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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检察院,谁将你抛弃![转帖]
发信人: itisgood(鱼鱼哂骆驼)
整理人: gzcop(2003-05-28 01:07:30), 站内信件
检察院,谁将你抛弃![转帖]
作者:s_tiger 摘自:e龙西祠胡同 

    作为检察院的一名工作人员,我不想公开我的名字,但是我将把我对检察工作十几年来的思考写出来,也许这其中不凡苦闷和烦恼,也许我明白如果再这样下去,检察院将会最终被 抛弃,但我明白在中国的法制建设的架构中需要检察院!谁也不会抛弃检察院,除非检察院自已抛弃自己!
        
    暮气沉沉的检察院

    只要你到中法网的检察官论坛去走一下,你就会明白年青的检察官们有多少无奈和悲哀!他们明白再如此下去检察系统终有一天会不复存在,但是他们在关心自己的前途的时候,对着检察院的命运却有着一种无能为力之感!他们不知道左右着检察系统命运的高层人士有没有如此的危机感?

  我不知道我如何评价检察系统的用人机制,但是当我看到法院系统将李国光任命为副院长,将年青的博士黄松有任命为副院长时,我知道我们检察系统无法跟人家比了,近年来我们检察系统确实提一些副检察长,但是多是政工出身,而业务出身的罗辑倒了,杨立新出走了,姜伟还是个公诉厅长,比比法院,一个业务内涵没有达到顶尖权威的班子,在让人忧虑在法治化的大路上如何奋力前进。

  也许,年青的检察官们就从其中看到了失望。

  当第十一次检察长会议提出加强检察机关的司法化减少行政化趋向的时候,我想首先是人的司法化,首先要有一个司法化的队伍,而应该有着一个司法化的领导班子。很庆幸,贾春旺是个老司法,司法工作的规律,他是明白的,也许他的到来将会使检察系统有着新的机遇,但就看如何把握了。
           
    居安思危方为勇  

  也许,检察院刚出身时就是个半人半马的怪兽,作为一个宪法规定的司法机关却生活在行政的阴影下,检察机关的人是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控制的,检察机关用的钱也是由当地的财政 部门 控制的。但是这不能成为检察机关为自己行政性倾向的辨护理由,其实,法院也受到同等的控制,而且笔者发现,就是现在一些西方国家也是由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控制人事,由当地的议会控制司法机关的财政。列年来对于检察机关最大的问题是检察机关的自我定位。

  其一,如何对待尊重地方党委和独立工作的关系。

   现在的检察长哪怕当地开一个关于农业工作的会议也要参加,而关于干部 管理 权限,更是将检察机关的独立办案权受到了考验,比如副厅级的检察院查到一个副处级干部,可能就要看地方眼色了,要有关部门研究研究了,其实司法工作要非司法人员研究本身这样的规定就不理性。但是笔者并不反对对于 一定级别的干部慎重处理,我认为 这样的慎重,应该在司法架构里进行,因此 我想这样的请示应该以下级检察院请示上级检察院为主而不是请示当地有关部门。其实检察机关 是在党的领导 下开展工作的,党完全可以加强条条的领导,来防范块块制约所带来的缺陷。

  其二,如何处理好检察与纪检的关系。

   当前对于检察工作行政化倾向的指责,就是检察机关 具有侦查职能,但是我们考察一下意大利打检察体系我们就会发现,虽然意大利的检察官主导着侦查工作,但是对于其司法性却是没有人怀疑的,其净手行动令世界瞩目,但是并没有影响人们认为其是站 着的法官,因此无论从司法规律还是宪法规定检察系统理应是独立的。

  在反腐败的架构中,检察机关和纪检是并肩战斗的。但是检察院的反腐败工作决不能在完全在纪检的阴影下,检察反腐应该有着其独立性。但是因为干部管理权限擎肘,以及强制措施方面的缺限使得检察系统对于纪检的依赖很大。

  但是这种独立并不应妨碍检察系统从纪检那儿获得必要的支持,比如对于两规的倚重,作为一个时期的特点,借用一点也无妨,关键是度,何必 一概禁止某种形式的联合,纵观各国的反腐败斗争莫不是司法和行政本是不可分开。以色列的反腐败部门国家审计署,香港的廉政公署本身就是行政部门。
       
    内部不搞顺,检察院永远是个跛脚的巨人

   其实,对于检察系统的人员永远为这样的问题困扰:这就是政工和业务,卡死与发展的关系。

  其实对于检察工作来说,政工和业务是鸟之双翼,缺了哪 一点都 不行,但是检察工作目前有过分倚重政工而地于业务重视不够之感。且不说上文提到的政工干部优先使用的问题,而且检察系统抓业务建设的一手太软了,这从检察系统所发的文件中也能看出,法院系统出司法解释,而检察系统出政治文件,从下派工作组,到五好检察院,再到人民满意检察官,一套又一套,扣扣相连环,个个要传达到每个干警,而检察系统的业务建设却有日益弱化之险。现代法治建设在党的领导下进一步深入,但是检察系统绝大多数人还是抱着一部刑 法混 饭吃,对于现代民法理念,对于现代行政的正当程序理念,知道得很少。人们经常听到高法的人娓娓而谈行政经济,民事等方面 的知识,而很难得听到高检院的人谈方面的知识。也许这哏检察系统普遍的对于业务不重视有关。

