以清我泥犁,供其汤鼎……。[1]

  这个故事的荒诞性是显而易见的。纪昀在此故事之后即说道:“语颇荒诞,似出寓言”。然而,这个故事又有其真实性,其“以民命所关,无如守令,造福最易,造祸亦深。其最为民害者,一曰吏,一曰役,一曰官之亲属,一曰官之仆隶”云云,正是清代社会的客观现实。纪昀记此故事,乃神道设教,也正是针对上述“四种人”的。
  本文要讨论的是上述“四种人”中的第四种人——“官之仆隶”。所谓“官之仆隶”,在清代正式的称谓叫做“长随”,俗称“家丁”或“家人”。“家人”云者,或以为是官之家属。这种按照今天的意义所作的字面理解,有一定的道理。因为这些人在当时的官员看来,不同于吏和役这些“公人”,而是他们家里的人。但是,这些官员的“家里人”,是“官之仆隶”,不是官员的家属。官员的家属,是上文提到的第三种人,即所谓“官亲”。“仆隶”的意思很清楚,是仆人或者奴仆的意思。清代社会,大户人家使用奴仆是一种普遍现象。乡居和城居的地主,使用仆人耕地种田管理家事;读书士子去赶考,也使用仆人照顾其生活。清朝的地方官使用仆人,与这两种情况同出一辄,但由于地方官与地主不同,所业不同,使用的仆人也就有所不同。清朝的地方官大多是“学而优则仕”,原来一介书生时所使用的一二仆人,做了官不妨沿用,但情况如果仅仅如此,也许就排不进上述四种人的行列。需要指出,清代所谓“家人”,一般就指“官之仆隶”。也就是说,“家人”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它的内涵就是官员的仆人。正如纪昀所言,他们与吏役一样,虽“无官之责”,但“有官之权”。他们事实上成了地方行政运作中的有机组成要素。 

“官之仆隶”

  《偏途论》云:“‘长随’二字,乃堂官之别名。一二品文官家人名曰‘堂官’,又曰‘内使’。一二品武官家人名〔曰〕‘家将’,又曰‘内丁’。昔宋太祖雪夜访(赵)普,见有堂官一人跟随左右,恭敬至诚,故赐曰‘长随’。后为指挥之职。因此云‘宰相家人七品官’,由此而说。”[2]“长随”之名,是否起于宋太祖之赐,待考。明代有“长随”,但它既不是指挥之职,也不是官员的家人,而是宫中的宦官。赵翼《廿二史札记》云:“长随本中官之次等、受役于大珰者。”又云:“今俗所谓‘长随’,则官场中雇用之仆人,前明谓之‘参随’。《明史·宦官传》:高淮监税辽东,有参随杨永恩婪贿事发,几激军变;又税监陈奉在武昌肆毒,众欲杀奉,逃而免,乃投其参随十六人于江。又《何景明传》:太监廖銮镇关中,横甚,其参随遇三司不下马,景明执而挞之。[3]清代的“长随”与明代矿监税使的“参随”确有相同之处,但其渊源不在于此。 从“家丁”这一称谓,似可看到其直接的渊源。所谓“家丁”,原指将帅的亲兵。明代中后期,将帅镇边御寇,多用家丁。[4]此风清代承之。从康熙年间限制地方官员多带家丁的情况看,清代初期官员蓄用家丁之风极盛。康熙二十五年(1686),御史刘子章条奏外官禁止多带家口。下部? 椤R樽迹骸巴馊喂僭保值堋⑵拮油猓憾礁Т胰宋迨憾礁в泄鼙穑缬卸啻撸钇渥孕谐虑搿V疗煸庇斜呓钋仓拢敲窆倏杀龋礁铱冢恍砉灏倜薄5]这是清代首次对官员携带家丁作出限制。然而,即以五百名为最高限额,[6]督抚家丁的队伍已然庞大。
  与明代相比,清代官员带用家丁发生了两个大的变化:一是普遍化。不仅肩负军政之职的封疆大吏如总督、巡抚者带用家丁,司、道、府、州、县等所谓“民官”也都带用家丁。在康熙二十五年的“议准”中,这些“民官”都有相应的家丁名额。其中“藩臬带家人四十名,道府带三十名,同知、通判、州县带二十名,州同、县丞以下官员带十名;……(旗员)司道以下等官所带家口,照汉官加一倍”。[7]二是行政化。将帅的家丁,在战乱之时,与将帅“协力并心”,乃至“与寇搏战”;而“承平之世,将领皆雍容裘带,岂复招练壮勇而为家丁?即其所选用亲兵,亦多取韶美便捷者,以给使令”。[8]这是将帅使用家丁的一般情况。而当承平之世,职在军民两政的督抚,日常的职责则主要侧重于“民政”,其所用家丁也就随之转变职能。司道以下的“民官”,其职责本在治民,所用之家丁也就以协助其治民之事为主。动乱之时,也有“民官”率民壮以至于家丁,抵御“寇盗”的情况,但这是因事而起,非其常规。地方之官以征收一方之钱粮和维持一方之治安为职责,其家丁的作用也就在其中。王植说:“长随非在官之人,而所司皆在官之事,乃胥役所待以承令而集事者也。”[9]其所司“皆在官之事”,故其为州县衙门的行政人员;其系“胥役所待以承令而集事者”,故其为官员与吏役之间的一个行政环节。
  清代州县官多引用亲戚朋友入署办事,以为这些人提供一个养家糊口的就业机会。因此 ,官员之戚友是长随的一个来源。但长随的主要来源不是官员的亲友,而是在官场中以长随为业的人。
  《长随须知》云:长随主要由三种人充当。其一,“原系世家,或因家计淡泊,又无事业可做,自问学术尚堪应试,不得已远奔他乡,充作长随,以图出身立业”;其二,“原系买卖出身,因命远折本,以糊口奔走江湖,广见多闻,生有苏、张之舌,充作长随”;其三,“自幼无力,不使学业,及至成人,不能自给,免强充作长随”。此外,还有“自幼不学手艺,不务本业,游手好闲,行心污秽,不惜颜面,不顾廉耻,胡言乱语,不达时务,口是心非,恨上怨下,明去暗来,见利忘义;自幼不听父兄管束,任意胡行,结党成群,终日游戏,日夜醉赌,卖弄风骚,求人举荐,混充长随”者。《偏途论》则根据上述三种人材来源以及他们的素质、品格状况和最后归宿,而将长随分为三等:“超等长随”、“特等长随”和“次等长随”。“超等长随,曰祖父本系士宦,后嗣因家寒,读书不能上进,欲改经营,手乏资本,又属外行;亦有身列生、监者,运蹇之际,一时难以高发,只得奔走他乡,谋当长随。其人胸中本有智识,品性端方,能替官府办事,善察上人之意,奉公守法,始终如一,不作卑污之事,朝时来运至,得遇明主,睹其人而重用,渐财源而骤至。有时志由偏途捐班出仕,仍可荣宗耀祖。此等长随名曰‘暂随’。特等长随,曰父兄经买卖为商,已娶亲生子,己身懒于生涯,直到父兄故后,手又缺资本,命过乖张,日渐萧条,无可位置,只得觅作长随。其人自幼奔走江湖,历练老诚,颇有苏、张舌辩之势,官府见其才能,必当重用,稍为得手,仍旧为商为客,居心本分,不负初业。俗云:‘衙门银钱,酒色如烟’。又云:‘识时务者,呼为俊杰’。此等人不愿终身长随,名曰‘且随’。次等长随,曰父母名下不受管束,未学营业,专喜结交朋友,吹弹歌舞,嫖赌逍遥,父母恶其不肖孝,置之不教;或是父母亡故,产尽家倾,无所可依,见跟官一道,衣履齐整,气概轩昂,由此立志跟官,痛改前非,奔走他乡,充当长随。其人久惯风月,见眼生情,心性自然,巧答更有机变;阅历衙门,且识进退,官见辛勤,委以大事,行止有方,调有法度,从此发迹。官久自富,暮年不至受苦,即子好亦得根基之福。”[10]显然,长随在清代是一种职业。虽然《偏途论》说“长随非正业,不在三百六十行之内,故曰‘偏途’”,[11]因而有所谓“暂随”、“且随”者,但它在清代不仅为所有地方衙门所不可或缺,并与清代政治相始终,而且一些人终身其业,乃至于世代其业。 
  长随系“官之仆隶”,其社会地位卑下,但其“与契买家奴不同”。“奴婢一经契买,则终身服役,饮食衣服,皆仰之主人。其恩重,故其名分亦重。”[12]而“长随与契买家奴不同,忽去忽来,事无常主”。[13]因此,其地位与身分与当时社会下的“雇工人”相同。“雇工只为生计,受雇佣工,因其既受役使,不得不示以上下之分。若一经工满,去留得以自由。留之则为主仆,去之则无名分”,所以,“雇工与奴婢名分虽同,而恩义有别”。[14]由于恩义有别,二者与“家长”之间的纠纷,在法律上也有明确区分,即一以奴婢科断,一以雇工人科断。长随在受雇于主人期间,因其既受役使,不得不示以上下之分,此种上下之分是当时社会通行的主人与奴仆的关系。然而,正如俗语所云:“打狗须看主人面”。虽然长随和“家奴”与主人的之间都是“仆”与“主”的关系,但是由于关系对象的不同,即使上是社会上豪富之家的家奴,与官员的长随也不可相提并论。长随系官之仆隶,而且是帮助主官行政的人员,其在内衙固然是仆役,但在外署和衙门之外,却是地方官的代表,因而其于六房三班吏役相比,往往显得高人一等;于里民百姓(包括社会上一般的豪富之家在内),更是势焰熏人。简言之,人们的社会地位要视其具体的社会关系而定。三百六十行,行与行之间存在高下的差别;同行之内,人与人之间也有高下的不同。官之仆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高于“契买家奴”。同样,上司的仆隶与州县官的仆隶也存在高下的差别。同在一衙门中充当长随,也因其与主人之关系的亲疏,或所从事的工作及其收入等等方面的不同,而有高下之别。正因如此,在清代,被视为四民之首的读书之人,可以寄迹于官之仆隶之中,商人折本也可以转充于其中,官员的亲戚朋友更可以近水楼台先得月。 
