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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考古发掘资料看唐宋时期女性在门户内外的活动

作者:未知 来源:应用文写作网 加入时间:2005-12-29 月光软件站


——以唐代吐鲁番、宋代白沙墓葬的发掘资料为例
从事社会性别史研究,特别是关注中国古代妇女历史的研究者们,一方面由于跨学科的理论建设而感到焦虑,另一方面也由于资料的缺乏而感到困扰。大家都意识到,要突破一种根深蒂固的“经典话语系统”,需要把研究的取材范围从“精英著述”扩大到“边缘材料”,这里既包括文献资料的拓展(例如正史之外的档案、地方志、墓志、金石碑铭、诗词、笔记、小说乃至书信、契约、婚帖等文字资料),又包括实物资料(物质的、身体的,等等)、情境场景(发生环境、社会氛围等等)的综合认识及其与文献资料的互补和互证。

本文希望通过个人在社会性别史研究中的点滴经历,讨论考古资料对于我们认识问题的重要意义。我这里所说的“考古资料”,主要是就资料来源而言,指通过发掘得到的资料,包括文字的与非文字的实物资料;具体地讲,主要是出自墓葬遗址的资料。

考古学文化本身反映的是一种复杂的时空综合系统;我们在利用考古资料时,不能仅止将注意力置于一个个单独器物、图像之上,而必须注意“遗物群”构成的社会意义,注意同一背景下不同类型的遗物所共同传达的综合性文化讯息,也要注意遗物与遗址的整体关系。

显然,考古发掘资料的内容及其特质颇不相同。仅就出土于墓葬之中的资料而言,其表达载体有文字与非文字资料之别。女性墓志、功德疏等文字资料,由于其特殊性质,一方面可能较为直接地反映女性生活状况,另一方面又会竭力向主流话语靠拢,以理念的框架来“规范”当时的现实。这类材料润饰溢美的成份相当突出,清晰地体现出时人心目中对于完美女性形像的理念 [1] 。出土的各类上下公文、户籍、诉讼状及判辞之类官方档案,自然也有不同程度的虚饰成份,但受其用途制约,所提供的信息往往可资比对,有助于我们认识当时社会的整体背景。帐簿、契约、转帖之类民间世俗文书,尽管同样受到“正统”规范,但其重实用、易操作之性质决定其内容比较接近于社会实际。非文字的随葬物品,其形制、数量、款式、工艺等等所传递的信息,都会有助于我们对于文献以及社会现实的认识与理解。

一、从吐鲁番唐代墓葬出土资料看女性在门户之外的活动

20世纪初期以来,在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的阿斯塔那与哈拉和卓古墓群以及雅尔湖一带,出土了数万件珍贵的文物文书。其时间跨度上自公元三世纪的西晋时期,下至公元八世纪后半叶的唐代后期。文书中数量最多的是汉文文书,其中绝大部分是从作为随葬品的纸帽、纸鞋、纸褥、纸棺等物上拆揭出来的,只有少量是作为正式文书完整地入葬的。尽管多数文书残缺不全,但它们是经过科学考古发掘出土的原始史料,对于研究当时当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提供了确切依据。在这批资料之中,不乏有关中古时期妇女社会生活状况的内容。我曾经主要根据这些材料,讨论过公元六至八世纪吐鲁番地区的妇女,尤其是下层社会的妇女介入经济、法律以及宗教活动的情形 [2] 。

我在研究中所采用的资料大致分为两种类别,即墓志碑铭与出土文书。

1、 吐鲁番出土墓志与“理想化”的妇女形像 

吐鲁番地区出土的各类墓志——包括墓志铭、墓表、墓记乃至柩铭——有数百方。这些墓志,对于研究该地区中古时期的居民状况、风俗习惯、历史地理、语言文字乃至政治事件、制度设置等方面的内容都具有重要意义。在笔者所查阅过的六至八世纪的291份墓志资料中,纪年最早的为高昌章和七年(537年),最晚的是唐代永泰二年(766年),其中90件传主为女性,另有7件为夫妻合一的墓志 [3] 。从其内容、形制来看,大致可见自简略而繁复的趋势。

