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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作者:未知 来源:应用文写作网 加入时间:2005-12-29 月光软件站



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浙江大学法学院 朱晓燕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至少在公元前21世纪左右的夏朝已经建立了国家,形成了法制 。中华法制不仅起源早,而且经过四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一直没有中断过,这是在世界文明古国中所仅有的。因此中国法制的历史沿革非常清晰,无论是某一部法典,还是某一项制度 ,都有清楚的源流关系,形成了一个博大精深的完整系统。

一. 法制的起源
法制萌生于春秋时期。夏、商、周三代实行的是一种封建制度。国家是在家族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当时的国家的体制是一种家国一体的体制,在社会上是一种宗法制,国家的人际关系都按礼的原则来建立。进入春秋时代以后,封建制开始解体。体现在国家方面就是直接导致了天子、国王力量衰微,诸侯崛起;体现在诸侯国中就是国家内部卿大夫的势力强大起来,开始控制了诸侯国的权力,接下来开始篡夺君位;体现在封邑层面上,就是家臣凌主;在社会这个层面上,从前维系社会关系的这一套纲纪逐渐失效,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表现在国家方面是诸侯力征,同时大国兼并小国,一方面大国要侵占更多的土地,侵略小国,小国要自卫,天下混战,国与国之间没有基本的规则,无论大国、小国都希望富国强兵。法家适应这一时代的需要,提出了法治的主张,法治的一个基本的东西就是扩张君权,以法治国。公元前536年,郑国“铸刑书于鼎”(刑即为法),后来,晋国也“作刑书”。郑国与晋国先后采取了把刑法铸在鼎上,制定刑法,公布刑法,推行法治。这在当时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具体体现在:开辟了公布法先河,向民众公布法律,使得民众也可按照这种明示的法律来解决社会争端。而在这以前,法律都有一种随意性和神秘性。在此之后,法律开始具有公开性。

二. 法家的法治思想
韩非提出了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思想体系。法,就是统治者公布的政策、法令、制度,前期法家代表商鞅首先提出“法”治的主张。韩非子强调治国要有法治,赏罚都要以“法”为标准。法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任何人都不能独立于法外。韩非子说:“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也就是说,在“法”面前,不存在贵族和平民之分。“术”就是国君驾御群臣的权术,由国君秘密掌握,使得大臣们摸不清国君的心理,不敢轻举妄动,背后搞鬼。“术”最先由申不害提出。但韩非子认为,申不害重术不讲法,往往造成新旧法令相互抵触、前后矛盾;商鞅重法不讲术,则难于对官吏察辨“忠”和“奸”,导致国君的大权旁落于大臣之手。所以韩非主张“法”和“术”必须结合,二者缺一不可。同时,韩非子还认为,“势”就是国君占据的地位和掌握的权力,也是统治者实行统治的必要手段之一。“势”的理论最终是由慎到提出的。韩非子吸取了这一理论,他认为,要推行法令和使用权术,必须依靠权势;没有权势,既使是尧这样的贤明君主,连三户人家也管理不了。因此,韩非子提出“抱法而处势”的主张,认为只有稳固地掌握了权势,才能有效地推行法和术。
法家主张审时度势,“法后王”,“法今圣”,而不“法先王”。商鞅明确提出:“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前世不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这种进化的历史观,坚信“当时而言法,因事而制礼”,从而主张“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①。
韩非继承了商鞅的历史进化,提出“上古竞于道德,中古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②,认为历史是不断变化、不断进步的。所以,“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而“明据先王,必定尧、舜者,非愚则诬也”③。那些根本不了解古今治乱变化的人,反而竭力讴歌先王之法,颂扬先王之书,这只会加剧今世的动乱,绝不会带来任何益处。因此,“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④,而是仔细分析研究当代面临的问题,根据现实来制定各项措施。
法家崛起于战国时代。这个时候,“王者之迹息而《诗》亡”,西周分封制已经崩溃。到战国初年,周王室早已是形同虚设,其地位与一般小国无异。春秋时代的一百余国,这时也仅存十余国,整个中国为战国七雄所主宰。而七雄的大规模兼并战争,也正在推动着中国从封建割据走向封建统一,在这种不可逆转的形势下,维护周制、重建分封,不但没有任何可能,而且从根本上说,乃是历史的倒退。法家顺乎潮流,力倡建立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力主普遍推行郡县制度。商鞅说过:“百县之治一形,则从;迂者不饰,代者不敢更其制,过而废者不能匿其举。”⑤众多的县,都实行统一的政治制度,就可使人人遵从,奸官就不敢饰非,替代者就不敢更易制度,因过而贬黜的官吏就不能掩饰其错误。推行县制,由中央任免地方官员,把县变成中央的地方行政机构,而不再是独立、半独立的王国,这样就把全国的军政大权集中到了中央,从而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政体,有利于从劫乱走向安定,从割据走向统一。韩非又进一步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⑥进一步发展了中央集权的政治理论。
法家主张“一断于法”,而不论亲疏、贵贱、上下、尊卑。《商君书·赏刑》说道:“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败于后,不为亏法。”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家主张的“刑无等级”有两大特征:第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君主不在次列),第二是废除贵族(不论旧贵族还是新贵族)的赦免和赎刑特权。这两点都是对西周以来“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彻底否定。由于破除了贵族人治,代之以国家法治,因而加强了君主集权,不但大大有助于军令、政令的统一,而且为后来战胜山东六国,实现全国大一统奠定了基础。
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是将法律公之于天下,“使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又别置“法官”作为主管吏民法律的顾问,以使天下吏民知法不犯,增进国家的安定和统治秩序的稳定。这种法律观念,一直为后来历朝历代所承袭,对于巩固国家的统一,维护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 廉吏执法与法制建设
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国家之败,由官邪也”的记载。清明的吏治是实施法制的必要条件,也是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它反映了社会政治生活的健康程度。
中国古代许多政治家和思想家都深深地认识到治吏对推行“法治”的重要意义。先秦时,法家提出“名主治吏不治民”的论断,其实质不在于轻视和否定治民,而在于强调吏治的重要性。孔子“为政在人”的观点突出强调了君主与官吏在国家治乱和“法治”兴衰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荀子的“有治人,无治法”,更明确地阐述了“法”与“人”的关系。他认为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法律能有效执行和适应变化,都离不开“人”的灵活、廉洁和清明。荀子重视人治,并非不要“法治”,“法者,治之端也”,但发挥法的作用与功能要靠人,官吏守法和秉公执法是治国之关键。唐“贞观盛世”的出现是与唐初官吏的清正廉洁,带头守法分不开的。
法制历史深刻地告诉我们:徒法不足以为治,繁法也不足以为治,制定严密完备的法令是容易的,而真正要使之付诸实施并深入人心则并非易事,它要通过执法者公平的执法和广大民众自觉的守法来实现。因此,我们说,良法与廉吏是实现法治必不可少的两个环节,它们相互联系,承前接后,内在要求是一致的。在法制建设中,立法要从实际出发,结合社会现实,根据社会要求,能够真正反映社会生活,指导并规范人们的行为。但是立法只是国家治理的一个前提,只有依靠秉公执法的官员才能够使国家立法走向现实,如仅有善法而不循法,立法则无异于虚设之条文。

