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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女权

作者:未知 来源:应用文写作网 加入时间:2005-12-29 月光软件站

数千年来,中国文化的特征并不是始终凝定不变的。每一个历史时期的文化形态,大都具有表现出独特个性的时代风格。历代妇女的物质生活情状与精神生活风貌,是体现社会演进过程的历史存在,也是体现社会时代精神的文化存在。考察历史上妇女的地位与权利,可以看到历代在多种文化因素作用下形成的差异。
  汉代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时期。在这一时期,高度集权的“大一统”的政治体制基本形成,并且经历了多次社会动荡的历史考验而更为完备。秦文化、楚文化和齐鲁文化等有深厚历史基础的地域文化在这时实现了历史性的融合,形成了以统一的汉文化为标志的文化共同体。这一时期我们民族对于世界文明进步的贡献,有光荣的历史记录。在汉代,妇女的地位,妇女的作用,妇女的权利保障,与其他若干历史时期,特别是与一些人以为可以较典型地体现出中国传统文化特色的宋明时代,在某些方面有明显的不同。
  说到汉代的女权,可能有人首先会想到曾经家喻户晓的吕后专政故事。吕后多谋而果断,汉并天下后,曾经努力协助刘邦翦除异姓诸侯王。她处死韩信,力促刘邦夷灭彭越宗族。汉惠帝死后,吕后临朝称制8年,擅权用事。其实,汉代这种所谓“母党专政”,“权在外家”[1]的情形屡有发生。例如东汉时期,“多女主临朝,不得不用其父兄子弟,以寄腹心,于是权势太盛。” [2]
  汉武帝是武功卓越的帝王,而卫青以皇后卫子夫同母弟的身份被任命为大将军,霍去病以卫子夫姊子的身份被任命为骠骑将军,李广利以汉武帝所宠幸李夫人兄的身份被任命为贰师将军。汉武帝时代的3位名将都由女宠擢升,也是可以反映汉代妇女对政治生活有重要影响的迹象。
  世系从母系方面来确定,是远古时代的婚姻关系所决定的。郑樵在《通志·氏族略》中曾经指出,直到三代以后,“姓之字多从女,如姬、姜、嬴、姒、嬀、姞、妘、婤、姶、嫪是也。”其实,在汉代,仍然可以看到承认女系这一古老文化现象的遗存。汉景帝长子刘荣因母为栗姬,于是被称为“栗太子”。汉武帝子刘据立为太子,因其生母为卫皇后卫子夫,又被称为“卫太子”。刘据的儿子刘进,因生母为史良娣,所以又称作“史皇孙”。平阳公主也随母姓,号“孙公主”。汉灵帝的儿子刘协,也就是后来的汉献帝,因为由董太后亲自抚养,称“董侯”。淮南国太子有称为“蓼太子”者,据说“蓼”也是“外家姓”。[3]这一现象不仅表现在皇族。高祖功臣夏侯婴的曾孙夏侯颇娶了被称为“孙公主”的平阳公主,以致后世“子孙更为孙氏”。[4]
  姓氏从母,是保留古风的文明程度较为落后的民族的习俗。匈奴人据说“其俗贵者皆从母姓”。[5]汉代上层社会可以看到同样的现象,是令人惊异的。
  关于女性祖先“妣”,除了通常“祖妣”的说法而外,也有“妣祖”称谓。也就是说,女性祖先被置于男性祖先之前。“妣祖”之说由来尚早,如《诗·小雅·斯干》:“似续妣祖,筑室百堵。”这样的说法在汉代文献中仍然可以看到。例如王粲《太庙颂》:“昭大孝,衎妣祖。”《汉书·郊祀志下》记载王莽宣布的礼祀制度,说到“祀天神,祭墬祇,祀四望,祭山川,享先妣先祖”。按照颜师古的解释,这是《周礼·春官》规定的“大司乐”的职能,先妣,是指周人始祖姜嫄,先祖,是指周部族的早期领袖先王先公。《周礼·春官·大司乐》中“享先妣”在“享先祖”之先。汉代学者郑玄的解释,确实是“先妣,姜嫄也”,“先祖谓先王先公”。传说周人世系最早始于姜嫄踩了巨人的脚印于是怀孕而生后稷[6],以此来解释“享先妣”先于“享先祖”现象的说法,当然是可以成立的,但是王粲“衎妣祖”之说却与周人祭祀秩序没有直接关系。可能对于汉代一般人来说,“先妣”较“先祖”占据着更尊贵的地位,在祭祀礼俗中也应当更为优先的意识依然存在。