文字较为详尽的墓志出现于七世纪前期 [4] 。这些墓志中的大多数,循守着固定一概的行文模式,遣词造句及表达方式极其相似 [5] ,很少提供有关墓主人生活状况的真实信息。公元650年以后,自上层社会女性开始,吐鲁番墓志的内容逐渐显露出丰富化、特性化的端倪。

吐鲁番地区出土的男女两性的墓志有许多共同特点,例如早期墓志内容的简略、格式的拘泥,其后比较详尽的墓志中溢美的倾向、用语的类似,等等。而两性墓志最为鲜明的对比,即是所有已婚女性的墓志,无论如何简单,都无一例外地提到她们的丈夫,包括他们的姓名、籍贯以及仕宦履历(如果有的话);而在194份男性墓志中,却只有5份提到了他们妻子的姓氏及郡望 [6] 。此外,在97份女性墓志中,只有20份不仅提到了墓主的姓氏,也提到了她们的名字 [7] 。

对于两性期求标准的迥异,在墓志中反映明显。男性墓志——不论简略的或是详尽的——着重记述其仕宦履历;而同期的女性墓志内容笼统模糊,几乎见不到个性的踪影,只空泛述及她们在家中的服侍诞育、婉娩顺从。

与墓志中反映的情形类似,墓葬中壁画、绢画、木俑、泥俑中所描绘的,都是女性在家庭中活动的场景,其中有姿态闲适的上层贵妇,也有辛勤劳作的下层婢女。从这些文字或图画资料来看,中古时期的吐鲁番妇女似乎是并不跨出家庭门墙之外的。这类旨在传播、欣赏的文字、艺术资料,显然更多地反映人们心目中“理想化”的社会秩序与生活方式。

2、吐鲁番文书中所见妇女形像 

正如法国著名历史学家布洛克(Marc Bloch)所说,史学工作者所面临的不同资料(“证据”)分为两种主要的类型:一类是前人有意留下来的,另一类则是无意传布开的 [8] 。对于这两类材料的不同性质,我们无疑应该有所警惕。

如果我们不是仅止把目光停留于墓志、绘画一类资料,而是同时关注吐鲁番出土的各类文书、文物,我们会发现,后者为研究者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天地。由于大批高昌、唐代户籍文书、赋役文书、契约文书以及其它帐目案卷实际记载着当时的社会现实状况,而不以塑造、昭示女性的“完美形像”为目的,因此较少受到相关理念的影响从而具备更高的可信度。

正是这些文书,为我们展现开一幅与以往想象颇不相同的画面。

吐鲁番地区出土的百余件户籍、名籍、田亩簿中,屡屡提及“大女”一词。“大女”是吐鲁番地区特有的称谓。该用语至迟在汉代即已出现。本世纪七十年代出土的居延汉简中,即有这一称谓 [9] 。我们注意到这一用语及其含义,主要来自考古资料的启发。1968年在阿斯塔那发掘出的西晋泰始九年(273年)木简,上书“大女翟姜女从男子栾奴买棺一口”云云,这是目前吐鲁番地区所见年代最早的有关“大女”的文物。1964年自阿斯塔那35号墓(史玄政墓)出土的神龙三年(707年)高昌县崇化乡点籍样,更是令学人瞩目的不可多得之史料。

所谓“大女”,通常是指作为户主的寡妇或者单身女性;也有一些是替代外出服役的丈夫或儿子而临时“当户”“为户”的 [10] 。她们承担着一些赋税责任 [11] ,同时也有一定的机会与外界进行交往。其独立地位,为地方官府与社会民众所承认 [12] 。

目前所存唐代西州(吐鲁番地区)的手实、户籍文书大约90件左右,笔者曾经查阅过其中自贞观十四年(640年)到至德二载(757年)之间的73件。女性户主的比例因时因地而异,大致在户主总数的16%至30%之间。

吐鲁番出土资料所反映的妇女活动以及她们与外界接触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数百件土地、房屋、奴婢买卖契约,粮食、绢帛、钱币借贷契约,土地、果园租赁契约以及劳动力雇佣契约,来自长安的课钱帐历、质库帐历以及出自丹丹乌里克的抵押借贷文书,体现着妇女在这类经济活动中的介入参与程度。诉状牒辞显示出妇女维护自身与家庭权益的努力。功德疏、作斋社约等文书,反映出女信徒们的自发组织及其集体活动。大量的随葬衣物疏,使研究者注意到中古时期吐鲁番民众多元化的宗教信仰。

