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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孙志刚之死的根本原因!!
发信人: jinman999999999(剑魂)
整理人: shee102(2003-06-17 23:10:28), 站内信件
      27岁的大学生孙志刚命丧广州收容站,27岁,风华正茂、前程似锦的年龄,孙志刚之死给我们敲响了一记重重的警钟,我们不禁要反思:谁才是杀害孙志刚真正的“凶手”?《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存在是否合理和合法? 

    收容遣送制度由来已久,早在1951年,新中国成立不久,当时在中国的各大城市里,到处都有溃散的国民党散兵游勇,妓女,江湖人,流浪乞讨者等社会无业游民,为了整合社会秩序,政府通过收容遣送等办法,组织其劳动改造或安置转化为正当的从业人员,大饥荒以后的60年代初期,大量灾民流入城市,这期间,收容遣送制度也起到了一定的救济性作用。 

    时至80年代初,我国的改革开发还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农村刚刚实行土地包干到户,于是出现了大批从农业生产中游离出来的闲散劳动力,他们大量涌入城市,这其中不乏有专业乞讨者、逃婚者、逃学的孩子、还有逃避计划生育者,基于这种社会现实,国务院于1982年5月12日发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年10月15日,民政部、公安部颁发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的第二条规定:收容遣送站是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济、教育和收容遣送的特殊性事业单位。而孙志刚正是惨死在这个特殊性事业单位。 

    82年发布的〈办法〉的目的比以前扩大了,此前,我国的收容遣送制度主要甚至唯一目的就是“为了救济、 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而82年发布的〈办法〉补充了一点,那就是“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自〈办法〉正式实施以来,正是维护安定团结这一可以无限上纲的目的,使得收容遣送制度中的强制措施和权力一再被滥用,造成了一起又一起类似孙志刚的事件. 

    孙志刚事件决不是偶然的,在中国的收容遣送站里,也决不止只死了一个孙志刚,被殴打致伤的更是无数,根据那些殴打孙志刚的凶犯的行为中可以推断,其手法之熟练,心态之泰然,职业之习惯,出手之凶残,无处不显示出其明显的职业特点,可以肯定,在此前,这些凶手辱骂和殴打被收容遣送人员已经是习以为常和家常便饭,特殊的收容制度造就特殊的单位,特殊的单位造就特殊的工作人员。 

    我们再从实质上剖析一下孙志刚惨死的第一个原因,〈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被收容和遣送人员的范围: 
(一)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 
(二)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  
(三)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  
    我怎么也想象不出,27岁的大学生,从哪一点能够看出他是乞丐!!他当时是露宿在街头吗?他当时正在乞讨吗?难道我们民警连这一点最基本的判断和辨别能力都没有?如果真是这样,他们怎样去破案?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存在到底是不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另外,〈立法法〉也明确规定对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不能授权国务院而制定。 

    〈立法法〉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八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了解这些基本法律常识以后,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存在是否合理和合法?答案就很容易得出。 

    改革开发20多年了,中国在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中国的入世,随着农村劳动力的大力解放,户籍制度即将进行全面改革,陈旧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不是有点不合时宜?是不是需要修改?我在想,如果作家三毛没有死,当她知道这件事以后,不知有如何感受,她敢流浪到广东去吗?王洛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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