  由于家人系官员私人所雇佣,业长随者往往利用官场之中的各种关系来引荐。黄六鸿《福惠全书》记载:“选官之后,亲知遂有送家丁伺候者,或自央属长班、管家至本官前怂恿收录者。”[15]方宗诚《鄂吏约》(同治二年代严中丞作)说:“凡州县委署,同寅莫不共荐家丁,甚至辗转相托。”[16]汪辉祖《学治臆说》也说:“得缺之日,亲友属托;到省之初,同官说荐”,而不得不“周全情面”。[17]段光清在《镜湖自撰年谱》中记述他在浙江做知县时情况也说:“浙省弊俗,一奉委牌,荐家丁,荐幕友,不能计数”。[18]长白守砚主人在《知府须知》“酌带家丁”一节中则如此说:“此一事最难。每遇缺分一露消息,荐者纷纭,竟有万难摆脱之势,而多年旧仆无不愿往。若辈存心所为此去发财耳。”[19]乾隆以后,由于捐纳盛行,仕宦之途变得更为错踪复杂。官员从候选,到候补,再到实任,往往遥遥无期。尤其是候补阶段,候补官员的生活往往陷于债台高筑的境地。他们借债的其中一个重要来源,就是专门从事长随行当的人。这就形成了所谓“带肚子”现象。方大湜《平平言》云:“借用长随银钱,携之赴署,派以重任,俗名‘带驮子’,又名‘带肚子’。”[20]这种现象,在乾隆时期已经出现。汪辉祖《学治臆说》云:“选官初至省城,及简县调繁,间遇资斧告匮,辄向幕友、长随假贷子钱,挈以到官,分司职事。”[21]其中因为向长随假代子钱而挈以到官分司职事的情况,就是后来所谓的“带肚子”。清代中期之后,由于军功竞进、捐例广开,由吏部分发各省的候补官员有数百数千计。江苏巡抚丁日昌于同治八年的《条陈办戒因循疏》中说:“即如江苏一省言之,道员可由外补之缺,不过二、三员;府、州、县、 同、 通可由外补之缺,亦不过十余员,而候补道约有六、七十人,候补同、通、州、县约有一千余人。夫以千余人补数十员之缺,固已遥遥无期,即循资格而求署事,亦非十数年不能得一年。”[22]这就是说,分发各省候补州县官在实任或署事之前,非借贷不可。欧阳昱《见闻琐录》记同、光间候补官情形:“余见近日候补州县,贫至饔飧不级,饿死在旦夕,不得已借重债以救目前,苟延性命,他日何如,在所不计。于是有放官债者,谓之‘赌子’。言以此为赌子也。赌子探知其名次在前,三、五年可署事,然后放之,非是则不放。……其在仆人,则名目甚多。有放银三、四百两,议为稿案门上,管一县讼狱者;议为钱漕门上,管一县征税者。其次放银一、二百两,议为签押门上,管一县案卷者;议为办差门上,管一县杂役者。亦书议字,别立? 杵保渥越现兀谌稚舷隆<拔鸬饺魏螅吮步匀缫槎础P璐尉枚枵嗾撸蚴鹬薪远淖印!贝怂健岸淖印保瓷鲜鏊健岸亲印薄?nbsp;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清代州县衙门的家丁人数往往有数十人,甚至上百人之多。清代州县官随带长随虽然有二十的限额,而且有“如违定数多带者,降一级调用”的规定,但事实上这条禁令并未起多少作用。阮葵生《茶余客话》云:“州县二十人,女口不在此数,违者降级。近日州县长随,多者数百人矣。”[23]王侃《放言》也说:“今州县署杂处数十百人,终日扰扰。……汉制诸侯王奴俾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三十人。今州县长随,多者过于汉之列侯,少亦过于关内侯。”[24]乾隆二十五年(1760)又议准:“凡州县多带家人。该上司不行详参者,降一级留任;或系失于查察,罚俸一年。”[25]这种在法令上将违制处分由州县官本人而“株连”到上司官员,也正说明州县官多带家人的现象有禁无止。清代政府于乾隆元年(1736)始,对州县长随进行行政管理。是年议准:“州县收用长随,照旗员例,于到任后,限三月内,将长随姓名、籍贯、年貌,并管何项执事,一一开明,造具清册印结,分报该之上司存案;有辞退回籍及驱逐者,亦即开具事由,申报上司查核。倘本官以以劣绩赃款被参,即将长随一并看守,审明完结。至现在州县之长随,亦令一并据实开报,以便稽核。如该州县官,将所用长随册报不实,经上司查出指参,即将该州县官,照遗漏造册例,罚俸三月;各上司未经查出、据册转报者,罚俸一月。”[26]然而,限额既无法实行,上述册报也就不可能详实。在清代有关地方行政的政书中,大抵在“用人”一项之下,都提到家人长随,但没有“册报”的记载。所以,“册报”云云,往往权一时之宜,久之不过具文而已。乾隆十四年(1749)议准:“各省督抚,务令将州县长随按季查核,出具并无册报不实印结,申送督抚衙门存案。如督抚以及上司不实力稽查,别经发觉,将该管上司,照失于觉察例议处;该督抚照不行详察例议处。”[27]可见,至少这项册报的政策,没有发生持久的效力。嘉庆五年(1800)定:“州县官所用长随册报不实者,降一级留任。”[28]比之康熙二十五年对多用长随之州县官以“降一级调用”,其处分反而为轻;道光四年(1824),则取消了乾隆十四年对督抚不实力稽查的处分规定。[29]这说明对于州县长随的行政管理最终不得不因为州县不实报、督抚不能详察,而予以放弃。因此,清代的长随,尤其是州县衙门的长随,始终是地方官员私自雇佣的一种力量,而且更重要的是它是作为一种行政力量而存在的。
  与长随相关,衙门中还有一种参与行政的人员,即称之为“三小子”的人。这可以说是长随的长随。冯友兰《三松堂自序》云:“再就衙门里的人说,县衙门里边住的是县官和家属,以及由县官带来的幕僚和家人……,还有伺候家人的人,衙门里称为‘三小子’。”[30]长随是主人老爷的仆人,“行二以呼二爷”;[31]长随的仆人,行辈在三,所以有“三小子”、“三使”等名目。“三小子”由长随带来,为长随服务,自然要听长随的差遣。除照顾日常生活之外,也代替长随在衙门内“跑腿”。方大湜《平平言》云:“本官有事吩咐书差,例有门丁传谕,……知各房书办、各班差役,均归看门之差役传唤,门丁初不亲自传唤也,不过令三小子站立门房之外呼把门人役,令唤某房书办某某、某班差役某某即刻进署听候谕话而已。”[32]书吏进入内衙,也由三小子陪领。[33]这是门上的情况。长随雇佣仆人,大抵限于上了年纪的长随。长随受雇于官府,不能象官员那样随带家眷,生活需要自己料理;上了年纪,也就往往将年幼子弟带在身边,以为生活上的照应。公事方面如传唤找人等事,也往往“大人差小孩”,让腿脚灵便的“小三子”去。从清代的情况看,三小子不仅限于门上,签押、差总等长随也有“三使”。[34]三小子的作用一般限于传唤找人。裘慎甫《游宦述怀》云:“百里的公文来调,插翼的内札相招,端只为案情中供看多潦草,没奈何打叠行装上省跑。茶号房嚎,小三行找,只这禀到时吵得个昏头搭脑,禀见时吓得个魄散魂消。”[35]所云“小三行”,即指三小子。裘慎甫在曲中注云:“各衙门执事人夫,为小三行。”这系概言,并非衙门中所有执事人夫皆称“小三行”。“三小子”也称之为“行”,说明替长随在衙门内奔走,也成为一种行当。


“假门上”


  清代地方官的长随,因其职能不同,大体可分为五个种类:(一)门上;(二)签押;(三)管事;(四)办差;(五)跟班。
  “门上”是衙门中看管宅门长随的称谓,意思是在门上当值之人。又称“门丁”、“司阍”和“门房”等等。 
清代地方衙门的布局,有“内署”和“外署”之分。“外署”指“大堂”及厢房。“大堂”为地方官处理重大事件的地方;两边厢房是六房书吏和三班差役办公的地方。“内署”指“二堂”、“花厅”、“签押房”及两边厢房。“二堂”是地方县官处理普通事件的地方。通常所谓“升堂”,指地方官在“大堂”和“二堂”理事。具体在“大堂”或者在“二堂”,要视事件之性质而定。通常,地方官升堂理事在“二堂”。“大堂”则非重大或关紧要之事不升。与此相应,地方官升二堂与升大堂在体制上也有所区别。升二堂一般穿戴公服,使唤之吏役一般也限于值堂书吏和经承差役,与事件无关之吏役不与;升大堂则州县官必须穿戴朝服,六房三班吏役都要齐集排衙。“花厅”是州县官接待宾客和商议政事的场所,具体地点一般在二堂之侧,但也有在内宅者。“签押房”是印官日常办公的处所,地点在二堂之侧。两边厢房或者书房是幕友的居所,也是他们办公的地方。在“内署”和“外署”之间,有一门相通,是为“宅门”。这就是“门上”看管的所在。此门之内,包括二堂、签押房及厢房和官员家眷、官亲、家人等居住之内宅,通称“宅内”。这就是官员、官亲、幕友、家人日常活动的地方。外署之吏役,没有使唤之令,不得入内。公文传送也以此为交接的枢纽。所以,宅门是“官长耳目咽喉之所”。[36]
  由于宅门“乃咽喉之要道”,门房事务也就特别繁杂。方大湜《平平言》说:门丁所司之事,约有五端:一曰传唤书差;一曰出纳稿签;一曰访察情形;一曰商量公事;一曰为官代劳。[37]就日常工作而言,门上所管之事如下:
  一、发梆传点,启闭宅门,以及维持衙署安全。
  衙门中有“梆鼓”,为官吏人等作息而设,即所谓“为各官禀见拜见、收发公文签稿套而设”。[38]据何耿绳《学治述略》记载:“春、冬二季,每日卯正一刻发头梆,辰正一刻发二梆,申初三刻发晚梆,酉正三刻宅门上锁。夏、秋二季,卯初一刻发头梆,辰初一刻发二梆,申正三刻发晚梆,戊初三刻宅门上锁。管门家人派有专司启闭者。”[39]与发梆相配合,还要传点。黎明发头梆,打点七下。发二梆,打点五下,[40]发晚梆也传点五下。41每日发头梆,门上开启宅门;发钥匙,放守署人役出署。[42]其时,六房三班内外人等,“尽行起身”。[43]“俟官起榻,下内签押房,发二梆”。[44]“二梆即发签稿,呈禀公文等件,或送进送出,即其时也”。但亦有早二梆送稿,晚二梆送签的。[45]“三更之后,发锁封锁宅门,点上宿人进署;吩咐厨房、茶炉、剃头、幕随、门印、跟班房、帐房、上房各处,均令小心火烛,各处守门户。”[46]同时,门上要“查守仓库、监狱民壮兵丁人等,以重防范”。[47]值得指出,当时衙门中发梆传点,不仅仅是作息的信号,它同时是官员办事公事的“仪注”。[48]
  二、收发来往公文,在内署与外署之间的传递稿案,以及发出差票。
  外来公私文件由把门差役接到之后,立即送达门房,门上接收,并登记,再送进签押房;外送之公私文件也由此登记发出。《各行事件》记载:“一切事宜,总要根寻,存写号簿,名曰‘日记’。有投递荐函,要问清住址来历;辞行问何日起程,至何地方,有何公事,总要登记,防备官问,以便答应”。“收平移文通缉事,俱要验明封外件数,将封拆看,是何公事,看毕送交签押房,呈官阅判到期。如文书错落、不对件数者,即唤把门差役,扣问来差,即备移文回复”;“至平常往来包封书信,切莫拆开,仍原封呈官”。“发上宪文书,及详文、一切禀报,而平常事务,总宜细心过目。字无错落,点明件数,方可再封口发出”。[49]衙门之内,一应公事由门上传交给外署之承发房;六房书吏所办稿案则由承发房送到门上,再由门上送到签押房。稿套的进出,都要亲自检点。[50]“每日所办之事,及发承行差票,必要亲手挂记,问明经承:某房姓名,原差某人;原、被告某人,某人具控某人,诉案词由,方好催案追差”。[51]
  三、禀报命盗案件,传集吏役,维持衙署秩序,以及接待过往人犯。
  “遇报命案者,必须看明词情由,令他协同地保,及房族邻人,前来告状。将报案之人,交差带往,随即将词呈官阅判日期,一面传齐刑、招房、仵作及站堂差役等,齐即请官坐堂”;“遇喊冤击鼓等事,即锅值日头目,问明情由。先看案之轻重,有词无词。若无词,吩咐值日头〔目〕带去做词。而后将词送进,呈官看过,判写日期下来,带交签稿”;“原差将凶犯人证如带齐者,即吩咐差役细心管押,随即请官坐堂问供收监”。[52]平时则于“二梆以后,门上查点本日案件数目,传唤书差,饬齐各案人证,伺候听审。如本日案件较多,晚梆以后,亦如早梆伺候”。[53]“凡官升堂,毋许书差交头嬉笑,插语高声。每晚堂,更要小心支更梭巡,更鼓务要严紧”。[54]“解来人犯,面谕差照票验明斗箕,标牌收监后,再拆来文,核对无错,方发刑房;照缮短文解票,送签押盖印挂号。次早,请官升堂点解,吩咐沿途小心;并发回照,交前站差领。如遇该犯带病,当取来解甘结。配军流徒,须要查其火牌文件,恐沿途错递。”[55]
