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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案例
发信人: mina2000(芝麻绿豆)
整理人: lxchuan(2003-10-11 20:21:27), 站内信件
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案例 [1] [2]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据统计,1991年,全世界20多个低收入国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平均比例为9.3%,个别发达国家达40%以上,而我国1998年仅占到3%左右。因此,人们普遍认为,个人所得税是我国最有发展前途的税种之一。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由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广泛性以及发展趋势的看好,个人所得税的避税方法对每一个纳税义务人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里我们系统地介绍了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利用附加减除费用、利用分次申报费用、利用境外扣除费用、利用捐赠抵减、利用账面调整、利用资产处理、利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等八种避税筹划法的案例。个人所得税直接涉及到个人自身利益,个人避税的主观愿望必将十分强烈。这里正是符合个人的这一需要,为纳税人提供了许多参考。同时,科学的例证也能有效地避免逃税行为的发生。

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的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里,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简称"90天规则",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牢牢把握这个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而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一位美国工程师受雇于美国总公司,从1995年10月起到中国境内的分公司帮助筹建某工程。1996年度内,曾离境60天回国向其总公司述职,又离境40天回国探亲。这两次离境时间相加超过90天。因此,该美国工程师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他从美国总公司收取的96000元薪金,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是说,该美国人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义务人,从而节约了个人所得税5700元,即: 12×[(96000/12-4000)×15%-125]=5700(元) 

利用附加减除费用的避税筹划案例

  在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800元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但部分人员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将再享受减轻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主要范围包括: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例.某纳税人月薪10000元,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9200(元)
  应纳税额=9200×20%-375=1465(元)
  若该纳税人为天津一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美国专家(假定为非届民纳税人),月取得工资收入10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3200)=6000(元)
  应纳税额=6000×20%-375=825(元)
  1465-825=640(元)
  后者比前者节税640元。 

利用分次申报纳税的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明确应谅按次计算征税的。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从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看,准确划分"次",变得十分重要。
  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设计装横,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缴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例.某人在一段时期内为某单位提供相同的劳务服务,该单位或一季,或半年,或一年一次付给该人劳务报酬。这样取得的劳务报酬,虽然是一次取得,但不能按一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该单位年底一次付给该人一年的咨询服务费6万元。如果该人按一次申报纳税的话,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60000-60000×20%=48000(元)
  属于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应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其应纳税额如下: 
  应纳税额=48000×20%×(1+50%)=14400(元)
  如果该人以每个月的平均收入5000元分别申报纳税的话,其每月应纳税额和全年应纳税额如下:
  每月应纳税额=(5000-5000×20%)×20%=800(元)
  全年应纳税额=800×12=9600(元)
  14400-9600=4800(元)
  这样,该人按月纳税可避税4800元。

利用扣除境外所得的避税筹划案例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走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如何准确、有效地计算准予扣除的税额?请看以下案例:
  例:某中国纳税人,在B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B国某公司任职取得工资收入60000元,另又提供一项专有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工资收入30000元,上述两项收入,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该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的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抵减限额)如下:
  1.工资所得:
  每月应纳税额=(5000-4000)×10%-25=75(元) 
  全年应纳税额=75×12=90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应纳税额=30000×(1-20%)×20%=4800(元) 
  抵减限额=900+4800=57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应缴纳570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该人已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低于抵减限额,可以全部抵扣,在中国只需缴纳差额部分500元(5700-5200)即可。如果该人在B国已缴纳5900元个人所得税,超出抵减限额200元,则在中国不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超出的200元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的B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利用捐赠抵减的避税筹划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例.某人获10000元的劳务报酬,将2000。元捐给民政部门用于救灾,将1000元直接捐给受灾者个人,那么,此人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呢? 
  捐给民政部门用于救灾的2000元,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捐赠范围,而且捐赠金额未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30%: 
  捐赠扣除限额=10000×(1-20%)×30%=2400(元)
  实际捐赠2000元,可以在计税时,从其应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
  直接捐赠给受灾者个人的1000元,不符合税法规定,不得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劳务报酬一次性收入超过4000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实际捐赠额)×20%
  根据上式计算,该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10000×(1-20%)-2000]×20%=1200(元)

