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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暴力的正义与正义的暴力——答剑泉散人
发信人: beachbai(陌上归人)
整理人: gzcop(2003-10-17 00:16:00), 站内信件
    帖子的开头先交代一下语境。剑泉散人(下面简称散人)在《提个建议》的帖子中提到:“对双抢分子当场交给市民,拿砖头砸S.看谁还敢抢!!”。接着散人在《驳陌上归人》等贴进一步进行了论述,现俺回应一下:
    一、散人认为“双抢分子”意思就是已确定的犯罪分子,这个很好,不至于荒谬到连国家法律都不到的地步。那我的帖子里面已经说过了,确定一个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标准只能是国家的刑事法律。我举例“别人在你身边”是针对散人“法律!?你去看看现在的抢劫犯有多少是二进宫\三进宫,他们害怕吗?他们放出来后还不是照样抢劫吗!?”这种否定法律作为评判定罪量刑标准的观点,所以如果散人也承认了这个标准,那很好,至于几次进宫的问题下面有论述。
    二、至于散人关于市民执行和“三性”问题的论述,其实是同一个问题,归结起来就是我们到底是主张同态复仇、血亲复仇还是主张由公认的社会化力量——国家机器来执行对罪犯的否定后果。分析如下:
    1、从某个角度来说,人类的历史是一部充满暴力的历史,人类的暴力情结伴随着人类走过每个社会阶段。洛伦兹说过:“人类现在是有侵犯性的,因为他以前就有侵犯性;他以前有侵犯性,是以为内他现在有侵犯性。”弗罗伊德的“本我”原则(快乐原则)在攻击行为中不但体现为本能的层次上而且表现为社会性的心理需求角度来宣泄攻击快感。暴力就象人类体内的一颗定时炸弹,所以人类发现自己无法克服暴力炸弹的时候,只好对之因势利导,所以出现了人类所谓的文明。
    从上面的角度看,人类的文明发展史是一部用建设性的暴力约束毁灭性暴力的历史。氏族社会最普遍处理冲突的手段就是血亲复仇、以眼还眼和以牙还牙等,以私人暴力对抗私人的暴力,结果发展到以集体的暴力对抗集体的暴力——战争。“自由城邦”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德古拉法》中规定公民权取得的条件:“只有能够武装的人才能享有公民权。”战争的痛使人类寻求宣泄暴力情结的更有效、更平稳也更文明的方式,用祭祀、宗教以及后来的法律来对暴力进行约束。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写到:“历史地看,紧接着教皇革命,西方人便经历了一般报应取代具体报应作为刑法正当基础的过程”。其中一般报应就是指象法律这样对犯罪行为的一般报应,取代的正是以眼还眼的具体报应。宗教、法律等维护社会稳定的暴力(强制力量)被成为“创造性暴力”。巴朗迪耶教授说:“秩序是创造性暴力的产物,而又由保守性的暴力加以维持。”当然其中还有许多其他的因素交夹其间了。
    综上所述,暴力是人类固有的情结,人类社会在寻求更稳当宣泄暴力的同时达到了人类社会的文明。
    2、群众性暴力的负面作用。散人说过绝大多数市民已经处于安全需求层次,不会贸然做犯罪的事情,因为触犯的成本高之类的话。首先,上面我已经提到,暴力是人类的固有情结,人类的攻击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要宣泄之中攻击快感。抢劫是物欲和攻击欲结合的产物,那其他犯罪呢?白领犯罪中的主角还衣食无忧呢。抢劫的人可能是如散人所说的处于生理需求层。但暴力宣泄表现为犯罪的形式是多种的,伤害、投毒、杀人、强奸等。根据科斯定理的机会成本计算,潜在犯罪分子要比较的是犯罪可能耗费的成本和获得的利益。潜在犯罪人为什么不敢犯罪,可能是由于刑法的威慑力,但也有因为没有暴力的感性实践所以不敢迈出第一步的因素在内(根据犯罪学研究,这是个重要的机会成本)。研究过刑法和熟悉我国刑事侦察的人应该知道,如果你经过精心准备和策划,实施犯罪后逍遥法外还是比较容易的。但毕竟他们没试过那种用刀刺进一个同类身体的经历,一旦有了街头揍杀“双抢分子”的经历,不但潜伏体内的暴力情结可能爆发;而且有的会觉得杀人原来也没什么呀,上去无情的痛欧就成,那强奸、绑架什么也就顺理成章的觉得不过如此了;当然也有如我前面帖子说所的,一个人本于良知,出于对一条生命在自己手上流逝的反思,心理上形成阴影,为各种社会问题埋下祸根。而且这种群众性暴力是以破坏法律尊严为前提的,所谓的群众无异于公然的施暴者,这就是我前面帖子提到的“这样的群众和双抢分子有什么区别?”这种群众性暴力的社会成本太巨大,足以毁掉一个国家。所谓“增强市民对抗犯罪信息,震慑犯罪分子”云云,未见其明也。
    3、群众性暴力的威慑力。散人提出群众性暴力的原因就是图它的威慑力,言下之意就是让潜在犯罪人看到,抢劫就是这个下场。其实聪明的中华民族在刑罚威慑力上的创造力不比其他民族差。从奴隶社会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到封建社会新五刑“笞杖图流死”,都是不怕做不到,只怕想不到的厉害;死刑从夏朝“伐、剁(那字
打不出来)剐(那字还是打不出来)磔(那字还是没有)炎(上交下火,也没有)”发展到死刑中的极品——凌迟,“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动,四肢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按照散人的逻辑,如果我们恢复凌迟游街、浸猪笼、投高崖、铁骨朵和红泥粉壁等刑罚,那潜在犯罪人是不是就不敢犯罪了呢?但历史告诉我们,治乱世用重典导致的恰好是乱世。或曰:这些刑罚太不文明了,还是乱拳砸死的好,那其实我觉得当众打死和美军把什么乌代库塞被打成马蜂窝的照片登出来也不遑多让,文明不到那里去。
