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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人: gzcop(2003-10-26 01:20:50),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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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莱坞电影里经常出现这样的场景:执行公务的警察面对嫌疑人,他在宣布“告知词”的同时,命令对方把手放在脑后,保持一种放弃反抗的姿势,而嫌疑人一般也会比较服从和配合,否则,警察可以采取任何手段强制他或拘捕他。
事实上,在欧美发达国家,警察的执法权的确如电影里描述的那样神圣不可侵犯。例如,当交通警察在路上拦下涉嫌违章的车辆时,司机是不能擅自打开车门的,而只能老老实实待在驾驶室等候询问和检查,否则,警察有权怀疑你是在试图逃跑或反抗而采取非常措施,由此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都由你自己负责,警察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比较起来,中国警察往往就没有这样的“福气”了,尽管影视作品中的警察威猛而高大,但现实中平均每天1.4人的牺牲却让每一个穿警服的人无法轻松起来。也许正是因为媒体塑造的警察形象过于完美,才使得生活中的警察相形见绌。于是,有些人对待警察的态度出现了两极分化——对银幕上虚构的警察顶礼膜拜和对真实生活中的警察轻视侵犯。
警察本应是刚强有力的,但囿于纪律的严明性和政策的规定性,他们在执法活动中往往处于两难的角色选择而变得“软弱无力”,于是,袭警事件就在庄重的敬礼之后发生了.
刘勇是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园区大队的民警,他的工作地点在苏州市车流量最大的相门岗。从外表上看,刘勇长得高大威猛:个头一米八以上,体重100公斤。但是刘勇却长了一张憨厚可亲的圆脸,脸上每一根线条都是柔和的,袒露出一览无余的坦诚与淳朴,平静与安宁。还有他的眼睛,虽然不大,但很生动,在他看你的时候,目光中会自然流出一种善意与温情,让你觉得他很亲切,也很可靠。我们见到他时,他正在烈日暴晒的岗位上,穿着短袖警服,汗水从身体里不断地渗出来,湿透的警服紧紧地贴在他的胸脯和背上,隐约地展示出他那厚实的肌肉和健壮的形体。很久以来他一直在这里站岗。从早晨站到中午,从下午站到晚上。不管是烈日烘烤,还是风雪交加,刘勇始终保持着良好的状态。
那辆摩托车是在很远的地方就闯入刘勇的视野的。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交巡警,在捕捉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和行人时,刘勇的目光当然是非常敏锐的,反应也是相当快捷的。骑车的是一名中年男人,引起刘勇注意的却是后面坐着的一个女人。她并没有按照交通规则采取骑马坐,而是侧坐,这是比较危险的,而且她还没有戴安全帽。摩托车本来是在直行道上的,在离十字路口大约十米左右时忽然变道,驶入左转弯车道,但中年男人发现左转弯信号灯已经变成了红色,马上又变成直行,穿过十字路口,制造了一连串的违章。刘勇随即伸手示意中年男人把车停在马路边上,上前敬了一个礼,请他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检查过后刘勇对他说:刚才你驾驶车辆时已经违章了,根据交通管理条例规定,你需要接受相应的罚款处理。中年男人站着不动,也不说话。刘勇就拔下那辆摩托车的钥匙,再次说道:走吧,我们到那边岗亭里去。
这时候刘勇忽视了一个即将引发一起袭警事件的重要人物,就是那个坐在摩托车后的女人。那是一个看上去很瘦小的女人,刘勇一直没有注意到她的动态,也难以预料她会对自己采取什么行动。但是,她突然跳了起来,飞快地打了刘勇两记耳光。刘勇惊呆了,他甚至有点不敢相信这是真的,但是火辣辣的面孔马上提醒他,他被人打了。他这才看到那个女人正凶狠地盯着他。刘勇说:你怎么可以打人?那女人毫不理会,又扑上来继续撕打。刘勇本能地抵挡着,抓住她的一只手,问:你为什么要打人?那女人说:就要打你,怎么样?一边说一边用另一只手把他的领带拉掉,帽子打掉,眨眼间,刘勇身上被抓出一道道伤痕,鼻子里淌出血来。刘勇一手拉着她,一手拿着对讲机和票据,朝岗亭走去。到了岗亭下,刘勇放开了那女人,又问她:你为什么打人?那女人却再次跳起来,又打了他3记耳光!
