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germany()
整理人: kendya(2000-12-06 00:22:12),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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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互相残害
今年1月16日下午1时许,整整下了一天的雪终于停了,在西安市艺校上 学的13岁刘燕和王静兴奋地在公园里打着雪仗。这时,同学李晓和她的姐姐李 红来了。李晓说:“我姐姐被张玲欺负了,你们一起和我去教训教训她。”正说 着,同班同学冯乐乐也赶到公园,听到李晓的话,马上“仗义”地说:“走,咱 一起去,人多阵势大,吓也吓死她。”
于是,一行5人来到张玲家的院里,这时,张玲做完作业下楼到小卖店买东 西,刚好遇到四处寻找她的李晓等4人。李晓对张玲说:“我们一起出去玩儿吧 。”张玲因不愿意与刘燕、王静、冯乐乐等人玩儿,便婉言拒绝了。
李红赶忙将其他同学叫来,5个尚未成年的女孩儿围住了张玲。李红指着张 玲的鼻子质问道:“你为什么骂我?你还让别的同学不和我玩儿?”张玲急忙辩 解。说话间,冯乐乐上去给了张玲一记耳光:“走,你和我们到李晓家把事儿说 清楚。”
张玲害怕了,跟着冯乐乐来到李晓家。一进门,冯乐乐便命令张玲蹲在地上 ,并警告她说:“以后你要是再敢和李红吵架,看我怎么收拾你。”张玲冷漠地 瞪了冯乐乐一眼,冯乐乐生气了,厉声问她为什么要瞪她,上前又是几记耳光, 然后问:“你有钱没有?”被打得头晕目眩的张玲赶忙说:“有,6块5毛钱。 ”冯乐乐让李红下楼买了两碗凉皮、一瓶啤酒、3块泡泡糖。
冯乐乐吃了一碗凉皮,喝完啤酒,再次兴奋起来。她强迫张玲脱光了衣服, 然后用胶布把张玲的嘴粘住,其余4个少女用皮带捆住了张玲的手脚。冯乐乐用 手打了张玲几下,嫌打得自己手疼,便拿起一条皮带在张玲的身上抽打。一旁的 李红说:“我们让张玲站在阳台上,好好冻冻她。”于是,5个人将一丝不挂的 张玲拉到阳台上。张玲哭着说:“我站在阳台上,别人会看到的。”几个少女一 听害怕了,将张玲推到床上,给张玲盖了一件外衣,怒喝道:“你厉害什么?” 说着,她让另外4个人按住张玲的头、手、脚,自己击打张玲的小腹、背部。
打完后,冯乐乐又生一计。她用针刺破张玲的手指,挤出血来,抹在张玲的 脸上,用口红在张玲的身上、脸上乱涂乱抹,然后在额头上写了个“令”字,在 背上写了个“死”字。
这一切做完后,冯乐乐给两个男同学打电话叫他们到李晓家。两个毫不知情 的男同学一进门看到被折磨得毫无人样的张玲,便指责她们说:“你们太过分了 ,怎么能这样。”说完转身离去。冯乐乐非常丧气,她让王静到楼下取冰给张玲 吃,还让李晓取来一个盆子,两人分别在里面撒了一泡尿后,把冰放了进去,又 加上辣子、味精、胡椒粉、蒜苗等物品,最后,她又吐了一口痰,用筷子搅匀, 逼着张玲喝下去。张玲在胁迫之下,被迫舔了一口,立即呕吐起来。
少女为何这样行凶
惨无人道的折磨一直持续了3个多小时,而此时的张玲已奄奄一息。冯乐乐 等人用冰给张玲擦去背上的口红印后,才允许张玲穿上衣服,洗了脸。之后,冯 乐乐让张玲写下700元钱的欠条,说:“下学期开学以前你必须给我,否则, 我见你一次揍你一次!”