以上资料,为研究者提供了六至八世纪妇女活动的另一番景象。我们看到下层社会中的一些女性作为户主掌管着家庭生计;一些女性为了家庭的利益,为了维持自身生活,也为了彼此间的互助与精神上的慰藉而跨出了家门。

二、从白沙宋墓“妇人启门”画面看女性“不逾中门”形像的塑造

对于中古时期吐鲁番女性墓葬资料的观察及对其生活的考察使我们看到,家族门户内外界限的象征意义,强烈地存在于时人的理念之中。这种观念的表达,不仅见于唐代西北边陲之地吐鲁番,亦广泛存在于当时乃至其后的中原地区。

成书于宋代的《古今合璧事类(别集)》卷十五《宫室门》“门户”目之总叙中说:

夫门之设,所以限内外,通往来,几出入而时启闭者也。……惟君子之于是门也,由必以礼,行必以义。 

既“限内外”,又“通往来”;既是几察出入的关键,又是依时启闭的枢纽。家居庭院的“门”,在中国古代具有鲜明的政治社会意义。在空间结构中,门户具有分界与通贯的双重作用;在人伦关系上,门是重要界线。家门既是家族与社会的分界,也是二者的接触点与连结枢纽 [13] 。认识“空间”与“家”的关系,认识传统社会中女性的活动范围 [14] ,不能不注意女性与“门”的特有关系。

从考古发掘资料中,我们可以见到描绘女性与“门”之关系的生动形像 [15] 。

50年代初期在河南禹县白沙发掘的一号宋墓 [16] ,是一座建于土洞之内的仿木结构砖室墓。这一北宋元符年间(1098—1100)的墓葬遗址,由墓道、墓门、甬道、前室与后室组成。在后室北壁,有一砖雕妇人开启门扉的形像:

北壁上画绛幔、蓝绶,其下砖砌假门。假门外,面南立一砖雕的少女,垂双髻,著窄袖衫和长裙,裙下露尖鞋,右手作启门状。 [17] 

无独有偶,在其西北20米处的北宋晚期(应不晚于徽宗宣和六年)墓葬,即白沙二号宋墓,其六角形墓室之北壁也有一妇人启门形像:

北壁上画绛帐,其下砖砌假门,左门扇微外启,自右侧露出一梳环饰著青衫的女子,面南欠身作欲进墓室状。 [18] 

“妇人启门”形像之渊源,至少可以远溯至东汉,在当时的石棺及画像石中已有类似画面出现。例如建于建安十七年(212年)的四川芦山王晖墓内石棺,

棺前额(相当于门区)刻一门,半掩。一女子,双丫,探头出来;门上有题铭;石棺左侧苍龙,右侧白虎,后方刻玄武。 [19] 

此类形像唐代已较多见,两宋更为流行,主要出现于墓室壁画、砖雕或佛塔、经幢作为装饰。这一时期目前所知较早的样例,分别出现在陕西长安竹园村唐塔和山东长清灵岩寺唐塔。此后在不同地区(例如今北京、河北、河南、山东、山西、甘肃、四川、贵州等地)、不同民族(汉、契丹、女真、朝鲜等)的文物中屡屡再现。其形制可分为启左扉、启右扉、双扉半开三种。 [20] 

北宋中期,墓室雕饰出现了讲求华丽的新风尚,涉及的题材也较前丰富 [21] 。“妇人启门”形像开始较多地出现于墓葬之中。除白沙北宋一号墓后室北壁彩绘砖雕、二号墓后室北壁彩绘砖雕 [22] 外,洛阳耐火材料厂十三号北宋晚期墓墓室北壁砖雕 [23] 也有该形像出现。此外,洛阳北宋崇宁五年(1106)张君墓画像石棺棺身前档正中浮雕上,亦有类似画面,发掘《简报》中说:“门扉半掩,一近乎圆雕的女侍似欲启门而出,犹半遮面” [24] 。

这一艺术题材流行于墓葬之中似非偶然。墓室中的装饰,在一定意义上不仅是为逝者准备的,也是显示给生者看的。墓室形制,作为墓主人心目中在“彼界”的生活环境,有与“此界”之生宅对应的一面;但显然又不是生宅的再现。墓室装饰的选择多有着特别的涵义。