  四、传唤询问赋税征解事宜。这是内署官、幕与外署户粮房,以及仓库各房之间传递信息的工作。 
  据《各行事件》记载,这项工作的情况大致如下:“官到时,速传粮房查问钱漕、粮米、地丁、屯粮、渔租、杂税若干,前任已征若干,已解若干,务要查明批回,令他开出清单查核”;“问每年可有多少契税,现在有无瞒税者,问明详叙,回官出示,严禁瞒税;查问前任现在契尾存余有若干”;“唤仓房,查问常平、社仓积谷额数若干,现存仓中若干,查明斗级甘结、前官有无亏欠谷项,问现存何处,务要开呈清单”;“问户粮房,此地有无请帖承充牙行,杂税额规每年征收若干,此地有无领帖承充者,并问盐店当规若干”;“问户粮房经承,前官签点银匠何人,如妥送规礼,可回官另点别人”;“问户粮房有无民欠,有民欠即回官出票催追”;“问屯粮兵房,有无正副镶丁军家,务要查明,防备上宪提丁追费”——以上系官到任之初的工作。此后,“平日钱粮柜上征收之钱,签差下乡:追收之钱,必严令每日缴进。钱粮、地丁、屯粮、渔租、随漕杂款等项额征多少,而上下两忙批解,必须要户粮房开一清单摺,安放办公之处。平常至钱谷处商叙解者,总宜唤经承同去商叙”;“有报解者,即斟酌可靠之差,备文批解,务须验明印花,封钉银桶,并要叮嘱去役守候批回;(批回)乃要紧之案件,必须发户粮房粘卷存案”;“遇比较之日,送、必得早晨传户粮房送比簿比差,即令传其管头、总头差役,催追欠数;午间传齐站班人等,如有欠差,实意不下去者,喊伺候,如齐者请官坐堂”;“申报上宪委员承催,或催漕、催征、催钱粮、催交代、催契税、催挪垫,或提费,或提经承银匠,或踏看水灾,或看旱灾,或散赈抚恤等事文件,呈官判阅日期,……此总出进由签稿处经过”;“春季劝农,务须力备办花炮、酒、葵扇等项赏号,回官标牌定日期下乡”。[56]过境之硝矿、饷鞘、贡船等,也由门上查明觔两,并负责办文、护送事宜。[57]
  五、接待来访客人,安排官员出门事宜。 
  同寅各官以及绅、商人等来访,即由门上禀明本官。会客以及收受礼物与否,由官定夺。“同寅文武官拜会者,接帖回明本官,请示或会或不会。若不会,令号房挡驾;若会,令开中门,执帖清官花厅引坐,自已执帖站立花厅门外,候官与客相会,将帖送交客友。官会客者,先知会跟班朋友,令把门唤茶房”。“绅士进署拜会禀见者,接帖进内,回明本官,请示或见或不见。若见,将客请至花厅,自己执帖站立一边,候官与客相见,自己再行退下”。[58]门上在做完上述引见事宜之后,还要“着柬房登号,细注寓所舟次,是何功名,细载门簿”;[59]每日令柬房(号房)将“号簿”送进门房,呈官看明,以准备回拜谢步。若有人投荐书者,也由门上请问姓名,自何处来,并以茶酒相待;上宪委员前来,也由门上请至花厅,“问明委员朋友,催何项公事”,再执帖进内回明本官,并“知会厨房,备办饭菜;唤茶房伺候;知会差总预备房间等事”。[60]
  六、筹备官员出门事宜。
  官员拜会请客、朔望行香、寻常祭祀、踏勘相验、考试观风和迎接差事等等,都由门上安排有关夫役、轿马、执事、礼物、食物和银两等伺候。如官出门拜客,“先知会差总,预备执事、轿夫、跟班马,外边伺候齐全,再上去请官”;[61]“官相验回衙,令茶房预备大堂公案,令原差预备爆竹,伺候排衙进阁房。先到帐房领爆竹伺候,俟官排衙毕,进内阁接放”。[62]“遇大比之年,而各县文武生员赴省乡试,先着礼房、号房查明若干名数,回官请示出票调戏班荐举,唤役搭戏台、扎龙门、搭桥等事;内里预备卷资、花红、酒席,并要备办三报赏号,及加官封子钱价等差”。[63]县考之时,门上则与官同至考棚,发放饼茶、盖印戳记,以催考生完卷。[64]
  七、收纳公私规费,给发夫役工食。
  几乎上述所有进入衙门的公私事件都有“规费”(又曰“使费”、“规礼”等),也就是要送“门包”。这是家人的一项重要“出息”。无名氏《长随须知》云:“门包,向有旧例”。只是“旧例”如何,《长随须知》语焉不详。《各行事件》涉及到规费的记载大略如下:“乡城富户请示,门印均有规矩”;[65]“请(牙)帖者,向家人、吏役于正项外,恒送使费,以免刁难”;[66]“原差送进到单,而公事私规费,要探听案之好歹,将规费收清”。[67]《偏途论》记载:“到任请酒、三节两寿、巡检、典史送礼,另有门包”。[68]同时,僚属和房吏办事支取银两,门房也有例扣。据《各行事件》记载:“发各庙春秋二季祭祀银两,问明每两折钱若干,门房每串或扣一百、二百不等。”[69]这些规费,自然是管门长随的重要收入,但并非全归门上。王凤生《驭下》云:“莅任时,须将该衙门家人出息若干,谕令开单送阅,亲为核定,应去应存,并以何项归众,何项补贴门印办公,外此再取分毫,即以婪赃论。”[70]可见,“门包”收入分作两个部分:一是作为所有家人的共同收入,予以分配;一是作为具体办事家人的补贴,由门上和“看印之役”等提成分享。因此,《公门要略》云:门上“务须访明官府所有各行出息”,“所得门包规礼,务须逐款开明”。71与此相应,“门包规费”也由门上经手分发。[72]门房还经管茶房、壮役、站夫、轿夫、差役、仵作、禁卒、更夫等工食银米的给发,一般是按季给发。[73]
  八、看管宅门,稽查出入。
  “宅门乃关防重地,至书差,手无公事,以及非奉呼唤,均不准擅入。幕中传唤书办,由门房三使带至签押房,由签押房三使带幕中。稿签唤书办,同一理也。”[74]“茶房、门子,非坐堂会客,不可令入宅门”。同样,“凡署内家人,非官差不许任意出入”,“官亲、幕友,出门拜客,亦须问明禀知”。[75]
  由于门房事务既繁且杂,往往多人能办,并且形成了一定的分工。王植说其用长随“从不用多人”。“即在直隶州、大县,所用不过七、八人”,其中“司阍正、副二人”,也较“佥押一人”为多。[76]谢金銮《教谕语》:“即门上一项,其中多至七、八人,或十数人。其中又分门类,则曰案件也,钱粮也,呈词也,杂税也,差务、执帖、传话也。”即分工有六、七项之多。当然,各州县门房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往往因事制宜,因人制宜;但门房有分工以各司其事,是当时的普通情形。《偏途论》记载:门上分“司门总”、“司稿门上”、“司钱漕门上”、“司差门上”和“司执帖门上”。其中:“司门总者,各事皆管”,为门上之总负责者,而诸如发梆传点、传集吏役人犯、管理署内秩序和安全等等,皆由其所专司。其下之“司执帖门上”,一般简称“执帖”,主司前述第五、六两项事务;“司钱漕门上”,大抵包括谢氏所谓“钱粮”和“杂税”两项,主司前述第四、七两项项事务;“司稿门上”,大抵包括谢氏所谓“案件”和“呈词”两项,主司稿案之进出;“司差门上”,即谢氏所谓“差务”,主要司办宅门之启闭、稽查出入、接待委员以及解银、解犯过境等事宜。 

“真签押”


  宅门系公私事务的必经之所,“门上”也就处于关键的地位。以衙门内部而论,房吏所办稿案的送签,例由门上转送;差役经承之案,其“使费”的多少,往往由门上定夺,所吏役都必须把结门上。衙门之外进入的公私事务,诸如同寅、缙绅、富户、商典拜会正堂官,公文的接收和命盗案件的禀报等等,无一不由门上“转禀”或转达。这是所谓“署规”。而正是这些署规,使门上可以藉此刁难舞弊。简言之,一切都看“门包”说话。所以,一般地说,门上在家人中是收入最丰者。当时所谓“带肚子长随”者,即以充门上为优先。然而,从行政的角度看,“门上”毕竟是管门之人,职司收发而已;在钱粮、案件、呈词等重要的政务方面,真正与官、幕接触而操纵行政者,不是门上,而是“签押”。无名氏《官清民安税旺事顺》云:“管案签押,不可不用一谨慎明白公事之人,此任似较门丁为重。门丁不过承上起下,一过手而已;签押则不然,一切限额,应催应办,或奉或报,或先或后,以及填格对读,皆其任也。”所以,当时有谚云:“假门上,真签押”。 
  此所谓“签押”,系指在“签押房”佐理公事的长随。“衙门公事,全凭文案。”[77]地方官处理日常政务,也就是批阅文案。对于新来公文,官员看过之后,即在公文上签署处理的意见,内容包括如何处理、发何房办、办理期限等等;对于房吏所办稿案,一般也需要经官员看阅,并加以修改,最后签发。这就是所谓“签”。而所谓“押”,即在关移、告示上书押。《长随须知》云:“佥押者,官佥吏行;押者,关移、告示书押也。”对于地方官来说,所理公务包括坐堂听讼、踏勘相验、下乡催粮,以及各种拜会应酬等等,但日常处理的事务无非在文书上“签”与“押”。虽然签押是地方官日常的工作,但日常的工作往往被非日常的工作所打乱。诸如上宪过境、委员到达、同寅绅商拜会等,往往使签押的工作耽搁,乃至积压。尤其是冲繁州县,这方面的事务很重,而刑名、钱谷的日常事务又多。所以,还需要有人为其料理文案,分出种类,拈出重轻重缓急,使这些日常公务在不断的中断中前后相接、缓急有序。在清代地方衙门,专门料理签押事务的人员,由正印官自己雇佣长随充任。他们的办公之所,称为“签押房”。由于公事皆汇总于此,尤其是“幕中裁夺,本官核判”,都存放在此,所以,“签押房如同军机处也”。[78]
《偏途论》记载:“其省会首县地方大缺,司签必宜十人:稿签一人、发审一人、值堂二人、用印二人、号件二人、书禀二人;中缺,随官酌量派司。”[79]此所谓“稿签”、“发审”、“值堂”、“用印”、“号件”、“书禀”六项,就是当时地方衙门签押长随的分工。当然,由于官缺在大小,或者说由于公务的繁简,各衙门的长随分工情况参差不一。一般地说,在公务殷繁的大缺,分工较细,长随人员也较多,上述的“发审”,就只有在省会首县衙门中才有,别的州县由于没有“承审”事务,就没有设置的必要;而在公务较为简略的中、小缺,分工则相对简单,人员也较少。长随人员的多少,当然也与官员的志趣有关。前文说到王植“从不用多人”,其中“佥押一人”而已。汪辉祖也说,他在湖南永州府宁远县做知县时,所用长随不过五人,其中在签押房只“一印”而已。[80]。由一人充当“签押”,自然无所谓分工,签押房中的事务就由其综理。但这不是清代的普遍情况。