  明代史学家张燧曾经著《千百年眼》一书,作纵横千百年的历史评论。这部书的卷四有“汉高祖尊母不尊父”条,说汉高祖刘邦即皇帝位后,先封吕雉为皇后,封子为皇太子,又追封其母曰昭灵夫人,“时太公乃遗而不封,已不可解”,又过了2年左右,刘邦相继封刘贾、刘喜、刘交、刘肥为王,丞相萧何以下大小功臣也皆已分别受封,“而太公复未议封,即群臣亦无一言及之,何也?”于是感叹道:“是帝为天子已七年,而太公尚为庶人也,大异矣!”张燧以为刘邦先封其母却遗忘其父大可惊异,却没有说明其中的原因。其实,能够指出“尊母不尊父”这一现象,已经是重要的历史文化发现了。
  汉代还多有妇女封侯,得以拥有爵位和封邑的情形。例如,汉高祖刘邦封兄伯妻为阴安侯。吕后当政,封萧何夫人为酂侯,樊哙妻吕媭为临光侯。汉文帝时,赐诸侯王女邑各二千户。汉武帝也曾经尊王皇后母臧儿为平原君,王皇后前夫金氏女为脩成君,赐以汤沐邑。汉宣帝赐外祖母号为博平君,以博平、蠡吾两县户万一千为汤沐邑。王莽母赐号为功显君。王莽又曾建议封王太后的姊妹王君侠为广恩君,王君力为广惠君,王君弟为广施君,皆食汤沐邑。东汉时期,东海王刘彊临终上疏曾经说道:“天恩愍哀,以臣无男之故,处臣三女小国侯,此臣宿昔常计。”[7]汉光武帝刘秀的儿子刘彊因为无子,3个女儿都被封为“小国侯”,刘彊以致终生感激。两汉史籍记载女子封侯封君事多至30余例。
  汉代贵族妇女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中占据较高地位,也留下了比较显著的社会历史印痕。《汉书·王吉传》记载,汉宣帝时,王吉曾经上疏评论政治得失,谈到“汉家列侯尚公主,诸侯国则国人承翁主”的情形,他认为:“使男事女,夫诎于妇,逆阴阳之位,故多女乱。”将所谓“女乱”即政治生活中女子专权现象的原因,归结为社会生活中女子尊贵现象的影响。“使男事女,夫诎于妇”的情形在民间也有表现。妇女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在有些地区甚至成为一种民俗特征。《汉书·地理志下》关于陈国(今河南淮阳附近)地方风习,就有“妇人尊贵”的记述。
  汉代妇女对于个人情感生活的体验形式,与后世比较,可能也有值得注意的差异。汉武帝的姑母馆陶公主寡居,宠幸董偃,一时“名称城中,号曰‘董君’”。他建议馆陶公主以长门园献汉武帝。汉武帝大悦,在探望馆陶公主时尊称董偃为“主人翁”,相见欢饮,一时“董君贵宠,天下莫不闻”。于是,这种“败男女之化,而乱婚姻之礼,伤王制”的不合礼法的关系经皇帝的承认而得以合法化。据说“其后公主贵人多逾礼制,自董偃始”。[8]汉昭帝的姐姐鄂邑盖公主“内行不修,近幸河间丁外人”。据《汉书·霍光传》,票骑将军上官桀等甚至依照国家以往“以列侯尚公主”的制度,“欲为外人求封”,遭到拒绝之后,“又为外人求光禄大夫。”丝毫不以为这是一种不光彩的关系。《汉书·胡建传》则称丁外人为“帝姊盖主私夫”。当时上层社会对于这种关系,似乎也没有形成沉重的舆论压力。 
  汉家公主不讳私夫,天子安之若素,朝野亦司空见惯,贵族重臣甚至上书乞封。皇族妇女的这种行为能够堂而皇之面对社会,是有一定的历史文化背景为条件的。在当时的社会,寡妇再嫁,是自然而合理的事。史书记载的社会上层妇女比较著名的实例,就有薄姬初嫁魏豹,再嫁刘邦;平阳公主初嫁曹时,再嫁卫青;敬武公主初嫁张临,再嫁薛宣;王媪初嫁王更得,再嫁王乃始;许孊初嫁龙頟思侯,再嫁淳于长;汉元帝冯昭仪母初嫁冯昭仪父,再嫁郑翁;臧儿初嫁王仲,再嫁长陵田氏;汉桓帝邓后母初嫁邓香,再嫁梁纪等。
  汉光武帝时,帝姊湖阳公主新寡,刘秀与共论群臣,有心微察其意向。公主说:“宋公威容德器,群臣莫及。”表示对大司空宋弘德才与仪表的爱慕。刘秀愿意谋求撮合。据《后汉书·宋弘传》,刘秀后来专意接见宋弘,让公主坐在屏风后面,又对宋弘说:都说人尊贵了就会换朋友,富有了就会换妻子,这也是人之常情吧?宋弘则说:“臣闻贫贱之知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刘秀于是对公主说:“事不谐矣。”告诉她事情没有办成。虽然宋弘拒绝了刘秀的暗示,其事最终“不谐”,但是湖阳公主给人们形成深刻印象的敢于主动追求有妇之夫的行为,可以看作反映当时社会风尚的重要信息。 