墓室环境寄寓着墓主对于阴世“生活”的期望。作为审美对象,女性形像有助于渲染柔和温馨的气氛。姿态委婉的妇女与刻划细致的门互相映衬,增添了阴冷的墓室之生活气息与温情美感。但这尚未说明将女性形像与“门”连结起来之可能的寓意。

如果我们把视野展开更远,不仅仅局限于一面面砖雕、一幅幅壁画,而将该形像置于墓葬的整体情境之中观察,即不难注意到,宋代墓葬中的“妇人启门”形像虽然存在着诸多差异,但有一特点几乎无一例外,即多位于墓中正对墓道的墙壁(通常是墓室的北壁),而在多室墓中,则居于后室后壁。宿白先生提出:

此处装饰就其所处位置观察,疑其取意在于表示假门之后尚有庭院或房屋、厅堂,亦即表示墓室至此并未到尽头之意。 

并且引证时人创作的词曲、卷轴,指出妇女倚门的形像在宋代颇为流行,被认为幽美动人。 [25] 

这一解释,无疑极具启发意义。从对于位置关系的分析入手,使我们了解到这些“假门”实际上指喻着通向后院的门径。但它未能进一步阐释,为什么暗示“庭院深深”的“假门”背后,露出的一定是女性形像;亦未明确指出,为什么女性“倚门”会被认为“幽美动人”。

以位置关系较为清楚的墓葬布局为例,位于内室后壁的假门实际上是指代通向内院的“中门”,则隐现于其后的人物,无疑应是居处于中门之内的。而终日活动于其内,“无故不窥中门” [26] 的,正是宅院中的女性;代表内院之人在门侧显露身影的,当然也应该是女性。女性“倚门”之所以“幽美动人”,正是因为处于深宅大院之中、行动优雅幽秘的女性(主要是上层女性)很少跨出家门,甚至不常得到自门户中露面的机会。这种若隐若现,正是吸引无数文人墨客之处。在妇人“启门”“闭门”“倚门”的艺术形像中,年轻娇好的女性 [27] 身不离“门”,被“门”限制约束,正具有宣示女性活动于门墙之内的意味。

这一艺术形像的寓意,与儒家礼教有关。被要求“正位乎内”的女性,通常被规范于内室、内院,被联系于“闭户”“阖扉”之类行动 [28] 。《周易·系辞上》即有“阖户谓之坤,辟户谓之乾”的说法;《礼记·内则》中,亦规定了两性“内外有别”的行为空间:

男不言内,女不言外。非祭非丧,不相授器。……外内不共井,不共湢浴,不通寝席,不通乞假,男女不通衣裳。内言不出,外言不入。男子入内,不啸不指,夜行以烛,无烛则止。女子出门,必拥蔽其面,夜行以烛,无烛则止。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 

北宋中期,司马光所作《书仪·居家杂仪》中,更强调了“凡为宫室,必辨内外”的重要性:

男治外事,女治内事。男子昼无故不处私室,妇人无故不窥中门。有故出中门,必掩蔽其面(如盖头。面帽之类)。
男子夜行以烛,男仆非有缮修及有大故(大故谓水火盗贼之类),亦必以袖遮其面。女仆无故不出中门(盖小婢亦然),有故出中门,亦必掩蔽其面。 

这段脱胎于《内则》的说教,特别突出了宅院“中门”的意义,刻意雕凿着男女、内外之间的距离感,令人凛然。

对于女性与“门”具体直接的关系,儒家经典中屡有提及。《仪礼·士昏礼》有云:“(婿)见主妇,主妇阖扉,立于其内”,郑玄解释“阖扉”说:“阖扉者,妇人无外事。扉,左扉。”宋李如圭再释为:“左扉,东扉也。〈士丧礼〉:‘卜葬日,阖东扉,主妇立于其内。’《春秋传》曰:‘妇人送迎不出门,见兄弟不逾阈。’” [29] 这里的“扉”,应指厅堂内室而非后院之门;但这种仪制所强调的,同样是“无外事”,“不出门”、“不逾阈”。看来,对于“妇人启门/阖扉”的塑造,旨在刻画谨守礼制、不逾内外之限的女性形像 [30] 。 