  从汪辉祖只用“一印”情况中,可以看出签押长随的原初职能是保管和使用官印。汪辉祖《学治臆说》又说:“宅门内用事者,司阍曰门上,司印曰佥押,司庖曰管厨……。”[81]王凤生《驭下》也说:“门、印系州县之关健,非有一、二解事者,断难胜任。”[82]何士祁《学治补说》则将签押长随称之为“看印之役”。[83]这些都说明“用印签押”是最初的签押长随,或者说,最初在签押房帮办公务的长随就是“用印签押”。官印之重要似毋庸赘言。所谓“官凭印信,私凭文约”,州县官无论实任还是署印,都以官印为凭。这是权力的标志,也是行政的凭信。所以,官印在当时称之为“印信”。自然,印信在手,不得遗失,否则例有处分。[84]所以,地方官或亲自保管或交“执印之人”保管。[85]然而,官之于印信,其难处不在保管,而在使用。凡正式的官文书都必须盖上官印,方能生效。“漏使印信”,则律有明禁。[86]而印信的使用,其难处又不在漏印,而在于得体。在州县衙门,各种官文书如上申之详文、平行之关移、下行之牌票,以及各种稿案簿册,都要加盖官印,而且都有一定的格式。《各行事件》记载:“凡用印之时,先看申上饬下之分别,平行正印,申上正印,下行惟年月正印,其余斜印”。“详文,面上用正印盖字,背后年月上用正印,接缝脚下用正印”;“关文、移文,摺面字上、年月上均用正印,接缝粘单用斜印”;“下行牌札及差票粘单,用斜印,年月上正印”。“书册(有格为书册),面上用正印,每页骑缝用正天印”;“清册(无格者为清册),前后页上用正印,每页骑缝用正地印”;“册稿,面上用斜印,隔页骑缝用斜印”;“一切稿案格卷面上,用正印,接缝用斜印”;“各房签稿簿,及铺递号簿,面上注某房处,用斜印,隔页骑缝用斜印,年月用正印”;“出榜年月接缝用正印,串票三连用斜印两颗”;“税契年月上用正印,契尾及银数上用正印,及业户契上银数用斜印,粘单处用斜印”;“若验尸图格,面钤正印一颗,每页均用地印一颗;有填注伤痕正印,字多连用二、三颗,不可漏字;其委实是何身死之处,亦要正印。若绘山水田地各种图,在当中顶上用正印一颗;若是会衔,用在年月之左右”。[87]在此引证的内容还不是用印的全部格式或者规矩,但由此足可以看出“用印”一事已从一种权力行为变成为一种琐屑繁杂的工作,这不仅使掌印之官本人难以消受,而且非有专门的“执印之人”司之,难以恰到好处。
  然而,在清代州县衙门的日常行政中,“用印”不过是钱粮征收、命盗案件等公事办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与刑名、钱谷事件本身的处理相比,它毕竟要容易得多。而公事既多,如何使头绪纷繁的公务分门别类、缓急有序,在日常行政运作中反而是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事实上,衙门之中的事又不仅仅惟有公事,公事之外还有私事,办公之外还有各种各样的应酬,地方官并不能做到公事随到随办。因此,当门房将一应公私事件送进签押房之后,首要的工作是将公事分门别类、拈出轻重缓急,以便伺候本官签押。何士祁说:“看印之役,首重稿案,次值堂,次书启,次用印。钱漕多者,用印甚忙,不妨多派,谓之‘挂名签押’,而仍可兼充别项差使者也。”[88]这就是根据州县衙门内署日常行政运作的轻重缓急而排列的次序。
  “稿签”。即所谓“稿案签押”,亦曰“稿案”或“签稿”。这是要签押房中专门伺候本官判阅簿书案牍的签押长随。一切来往公私文书和内署与外署之间稿案的运作,由“门上”收发和传递,但“门上”只管宅门处的出入。一切文案进入内署,也就是由门上送到签押房之后,送签送押和用印等事务,由“签押”管理。而“签押”中又由“稿签”综理其职。《偏途论》云:“凡司稿签者,乃签押中之领袖,一切上申下行签稿,往来各色事件,无物不览,无事不知。”“稿签”在收到一应公私文书之后,首先是将其登记挂号,然后将公事送到各处去处理。对于各处来文,一般要先送本官判阅,尔后分别刑、钱,送刑、钱幕友办理;刑、钱处办成回来之后,“稿签”即交“号件签押”发出。“号件”发出,也就是交由“门上”。“各房送签押,由门房送来,即将签稿送‘用印’处;用毕,即送‘标判’处;标毕,送号件处;挂毕,过细看明,交门房发出”。[89]各房签稿,由门房送进后,“稿签”必须件件过目,尔后亲自送交刑、钱处核改”。[90]“逢放告之期,先发房缴进号簿,查明亲词若干,旧词若干,看明多少戳记规费,并查窃案若干。看明送交‘值堂’”。[91]总之,“稿签”负责签押房内的一切公务的处理。一应公文信件由门上送进之后,由它安排“号件”、“值堂”、“书启”、“用印”等签押长随分别处理相关事务。“稿签”本身的最要的工作是伺候本官判阅公事,他要预先分出轻重缓急,本官判阅完毕之后,则要立即将文书交有关房、处办理,并传达本官的旨意。由于当时官员一般都延幕友佐理公事,而幕友与本官有宾主之谊,所以,公事交刑、钱幕友处核办,一般由“稿签”亲送。[92]
  “号件”。又曰“挂号”。这是专门登记由门房送进的公文信件和内署发出各种文案的签押长随。进出内署的一切公私文件,都要经过其手,所以他实际上是签押房的收发员。一切文件的收发,例由“签押中之领袖”的“稿签”经管,并由他过目;而文案出入登记的工作,则由“号件”具体经办。所以,“号件乃稿签之副手”。[93]《偏途论》云:“管号件,其签押最繁,所有饬行、札谕、申牒、关移文件,由稿签处送来,分别登号,要摘事由简而且明,方为善。(文件)到之日,用以‘内号’戳记。其人命盗劫,掠夺婪(专刂)、钦部上控各种重案,并户婚田土、斗殴打降、各奸强占、钱债细故一切案件之呈词,细细登簿,正副状单用以‘内号’戳记, 稿签单票就用号戳;簿载经承差名,查以漏印、标〔判〕、过(石朱)、错吊等事。”[94]所以,“号件”的主要职责就是“挂”和“号”。“挂”即登簿,并简要地摘出事由;“号”就是将分事分类,并盖上相应的号戳,[95]以便分发处理。此外,“号件”还负责查对公文是否合式和催办公事。
  “值堂”。这是专司本官升堂听讼事务的签押长随。上文说到,逢放告之期,“稿签”要将新旧呈词送交“值堂”。这就是将民间告到衙门里来的词讼案件交给“值堂签押”。嗣后,即由“值堂签押”伺候本官升堂听讼。《各行事件》记载:“到任坐堂,门房将到单、案件送来,自己将卷细看,看毕卷呈官阅,请示何时坐堂,[96]先问某案,即令原差先带齐某案人证,唤把门传唤站堂书役伺候。官坐堂时,将先之案卷(扌卷)放公案桌上,将点名单摆开,放官面前,吩咐原差,令案内听名。自己站在官身边听口供,[97]防书办舞弊改供。若领何物件,即令当堂写具领状,呈官写日子,归卷存案”;“当堂开释人犯,即回官在点名单子上,用(石朱)笔批记”;“官当堂收押人犯,令刑房、招房写牌子,回官用(石朱)笔在堂批记”;官承审命案及盗案,若不招口供,用刑时刻,要上前去看,或跪练,或上夹棍,亦要随时查看,恐防书差,不可大意”;“官坐堂验伤,即传齐刑房仵作、站堂差役,伺候验伤。立〔验〕时自己务要上前过目,看所报何伤,次〔以〕防仵作舞弊妄报,并要细看受伤痕之处,是何物打的,自己要问受伤之人受伤之处是何物打的,令招房写清口供、刑房誊清伤单”;“官审结退堂,令原告具遵依,被告甘结,随即令招房将口供誊清,自己看过招房有无改供弊端、[98]有无错漏,看毕系卷面上。件件呈官判阅。判毕将口供套入卷内,送交签稿”。[99]这就是值堂签押的值堂情况。其职责不过是请示本官何时升堂及堂事规格,并开出堂事单交“稿签”发门上传齐吏役犯证人等;将案卷和点名单摆放在公案桌上,并伺候本官听讼;用刑和验伤之时,则代官上前看问情形;堂事毕,即着招房誊清口供、刑房誊清伤单等,并审查有无改供、错漏情形;最后将案卷送交稿签。总之,官员坐堂(包括大堂、二堂、便堂和花厅)理事,皆由值堂签押料理一应事务。从上述情形中可以看到,地方官日常坐堂理事,主要是审理刑名事件;值堂签押的职能也主要在刑名方面。与此有关,官员下乡验尸之事,也由“值堂”伺候照应。[100]“值堂一行,长随本官出门,因又名‘外堂’。”[101]
  “用印”。这是专管在簿书案牍上加盖印信的签押长随。有关用印的繁文缛节,上文已经说过,此不赘述。这里只叙日常公文用印的有关规矩。《公门要略》云:“凡用印有一定之时候,或晚或早,不可杂乱无章。如有紧要者,则随时盖用,不在此例”;“凡签稿套总要由签稿朋友送来,则逐件翻阅。查对稿正相符之后,如要紧者,即时请印盖用;如可缓者,则放在一处,俟晚上一齐盖印”;“凡用印,先用稿,后用正,以稿对正”,以免漏印。[102]《各行事件》记载:“用印之时,先看稿上画行未画行,次看师爷之图章。一切文牌号票稿,无稿不行,无行不印。若稿上未画行,切莫用印。……如有不晓之事,叫书办问明确,方可用印。还要细细查看,稿上可有粘盖字迹,恐书吏舞弊……。每日所用之印,必得记明是何公事,要设立号簿,防备考查。定要件件过目,最为紧要也。”[103]“用印完毕,须要逐件对过,挨顺号簿夹好,统交管稿朋友转送‘标判’”。[104]由于用印有一系列的繁文缛节,所以当时州县官一般雇佣懂行之人司之;但“印信”是权力的象征,至关重要,所以当时衙门中又有“监印”,由官亲或官友任之。如有监印者,用印签押在用印之时,“即请眼同”。[105]
  “书启”。又曰“书禀”。这是专管本官及官亲、幕友等书信的收发、登簿和过往信件的转邮等事务的签押长随。清代地方官日常有各种拜会应酬,每一拜会应酬都需要禀帖。这些禀帖一般由地方聘请的书启幕友负责起草,但它的登记、送阅、送办、送核、挂发,以及誊清、原稿保存等事务,则由“书启签押”管理。此外,州县衙门处理刑名、钱谷等公事,向上司申报例行“详文”之外,往往要用“禀帖”,或请示事件的处理意见,或说明事件的处理情况。这种用于禀公事的禀帖,一般由刑、钱幕友主稿。这类禀帖的登记、送阅、送办、送核等事宜,亦由“书启签押”管理。与之相关,“书启签押”需要了解“各州县姓名、行号”、“各上宪官衔、品级、姓名、行号”、“各上宪太太、老太爷、老太太生日”、“文武同寅生日”和“地方大绅士生日、行号”等。这些情况例由“礼房”或“柬房”负责掌握;但由于各级各任官员更调频繁,要知其确切情况,需要随时打听,这个任务由州县官的“坐省”和“坐府”长随负责打听。“书启签押”从“礼房”或“柬房”和坐省坐府之“朋友”处要上述人员姓名、行号、生日等情况的清单,“贴于办公之处”,以便问答。[106]与此相应,上司、同寅和乡绅的书禀,由门房收到送进之后,也由“书? 羟┭骸备涸鹣裙液牛蟪试模还偶灿善涓涸稹白是巴尽薄107]