    4、刑罚的暴力程度反映了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和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从刑罚史上看,刑罚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也日益“文明”起来。古有汉朝中期刑罚改革、折杖法等刑罚改革,现代有阳光监狱改革、废除死刑、采取注射死刑或者电椅等“文明”死刑,虽然偶有反复,但趋势都是由重到轻,由肉刑到自由刑,由野蛮到文明。无论罪犯是抢劫犯、强奸犯或者是危害国家安全犯,他最起码首先是一个人,无论你说丧尽天良、人面兽心、衣冠禽兽什么的。我们要容许制止暴力的必要暴力,也要承认罪犯和普通人一样有着人格尊严和人权。“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这种群众性暴力的合理性何在?在我国已经加入WTO、签署多项国际人权公约、刑罚改革的大潮下,主张这中群众性暴力无疑是背道而驰的。
    三、"犯了多大的罪就判多重的刑,他们有理由不害怕,再抢再进去了,有什么问题?"是在散人“法律!?你去看看现在的抢劫犯有多少是二进宫\三进宫,他们害怕吗?他们放出来后还不是照样抢劫吗!?”的论调之后的。 在我看来是这没什么问题。罪责刑相一致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抢劫罪的刑罚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结果加重犯上至死刑。抢劫罪刑罚已经是相当严厉,再加上累犯和数罪并罚等,可以说刑罚的威慑力已经足够。但为什么出现“二进宫、三进宫”的情况?因为刑罚的威慑力不够?刑罚的执行一方面是对罪犯所做的犯罪行为作出报应,另一方面也应该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这点从各国的监狱改革就可见一斑)。而且如何使罪犯不再犯罪还要考虑如何帮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问题。一个人可能因为贫穷而抢劫,出狱之后如果他还象以前一样贫穷,而且还顶着一个罪犯的帽子无人雇佣无人帮助,那他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也不足为奇。所以说治安防治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不是单纯加重刑罚就可以,还要考虑到发展经济、教育文化、社会工作等对维持治安稳定的作用。
    四、是不是每个抢劫的人都判死刑?这个问题简直没有讨论的意义,更不是什么讨论的核心,也不是什么因为角度不同得出不同的结论。上面也说了,重典反而带来乱世,而且彻底的违反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散人说:“应该说每个抢劫都应付出足以使他不敢再犯的代价,这是其一;另外对他的判决还应足已使后人不敢学习他的行为.其实就是立法的"惩前毖后"精神.所以如果有必要的话,法律就应该规定犯抢劫罪者判死判!在这个问题上,你是从现有法律上看,我是从立法原则上看.我们站的角度不同,所以得到的结论也不同.”那我要问“每个抢劫都应付出足以使他不敢再犯的代价”的代价是什么?按散人的逻辑只能是死刑了。后面“如果有必要的话法律就应该规定犯抢劫罪者判死判!”,其中对“如果有必要的话”没有进行论证。这是关键。前面我提到报复只是刑罚的一个作用而不是全部。如果让仇恨蒙蔽了眼睛,泯灭了人性,那这些群众本质上和抢劫犯没有区别。从上面的语句中看出散人是主张立法上规定每个抢劫犯都判死刑。那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比抢劫要高或者差不多的比如说投毒、轮奸、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行为是不是也一律判死刑?这种立法实质上就放弃了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的思考,如有误判等情况也将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人们也只能生活在白色恐怖当中。
    五、至于散人引用《古兰经》里关于通奸的刑罚,更是开了个国际玩笑。首先《古兰经》的经定刑素以原始而残酷而闻名于世。其次,看散人的原话,“但信伊斯兰的人说,<可兰经>上已经允许男人娶四个老婆了,怎么还可以去通奸!!这是情理所不允许的.所以,在伊斯兰中很少有人敢通奸.”《古兰经》惩罚通奸已婚男女是先判一百鞭刑,在乱石砸死。注意,是男女并罚,《古兰经》上允许男子最多可以娶四个妻子,但没有允许女子嫁给四个丈夫,那为什么女的也要乱石砸死呢?很简单,就是因为《古兰经》规定男人娶多少老婆和乱石刑没有因果关系!只是《古兰经》的经定刑本身是严厉原始的刑罚而已。最后,《古兰经》对未婚男女的通奸行为只适用一百鞭刑加一年流。可见,为论证把材料“为我所用”是可以接受的,但必须细心考证。
最后,总结一下。打着正义旗号的暴力是可怕的,更甚于打着邪恶旗号的暴力。美国打了这个打那个,最后还把别国元首通缉,造成的对国际秩序的影响比911要坏多了。群众一涌而上乱拳打死罪犯也更甚于抢劫强奸,若实诸于行,萝卜丝鼻耳的悲剧还将上演。所以我们必须看到暴力的正义性不单是实质正义,还必须是形式正义,暴力的正义性不等于正义的暴力。何况暴力的正义性还有待怀疑?
   下午去看广博会,个把钟头也只能先写这么点。因为手上没有材料,所以俺的论据可能有些错误的地方,指出来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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