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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驳<陌上归人>
发信人: azrael998(剑泉散人)
整理人: gzcop(2003-10-17 00:15:55), 站内信件
照你的说法,我们被抢也是应该的了。
法律的作用就是要惩前毖后,如果它起不到这个作用还不如不立。一个抢劫犯多次重犯就说明现行的法律对他已经没有效果了,反而会更激起他抢劫的信心,这样的人对社会之危害也就越利害,因为他还会不断尝试新的犯罪。
你说到的物欲、性欲、攻击欲,在每个人身上都有,但犯罪分子所表现出来的这些欲望和采取的手段都是具有侵略性和伤害性的。所以他们会犯法。至于你说担心有人在攻击了犯罪分子之后而希望更多的去攻击别人,这种说法是偏面的。理由如下: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来看,绝大多数市民已经处于安全需求层次了,这一层次包括心理上与物质上的安全保障,如不受盗窃和威协,预防危险事故,职业有保障,有社会保险和退休基金等。所以他们不要冒然做违法犯罪的事,因为一但触犯,所要付出的成本对于他们来说太高了。所以现在的法律对这些人有效。然而,现在的抢劫犯们基本上处在生理需求层,这一层次是个人生存的基本需求。如吃、喝、住处。而现在的法律处罚相对于他们来说是成本很低的,所以他们不怕去犯罪,也就是说现在的法律对他们的惩罚不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无效的(在惩前毖后方面)。
另外,使社会状况更混乱的是双抢分子,而不会是老百姓。如果,我们不能有效的制止犯罪行为,就会使人们产生一种犯罪了也没什么的思想,这对于青少年的教育影响是很大的,从而使更多的人走向犯罪(成本小利润高);另一方面,社会治安差,直接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要实现全面小康,经济发展是最主要的,而经济发展之后,又可以使更多的人进入安全需求层次,这样具有犯罪倾向的人群也会相对减少。所以说法律的制定施行必须要和经济基础相适应,不能一味看西方。
最后,我提出的只是一个临时的方法,长久之计当然要靠法律建设。但在当前这种情况下以暴易暴的方法会成本小一些,见效快一些。你有什么好办法也可以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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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散而神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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