  “发审”。《偏途论》记载:“管发审签押一事,凡在督、学、河、漕、抚、司、道、府省会之首县地方,凡有此等职事。但有各宪札饬札行,或面谕本官审办,或领县解审、解道寄监收管,各宗案件奉行之后,即宜分别办理……。其核稿送签、挂号各禀信函,仿司稿送签挂号签押办理。”[108]可见,这是一省之首县衙门中专管上司衙门委发的承审案件事务的签押长随。一省之首县,由于地处省会,或者说是首府的附廓县,其本身的刑名、钱谷和送往迎来的政务最为殷繁;而省会之所,衙门林立,诸如总督、巡抚、学政、布按二司、驻省城各道和首府等衙门,皆为首县之上司,首县衙门需要承担这些上司衙门委办的公事。尤其是按察司为一省刑名之总汇,案件的复审或会审一般委发首府处理,首府又将部分案件交由首县处理。此外,上控案件和京控案件也往往委首县审理。因此,一省首县要比其他州县承担更多的政务,尤其是其中的“承审”事务,使得首县衙门的刑名事务特别繁重。为了应付上司委办的承审案件,首县印官往往需要多聘办理刑名事件的幕友,或者专设“发审”一席,司办承审事件。与此相应,签押房中则有“发审签押”,专门管理承审事务,以与本县的其他词讼案件分别处理。其具体的职责就是管理承审案件的案卷、? 藕墓液诺羌恰⑶胧颈竟偕蟀煲饧⒏灏傅乃秃怂颓┑鹊龋煌保猩蟀讣姆钢と说鹊募募嗍展苁乱耍琜109]也由其过问。
  从签押长随的职能中,可以看出所谓“假门上,真签押”确非虚言。他们虽然没有具体办理公事的职责,但一切公事皆须经过其手,由他们分出轻重缓急而送官判阅和送幕核办,因此对于行政运作的效率起着重要作用。而且,由于他们与官、幕最为贴近,尤其是官幕之间由他们“奉谕传话”,也就容易影响官幕对于公事的处理。当然,这并不绝对。一切公事也经过“门房”,“门上”也可以从中影响公事的运作效率。但一般地说,“门房”司办公事出入总以当日为期,不能拖搁太久;而公事一旦进入签押房,新旧公事积压于此,轻重缓急就显得糊模不清。当然,上司衙门委发下来的公事,以及命盗重案等等,或者《律例》、《则例》载明有严重处分的公事,从门房到签押房,再到官、幕、吏各处,大抵都不敢怠慢;然而,从民间告到衙门中来的普通词讼、有关土地买卖的契约过割,以及佐杂官员禀办例行公事等等,签押长随的“作用”就可发挥得淋漓尽至。


管事和办差


  “签押”和“门上”是地方日常行政的两个必经环节。在家人体系中,这是两个最重要构成要素。然而,清代地方衙门的家人,除此二者以外,还有“管仓”、“管库”、“管监”、“管号”、“管厨”和各种名目的“办差”家人。褚英《州县初仕小补》云:“监、仓、羁所,关系紧要,应派家人一名专司其事,收封开封,必令亲为料理。”[110]本文将管理仓、库、监、号、厨的家人,统称之为“管事家人”。 
  管事家人也有相对固定的职事,但与“门上”和“签押”不同,他们不经手日常运作的文书案牍,而是专门管理仓、库、监、号、厨各处的事务。“仓”和“库”前文所述,是储存粮食和银钱的地方。“监”,是监禁犯人的处所。分内、外二监:内监,地点在内署,是监禁业已定罪的人犯之所,即通常所谓“监狱”或“监牢”,也叫“人号”。[111]情罪明确但尚未定案的人犯,一般也关押于此;过境之解犯,也羁押在此。外监,即通常所谓“班房”,有的地方也称“卡房”,“乃命盗抢劫及窃贼等案之犯,虽系正凶,尚未招认,收禁不能,交差不能,设此收管之所也。”[112]“号”,指马号,即驿站的马房。“厨”,即厨房。这些地方,例有书吏夫役人等司办其事,如仓有仓书、斗级;库有库子;监有禁卒、更夫;驿有马夫;厨有厨子、煮饭、打杂、挑水夫、火夫等役。州县官则派任亲信家人,管理其事,从而有“管仓”、“管库”、“管监”、“管号”、“管厨”等名目。
  所谓“办差”,是专门办理各种差事的长随。前文提到,“门上”中有“差务”一行,司办宅门之启闭、稽查出入、接待委员以及解银、解犯过境等事宜。然而,“司差门上”的职事大抵限于宅门,宅门内外诸如伺候本官出门、迎接上宪及其委员、接送过境差事和在府、省探听公私事件等事宜,则由专门的办差家人司办。办差家人分“长班”和“流差”两种。所谓“长班”,指派往省、府驻地专门探听上司衙门关于本州县事务和上司及官亲生辰寿诞等情况的家人。这些家人长年在省、府驻地探听公私事务,所以称之为“长班”,又有所谓“司坐省”和“司坐府”等名目。《偏途论》记载:“凡坐省家人,须用省中土著之人,取其熟习声音相通之意。其各上司三节两寿水乾礼物,以及喜庆大事,一得确信,要预为禀报;本官长有升迁降调之信,按十日一次旬报。如有奏稿要件,亦宜抄稿赍呈,庶可无误音信也。”[113]打听上司衙门官员的升迁降调和三节两寿等情况,及时向本官禀报,是坐省长班的主要职责所在。此外,也负责照料本官在本省做官亲属的生活。“凡坐省一事,从官亲选科,或捐班次、奉发到省为始,则至迁升司道府厅之日,皆伊坐省〔为之料理〕。资斧不足以及到任旅费不周,必当代为张罗,俟到任归赵。”[114]坐府长班的职责,与坐省长班基本相同。当然,其探听的对象系府署。知府为知州知县的顶头上司,利害直接相关,政务往来更为频繁,因此,作为下属的州县更当小心伺候。当时,在“坐府”之外,各州县又派设“走府”家人,直接在府署中与知府家人一起料理差务。尤其是府城之附廓县,与府署同城,自然无所谓“坐府”,但正因为同城,附廓县往往承担着府署的一应庶务,而且能否及时了解知府的动静,也比其他州县显得更为重要。《偏途论》记载:“凡走府一事,本府莅任以及府考,预备镇宅器具、裱糊、灯彩、供应等事,笔难细述。朔望行香、出门迎送、差使批解过境、请客宴会,早为报官知晓。府署一动一静,须要打听明白。所有府署诸友(指知府的家人——引者注),该应酬是应酬,并非耽官之慨,须知闲时不烧香,忙时抱佛脚无用。倘府尊打起官话,亦要从人招呼。府尊进出,随同伊署家人站班,以便知尔无懈。”[115]各州县设“走府”家人,当然也是为了及时了解府署的动静,但更重要的是通过提供人、财、物,而与府署“搞好关系”。
  当然,州县办差家人的工作重心还在本衙门。前文说过,如官出门拜客,司执帖门上要“先知会差总,预备执事、轿夫、跟班马,外边伺候齐全,再上去请官”。[116]此所谓“差总”,就是负责呼唤差役人等和管理一应出差事宜的家人。据《各行事件》记载,“差总”的职事如下:
  —官到任,令工房出票,赶办床铺、桌椅、箱架等项。要用若干,必得回明帐房。平常取用物件,总要呈官标判。如物件取回,将票呈官标销;[117]
  —查前官移交木器若干,如不敷用,即知会帐房续添;
  —传裱糊匠,收拾裱糊房间;
  —传土工匠人,修筑围墙等事;
  —发给匠人饭食,自己开出领条,令三使帐房去领,得闲总宜自己去领;[118]
  —令兵房夫头开送夫、马价,及船行单子。夫头开夫马单子,船行开水脚单子。水旱路,令他注明里数;
  —(本官)出门拜客,先将执事预备,急唤齐民壮、火班伺候。如有跟班马,即令把门差役唤马牌子备马;
  —差事过境,前站邮差一到,急速呈官看过,将邮信送交“书禀”写信,转邮前途,或送签稿转邮信亦可;[119]
  —邮信发走,即知会帐房,如旱路,令预备夫价;如水路,预备水脚若干;
  —知会厨房,预备酒席若干,上席、平席、水席,照前办理;
  —回官派流差朋友,前去探听迎接;
  —派流差朋友,预备公馆,办理床铺、桌椅、灯彩、字画、执事等项;
  —水路差事,令船行多预备船只。如橹船,唤兵房出票签差,须防差役舞弊卖放;
  —陆路差事,令夫头多预备夫、马若干;
  —探听差事临境,赶紧请官前去迎接,即速传齐吹手、炮手伺候;
  —令流差朋友、茶房、码头处听候;
  —唤马快差役,好移动听候;
  —知会帐房备办船钱水脚,陆路预备夫、马;
  —知会预备上水船牵夫,下水船预备添摇橹夫;
  —知会帐房预备随封门包、送下程礼物;
  —开船头令吹手、炮手伺候,派朋友护送;令摆水对开道,至两、三里路,差船上有人员免,方可撤对回署;
  —回明本官,要出境护送;护送到省,禀安辞;
  —陆路差事,定要问明前站宿站何处,如有站,先要派流差朋友前去伺候,预备伙食、茶点、灯彩、天官对联、铺垫、火把、油烛等项,令厨子前去办理;
  —上宪委员动身回去,隔晚将夫头唤进署内,发领夫价,令办夫若干,吩咐某时齐集伺候,毋须迟误;
  —发站夫工食银两,须要查明夫数若干,将领状送交“钱谷”去批,或送帐房批,以批准照发;
  —迎春接诏,先将执事预备齐全,交礼房分派差役收执,吩咐办理勿误;
  —令兵房开进夫头、夫行值月值日单子;
  —贡使过境,即请官去拜,随即知会厨房力备办酒席供应,随派马快前去巡更守夜伺候;
  —贡使起程,备文移营拨兵,派朋友、差役护送,令取前站回照销差。倘申报上宪,要贴印花。京铅、奏摺黄本、硝磺、白蜡、龙衣、颜料,俱要验明斛两,贴印花,均要派朋友、差役,移营拨兵护送,照邮单给发水脚、夫马;[120]
  —凡日月蚀,先回出票,着阴阳学预备水缸应用之物,传僧道、喊地保预备桌凳,及唤齐民壮等役。[121]
  另据《衙役职事》记载,“差总”的职事还有:
  —春秋祭祀各物牲口祭品,礼房领银承办;
  —春秋劝农,回官标牌定期,备办金花红包葵扇等项,以备官下乡赏;
  —遇大比之年,阖县文武生员下省乡试,先令礼、号二房查明若干名,回官出标调班存举,饬值日搭台搭桥扎龙门等事,内里预备卷资花红酒席,并备三报赏号项,早备应用;
  —发茶房轿夫差役工食银两,分为四季,俱要预状交钱谷处批准,或交账房存查;
  —发当兵米,按月给发,亦要备办米票;
  —发养济孤贫院口粮银两,查明额数花名若干,按季给发领状批准存查,每两折钱若干,以照前任朋友为之,差役口粮亦得如此,况且各署规例不同;
  —发仵作、禁卒、更夫、吹手、铺司等工食银两,按月给发,领状存查;
  —孔子庙祭祀礼仪,系教官办;其〔他〕各庙,礼房承办。
