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应用文论文写作
->
法律
->
行政法
-> 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王荣
行政法
行政法
法学理论
司法制度
经济法
民法
本类阅读TOP10
·
安乐死与生命权——有关安乐死合法化的研究/高苑媛
·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李巧玲
·
议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材料/李元邃
·
试论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徐卫东
·
对依法治教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郭玉春
·
在行政执法中,如何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王文聪
·
论党校文凭的合法性/郭绍忠
·
及时移交涉嫌刑事犯罪的经济案件,严格依法行政/孙百昌
·
也谈社区警务的一些工作方法/李笑杰
·
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之我见/王培荫
→
分类导航
演讲致辞
党团范文
心得体会
领导讲话
经验介绍
事迹材料
总结汇报
计划方案
常用范文
写作指南
证券金融
银行管理
债务市场
保险租赁
金融研究
证券投资
财务管理
投资决策
财务分析
融资决策
财务管理
市场营销
会计审计
会计审计
成本会计
管理会计
CPA行业
管理学
战略竞争
旅游管理学
成本管理
管理学理论
物流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
财政税收
财政政策
财税法规
税务研讨
税收理论
国债研究
财政研究
经济学
中国经济
经济学理论
新经济学
产业经济
国际经济
经济学相关
地方经济
发展战略
国际贸易
公共管理
公共政策
行政管理
经济管理
企业战略
管理理论
市场营销
企业研究
企业文化
文化类
西方文化
传统文化
社会学相关
艺术学
美学
音乐
影视
艺术理论
社会学
伦理道德
环境保护
人口问题
农村研究
教育学
历史学
教育学
国学
理工科
理科相关
统计学
物理学
工业设计
交通
土建水利学
材料工程学
电子学
通信学
化工
计算机
计算机网络
计算机理论
计算机应用
电子商务
文学
外国语
人物研究
哲学
哲学相关
思想哲学
科技哲学
中国哲学
西方哲学
逻辑学
政治
政治相关
民族主义
资本主义
社会主义
马克思主义
法律
行政法
法学理论
司法制度
经济法
民法
医学
医学
临床医学
药学
其他
文秘
公务员考试
最新资讯
考试资料
复习指导
面试指南
教育教学
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王荣
作者
:未知
来源
:应用文写作网
加入时间
:2005-12-29 月光软件站
用人单位拖欠或拒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情况比较普遍,实践中有不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法院受理了劳动者提起的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笔者认为因用人单位拖欠缴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该进行劳动仲裁以及诉讼。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另外,劳动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其中的“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因“保险”发生的纠纷是指因“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而不是指因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
其次,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用人的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应该由劳动者直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该义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说明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个人,收缴单位是社会保险金机构。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背的是行政管理法,其法律关系是国家征缴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并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用人单位应交缴而欠缴保险费无请求权。当然,劳动者也无权放弃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也就是说,不论劳动者是否提出请求,用人单位都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应该属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第三,劳动者享有的是请求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从社会保险费的性质来看,它属于一种国家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交纳的具有保险性质的、劳动者为保险受益人的保险基金,由国家作为基金投资人占有、使用并保值增值,劳动者只享有社会保险的期待权,只在退休、失业、患病等法定情形出现才实际享有权益。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费由国家强制用人单位缴纳,因此在国家和单位间形成一种行政管理关系,在行政征缴关系中,劳动者仅是国家规定的受益人,不是征缴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劳动者和单位之间并不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劳动者对于社会保险享有的是一种期待权,该权利在法定情形没有出现前不能行使请求权。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民事法律关系来看,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只在退休、失业、患病、工伤等法定情形出现时,劳动者和单位就形成债的关系,劳动者就具有诉权。在发生退休、失业、患病、工伤等法定事由时,如果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无法向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相应的保险待遇,那么劳动者享有直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双方因此发生的争议,则属于劳动争议。
第四,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时的强制征缴措施,没有必要再以仲裁或者诉讼方式确定单位是是否应该缴纳。按照《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五,如果将单位拖欠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的发生的争议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存在诸多问题。
其一,由于单位拖欠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一般不会只拖欠或者拒缴个别的职工,而是拖欠和拒缴的是全体或者大部分员工。如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需要由每个员工都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那必然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和社会的不稳定,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其二,在个案中如果最终裁决由单位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在实际执行的时候也没有办法操作。比如,某单位有数百职工,单位一直没有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现有一个职工通过仲裁裁决有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在实际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社会保险机构是以用人单位全体职工作为参保对象,而不受理以个人为参保对象的社会保险(个体工商户除外)。如果保险机构因此要求单位为其他没有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职工一并缴纳社会保险费,那其他没有行使申诉权或者诉权的职工同样也可以得到保护。这就印证了是否行使申诉权或者诉权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必然的联系。
最后,如果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在实践中由于对仲裁时效的理解的偏差,在仲裁和诉讼中往往以劳动者超过了60日的仲裁时效为由不支持劳动者的请求或者只支持缴纳最后两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这是极其不利于劳动者的,也与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不相符合。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相关文章
:
相关软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