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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广新社评】二十三条无失当之处
发信人: wing5008(彼岸风)
整理人: tdaphne(2003-07-06 17:16:04), 站内信件



基本法二十三条在香港引发轩然大波,人们评论纷纷,观点不一,世界各国给予了严重的关注,尤其是一些国外反华机构和法¥功网站嚷的很凶,不断出现夸大甚至编造的事实进行骟动。


对于此广新社的观点是此法本身并无不当之处,人们关注的是法律范围的宽窄和实施过程中的界定,香港人更多的是关心是人权状况是否受到限制。


由于中国的人权状况在不断改善之中(说明了中国人权状况确有未得到保障之处),加之曾发生多次政治运动和公民财产、言论、知情权利受到人为的过分限制,难免出现中央政府借此过多限制香港人权的担心。


但如果仅从立法角度上看:保证国家的安宁是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宪法》开篇即提出了“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可见保障国家安宁并没有被各国否定。
                             

同时美宪法第四条一款规定每个州对于他州的公共法律、案卷和司法程序,应给予充分信任和尊重。国会得以一般法律规定这类法律、案卷和司法程序如何证明和具有的效力。同样,以香港基本法为指导香港立法权应该得到尊重,而不应被其它国家无由干涉。


二十三条提到的作法皆为威胁国家安全和安宁,这样的提法是否仅在中国存在呢?我们审视和各国的部分法律条文后:结果是世界各国都认为类似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并要受到严惩的。仅举几例:

1、各普通法地方仍然保留着这项罪行,原因是“隐匿叛国”行为不应被容许。“国家安全”是国家、社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每一个公民都有责任维护国家安全。假如一个人明知他人正在进行叛国活动,也不去通知政府,将会大大削弱国家对叛国活动的侦察和防御能力。因此英国、美国、澳洲、加拿大等国至今都继续保存这条历史悠久的“隐匿叛国”罪。美规定此罪最高可判监禁7年及/或罚款(《美国法典》第18篇第2382条)。英国则是法庭可酌情判处监禁及罚款(普通法罪行─《Halsbury's Laws of England》)

2、美英各国对分裂国家罪没有明文订立分裂国家罪,但可参考叛国罪的罚则。

3、美英对颠覆国家罪最高可判终身监禁(《1848年叛国重罪法令》第3条)

4、对组织或支持被禁制组织罪,美国最高可判监禁20年及/或罚款(《美国法典》第18篇第2385条);加拿大则最高可判监禁5年(《社团法令》第14条)

5、根据《美国法典》第18篇第2385条(刊印、发布、编辑任何书面或印刷物品,鼓吹、教授他人以武力或暴力等推翻或颠覆美国政府),最高可判处监禁20年及/或罚款,而且在定罪后的5年内,不得受雇为美国或任何政府部门或机构工作。澳大利亚根据《1914年刑事罪行法令》第24D条(撰写、刊印、发表或发布任何煽动性文字,意图造成暴乱或扰乱公共秩序或引起公众骚乱),最高可判处监禁3年。英加等国亦有类似法律。

6、未经授权而披露凭借公职身分或因未经授权的披露等所得的受保护资料根据《美国法典》第50篇第783条及第18篇第798条,最高可判处监禁10年及/或罚款,而且不得出任按《宪法》或美国法律设立的任何公职或具社会名望、可获利益或受人信赖的职位;英国根据《1989年官方机密法令》第1至6条,最高可判处监禁2年及/或罚款(第10(1)条)。


因为中国的人权“前科”,所以有些人往往愿意把美英等国的支持视为评价基本法以至于中国法律合理与否的标准之一,那幺这种看法是否正确呢?而且美英等国对内对外是否有双重标准呢?


例如美宪法也第一条第十款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缔结任何条约,参加任何同盟或邦联。同时美宪法更不允许进行州对中央政府进行武力对抗等行为,那幺美国政府承认台湾和西藏自治区为中国一部分,但是美英等国的作法却是另一套,此处不在多述。


同时,美在保证公民自由、财产等到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但对李文和长达九个月的时间监禁,李文和受到联调局严苛盘问。本案还是只有疑点,找不到任何证 据,可是探员用尽方法威胁李文和,宣称他将失去工作、自由,甚至丢掉性命。这被称为冷战时期美国最重大的国家安全案件,获得首届"王惕吾新闻奖"评论/ 社论类奖项(该奖项唯一入选得奖人)资深专栏作家尼尔森一篇"政治迫害- 李案是民主党执政下的翻版'麦卡锡",他称:李文和虚弱的背脊承受整个美国政府的打击重量。


所以无论公正地从立法依据和根据各国法律来看,二十三条并非中国首创和香港独立实施,因此从立法依据及各国法律借鉴来看,二十三条的制定和处罚在香港是没有失当之处的,也并非是中国政府授意下的干涉港人自由之举,非常正常。


广新社认为审视一条法律的合理公正与否,不应受到各种带有偏见的观点影响,而关键是我们要看在此法律的实施中香港政府是如何认定违法行为的,是否存在无限上纲和借此打压不同政见和公民正当的呼声。


此法既然无失当,人们大可不必大惊小怪。我们相信高度法治的香港政府会能更为公正地实施法律的,同时也希望香港政府能在法律的框架下保证香港公民最大限度的人权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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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刀回炉打锄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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