  由此可见,“差总”的职责主要在于知会帐房、兵房、礼房、厨房、茶房等处预备应役银两、物件,并传集夫役伺候本官出门、上宪及委员临县或过境、一切水陆过境差事和管理修筑衙门等事。因此,“差总”实际上是应办上述差事的差役、人夫的总头目。这种情况,与上述管事家人类似,地方衙门司办各种差事本有夫役人等,地方官则派一家人总管其事。
  “差总”之下有“流差朋友”,协助其管办差事。所谓“流差”,既与固定在省、府驻地“长班”相对而言,也与“签押”、“门上”以及“差总”等只在衙门内办事的家人相对而言,是到衙门之外司办差事的家人。据《偏途论》记载,“流差”有所谓“司办旱差”、“司办马头”、“司出外差”等名目。“司办旱差”即办上述所谓陆路之差事;“司办马头”即办水路之差事。二者的职事无非是探听上宪及其委员临境或过境的消息,并负责有关接待事宜。“司出外差”,即上述出境护送贡使贡物等差事。与此相应,出境如到府、到省投文、送礼、批解煤炭、粮米、地丁、人犯等,也在“外差”之列。诸如解犯、粮米、地丁等事,例有夫役兵丁押解,但清代州县官又派家人护送,即以家人管理差役人等。


“跟班”


  在长随之中,还有所谓“跟班”。汪辉祖说,他在湖南做知县用旧仆五人,其中就有“跟班”一人。谢金銮也说家丁之中有“跟班”的名目。[122]何耿绳《署规》则云:“跟班中,每日派二人伺候会客及坐堂;一应内事,派二人伺候。”[123]可见跟班不止一人。当然,也有如王植者,“公出之外,不用坐省之人,不用跟班之人。”[124]故名思义,“跟班”是跟随本官的家人。清人将官员的所有家人称为“长随”,亦作“常随”,但名副其实的惟有“跟班”。可是,这位长随与其他家人不同,他只管本官的日常生活,不管本官的行政事务。所以,《各行事件》说:“跟班者,门、印以外之人也。虽在门、印之后,而未曾在办公之列。”[125]汪辉祖《学治臆说》亦说:“跟班一项,在署侍左右,出门供使令,介乎内外之间。”[126]所以,他既不属于签押房,又不属于门房,也不在管事、办差之列。他的职责就是服伺本官的饮食起居、服饰穿戴,并跟随本官坐堂、出门,料理拜会应酬事宜。 《各行事件》记载“跟班”的职事如下:“闻官一呼即至,日近日亲,不即不离”;“随官下乡踏勘相验,要分事理之轻重;官坐堂,侍审随班,要明白案情之因由,倘门印问及,以便于应答”;“官出时,应料理随带之衣服。跟随上衙见上司,? 瘸只な槭直荆蝗缥醇嫔纤荆从Υ鄄构樱事睦保弧肮俪雒虐菘停仍谑鹉诠菸拭鞴俑未Π莼帷⒑未η装荨0莼嵴咄短蛹创牵切性虼┞砉印H缬龅磺绲挥辍⒓沙剑淮┬嗨胤姑保焕硇堂愿嗨酥病保弧叭缟纤厩装菪徊剑壹闯制淦樱铣雒磐獾布荨H舻馈⒏欢ㄒ莼幔聪鹊布荩卧蛑烈敲牛氪笕嘶虼罄弦危绱艘恢苯偶印不亍彻伲幻拍谟忧氚玻嬗粱ㄌ欣瘢笥艺邪诙绤H,以备一人上坐之意;而上司谦恭,不肯在匟上坐,我等听上司谕摆右边匟,即将右边匟摆上。如此宾主左右分坐,我等即端座交与本官上茶,随端本官之茶。上司吸烟者,跟班上烟;而县官谦敬者,虽是吃烟,见上司亦不敢食,我等即不装烟,或上司让到,一定要本官吸烟,我等方才装烟。吸过烟,谈完话,上司起身,我等好招呼送客,大轿、执事伺候;本官送上轿,行小礼,升轿而出。此迎宾送客之大略也”;“万寿、冬至、迎春、拜叩、坐朝、谒圣大祭典,应用朝服朝冠;元旦三日、委调小祭、劝农、迎送各上司,应穿蟒袍补褂;拈香讲训、升坐大堂、拜客送客、祝寿道喜,单穿补褂,或亦有不穿补褂,只穿外褂也”。[127]

  上述情况,只是面面俱到的叙述,并不是每个州县衙门皆是如此。即以“司差门上”与“差总”而论,二者在职能上也有类同。这种情况,从家人体系的发展看,似是先有司差门上,后有差总,或者说迎送应酬之类的差务差原由门上司办,尔后因为差务繁多而从门房分化出专理差务的“差总”和“流差”,而不见得二者俱设。乾隆二十八年谕中说到:“今有于长随之外,另立管理杂务之人,令干涉公事,出入无忌。”[128]何士祁《学治补说》则说:“其余跟班、流差,量材分派,而归于杂务。”129似可见由“司差门上”向“差总”的变化。王植所谓即在直隶州大县,所用不过七八人,其中“备差遣一人”,由于其不用跟班之人,故这位备差遣的家人,实际上就是“跟班”。可见“跟班”也作“流差”用。总之,在州县官雇佣长随人数较少的情况下,长随的分工就不可能如上细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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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六,《滦阳消夏录六》。 
[2] 无名氏:《偏途论》,载章伯锋、顾亚主编《近代稗海》第十一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以下证引版本同),第615页。
[3]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六,《长随》。
[4]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四,《将帅家丁》:“两军相接,全恃将勇;将勇则兵亦作气随之也。然将亦非恃一人之勇也,必有左右心膂之骁悍者,协心并力,始气壮而敢进。将既进,则兵亦鼓勇争先。此将帅所贵有家丁亲兵也。前代如韩、岳之背嵬军之类,固有明效。即《明史》所载,如:景泰中,杨洪家苍头,得官者十六人。成化中,王越多荡跳士为腹心,与寇搏战,数有功。嘉靖中,倭寇海上,诏故将何卿、沈希仪,率家众赴苏松军(卿传)。马永为将,蓄家丁百余,皆西北健儿,骁勇敢战;帝问将于李时,时以永对,且曰:其家众可用也(永传)。马芳蓄健儿,尝令三十人出塞四百里,多所斩获(芳传);梁震蓄健儿五百人,镇大同;大同卒骄,连杀巡抚、总兵,及震至,众惮其家众,皆帖然不敢动;震殁后,健儿无所归,诏编之军伍,后将犹得其力(震传)。万历中,李成梁帅辽东,收四方健儿,给以厚饩,用为军锋,所至有功;健儿中如李平胡、李宁等,后皆至将帅(成梁传)。辽事急,诏废将蓄家丁者,赴军前立功(赵率教传)。宁远军变,围袁崇焕署,时满桂亦在城中,诸叛卒惮桂家卒勇猛,不敢肆,结队而去(桂传)。天启末,宁远告警,诏废将侯世禄率家丁赴关听(世禄传);都司张神武用袁应泰荐,率亲丁二百四十余人,驰至广宁(神武传);副总兵祁秉忠亦以应泰荐,率私丁守蒲河(秉忠传);赵率教收复前屯,亦率家丁三十八人以往(率教传);宁远之战,总兵金国凤愤将士(忄匡)怯,北亲丁数十,出据北山力战(国凤传)。崇祯中,总兵侯良桂战死,其子天赐疏请率父旧人,自当一队;诏赴杨嗣昌军立功;嗣昌奏天赐所将亲丁三百六十人,皆敢战(良柱传)。此将帅亲丁之成效也。”
[5]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官携带家口》;王士(礻真):《香祖笔记》卷一,《外官禁止多带家口》。
[6]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官携带家口》记载:乾隆二十五年,改旗员督抚所带家口不许过一百五十名。
[7]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官携带家口》。
[8]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四,《将帅家丁》。
[9] 王植:《家人》,徐栋《牧令书》卷四。
[10] 《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16—617页。
[11] 《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13页。
[12] 阙名:《审办雇工殴伤旧家长议》(刑部说帖),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九二,刑政三。 
[13]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勿滥收长随》。
[14] 阙名:《审办雇工殴伤旧家长议》(刑部说帖),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九二,刑政三。
[15] 黄六鸿:《福惠全书》卷一,筮仕部,《募家丁》
[16 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二五。
[17]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勿滥收长随》。
[18] 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道光二十六年十月”。
[19] 长白守砚主人:《知府须知》卷一。
[20] 方大湜:《平平言》卷二,《勿借用家丁银钱》。
[21]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勿令幕友长随为债主》。
[22] 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一八,《吏政一·吏论上》。
[23] 阮葵生:《茶余客话》卷四,《外官家口》。
[24] 王侃:《放言》卷上,载《巴山七种》。
[25]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官携带家口》。
[26]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任家人长随册报督抚》。旗员之例定于雍正二年。是年议准:“外任旗员到任后,限三月内,将所带家人姓名、年貌,册报督抚。如管事家人有更换者,亦册报督抚。倘本官有亏空者,该督抚将该管事家人一并审讯。若有归旗追比、不能完结者,将管事家人照拕欠钱粮、家产全无之子孙治罪例治罪。若本官册报不实,任其饱扬者,照隐匿逃人例治罪;家人照三次逃人例发遣。其不行详查各官,照失察逃人例处分;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27]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任家人长随册报督抚》。