不过,出土文物中展现的“妇人启门”形像事实上多彩多姿。不仅或开启或关闭,或左扉或右扉并非一致,她们相对于门的运动也是或出、或进、或窥探,而不拘泥于“足不逾户” [31] 。此类创作一方面不离传统规范的框架,反映着“女无外事”的理念;另一方面画面人物又不固守于门内,或多或少反映着丰富多样的实际生活。因此,这类艺术形像,又并非对于儒家礼制的简单图解。

妇人启门形像在艺术世界中的多样化,所表达内容与儒家经典文献的吻合与差异,可以说,是现实社会生活牵动的结果。事实上,在中国传统社会中,门户的“内”与“外”之界限难以简单断截,“内”“外”空间历来密切关联而非彼此绝对排斥 [32] 。对于传统社会中的女性(特别是处于社会下层的妇女们)来说,家族门户之“外”与“内”虽然界限清楚,却并非不可逾越。这事实上并不取决于人们的个人意愿,而取决于家庭生计的需要与社会经济的强制推动作用。

三、略谈避免对于考古资料的“误读”

在历史研究中,我们通过对于不同类型个案的研究,追求非个别的综合性认识;对于考古资料的运用,也要充分考虑其所能够提供的“综合信息群”:从器物、图像的个体存在到其群体关系,以及所处位置、周围情境所传达出的信息。

阿斯塔那高昌虎牙将军张师儿夫妻合葬墓(86TAM386)的发掘报告中提到二人的安葬方式,说“男尸在里,仰身直肢;女尸在外,屈肢葬,侧身面向男尸” [33] 。葬式背后可能蕴含着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屈肢葬”显然值得注意。“解读”这一葬式,需要考虑其它相关资料与所处的整体环境。1996年,在考察吐鲁番发掘现场及出土资料的过程中,我们看到,尽管两性随葬物品内容有所区别,但其丰厚程度的差异主要是不同墓主的等级身份、贫富状况带来的;从墓葬的综合情形看,性别歧视似不居支配地位。而从该墓的墓志记载来看,张师儿死时72岁,其妻则死于99岁。这位夫人很可能因年迈佝偻而只得侧身屈肢入葬。

这一事例使我们想到,即便是进行客观说明的考古发掘报告,在描述中或许也会寓含主观判断的倾向性色彩,构成为潜在的解释前提。只有将个别的发掘资料置于其原本所处的情境之中,结合其它资料综合认识,才能最大限度避免“误读”的可能。

白沙宋墓为研究者提供了丰富的发掘资料,但是,如果不注意到“妇人启门”形像在墓室中所处的位置,不联系流行于时人理念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思考,则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只会是孤立的“妇人”与“门”之精美外观,而不可能真正了解其实质性的含义 [34] 。朱青生在其《将军门神起源研究——论误读与成形》一书中,曾经就此有所思考,指出这一形像除去确系“门区日常活动的记录”外,“也许还有更为复杂的内容”。但他继而说“在确认之前,这种女子在门前的活动也无从释疑” [35] 。

对于考古发掘中屡屡见到的“妇人启门”(或者“妇人半掩门”)形象,显然还需要进一步综合分析其寓含的可能解释。目前的一些推想,一方面使我们意识到研究者具备社会性别史视角的重要意义;一方面也提醒我们,对于考古资料进行“解读”,不能限止于个别画面的艺术赏析,而需要考虑出土物之位置关系、“图像程序”(Pictorial Program)、享用需求者或设计者的文化背景、思想传统等诸多因素 [36] ,“解读”物品、图像背后的关联。这样才有可能比较完整地认识出土资料所传达出的实际讯息。

参考著述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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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舜英:“吐鲁番出土文书在学术研究上的价值和影响”,《吐鲁番学研究专辑》:页3—6,敦煌吐鲁番学新疆研究资料中心编,1990年。 

黄文弼:《高昌塼集》,中国科学院,1953年。 

——《吐鲁番考古记》, 中国科学院,1954年。 

侯灿:“解放后新出土吐鲁番墓志录”,《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五辑,页563-617,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 

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 

柳洪亮:《吐鲁番新出土文书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年。 

——“1986年新疆吐鲁番古墓群发掘简报”,《考古》1992年2期。 

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 

《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中华书局,1994年。 

《新疆考古三十年》, 新疆人民出版社,1983年。 

《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图版本,文物出版社。 

《唐律疏议》中华书局点校本,1983年。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 龚铣泽译本,中华书局,1984年。 