  关于平阳公主之再嫁,《史记·外戚世家》褚少孙补述:“是时平阳主寡居,当用列侯尚主。主与左右议长安中列侯可为夫者,皆言大将军可。”公主笑道:此人出自我家,以前常常作为侍卫从我出入的,今天怎么能作丈夫呢?“左右侍御者曰:‘今大将军姊为皇后,三子为侯,富贵振动天下,主何以易之乎?’于是主乃许之。言之皇后,令白之武帝,乃诏卫将军尚平阳公主焉。”可以看到,平阳公主择定再醮的对象时,非常大方地与“左右侍御者”公开讨论,“主笑曰”云云,也反映其态度的坦然自若。而从公主一方同意,事实上已经使婚姻成为定局,可知妇女在这种婚姻再构过程中往往居主动地位。且先“言之皇后”,后“令白之武帝”的程序,也说明女子在这种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汉初丞相陈平的妻子,据说在嫁给陈平之前已曾5次守寡。《史记·陈丞相世家》说,“户牖富人有张负,张负女孙五嫁而夫辄死,人莫敢娶。(陈)平欲得之。”城中有人办丧事,陈平“侍丧”,尽心竭力。张负于是产生良好印象,又随陈平至其家,看到家虽穷弊,然而“门外多有长者车辙”。张负对其子张仲曰:我愿意把孙女嫁给陈平。张仲以陈平贫不事事,一县中尽笑其所为,表示疑虑。张负坚持道:像陈平这样出色的人怎么能长久贫贱呢?决意成就了这一婚姻。吴景超先生在分析汉代女子再嫁情形时曾经写道,“其中嫁人次数最多的,要算陈平娶到的妻子。他的妻子姓张。”他又分析了“这位张女士的历史以及嫁给陈平的经过”。他指出:“这个故事,有好几点值得注意。第一,嫁过五次的女子,不厌再嫁。第二,寡妇的尊长,不但不劝寡妇守节,还时时刻刻在那儿替她物色佳婿。第三,嫁过几次的女子,也有男子喜欢她,要娶她。第四,寡妇的父亲,并不以女儿为寡妇,而降低其择婚的标准。此点从张仲的态度中可以看得出来。张负肯把孙女嫁给陈平,并非降低标准,乃是他有知人之明,看清陈平虽然贫困,将来终有发达的一日。”[9]钱钟书先生在《管锥编》中于“张负女孙五嫁而夫辄死,人莫敢娶”语后写道:“按即《左传》成公二年巫臣论夏姬所谓‘是不祥人也!’”“人莫敢娶”,是因为有“尅夫”的嫌疑[10],并非嫌弃她是“嫁过几次的女子”。
  汉代寡妇再嫁不受约束、不失体面的风习,至汉末仍然多有史证。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揭开《三国志》的妃后列传,最令人注目的便是魏、蜀、吴的第一个皇帝,都曾娶过再嫁的寡妇。”[11]
  在婚姻离异时也可以采取主动,同样是汉代妇女的权利。著名的朱买臣故事可以作为例证。《汉书·朱买臣传》说,朱买臣家贫,卖柴为生,常担柴道中,诵书歌讴,“妻羞之,求去”,“买臣不能留,即听去。”后来前妻与其夫家一同上坟,见朱买臣依然饥寒,还曾经“呼饭炊之”。李白有《妾薄命》诗:“雨落不上天,覆水难再收。君情与妾意,各自东西流。”后来朱买臣夫妻离异故事在民间传播,以此为主题的戏曲就有元杂剧《渔樵记》、清传奇《烂柯山》、京剧《马前泼水》等。其实朱买臣富贵后重见前妻事,也并没有覆水难收的情节。[12]“马前泼水”的衍化,其实可能也是后世人未能理解汉代人精神风貌的一种反映。我们所注意的,是朱买臣妻主动离婚的事实。女方“求去”,男方“不能留,即听去”,前者要求同意,后者未能挽回,于是勉强应允。这种妇方主动提出协议离婚的情形,在汉代以后的中国正统社会中,是不多见的。
  《汉书·张敞传》说,汉宣帝时地位相当于京畿地区最高行政长官的京兆尹张敞,据说“为妇画眉,长安中传张京兆眉憮”。张敞这样的高级官僚亲自为妻子画眉,眉样媚好,一时传闻京中。于是所谓“京兆画眉”、“京兆眉妩”,成为形容夫妻和美的典实。张敞的这一行为被有关部门举奏,皇帝曾经亲自询问,张敞答对巧妙,又因皇帝爱其才能,所以未受责备。看来,“为妇画眉”,作为高官,似乎是不寻常的举动,然而在一般平民中,则可能未必令人惊异。东汉名士樊英患病,妻子派婢女探问,樊英竟起身下床答拜。有人不免诧异,樊英解释说,“妻,齐也,共奉祭祀,礼无不答。”[13]一个“齐”字,一个“共”字,在某种意义上表现出汉代人在家庭关系中男女平等的意识。 