[28]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任家人长随册报督抚》。
[29]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任家人长随册报督抚》。
[30] 冯友兰:《三松堂自序》,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15—16页。
[31] 方戊昌:《牧令经验方》,“门丁有行号者不可用”条。
[32] 方大湜:《平平言》卷二,《不必用门丁》。
[33] 无名氏:《偏途论》,《近代稗海》,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23页。
[34] 无名氏:《偏途论》,《近代稗海》,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23页;无名氏:《各行事件》,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55页。
[35] 张培仁:《妙香室丛话》卷二,《游宦述怀说》。
[36] 孙庆:《寄食须知篇》,“管门”。
[37] 方大湜:《平平方》卷二,《不必用门丁》。
[38] 《长随论》,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1页。
[39] 引自《清代州县故事》,第21—22页。
[40] 《各行事件·门房》记载:“黎明传头梆,打点七下,名曰‘为君难为臣不易’;官起打二梆,打点五下,名曰‘臣事君以忠’。”(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1页。)
[41] 《偏途论·司门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3页。
[42] 《偏途论·司门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3页。
[43] 《长随论》,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1页。
[44] 《偏途论·司门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3页。
[45] 《长随论》,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1页。
[46] 《偏途论·司门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3页。
[47] 《公门要略》,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1页。
[48] 《偏途论》记载“传点发梆仪注”:“黎明大堂发梆,放亮炮;内宅门传点七下,堂口、二门、头门各应梆一次。此日〔曰〕头梆、二梆、晓梆也。凡升大堂,不在寻常,大典例发三梆,其头、二梆同上。惟三梆由内宅门传点三下,堂口、头、二门各应梆一次。三梆已毕,外厢伺候齐全,官府升堂,内宅门传点一下,外击堂鼓三下;公座已毕,退堂击鼓四下。此升堂仪注。每逢大典、考试、封开印期,照礼房仪注而行。凡公出,于辰时以前回署,仍补发二梆。日常在署,以及公出门,自子至亥,均不发梆点。封印至开印止,概不发梆;出门惟有击堂鼓而已。开印如常。所有朝贺万寿、朔望拈香、一切祭祀,均不传点击鼓;鸣锣喝道回署,仪注如常。”(《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5页。)《各行事件》记载:“令礼房开进忌辰单子,自己用一牌子写‘忌辰’二字。每逢忌辰,隔晚将小牌子挂于点上,免其传点发梆。”(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6页。)
[49] 《各行事件·门房》,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0、23页。
[50] 《公门要略》,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1、22页。
[51] 《各行事件·门房》,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4页。
[52] 《各行事件·门房》,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4—25页。
[53] 何耿绳:《管见偶存·署规》,载《学治一得编》。
[54] 《偏途论·司门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3页。
[55] 《各行事件·门房》,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2页。
[56]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13页。
[57] 《各行事件·门房》,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5页。
[58] 《各行事件·执帖》,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7页。
[59] 《偏途论·司门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3页。
[60] 《各行事件·执帖》,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7页。
[61] 《各行事件·执帖》,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7页。
[62] 《各行事件·门房》,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5页。
[63] 《各行事件·钱漕》,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13页。
[64] 《各行事件·执帖》,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7页。
[65]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13页。
[66]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8页。
[67]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3页。
[68] 《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37页。
[69]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14页。
[70] 徐栋:《牧令书》卷四。
[71]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8页。
[72] 《偏途论·司门总论》:“至于待友一节,要和之道。银钱经手,何项归己,出息分明。”(《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0页。
[73] 《各行事件·钱漕》,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14页。
[74] 《偏途论·司门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2—623页。
[75] 何耿绳:《学治述略》,载《学治一得编》。
[76] 王植:《家人》,徐栋《牧令书》卷四。
[77] 汪辉祖:《佐治药言》,“检点书吏”条无名氏按语,引自张廷骧《入幕须知五种》。
[78] 《偏途论·司签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46页。
[79] 《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45页。
[80]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用人不可自恃》:“……往承乏宁远,止录游幕时先后用旧仆五人,一门、一印,一跟班、一司仓、一管厨。” 
[81]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用长随之道》。
[82]徐栋:《牧令书》卷四。
[83] 何士祁:《学治补说》,“用人宜因材任使”条,载甘鸿《从政闻见录》卷中。
