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

行政法
法学理论
司法制度
经济法
民法

本类阅读TOP10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浅议加强基层信访工作的重要性
·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从税收法定主义看我国税收立法之不足
·WTO与两岸法律事务
·刑事侦查效益与相关概念辨析
·浅谈方言在侦查中的运用
·企业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从实质及形式上
·周枏与《罗马法原论》
·法治与人治的较量

分类导航
演讲致辞党团范文
心得体会领导讲话
经验介绍事迹材料
总结汇报计划方案
常用范文写作指南
证券金融银行管理
债务市场保险租赁
金融研究证券投资
财务管理投资决策
财务分析融资决策
财务管理市场营销
会计审计会计审计
成本会计管理会计
CPA行业管理学
战略竞争旅游管理学
成本管理管理学理论
物流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财政税收财政政策
财税法规税务研讨
税收理论国债研究
财政研究经济学
中国经济经济学理论
新经济学产业经济
国际经济经济学相关
地方经济发展战略
国际贸易公共管理
公共政策行政管理
经济管理企业战略
管理理论市场营销
企业研究企业文化
文化类西方文化
传统文化社会学相关
艺术学美学
音乐影视
艺术理论社会学
伦理道德环境保护
人口问题农村研究
教育学历史学
教育学国学
理工科理科相关
统计学物理学
工业设计交通
土建水利学材料工程学
电子学通信学
化工计算机
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理论
计算机应用电子商务
文学外国语
人物研究哲学
哲学相关思想哲学
科技哲学中国哲学
西方哲学逻辑学
政治政治相关
民族主义资本主义
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
法律行政法
法学理论司法制度
经济法民法
医学医学
临床医学药学
其他文秘
公务员考试最新资讯
考试资料复习指导
面试指南教育教学
丈夫传播性病给妻子涉嫌犯罪吗?

作者:未知 来源:应用文写作网 加入时间:2005-12-29 月光软件站



丈夫传播性病给妻子涉嫌犯罪吗?
              杨  涛
新婚仅十天,新娘就发现身体出现异常。两个月后,她被确诊感染了严重的性病。此时她才知道,新郎隐瞒了他有6年性病史、一直未能治愈的事实。悲愤之余,她发誓要追究配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据悉,因被传染性病而追究配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在国内尚属首次。(《成都商报》5月16日)
可是,这位新娘要追究新郎的刑事责任的道路却不是平坦的。她先到辖区派出所报案,举报新郎对她“故意伤害”,但值班警官称,国内从未有过婚内传染性病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先例,新郎的行为属于“道德范畴”,其可向其索要民事赔偿,不能立案;她在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收下材料后,但过了一段时间,又全都退还给了她,建议她“先民事后刑事”,其理由也是“此案存在争议”;最后她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看来,这位悲愤的新娘要达到其目在实践中却很难。在刑法中,有故意传播性病这一罪名,即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但这一犯罪的行为是发生在卖淫、嫖娼中,新郎的行为却是发生在婚内,并不符合。那么,是否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新郎的刑事责任吗?哈尔滨市和石狮市的检察机关都曾经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捕了为报复恋人,故意将性病传播给恋人的犯罪嫌疑人。在那二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报复的动机很明显。但在这起案件中,新郎明知自己有性病,但其没有报复动机,其只是与新娘结婚,过正常的性生活,因此要说他希望自己的性病传染给新娘就很难说的过去,这就说明其没有直接故意。但是,动机并不是犯罪的必备的要件,那么,新郎的主观方面到底是“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有性病而放任性病传染给新娘,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明知自己有性病但轻信能避免传染给新娘呢?在我看来,这就要看新郎所患有的性病是否具有较高传染概率以及新郎是否明知有这种较高传染概率,如果这种性病有较高的传染概率,新郎也明知这种概率,则不管其出于什么动机,可以认为其是一种放任的心态,构成“间接故意”的故意伤害罪;如果这种性病没有较高的传染概率,或者有较高的传染概率但新郞并不知道,那么只能认为他的主观心态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从报道上看,新郎明知自己患有严重的性病,且6年未能治好,其行为可能涉嫌“间接故意”的故意伤害罪。 
但是,即使新郎的主观心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从报道来看,新娘患的是“生殖系统衣原体和支原体感染”,这是一种严重的性病,并且让新娘根治困难,这完全可以说给新娘造成了重伤的结果,我认为新郎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这起案件其实最应当引起关注的是关于婚内发生的各种侵害对方权益的现象。在传统的观念中,婚内发生的一些事情,即使非常严重,也通常被人包括一些司法人员认为是仅仅是道德问题。其实,法律与道德并没有遥不可及的距离,夫妻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对方的权益,就超出了道德底线,法律必须对其进行规范,在婚内虐待对方等等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近年来,一些司法机关对于“婚内强奸”的案件也作出过有罪判决,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公民权益的保护。因此,我们认为司法机关应当打破传统的观念,在当事人控告前提下,并且行为人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下,也应当行动起来,该立案的要立案,该侦查的要侦查。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相关文章

相关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