  班固在《白虎通·嫁娶》中也曾经强调:“妻,齐也,与夫齐体。”陈登原先生《国史旧闻》卷二八指出,“汉人虽曰已轻妇女,如曰夫为妻纲[14],如曰二女为奻[15],如曰不敢仰视[16],然尚有不讳再嫁之事[17],尚有以妻为齐之说。”如果我们借用“妻,齐也”的说法总结汉代妇女在若干方面享有与男子大体相当的权利这一事实,可能也是适宜的。当然,这种权利与现代意义上的“女权”不能同日而语,但是回顾这段历史,对于真切地认识中国古代妇女史的全貌,应当是有益的。
  汉代妇女生活的上述情形,自然是在复杂的历史文化背景下形成的。据《汉书·文三王传》,梁荒王刘嘉的妹妹刘园子与梁王刘立有隐情,败露后,刘立惶恐自责,有“渐渍小国之俗”语。所谓“小国之俗”,应当包括与华夏人杂居的其他部族的文化影响。推想在汉文化融合多种文化因素初步形成的时代,儒学礼制尚未能规范所有的社会层面,“夫为妻纲”的性别统治格局也还没有定型,于是存在“妇人尊贵”的现象。鲁迅先生曾经盛赞汉代社会的文化风格:“遥想汉人多少闳放”,“毫不拘忌”,“魄力究竟雄大”。当时民族精神的所谓“豁达闳大之风”18对社会生活的全面影响,当然更是我们在讨论汉代女权时不能忽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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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汉书·刘向传》。
[2]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两汉外戚之祸”。赵翼还指出:“两汉以外戚辅政,国家既受其祸,而外戚之受祸,亦莫如两汉者。”据说西汉外家20余,只有4家得以保全。东京后族,也只有阴、郭、马3家保全,其余皆无不败者。“推原祸本,总由于柄用辅政,故权重而祸亦由之。”外戚专政,常常导致 “国家俱敝”。
[3] 《汉书·伍被传》:“王曰:‘夫蓼太子知略不世出,非常人也,以为汉廷公卿列侯皆如沐猴而冠耳。’”颜师古注:“服虔曰:‘淮南太子也。’文颖曰:‘食采于此,或言外家姓也。’师古曰:‘蓼自地名,而王之太子岂以食地为号?文言外家姓,近为得之,亦犹汉之栗太子也。’”
[4] 《汉书·夏侯婴传》。
[5] 《新唐书·宰相世系表一上》:“河南刘氏本出匈奴之族。汉高祖以宗女妻莫顿,其俗贵者皆从母姓,因改为刘氏。”
[6] 《史记·周本纪》:“周后稷,名弃。其母有邰氏女,曰姜原。姜原为帝喾元妃。姜原出野,见巨人迹,心忻然说,欲践之,践之而身动如孕者。居期而生子。”“帝舜曰:‘弃,黎民始饥,尔后稷播时百谷。’封弃于邰,号曰后稷,别姓姬氏。”裴骃《集解》引《礼纬》说,周人姓姬,也是因为“祖以履大迹而生”。
[7] 《后汉书·光武十王列传·东海恭王彊》。
[8] 《汉书·东方朔传》。
[9] 吴景超:《西汉寡妇再嫁之俗》,《清华周刊》第37卷第9、10期合刊。
[10] 钱钟书:《管锥编》第1册,中华书局1979年8月版,第302页,第9页。
[11] 董家遵:《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卞恩才整理,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9月版,第258页。
[12] 汉代已经有“覆水难收”的说法,但未见用于形容夫妻离异。如《后汉书·何进传》:“国家之事,亦何容易?覆水不可收,宜深思之。”
[13] 《后汉书·方术列传上·樊英》。
[14] 《白虎通·三纲六纪》。
[15] 《说文解字》卷十二下。
[16] 《后汉书·梁鸿传》举案齐眉故事。
[17] 《后汉书·宋弘传》湖阳公主论宋弘事。
[18] 鲁迅:《坟·看镜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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