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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答<陌上归人>
发信人: azrael998(剑泉散人)
整理人: gzcop(2003-10-17 00:15:50), 站内信件
第一.我说的是"双抢分子"意思是已确定的犯罪分子.所以你说的什么"别人在你身边...."本身不成立. 
第二.我说的是市民执行,目地是提高市民对犯罪分子斗争的信心,同时震摄犯罪分子.而且在昨天是贴子上已经说了,这只是一个临时的方法.而你却在和我说什么社会进步了才出现了国家机器,这根本是两回事.一事一议,我又不是要否定国家机器的作用. 
第三.你说的什么"三性"等问题,我认为已经在昨天的贴子中说清楚了.如果你有什么不懂,可以查阅相关的心理学和管理学书.本人没心思打那么多字. 
第四.对你所说的"犯了多大的罪就判多重的刑,他们有理由不害怕,再抢再进去了,有什么问题"的说法,在昨天的贴子里我也谈了自己的看法,和立法的目地.立法不是让人去犯法,而是警醒和阻止人们有那些行为不能做,做了之后是要付出比所得更多的代价.所以当付出的代价和所得到的利益不成比例时,这个法律就没有用了,必须进行修改.
第五."每个双抢犯是不是都该S"这个问题应该说是争议的核心.应该说每个抢劫都应付出足以使他不敢再犯的代价,这是其一;另外对他的判决还应足已使后人不敢学习他的行为.其实就是立法的"惩前毖后"精神.所以如果有必要的话,法律就应该规定犯抢劫罪者判死判!在这个问题上,你是从现有法律上看,我是从立法原则上看.我们站的角度不同,所以得到的结论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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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散而神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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