利用账面调整的避税筹划案例

  不同行业的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可以把纳税人的账面利润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起点,通过计算,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而造成的差额,将账面利润调成应纳税所得额。在调整时,有些企业纳税人由于不懂调整公式和方法,任凭征管人员调整,更谈不上利用调整机会为企业避税服务。这里就是通过举例,让避税者掌握如何调整,并通过调整的机会为企业避税服务。
  调整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账面利润额+调增利润额-调减利润额-税前弥补亏损额 
  举例:
  某企业1994年底账面利润额为200万元,已预交所得税额为45万元,该企业委托税务代理人计算申报企业所得税额。税务代理人站在企业避税的角度计算所得税额的程序如下: 
  第一,计算调增额和调减额,并作为挖掘调减额,缩小调增额。
  1.审计营业收入账户,发现该年取得国债利息为1万元。从国内企业取得投资分回已税利润9万元,按税法《细则》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分回已税利润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整。
  2.审计营业外支出账户,发现该年支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2万元。
  3.审查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发现,企业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于规定年限,经计算本年多提折旧8万元。 
  4.企业基本建设工程领用企业商品产品没有作为收入处理,经计算该部分利润额为5万元。 
  根据上面审计结果,该企业所得调整额为:
  调减额=l+9=lO(万元)
  调增额=2+8+5=15(万元) 
  第二,计算弥补亏损额。 
  税务代理人根据历年亏损弥补情况有关资料确定1994年以前尚未弥补亏损额共计55万元,其中1993年30万元,1992年10万元,1991年8万元,1990年3万元,1989年2万元,1988年2万元,由于1988年亏损对1994年来说弥补期已超过5年,因此不应弥补。
  1994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55-2=53(万元)
  第三,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汇算所得税。 
  1994年应纳税所得税额=(200+15-10-53)×33%=50.16(万元) 
  汇算应补所得税额=50.16-45=5.16(万元) 
 
个人避税案例分析 
  
 

