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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
发信人: promised(说)
整理人: tcwindy(2003-05-30 12:03:52), 站内信件
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

 1.法定折旧年限
对极少数城镇集体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省级地税局批准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94)财税字第9号)(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2.中试设备加速折旧
企业进行中间试验,其中间试验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一50%。(财工字[1996]41号)
 3.选择折旧年限
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财工字[1996]4l号)
 4.折旧年限孰短
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 (财工字[1996]41号)
 5.特定机器设备加速折旧
电子生产、船舶工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汽车制造、化工生产、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其他企业的某些特殊机器设备,也可实行双倍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财工字[1996]41号)
 6.重估资产折旧
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可按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提取折旧。(财工字[1996]4l号)
 7.软件折旧
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按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财工字[1996]4l号)
 8.软件折旧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财税字[2000]25号)
 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设备折旧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3年。(财税[2000]25号)
 10.特殊设备加速折旧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国税发[2000]84号)
 11.无形资产折旧
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按法定有限期限与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细则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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