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gzcop(亦明)
整理人: gzcop(2003-09-08 14:00:31),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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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加强和完善公务员的职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府所辖各级人事行政部门依据法定权限、法定事由对各工作部门机构改革设定的职位进行设置、确认、增减、变更、调整等管理活动,并据此对各工作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培训、转任、调任及晋升等事项进行的综合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位管理机关与权限
第三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我市国家公务员职位的综合管理部门,承担国家行政机关职位管理的业务指导、审批、备案和监督等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各区、县级市国家公务员职位的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权限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本部门的国家公务员职位进行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市政府各部门的职位审核备案工作。
区、县级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职位审核备案工作。
第三章 职位调整
第六条 职位调整包括部分职位变更、职位增设和职位重新设置。
第七条 报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职位,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部分职位变更:
(一)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编制、调整职能与新设机构的;
(二)按照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调整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
(三)按实际运行情况,为满足工作需要变更职位层次和内容的。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对口安置随军家属以及其他政策性人员,增加编制后,必须在30日内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增设职位的手续。
第九条 市政府所辖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出现部门拆分、合并或机构改革事由的,必须申请对本部门的职位重新进行设置;由于职能变化导致需变更的职位超过总职位数35%以上的,可以申请对本部门的职位重新设置,并及时填写《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设置审批表》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申报变更或增设职位,必须报送书面申请,并填写《职位变更(增设)审批表)》。经批准后,按照职位分类的规定,设置新职位,修订相应的职位说明书,属于增减、调整职位的,原职位和《职位说明书》同时予以注销,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备案。重新进行职位设置的,按职位设置的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职位调整的审核,采取随时审核与定期审核相结合的办法。职位变更和职位增设的,随报随时予以审核;职位重新设置的,按照承诺的办理期限定期予以审核。
第四章 职位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根据职位设定的职务和职位说明书设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任命国家公务员;不得用低一级职位任命高一级以上职务;按照人职相宜原则,除个别专业性较强,轮岗交流困难的职位外,不允许脱离职位任命职务。
第十三条 职位的使用坚持“一人一职”的原则,确因特殊手续,原因需要兼职的,应当报职位综合管理部门批准。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不得兼任下一级的领导职务。
第十四条 在录用、调任和转任国家公务员,或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时,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拟录用、调任、转任或晋升人员必须符合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并报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职位审核备案确认手续后方可进行。不得超职数和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录用、调任、转任或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时必须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应当将职位情况和空缺职位说明书设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予以公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经批准录用的公务员必须安排在公告的空缺职位上工作。
第十六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任命处级以下(含处级)国家公务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同意后,由任免机关发任免通知,并将任免通知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办理工资、医疗手续。
第十七条 因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或调出国家行政机关,或退休、辞职、被辞退、被开除、受刑事处罚等原因造成职位空缺的,应当及时填写《职位空缺备案表》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职位空缺审核备案确认手续,或不按任职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自行录用、调任、转任的国家公务员,以及自行晋升、确定职务的,一律无效,不予确认职务和兑现工资、福利待遇;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建议对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却不按规定程序或时间办理职位审核备案确认手续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并对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建议对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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