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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法制的疑惑
发信人: berlingo(雪铁龙)
整理人: icecream(2003-10-12 11:09:16), 站内信件
我在德国生活这些年,感触最深在于其法制的健全:即使在非常细微的地方,都可找到相关的法规。举个例子来说:如果邻居的苹果树枝伸到你的花园里来,你是否有权摘取其上生长的果实?公民基本法细则上回答说:否。唯有自然掉落到你家花园的苹果,你才可以捡食。这样的例子在基本法里面可以说不胜枚举。当我把这些事情讲给国内的朋友,特别是父母辈的亲戚听的时候,他们的回答往往是说:多此一举。伤感情嘛。还有一些在这边自立经商的中国朋友也往往抱怨德国人不通融,税法冗杂繁复,麻烦。对于这件事情我是这样想的:如果考虑到我们在国内的时候,为了不“ 伤感情”,把多少时间和精力花在处理一些“ 小事”上面,这些法规的存在,实际上并没有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麻烦,完全相反:它给了我们更多的自由和空间。法律给个人划出一个更清晰的界线,这个界线一方面保证了你作为公民应享受的权力(你的苹果树上接的果子归你所有),另一方面也告诉你这个权力的终点(掉在人家地上的苹果属于别人的财产),告诫你不可逾越界线。它使人与人的关系清晰化,简单化了。
这是法律在小的方面,在日常生活中起到的作用。从大的方面来看,涉及到政府和法律的关系。德国的组政系统比较负杂,国家政府和各个联邦的政府选举又是平行的。说起来很费篇幅,在此不想赘述。但是就总体而言,法律是独立于政府而存在的。无论哪个党派在台上,必须遵守宪法,否则可由其他政党向终极庭提出起诉并进行审理。由于法律和政府分家,政府只作为一个运行机构,有其必须履行的职能--这也是我以前所说的“ 当然”的意思。再具体到每个职能上面,公务员除了遵守基本宪法以外,还必须遵守有关的职业法规,这里面包括不可接受贿赂等等细则(当然不仅对于公务员,对于其他行业,也存在非常具体的行业规范)。这些法规的存在和政府的职能明朗化,一方面给政府人员划了一道界线,起着避免腐败和独裁的作用;另一方面,也给了公民一个衡量政府和官员的标尺。
当然德国的法律形形种种,我不是专家,在此也无法一一列举。我对德国的法律是这样认识的:它同时建立在“ 性恶论”和平等的基础上。性恶论相信人生下来本性是追求自身的快乐的,在追求自身快乐的过程中总会侵犯和危害他人,以至于摄取别人的快乐。而人人平等的理论相信每个人都享有追求和享受快乐的权力,这个权力是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的。侵犯他人的快乐和享受自己的快乐之间有一个交叉面,法律的作用,是划清了权力和义务的界线,避免了这个交叉面的存在。既保护你享受快乐的权力,又提醒你权力的终点--你遵守法律,不侵犯他人的快乐,最终也是为了他人也遵守法律,不侵犯你的快乐。用中国话来说叫做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因为对人性没有完全的信心,所以宁可“ 先小人,后君子”,也是“ 亲兄弟,明算帐”的意思。在这里,法律是对人性恶的警告,让这“ 恶”胎死腹中,不给它生长的机会。
但是中国社会正好相反,在这里,法律扮演的角色似有若无,似是而非。这当然跟我们的传统文化有很大关系,因为我们是一个相信“ 性善论”的社会。从小处讲,邻里之争,兄弟之争,同事朋友之争,如果般出法律来讲,真的是很伤面子。往往也就是“ 看着办”,“ 退一步,海阔天空”...依靠道德的力量进行化解,“ 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结果是什么呢?由于道德本身的多元化,很容易造成“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最后只好各打五十大棒。而当事人有理和没理的,都觉得自己吃了亏,受了委屈。
从大处看,虽然“ 政法分家”已经说了好多年,但是在实施上仍然未见大起色。当然这也跟我们的传统有关:自古以来百姓就盼望“ 包青天”,“ 明君”的出现,把伸张正义的希望寄托在具体的个人身上,这也是造就我们以前几十年可悲的个人崇拜的历史的原因。一个犯了法的人,由于某位高官的一句话,轻则减罪,重则无罪。一件事情成功与否,往往也更多地取决于某位要人的一个指示。没有了法律这个硬性标尺,政府的职能模棱两可,难以成型。因为是人管人,而“ 人无全人”,这个少有的“ 包青天”又不可能无处不在,所以可以“ 先斩后奏”,可以有“ 土皇帝”。加上现有法律不够全面周详,又有“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而因为长期以来对法制的漠视,致使公民法制观念淡薄,官员违法现象严重。
说到底,中国的发展,似乎非建立健全法制管理莫属了。
但是且慢,就中国的具体情况来看,这个方法真的切实可行吗?
这是长久以来使我感到困惑的一个问题。也许是多年西方文化的浸泡,正如老婆大人所说:我的脑袋已经越变越方。跟国内同学同事在处事方法上面的一些差异,近来在网上跟网友讨论问题遇到的争执,每每使我自问:你的思想到底是否已经全盘西化?在你不停宣扬西方文化优点的时候,是不是已经脱离了事实,在照搬照抄?现在你不停地唠叨民主自由法制,是不是有站着说话不腰疼的嫌疑?当然最主要的问题是:你对中国的现状以及现象底下的实质到底了解多少?
没有一个问题是我能够回答的。
就拿法制来说:我们假设现在已经有了可依之法,而且这法也制定得十分详细,下一步就是执行的问题了。正因为我们的社会是“ 性善论”的社会,讲究的是面子和良心,为了一点小事而抬出“ 法律”来说事,有面子吗?有良心吗?如果我们抛开面子和良心,且不说几千年文化浸淫难以做到,没有了面子和良心,中国人因此存在的其他特点还会存在吗?没有了这些特点,我们还是中华民族吗?
从国家和政府来讲,既然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那我们首先需要的是严格执法的人士。考虑到中国之大,这样的人只有一个两个肯定是不行的。如果整个中国大部份人还没有法制观念,这样的人又到哪里去找,由谁来找?
哪位高人,可以给我一个回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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