  不可否认,检察院也采取 了一系列的措施试图加强业务建设,但效果令人怀疑。比如检察官的业务素质考试,且不说这样的考试对于繁忙的基层严打工作的影响,就说那雷声大雨点小,最后范围画好了的尴尬,那肤浅的知识,其实对于干警的水平提高,并没有多大的益处。即使这些 工作最终也是属于政工部门做的花架子,用于摆功可以,效果难说。

   其实检察系统对于业务工作只要重视还是能够搞好的,比如1995年因为《关于惩 治违 反公司犯罪的决定》实施其十四条引起了实务界的混乱,高法遂依主体作了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荒唐的司法解释,而高检察正确的采用了依职务划分的解释,不问主体身份,只要有此职权就构成贪污,而此解释在刑 法修订时被采纳。但是高法在司法解释方面的引人注目的太少了。现在学术界有人主张取消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我想与高检察院无所作为有关。

   关于司法解释,我想高检和高法的分工应该是明确的,这就是高检是执法中遇到问题作解释,而高法是审判中发现问题解释,因为审判具有的滞后性,因此高法的解释也就应该是被 动的针对具体的案件,因此高检的解释的主动性要强一点,其实高检关于黑哨问题的解释,就很漂亮,我解释了你法院不得拒绝审判,如不同意你再解释,但必须依据法律,否则我跟你上人大去!但是我们发现高检做这方面的工作太被 动了,例如证券虚假陈述的问题,检察本应可以解释的,但高法反而主动的解释了。并不是与高法抢解释权,而是人们对于高法过于积极主动的解释称为良性违 宪的时候,我们理应反思检察解释是不是太被动了!

   其二关于卡死与搞活的关系。

  其实,这里面是个方法问题,有的事情,不卡死确实不行,但是卡死也是为了更好的发展,不能一提卡死最终连发展也不要了,这样无异于倒洗澡水将孩子也倒掉了。

  卡死卡什么?我想关键要有针对性,不能一人有病全系统吃药,对于这方面的问题我想也是大家感触最多的事,我不想多说,但是我想卡死这样的举措本身就是个行政性的举措,与司法无缘的,司法本身强调理性和区别对待。

  因此,不可否认检察工作存在着一些停停顿顿的现象 ,就象急驶的汽车刹车过频的后果。以上问题,也许是政治层面的,本人不想多说,只是感到如果更好的注重方式,效果会更佳。    
     
重塑检察形象的展望
 
  什么是司法化的检察院,我想关键是程序的司法化,也就是必须遵从正当程序,一切决定非经正当程序不能作出,这就要求我们检察系统减少主观色彩,充分听取被管理对象的意见,尊重检察人员的独立性,做到执法:惟事、惟法、而不惟上。减少系统外的上命下从,对于系统内的上命下从,也要注重尊重每个人的独立性上。因此强调司法性正如上文所提要强调人的司法性,要重用那些具有现代司法理念的人。

   其二,充分利用好检察系统以司法性为主,但所处的诉讼程序上又有着行政的主动性的特征,主动拓展一些服务于社会的范围:例如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方面,检察系统可以依宪法规定的职权,发布相应的声明,震慑一些试图分裂祖国的人。再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虽然没有普遍检察权,但是对于一些非规范性的文件,检察机关完全可以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就具体的案件进行监督,要求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并可以依公益主动提起。当然反腐败更是一种体现了。对于执法中有疑问的问题:如法律中有关“其他”及“等”的规定,再如法条文中数额不清的问题,高检完全可以先解释。诉讼中我们本身是主动的,爱怎么就怎么,如果 不妥,欢迎 法院结合个案监督,但是你不能剥夺我这种权利。

   其三,我们不必与法院争什么最终审查权,那显然是属于法院的和人大的。

  但是我们也有着我们的一席之地,这就是我们是联系现实与法院的桥,也是宪法作用于现实的桥,更是理性与现实相联系的桥。对于这种程序性,或者中间性的权我们是坚决要的。法院 请你被 动一点手别伸得太长,法官 绝对权力 的时候 也不是好事。现实社会也除无法 无天,我们检察院盯着你呢?搞不好我将你们提上法院,接受最终的审判。  

   综上,检察院不会被人抛弃,除非检察系统自己抛弃自己。  

 (本人声明,本人对检察工作是热爱的,我对党也是忠诚的,欢迎大家对我的观点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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