[案例1]
  王某每月工资收入为2300元,其中800元为每月的房费支出,剩余的1500元是可用于其他消费和储蓄的收入。若王某所在单位每月向其支付2300元,依据个人所得额法,则王某个人应纳所得税为: 
  (1500-500)×10%+500×5%=125(元)
  但若企业为其提供住房,而每月仅付其工资收入1500元,则其工资收入应纳所得税为: 
  (1500-800-500)×10%+500×5%=45(元) 王某可少纳税:125-45=80(元) 
  这样对企业来说没有增加额外负担,而职工本人在消费水平不变的前提下,也规避了一部分税收。
[案例2]
  张某拥有一项专利权,若单纯将其转让,可获收入80万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80万×(1-20%)×10%=6.4万元
  税后利润为:80万-6.4万-73.6万元 
  若将该专利权折合股份投资,其专利折股80万元,当年获股息收入8万元。应纳个人所得为: 
  8万×(1-20%)×10%-0.64万元
  税后所得为:8万-0.64万=7.36万元
  通过专利权投资,每年仅需负担0.64万元税款。且经营10年以后,可以收回全部转让收入。而且,张某还可得有80万的股份。
[案例3] 
  王某月收入12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终公司准备发给3000元的年终奖金。若王某在12月份一次性领取3000元奖金,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总收入-扣除费用)×15%-速算扣除数=(1200+3000-800)×15%-125-385元
  第二年1月份应纳税额=(总收入-扣除费用)×15%-速算扣除数=(1200-800)×10%-25=35元
  两月共纳税=385+35=420元
  若王某将3000元奖金分别在12月份和次年1月各领一半,则王某应纳税额:
  12月份应纳税额=(1200+1500-800)×10%-25=165元 次年1月份同上。
  两个月合计税额=165×2=330元
  这样,通过将收入均衡摊入各月的作法,使税率档次降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4]
  赵某为一名教师,应邀到外地讲课,按约定可得劳务报酬2000元。但赵某要求对方为其提供路费、餐费、住宿费合计1200元,从其总收入中扣除。赵某实际获得报酬收入是800元。
  假设对方一次性支付2000元,没负担其他费用,则赵某应纳所得税为:(2000-800)×20%=240元
  通过净收入支付的方法,赵某避免了240无的税负。 
[案例5]
  何某为一设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同时担任该项工程的顾问。设计图纸花费l个月,获取报酬25000元。何某要求建筑单位利用其担任工程顾问的期限,将该项报酬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2500元。下面我们来分析何某税负的变化。
  若一次性支付25000元,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收入按次征税,一次收入超过2万至5万元的,加征5成。则何某应交所得税为:
  收入×(1-20%)×20%×(1+加征收五成)=25000×(1-20%)×20%×(1+50%)=6000元
  若分月支付,每次应纳税额为: (2500-800)×20%=340元
  10个月共负担税款=340×10=3400元
  何某可少纳税为:6000-3400=2600元
  显然,由于按次纳税,纳税人便可以通过一次收入的多次支付,既多扣费用,也避免了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从而逃避税收。
[案例6]
  孙某为一作家,他与出版社商定一部20万字的作品,稿费为40元/千字,每发行一万册,再支付发行费1000元。预计市场需要量为5万册。孙某可得13000元。
  假设孙某一次性取得13000元稿酬,其应纳税额为:
  13000×(1-20%)×20%×70%=1456元 
  假设孙某将13000元分五次领取,每次取得稿酬收入2600元,其每次应纳税额为:
  (2600-800)×20%×70%=252元
  五次纳税合计=252×5=1260元
  可见,孙某运用分期收款的方法,可以降低税负。
[案例7]
  马某独立完成一部作品,稿酬为8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总收入×(1-20%)×20%×(1-30%的减征)=8000×(1-20%)×20%×70%=896元 
  为减轻一部分税负,马某将其好友四人也作为作者,则该笔稿酬就为五人所得,每人收入为1600元,五人合计应纳税额为: 
  (1600-800)×20%×70%×5=560元 
  比由马某一人取得稿酬少纳税336元。假设该作品由10个人来完成,则这笔稿酬就免予征税了。
[案例8] 
  我国某企业从外国引进一大型设备,购买合同上规定:由外方派技术人员来指导调试,直到机组正常运行。外方在中国期间的食宿、交通统一由中方安排,不领取任何报酬。在安装调试期间,外方采取分批向中国派出技术人员的方法,每批人员在中国居住时间均控制在90日之内。这样,这些外国技术人员在中国无需纳税。
  这是利用居所转移避税的典型例子。表面上,外方人员在中国没有获得报酬。其实在中方支付的设备款项中已包含了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外方人员从其外国雇主领取的报酬实际上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案例9]
  汤姆为避免成为任何一国的居民,便根据各国在居民身份判定方面的标准不同来避税。A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1年的为该国居民,B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半年的为该国居民,C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半年为该国居民。汤姆就选择在A国居住7个月,B国居住3个月,C国居住2个月,从而避免三国居民身份的认定,不负担各该国的税负。 
  可见,由于对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的标准不同,在同样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里,其居住时间长短规定不一。有的人可以通过多国间旅行,甚至长期居住在船上或游艇上的方式,来避免纳税,从而成为"税收难民"。
[案例10]
  卡特是英国一名发明家,他将该项发明转让给卡塔尔一家公司,并以专利持有者的身份获得50000美元的技术转让费。而技术转让费获得者非卡塔尔政府规定的纳税人。与此同时,他又将英国的住所出卖,来到香港,英国政府无法向其征税。而香港,亦实行单一的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对卡特的收入无能为力。
  这是利用各国税收管辖权差异避税的一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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