——“神龙三年高昌县崇化乡点籍样にっぃて”,《中国古代的の法と社会》,汲古书院, 1988年。 

姜伯勤:《敦煌吐鲁番文书与丝绸之路》,文物出版社,1994年。 

朱雷等:《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 

——《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 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 

刘增贵:“汉代妇女的名字”,《新史学》七卷四期,1996年。 

宿白:《白沙宋墓》,文物出版社,1957年。 

高彦颐:“‘空间’与‘家’——论明末清初妇女的生活空间”,《近代中国妇女史》第3期,台北,中研院近代史所,1995年8月。 

 

[1] 参见Beverly Bossler: Powerful Relations: Kinship, Status, & The State in Sung China (960--1279),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 pp.12-24.
[2] 见拙作“Women in Turfan during the Sixth to Eighth Centuries: A Look at their Activities outside the Home”,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Feb.1999 
[3] 根据我们的观察,唐代前期夫妻合志的情形较多,后期渐少。参见许曼:“唐宋女性墓志铭研究——以形制为例”,2000年唐宋妇女史课程作业。另外,有些墓志铭,写于妻子去世之时,形式上为妻子所作,但其中的主要内容是有关其逝世在前的丈夫的。例如王欢悦妻麴氏(Ast.IX.1.03)与张雄妻麴氏墓志(73TAM206:75)。这种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显示出性别差异带来的偏倚,同时通过对其内容的比较,也使我们注意到墓志所带有的时代印痕。 
[4] 今存新疆博物馆的一方红地墨书墓砖,是当地纪年最早(章和七年,公元537年)、叙事最简略的女性墓表之一,其中记载了墓主丈夫的官职与姓名,却没有提及她本人的名字、乡贯及去世时的年龄。 [4] 同一时期中的男性墓表,存在两类情形:同在章和七年的张文智墓表,履历详尽,郡望、卒年记载清楚;而次年的朱阿定墓表,则有其官职、乡贯而无卒年。 
[5] 例如,出土于阿斯塔那110墓的高昌延和六年(607年)张沂子妻高氏墓表与出土于504号墓、去世于608年的张叔庆妻麴氏墓表。 
[6] 这几位夫人全部出身于大族:如敦煌张氏、敦煌宋氏、张掖袁氏、张掖巩氏及扶风马氏。 
[7] 这20位墓主中,11位出自高昌大族麴氏。 
[8] 马克·布洛克:《史家的技艺》,周婉窈中译本,台北:远流出版公司,1989年,页62。 
[9] 例如,其中一简(EPT40.17)书有“毋伤队卒陈谭”之“妻大女捐年卅四”等字样 [9] 。当时这一词语,可能是指年龄及“丁”的成年女性或已婚成年女性。 
[10] 《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律》首条疏议即提及“若户内并无男夫,直以女人为户”云云,见中华书局点校本页231, 1983年。 
[11] 唐代前期的吐鲁番,国家正税的主要部分“以丁身为本”征敛,但也有一些杂税是不考虑“丁身”而以“户”为单位征发的。 
[12] 与此相关,有一个值得对比思考的现象:吐鲁番妇女的墓表、墓志中,多以“某人妻某氏”相称,而较少说到她们的名字。在唐代的户籍登记制度中,家中有男性户主时,作为妻子或母亲被载入的女性,一概只录姓氏而不见其名;而户籍中所登载的女儿们都是有自己的名字的。法律诉讼文书,由于其特殊意义,通常需要登录当事人的姓名;但即便如此,在吐鲁番的辞状类文书中,我们所见到的,也多半是“阿白”(即白姓女子)、“阿麴”(麴姓女子)一类简称。然而,在唐代吐鲁番的经济文书中,凡涉及大女之处,必定记录其全名。这显然与其需要向官方负责有关,同时也从一个侧面显示了该类妇女的独立性。她们不同于被认为依附于丈夫的妻子,她们直面官府,是家庭事务的正式代表。另外,在吐鲁番出土的民间契约文书中, 作为签署人一方、或者作为担保人出现的女性,也都写有全名。作为人身符号的名字,是否被看重,被正式承认,在相当程度上反映着当时的社会观念与人们的社会处境。 
[13] 刘增贵“门户与中国古代社会”一文,从空间通道、人群分界、社会表徵三个角度对此进行了阐述。见《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8本第四分,1997年,817—819页。 
