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lxchuan(青魔手)
整理人: lxchuan(2003-06-03 21:19:19),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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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杜旭东
1,教材246页例题3,题目已经说明取得工会经费的收据,但答案仍然按计税工资来扣除,这是不对的。按《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明确说明是按“职工工资总额”来计提并扣除。
2,教材216页“出口退回的消费税税额,冲减”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帐户,相反就增加了企业会计利润,即出口退回的消费税税额应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个说法有问题。根据《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21号的规定“三、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帐款”,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3,教材27页自来水税率仍然是13%,是个疏忽,和教材38页的第三个问题矛盾。自来水的税率是6%
4,234页的“各种赞助支出不得扣除”,这个说法有问题,这个说法源于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但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颁布后,这条实际已经作废。赞助支出被分解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允许扣除了。今年教材虽然对此做了修正,但是还是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矛盾,没有说明非广告性的支出如何和业务宣传费区别。
5,274页倒数第3行,公式有问题,按“纳税调整前所得”岂不是等于按会计利润计提了?表述有误,应该改为“按未扣除捐赠前所得”
6,教材283页(五)应去掉“福利费”三个字。外资企业已经不允许计提福利费了。
7,教材91页(五)规定“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而《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1997]45号的规定“九、关于初保、分保业务的征税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所以,“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已经作废,应该删除。
8,235页的(五)中的2,"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
以下的(1)和(2)的规定,已经作废,教材仍然收录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口头答复,兼并这个概念税法已经取消,现在只使用合并这一概念,一律按合并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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