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canus(ljca)
整理人: gzcop(2003-07-13 23:55:59),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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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23条我见之一:
作 者: 020fbi020(风雨) 2003-07-09 23:19:26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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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一般指危及国家根本利益的行为。世界各国均有立例,
1、同意。我想这就是23条立法重要的法理依据。
大陆的国家安全法篇幅非常短小,只有简单的34条,没有具体明列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主要是规范了安全机关的权利,所以这部国家安全法只能说是安全部门的组织法而已。其他的规定散见于宪法和刑法中,更重要的更明确的隐藏于相关部门的秘密文件里。如此笼统的国家安全法让国家在执法的时候有着更灵活和机动的做法。
2、也同意。我觉得这是很多中国法律的通病。
然而,在法治国家中,如此重要的法律必然具体地把什么是危害国家的行为明确化,所以香港政府就将基本法的23条细化、具体化。
3、同意。我想合理的推论就是23条立法确有必要,应该没人反对要立法了。
国家安全事关国家的主权,一般可以理解为:为了国家的主权和尊严而制定的法律,是为了防外而不是防内,如果国家安全法是为了防内的,立法是防范国民的,那么这就不是什么国家安全!
4、半同意。国家安全不见得就只防外吧?不用说武力推翻现有政府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分裂呢?还有人出卖国家利益呢?这些就不属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如果国家安全法的立法是防范国民的危害国家利益行为,我认为没什么不妥。但我坚决反对任何以国家安全为借口限制人民权利的行为。
“23条”中有一条:有关组织从属于某内地组织,而该内地组织已被中央人民政府藉明文禁令并按照国家法律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为理由禁止运作的,保安局局长有权予以取缔。
那我就具体谈谈我对此条文的看法吧:
法X功、中功、元极功等组织,是以宣传所谓的特异功能,并以佛家的某些说法为幌子以骗人骗物的组织。由于他们均宣传练了这些功法就有特意功能为来欺骗群众,所以在其初期的时候对特意功能有自己看法的我,就对它们骗财骗物的本质看得一清二楚。这些组织的产生其本质就是敛财的!可怜啊,大批失去理想的中国就此迷信上了这些所谓的功法。
当这些组织形成了庞大队伍的时候,中央认为其一统思想受到威胁所以对这些骗子集团开战了。
而被庞大的信众宠幸着的法X功的头目头脑发热错误估计形势,竟然率众反抗,结果法X功组织,被中央政府断定为邪教,要予以取缔。一时间全部的法X功学员受到了政府较严厉的对待,这样就招致了西方大国的微词。
我个人认为:和政府对着干的学员应该得到惩处,而其他被蒙蔽、不知悔改的、但只是练功的学员不应该理会,随他们去便是,毕竟他们只是“练功”并没有做违法的事实啊,他们傻,就让他们傻去。
在美国也有很多这样的邪教,美国政府也是等他们违法的时候才处罚他们的,这才是法治,才是民主、才是人权。这也是习惯于生活在法治社会的香港人的想法。
然而,法X功在香港却是合法登记的社会团体,但如果根据23条草案,现在香港的法X功学员是否会得到大陆一样的处理呢?这就是香港人反对23条的理由之一。
就此条我个人认为:此条的确立并不是什么国家安全,它影响了香港的民主......
5、先不谈这条的合理与否,我只想指出一点:2003年7月6日,董建华宣布,作出三项修订,一、取消本地组织从属已遭中央禁制的内地组织条款;二、有关非法披露官方机密条文,加入公众利益作抗辩理由;三、取消警方在没有法庭手令,也可入屋行使紧急调查的权力。我相信这些修订已将可能的影响减到最低了。
谈到某骗子功,我也想就自己的看法补充三点:一、非常同意你对这种骗子功的性质的分析,就是一帮骗子;二、我倒不认为”中央认为其一统思想受到威胁所以对这些骗子集团开战了“,刑法也有诈骗罪拉,而且美国政府禁制邪教也完全是以其违法的理由;三、某程度上,我很同意你对他们的处理的看法,”他们傻,就让他们傻去“,我也觉得政府的处理手法太过高压;但我认为,西方世界在这个问题上对中国的评论,最少是不公正的。当年美国把大卫邪教一把火烧干净,死了几百(具体数字不记得,见谅)时,我也没见到有多少人强烈抗议啊,更没见到有关教会也在那里叫啊。
说到底,现在说23条是恶法的人太多,至于解释如何的”恶“我看不到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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