相门岗是个非常繁华的地段,车辆行人众多,转眼间就引来很多群众。他们看到一个瘦小的女人把一个强壮的警察打到如此惨不忍睹的地步,纷纷朝着刘勇喊道:你怎么不还手?!你这个傻瓜!快还手啊!但是刘勇没有任何反应,甚至他的表情,也找不到丝毫的愤怒与怨恨,依旧保持着平时的那种坦诚与淳朴,平静与安宁。他的目光依旧流淌着一种善意与温情,好像他不是在遭受那个女人的撕打与侮辱,而是在经历一件很平常的事情。群众终于看不下去了,他们上前拉开了那个女人。
刘勇依旧保持着温和的神态,整了整被撕破的警服,从一名群众手中接过被打落在地的警帽戴上,对那名群众露出感激的微笑说:谢谢。他戴上警帽,转身走上岗亭。群众无声地看着他踏着轻快的脚步,踏上台阶,进入岗亭。刘勇独自坐在岗亭里,他拨通了大队教导员的电话,说:报告教导员,我是刘勇。这里出了点事情,想请您过来处理一下。教导员问:什么事情?刘勇说:教导员,报告教导员……刘勇说不下去了,他的眼泪就流出来了。捧着电话,刘勇,这个看上去连子弹都打不穿的硬汉,禁不住泪流满面,泣不成声。
从采访中得知,刘勇出身于高级知识分子家庭,他修养良好,品格高尚,无论在亲友同事中,在单位家庭里,他都是受到尊重和赞赏的,他曾多次作为标兵岗带头人为在苏州考察的中外首脑人物指挥交通。作为一名警察,在公众场合受到如此严重的殴打与侮辱,这是他做梦也没有想到的。刘勇的遭遇引起了领导的高度重视,事发后,市局与支队领导都前来慰问他,对他在受到殴打与侮辱时所表现出来的理智与忍让,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作风予以表扬。后来我问刘勇:当时你有没有想到要还手呢?他说:没有。我说:这有点违反常规,照理说一个正常人平白无辜受到别人的伤害,身心总会出现强烈的反应。他说:反应当然有,而且也很强烈,但被我克制住了。我说:为什么要克制住呢?他说:这还不简单,因为我是一名警察嘛,警察总要比一般的人坚强点。我说:那么你在给教导员打电话的时候,怎么又流泪了呢?他就笑了,说:教导员嘛,不就是跟亲人一样,就像孩子在外面吃了亏,受了委屈,看到大人总要流泪的,再说当时就我一个人在岗亭里,又没有其他的人看见。
他的脸上再次露出一览无余的坦诚与淳朴,平静与安宁。还有他的敬礼。每天刘勇要向很多人敬礼,有时向领导,有时向市民,我看到他敬礼的时候,他的表情和目光中分明有一种无形的力量在释放出来,真的能够让人感觉到神圣与庄严,纯洁与光荣。接受这样的敬礼时,我的心中会产生一种莫名的震撼,而且过后会感到非常愉快,非常美好。我真的很难想象,面对这样一名敬礼的警察,那个女人有什么理由如此狠心地扑上去打他的耳光!?
被打掉的警帽和被撕破的警服绝不是普通的帽子和衣服。被委屈的是警察本人,被损害的是警察的形象和执法的权益,被侮辱的却是法律的尊严与威严
刘勇被打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他所居住的城市最有影响的报纸《苏州日报》以《殴打民警,胆从何来》为题,围绕这个事件展开讨论。一个瘦弱的女人,为什么有如此大的胆量,敢对强壮的警察下手呢?这个问题总是在很多人的脑中挥之不去。
就在写作这篇文章的期间,我刚好也遭遇了一件被警察处罚的事情。那天我骑着摩托车进入了市区的南大街,忽然看见对面有一名警察骑着巡逻摩托车开过来,目光威严地盯着我。我下意识地产生一种莫名的恐惧,赶紧别过眼睛,避免与他对视。我知道摩托车在南大街上行驶是不允许的。果然,当我骑到十字路口的时候,那个警察追上来了,指指左前方的岗亭,说:请你跟我到那里去一下。我就乖乖地过去了。在岗亭里,他把我的证件号码登记到一个小本子上,登记完了让我签名,并让我交了20元罚款。事后我就开始剖析这件事情。首先我问自己:在当时敢不敢打骂那个警察?不敢。为什么不敢?因为那警察的样子很威严,因为他是在执法,他代表着法律,而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为我知道自己是错的,是理亏气虚的,而他是对的,是理直气壮的。他站在正义的一方,如果我对他下手,无疑是邪恶的行为。这样思考下来得出的结论,是我根本不敢打骂那个警察。
但是我又进一步思考,我难道对那个警察一点没有怨气吗?心理上没有一点对抗吗?我觉得还是有。首先,经历了那件事情以后,我觉得有点难受,情绪比较低落,做其它事情没劲。其次,觉得有点倒霉,平时经过那条街道的人很多,而且很多人都没办禁区通行证,自己难得走一次偏偏就遇上了。于是就意识到这对我太不公平,再想到现在不公平的事情实在太多了……就这样事情越想越多,怨气越来越大。而这一切就是被那个警察引发出来的,虽然我明知许多怨气和那个警察没有关系,但别人是否和我想的一样呢?