[84] 《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一五,《吏部处分例·遗失印信》:“康熙二十五年定,在外各官印信,如在署存储,或系行寓存储,被贼径行窃去,有印官革职。五日内自行拿获究办,开复原参处分。未经行用,减为降一级调用;已经行用,减为降二级调用。一月内自行拿获,未经行用,减为降三级调用;已经行用,减为降四级调用。如非自行拿获,仍不准减议。至适遇公出,派有员弁随行赍送,或乘船偶遇风浪沉溺,或被火延烧有显迹者,一时仓猝失检,不能寻获,将转派员弁革职留任。若在署封储,遇有水火,猝不及防,以致毁失者,将本员革职留任。五日内自行寻获,开复原参处分。系革职留任者,减为降一级留任;系降三级留任者,减为罚俸二年。一月内自行寻获,系革职留任者,减为降二级留任;系降三级留任者,减为降一级留任。”“雍正三年议准,遗失印钥印牌之案,即将遗失之员,降一级留任,不准抵销。遇有应行升转之缺,概停升转。三年无过开复。其仅止迟误请领印钥,并无遗失情事者,罚俸一年。”
[85]无名氏:《长随须知》:“公座进宅门后,将大印箱解开,依旧封好,取出印信,放于佥押房内,装入小匣,看官如何,或晚间送入上房,或交执印之人收藏。”
[86] 《大清律例》卷七,《吏律·公式·漏使印信》:“凡各衙门行移出外文书漏使印信者,当该吏典、对同首领官并承发,各杖六十。全不用印者,各杖八十。若漏印及全不用印之公文,干碍调拨军马、供给边方军需钱粮者,各杖一百。因其漏使不用,所司疑虑,不即调拨供给而失误军机者,斩监候。亦以当该吏为首,经管首领官并承发,止坐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倒用印信者,照漏用律杖六十。”
[87]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40页。
[88] 何士祁:《学治补说》,“用人宜因材任使”条,载甘鸿《从政闻见录》卷中。
[89] 《各行事件·稿案签押》,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34页。
[90] 《各行事件·稿案签押》,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35页。
[91] 《各行事件·稿案签押》,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33页。
[92] 无名氏:《公门要略》,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35页。
[93] 《偏途论·司号件签押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61页。
[94] 《偏途论·司号件签押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61页。同条记载:“‘内号’有牙,有石,有角,有木戳,各式不同,令匠刊刻隶篆,红人厅人好之。倘有官府情重者,由官府刻发,从中官有暗记。州县号戳,不宜过大,因非大宪可比。内号戳,一县勿用两个,庶免假伪。除印信之外,戳即是印信物,所有各宗文件谕单票稿檄,无物不用,一则知晓已发与否,二则知晓会由签押经过官府,及幕中之图章,亦是此意耳。” 
[95] 《偏途论·司号件签押论》记载:“真楷各戳款式:本任、移交、接管、通禀、通报、通详、通缉、会详、委勘、委验、拦验、求销、注销、禀销、和息、命案、盗案、抢劫、新词、旧案、续词、喊禀、堂单、传呈、备案、不准、刑名、钱谷、招解。此系单字:收、发、入、支、过、销、准、转、催。某县署。”(《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62页)
[96] 《偏途论·司值堂签押论》记载:“凡逐日堂事,稿签将审卷送来,自己先看一遍,或几起呈官书案,当时请示问理几起。早堂、晚堂,可用悬牌示审;或升大堂、二堂、花厅、便堂,均宜问明。另写堂事单,记几起,列载一纸,交稿签发门口,转发值日齐案,以便外面早为齐案伺候。临时官府升堂,先一步关会门口传唤站班进署,庶不误事。”(《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54页。
[97] 《偏途论·司值堂签押论》记载:“官府坐堂,‘值堂’侧立于左,视其问答如何,堂谕记于胸中,全要耳听目明。” 
[98] 原句为“招房改供有无弊端”,招房誊清口供,不能擅改;改供即为舞弊。
[99] 《各行事件·值堂》,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9—30页。
[100] 《各行事件·值堂》记载:“官下乡相验者,将其所报呈词、当堂问的口供,一发要记得,带下乡去;并要带《洗冤录》,带自鼻烟、七厘散,带银针,恐防服毒者”;并“问原差公馆何处,官到先落公馆,然后方可请官尸厂相验。即令仵作验伤,自己上前睹验填格。验毕,令尸亲领尸掩埋。回官,将标尸单之(石朱)笔顺手一拖,拖毕,此笔不要,向前丢去。官立起身来,即将公案桌向前打倒。请官上轿,起马回衙”。(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30页。)
[101] 《偏途论·司签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45页。
[102]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40、43页。
[103] 《各行事件·用印》,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40页。
[104] 无名氏:《公门要略》,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43页。
[105] 《偏途论·司用印签押论》,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655页。
[106] 《各行事件·书启》,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15—16页。
[107] 《各行事件·书启》,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15页。
[108] 《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53页。
[109] 由于解审、解道案件往往交由首县承审,本省各州县的上解人犯也就往往先解到首县衙门的号监羁押。
[110] 褚英:《州县初仕小补》卷上,《监羁派家人》。
[111] 《偏途论·司管人号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66页。案:清代一些简僻小县有不设监狱者,而将人犯寄监于设监狱之邻县或大县。有的则有监狱而无班房,而将人犯关禁在储粮之仓。更有捕役将所拘之人犯监禁在自己家里,以作敲诈勒索地步,但这系舞弊,不是常规。
[112] 《偏途论·司外监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67页。
[113] 《偏途论·司坐省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41页。
[114] 《偏途论·司坐省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41页。
[115] 《偏途论·司坐府、走府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41—642页。
[116] 《各行事件·执帖》,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7页。
[117] 《衙役职事》记载:“一官未到任,必须传唤差房打扫衙门,礼房挂灯结彩贴对联,工房备办床铺桌椅箱架,传工书辕门照墙杂项,一并照例裱糊衙门房屋,户、粮、吏各房办公案、印架印盒印垫等项,户房、粮房预备下马供应。”
[118] 《衙役职事》记载:“传土工修筑围墙,此款论工给发,伙食至账房去领。”
[119] 《衙役职事》记载:“凡驿马差事过境,前站溜单一到,随即呈官阅看,转溜前途,并知会厨房酒席水脚若干,照前溜理,一面着人前途探听迎接,一面预备船只,由陆路预备夫马。”
[120] 《衙役职事》记载:“贡使过境,请官去拜,知会厨房预备酒席供应送去,发水脚,随派马快前去巡更守宿,移营拨兵,派朋友与差役护送,取前站回照备案,申报上宪日期贴印花。—京铅;—饷鞘;—龙衣;—护送皇本;—硝磺;—白蜡;—颜料,以上七项俱要过细验明,粘贴印花,派朋友、兵役护送,照例发水脚。”
[121] 《各行事件·差总》,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54—56页。
[122] 谢金銮:《教谕语》,《居官致用篇》。
[123] 何耿绳:《管见偶存》,载《学治一得编》。。
[124] 王植:《家人》,徐栋《 牧令书》卷四。
[125] 《各行事件·跟班》,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8页。
[126]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用长随之道》。
[127] 《各行事件·跟班》,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8—29页。
[128]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七,《禁革管务听差》。
[129] 何士祁:《学治补说》,“用人宜因材任使”条,载甘鸿《从政闻见录》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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