[14] 对于相关问题,高彦颐在其“‘空间’与‘家’——论明末清初妇女的生活空间”一文中早有讨论,见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中国妇女史》第三期,1995年8月。 
[15] 本节内容受到宿白、齐东方、张庆捷诸先生研究或交谈之启发;同时受益于易素梅2000年“唐宋妇女史研究”课程作业“‘妇人启门’形象试析”一文,特致谢忱。 
[16] 白沙一、二、三号宋墓关系密切,构成一组。墓葬装饰富丽,但无墓志出土,出土地券等亦不具官衔,墓主似非官僚士大夫,而有可能为兼营商业之地主。参见宿白:《白沙宋墓》,文物出版社,1957年,页81—83。 
[17] 同上书,页28。 
[18] 同上书,页58。 
[19] 参见朱青生:《将军门神起源研究——论误读与成形》页240,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有学者指出,该“手扶门扉,半露其面”者,“是人神化了的朱雀形象”,见刘志远、余德章、刘文杰:《四川汉代画像砖与汉代社会》,页103,文物出版社,1983年。又如今藏四川荥经严道故城遗址博物馆的汉代石棺秘戏图画像,中间一门将堂室分为左右,“中有一人,一手执门”,有研究者认为“似为一仙童”,据画面观察,似年轻女性形像。见常任侠:《中国美术全集·绘画编》18《汉画像石画像砖》,图九九及说明。 
[20] 参见易素梅:“‘妇人启门’形象试析”。 
[21] 参见常任侠:《中国美术全集·雕塑编》5《五代宋雕塑》,页24。 
[22] 宿白:《白沙宋墓》,图版肆壹。 
[23] 洛阳博物馆:《洛阳涧西三座宋代仿木构砖室墓》,载《文物》1983年第8期,页14-16。 
[24] 黄明兰、宫大中:《洛阳北宋张君墓画像石棺》,载《文物》1984年第7期,页79-81。 
[25] 《白沙宋墓》页39。 
[26] 司马光《书仪·居家杂仪》。 
[27] 在“倚门”的女性中,可能有不少属于上层妇女;但出面“启门”者,不一定是家中女性主人。据司马光《书仪》,“女仆无故不出中门(盖小婢亦然),有故出中门,亦必掩蔽其面。”从生活气息较浓的艺术形像上看,不似仪轨中规定得那样封闭。 
[28] 妇人所启闭之门,应为内门。《易·家人》之《彖》传云:“家人,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对于“家”之所指,,有不同解释,或以为专指内寝,或以为大门之内。参见于鬯《香草校书》卷三《易》“家人卦”,中华书局,1984年,页47。 
[29] 李如圭:《仪礼集释(一)》卷二〈士昏礼〉,丛书集成初编,商务印书馆,页67。 
[30] 所谓“妇人启门”形像,其“启”与“闭”,事实上无从绝对区分。从墓室格局来看,她们所开启的,显然不是通向外部世界之门;她们相对于内门的“走出”,实际上是相对于墓室的“进入”。 
[31] 即便同一地区之中,或河南,或山西,妇人启门形式亦多种多样。就目前注意到的图像而言,只有崇宁张君墓画像石棺女侍形像,启门之时,“犹半遮面”,似严守《书仪》规范。 
[32] 参见Dorothy Ko Teachers of the Inner Chambers: Women and Culture in Seventeenth-Century China,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p.12-14. 
[33] 吐鲁番地区文管所:“1986年新疆阿斯塔那古墓群发掘简报”,《考古》1992年2期,页143。 
[34] 对于墓室内、石棺上“妇人启门”的形像,考古报告中通常解释为“墓主及生前生活的反映”。研究者一般亦倾向于“是确切的真实生活情景的记载”、“门区日常活动的记录”。见朱青生:《将军门神起源研究——论误读与成形》页240,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35] 同上书,页240,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36] 参见巫鸿“汉画读法”,北京大学传统文化研究中心:《98汉学研究国际会议论文提要》页279。

 

作者: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 邓小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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