于是我就联想到那个殴打刘勇的女人。她明明是错的,但是她为什么敢动手?我设想一下有几种可能:可能我所产生的怨气她也产生了;可能她在社会上遇到的不公平比我还多,产生的怨气比我的更大,更强烈;可能我读的书比她多,受的教育比她好,知道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她读的书、受的教育不如我,综合素质比较差,甚至是个法盲;可能她觉得刘勇好欺负,因为刘勇的形象似乎并不威严,而且她打了他以后,他不还手,也没有采取任何强硬的措施,这进一步助长了她的气焰;可能她认为打警察跟打普通的人一样,没什么大不了的,而且现在的警察早就没有以前威风了,以前是怕警察、躲警察,现在是有困难找警察,警察对群众要做到有求必应,有难必帮,如果哪个警察敢打群众,恐怕要丢掉饭碗的,所以打几下也没事;还有可能是她想用自己的凶狠言行,让刘勇产生畏惧与退缩,放弃或减轻对她的处罚……总之,她动手了,肆无忌惮而且似乎理直气壮地打了刘勇5个耳光。这种极端无理和粗俗的举止不仅让身为警察的刘勇猝不及防,甚至造成了在场旁观的群众短时间里失去了常规的行为判断标准,直到群体的极限忍无可忍。
让人感到震惊的是,刘勇被打的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已经不是偶然发生的小事情了,而是呈现明显的普遍性、频繁性、严重性。
上海市公安部门在2000年初做过一项统计,1999年,全市民警在正常执法中发生被打事件达270起,被侮辱的达4.7万人次,还有870人被诬告。1999年以来,杭州市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共有293人次遭殴打,其中131人受轻伤,4人受重伤,1128人次被诬告,遭围攻、谩骂、侮辱、恐吓的更不在少数。2001年6月7日,江苏省公安厅向有关部门发出一份特急电报,标题是《关于近期我省连续发生民警在执行公务中遭受不法侵害案件的情况通报》,反映自今年以来,本省一些地方相继发生公安民警在依法抓捕犯罪嫌疑人、处置治安案(事)件、纠正交通违章、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遭受不法侵害案件,仅省厅就接报26起,有60余名民警受伤……这还是在现代化建设走在全国最前列的苏浙沪地区,而在其他相对落后地区,情况就更加严重了,除了大量因交通违章不服管理和处罚的以外,还发展到集体阻挠警察办案,包庇、掩护、抢夺犯罪嫌疑人,甚至发生诸如芦振龙、赛尔江等英雄殒命、国人伤心的暴力抗法事件。
现代警察创始人、英国的罗伯特•比尔在1829年的《大都市警察法》中提出了12条立警原则,其中有“制怒,宁静,有礼是警察质量的根本保证”和“以形象赢得尊重”两条。意思是警察不论是对民众抑或是对犯罪嫌疑人,都不能以怒相向。对民众要礼貌热忱,对犯罪嫌疑人或被管理对象要在冷静中显示威严,用法律的庄严程序平静处罚,使法的震慑力在一种“敬而不浮,威而不露”的境界下显示出来。以此为据,我们可以看到,在众多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事件中,我们的民警一般都能够采取克制和理智的态度,始终把维护人民警察的形象放到比生命安全更重要的位置,努力实践“礼中有节,静中生威,武中藏文,勇中显智”的公安行为规范,这也是我国公安机关近年来推行警务改革的一个重要成果。
但是,一想到这个成果不得不以民警们那醒目的伤痕和喷涌的热血,那凶险的处境和悲壮的经历为代价,一股莫名的沉重和伤感就会瞬间在我的全身蔓延开来,不能自已!