四. 法治的现代意义
中国古代史上曾经出现过几次盛世局面,如成康之治、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之治等。盛世所表现出的共同特征就是社会秩序稳定,吏治清明,人民生活安定,阶级矛盾相对缓和,封建法制相对健全和完善。良好的法律秩序成为盛世最明显的标志。法盛则政兴,古代盛世局面的出现所体现的共同特征就是:重法、守法,上自皇帝下至百官百民,自觉或不自觉地服从于封建法律,不徇私枉法,不枉杀臣民,不僭越法律。
封建“法治”与现代法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封建法律的服务对象是地主阶级,其着力维护的是专制主义统治,法律是皇帝的御用工具,法自君出,皇帝可一言立法,也可一言废法,权大于法。尽管如此,封建盛世的出现,内在地需要“法治”的支持,封建法制中许多内在规律成为法盛政兴的必要条件。深入法制历史,分析法制现象,从封建法制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法制经验和规律,不失为今天法制建设的有益借鉴。
在法自君出的封建社会里,皇帝一方面凌驾于法律之上,另一方面在一定条件下也遵循法律的规范。汉文帝以身作则,奉公守法,才有了张释之的执法公平;唐太宗有“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的思想,才有了功臣屈法而下诏治罪之举。在保证法令顺利实施方面,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制中最有特色并且历史悠久,其主要职能是监察百官,纠举失职,监督司法,以使官吏执法不阿。中国古代的监察机关在维护皇权的前提下,独立地行使监察权,自成体系,不受行政系统的干涉。为充分发挥其职能,历代都由皇帝掌握监察御史的任用权。监察御史虽品级不高,权力却非常大。也正因为如此,在漫长的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确实起到了应有的法律监督作用,为封建法制的推行起到了极大的保证作用。在制度建设上,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既有特色,也很有显示借鉴意义。
依法约束权力,法制就能得以维持,盛世就有出现的可能;权力超越了法律,社会秩就会混乱,衰世就必然出现。以法律约束权力是维系法制的根本,古代如此,现代也如此。
法制推动社会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保证国家的政治制度,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它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巨大的影响。历史证明,重视法制就会推动社会的发展,使国家昌盛富强;破坏或淡视法制就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导致政权的衰败。可以说,“法治”是盛世的标志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认识到了法治对一个国家盛衰的作用,开始逐步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这就使得民主法制环境大有改观,司法执法队伍不断扩充,纠正了以往不讲法制,强调人治的作法,司法和执法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我国的司法执法状况与法治的内在要求仍相距甚远,长期以来形成的人治观念仍然没有根本消除,权大于法的现象仍很突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贪赃枉法的现象仍很普遍。我们知道,失去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也必然损害法制,影响法制技术的顺利进行。立法定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实施,而严格高效地实施法律取决于司法执法机关的活动。依法治国的关键之一就是司法和执法的公正,只有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严格守法、依法办事才能维护法制的尊严与权威,保障社会主义法制技术的顺利进行。

注释:
①《商君书·更法》
②《韩非子·五蠹》
③《韩非子·显学》
④《韩非子·五蠹》
⑤《商君书·垦令》
⑥《韩非子·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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