深受凌辱的张玲回到家后,精神恍惚,晚饭没吃就睡觉了。父母以为女儿学 习太累了,也没有多问。第二天,张玲任凭家人怎么催促都不肯去上学。其母发 现女儿表情有些不对,再三追问,张玲才断断续续地说出了一切。
当天下午,张玲父母到派出所报了案。在派出所里,5个少女对自己所做的 一切供认不讳。
1月26日,艺校对参与“116”事件的5名学生作出处理决定:勒令冯 乐乐退学;李晓、李红留校察看;刘燕和王静给予记过处分。
这期间,张玲在父母的陪同下先后到过多家医院就诊治疗,但是,身心受到 重大创伤的张玲仍旧反应迟钝、表情呆滞、不愿见人,更不愿意上学。她每当见 到辣椒、口红、水果刀时,就会紧张得浑身颤抖。
3月15日,西安市精神病院对张玲做出司法鉴定:张玲患有创伤后应激性 障碍。
5月初,陕西省公安厅做出对冯乐乐收容教养一年的处理决定。
悲剧引发的争论
5月12日,张玲将5位少女,以及他们所在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 偿1.8万元医药费,继续治疗费用50万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并公开赔 礼道歉。
张玲的做法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这起案件中除原告、被告之间的辩论外 ,被告之间也就责任问题发生争辩。原告将艺校列为负有监护不利的责任,对此 ,艺校辩称:这样的说法不能成立。第一,校方不是学生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 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的人造成他人伤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原告要求他们赔偿不能成 立;第二,事发当天是星期天,出事地点又不在学校管理范围内,要求校方承担 管理上的责任没有根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校方的诉讼。
然而,冯乐乐的代理人坚持认为:校方应当承担监护不周的责任。虽然事情 发生在校外,但艺校是全日制寄宿学校,收费高,学生入学后,衣食住行都在学 校监护下。许多学生,比如冯乐乐家在外地,一个人在西安上学,家长把监护责 任等于全部交给了学校,应视为校方与各学员家长之间有约定,在校期间,全部 监护责任交于校方。因此,无论是发生在校外或者节假日,校方均应负责任。
这起案件在西安市尚属首例,此案的裁决势必会造成很大影响。鉴于种种原 因,法院的法官们认为学校虽然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他们在接受教育 期间,家长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校方因此承担了临时监护的责任。除教育外,还 应承担起照顾、保护和管理的职能。这种临时监护职责,并不是法定监护人的全 部职责,而仅仅是法定监护人在学生上学期间无法履行的监护职责,校方应承担 临时监护责任。其中,冯乐乐、刘燕、王静家在外地,周日无法回家,艺校疏于 管理,造成学生擅自外出,实施侵权行为,校方过错显而易见,应承担相应民事 责任。冯乐乐在事发时只有13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 的识别能力,作为主要侵权行为实施者,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晓、李红主动协助 冯乐乐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部分责任;刘燕、王静参与侵权行为,亦应承担责 任。
10月31日,碑林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张玲医 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8590.38元;精神赔偿金2万元。其中校方 承担20%;冯乐乐的监护人承担30%;李晓、李红的监护人各承担15%; 刘燕、王静的监护人各承担10%;包括艺校在内的6被告互负连带责任。驳回 原告请求中过高部分,继续治疗费用本案不予处理,待发生后另案起诉。
艺校方面对此判决不服,在一审宣判后当即起诉。
悲剧后的震撼
关于彼此间的责任认定,相信法院自会有个说法,但就这场悲剧引发出的话 题却是刚刚开始。我们的孩子在接受文化教育的时候,能受到多少关于素质、道 德方面的教育?是什么改变了这几个孩子原本天真无邪的心理,而让她们的所作 所为充满了暴力?
事实上,冯乐乐等5人的家长,均已是下岗职工,家里经济状况不好,但他 们因忙于生计无暇照顾及教育子女。13岁少女正处于年幼无知缺乏辨别是非能 力的时期,出了这种事情,追根溯源:一是家庭教育出了问题。一方面是家长平 时疏忽了对子女的教育和防范;另一方面是家长自身未起到好的言传身教作用; 再者是平时不注重与子女交流和沟通,使子女遇到问题不能得到正确的答案,遇 到困难得不到帮助。其实,我们的每个孩子都像千千万万的花季少女一样,爱美 、自尊。然而,当他们的身心出现异常时得不到解释,当他们遇到委屈时得不到 慰藉,家人没有给他们足够的关爱,或者只是一味地责骂与怀疑;当他们爱美与 自尊的天性遭到无情奚落时,谁又能想到他们的人格世界已变成一片荒漠!久而 久之,他们的心里就会发生扭曲,当他们想捍卫自己的尊严时,他们的捍卫方式 会是极端而粗暴,以致做出泯灭人性的举动。
二是学校教育体制的不健全。随着计划生育的逐步落实与完善,我国的独生 子女将会形成一个特别的现象,而在当前的教育模式下,孩子们的学习压力过重 、精神生活单调,尤其进入青春期,孩子的心理极其复杂,极亦受到社会上不良 现象的影响,如果再没有正确的引导,一有契机,孩子们心底无意识的对社会、 对家庭、对学校的不满便会喷薄而出,这无疑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因涉及未成 年人,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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