警察角色的平民化对警察的自我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建设对警察的法律保护和社会保护工程,则是消除挑战警察权威、侵犯执法权益的必由之路
威武的雄姿。矫健的脚步。敏锐的目光。温和的笑容。在岁月的流淌中,在时光的延伸中,群众心目中的中国警察形象正在悄然地发生着变化——平民化。
以前我们害怕警察,远离警察,觉得警察是神秘的,警察是让人敬畏的;以前我们看到警察,或者看到“警察”两个字,就可能联想到冰冷的手拷,阴冷的铁窗,联想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还有逮捕证、刑场。现在我们已经开始走近警察,了解警察,觉得警察也是平凡的人,和我们差不多,有七情六欲,要养家糊口。有时候我们会和警察在一起吃饭,或者聊天,这都是很正常的事情。警察仅仅是一种职业,工作有点辛苦,有时还很危险,但总的来说,警察对我们这些普通群众来说是没有什么可怕的。如果随便在群众面前耀武扬威,或者徇私枉法,群众还可以去投诉,一经核实,这样的警察还有可能下岗,甚至和普通人一样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所以在群众的心目中,今天的警察正变得越来越熟悉而平凡。
但是,因为警察的平民化色彩渐浓就以为今天的警察比从前软弱可欺,显然就走到了另一个错误的极端。我们发现,在法制还不太健全的年代,侵害执法权益问题并不十分突出,反倒是在法制相对健全的今天出现得更为频繁。按照社会学的观点,这也许应归结于“过渡时期综合征”——社会体制在向市场经济过渡;警务模式在向社区化方向过渡;警民关系在向新的和谐亲密过渡;群众的法制意识和观念在向懂法守法用法过渡……正因为“过渡”二字,证明很多人还处在似懂非懂、一知半解和半生不熟的状态,离最终的目标和完美的境界还有较大差距,这时候,也正是人际关系和矛盾最容易爆发和激化的时候。原公安部法制司司长王学林曾经作过分析,他认为发生袭警事件的原因,一是一些民警执法水平不高,向当事人和群众宣传法律不够,工作方法不当;二是执法环境不好,一些群众法制观念不强,把警务活动看做一般的公务活动,经不起他人的挑唆;三是犯罪人员故意抗拒执法;四是有些人对国家和社会不满,把怨气撒在警察身上,拿警察当“出气筒”。应该说,这几点都说到要害上了。
曾几何时,民间老百姓哄骗幼童的最后一招往往是:“别哭了,警察来了!”这一招还很灵。因为在幼童的想象中,警察肯定很厉害;而在成人的潜意识里,警察就具有了某种权威。今天,对警察执法权益的侵犯,其实就是对警察权威的冲击,对“警察特权”的漠视。这里的“警察特权”非指社会上素称的警察耍特权,而是指法律上规定的“警察特权”,即法律应该对警察在执法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特别保护,因为警察执法行为不仅频繁,而且最具有国家意志力。明确警察的特权,既有利于警察执法权的保护,又有利于国家权威的贯彻。在世界许多国家,特别是英国、日本、法国和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中,对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及其制裁措施,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英国警察法》中,集中规定了5种侵害警察权的犯罪,即殴打警察罪、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罪、冒充警察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以及刑罚处罚。在一些国家,“侮辱警官”也是一条罪状。但是,在我国,对警察执法权的法律保护远远不够。在新《刑法》中,只是把警察在执行公务中受阻碍、侮辱、殴打等人身攻击归入一般的“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并没有把警察的特定权力明确单列,更谈不上什么处罚条文了。即使在“警察自己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也只是作了笼统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随着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现象的日益突出,有关方面也在不断探索保护的办法。如杭州、上海、北京等城市相继成立了警察工会、权益保护委员会等维权机构,这些机构主要受理民警在执法中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关事项,受理范围包括民警在正当执法和执行公务时,受到污言秽语谩骂、唾吐等严重的人格侮辱;情节严重的人身伤害以及受到诬陷、诬告或家庭、家属受到寻衅报复等等。在受到侵害时,民警可以书面、口头或电话向维权机构投诉,维权机构将及时开展调查或复查,与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决定,同时对受到人身伤害的民警进行慰问和抚恤。在民警受侵害处于紧急状态时,维权机构还有权责成有关部门采取适当的应急性保护措施。江苏省公安厅也在2000年6月27日发出《关于加强对民警执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必须把保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并尽快成立民警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说,这些来自各地公安机关自身的做法,尽管还没有成为全国普适性法律,但却标志着对民警执法权益进行法律保护的工程建设已经启动。
当然,作为“人民”的警察,除了加强自我保护而外,来自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保护才是至关重要的。采访中我们就注意到一个普遍的事实,就是在警察们受到伤害的时候,绝大部分群众都是站在警察一边的,他们不约而同地阻止行凶者的暴行,主动地为警察保管在冲突中掉落在地的警帽、对讲机等物品,事后积极地为受伤害的警察作证,并且对行凶者的丑陋行径予以愤怒的谴责。还有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相关部门,在袭警事件发生过后,都旗帜鲜明地站出来,坚决地抨击邪恶,捍卫正义。这让我们产生了一个新的认识,就是不能忽视群众的作用。群众需要警察的保护,而警察同样需要群众的保护。只有在健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广大遵守法律法规的群众的保护下,在整个社会的关心与支持下,警察才会在执法中更加深切地感受到自身权益的安全与保障,才能更加有力地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尊严!
北京大学教授、法学家贺卫方在谈到警察权的话题时曾说过:当一个人(包括警察)的权利受到侵害,他该向谁求助?向政府、向记者和法学家求助都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他该有一个正常的可以依赖的正规渠道。我们有理由相信,警察执法权益受到侵害只是在社会大变革、大转折时代警民关系调整、角色磨合阶段必然而暂时的现象,也许这是人民警察队伍走向成熟、走向现代化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代价和牺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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