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gzlaw(广州律师)
整理人: gzcop(2003-05-28 01:07:24),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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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刚接了两个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昨天去花都会见了案犯。这俩人看来又难逃一死。我对他们个人并没有太多的同情,而且我也被“扑头党”扑过头,被抢过手机、抢过包、甚至还有律师证,但我并不赞同死刑。
今天没事上网,正好看到网易上讨论死刑的问题,就写下了下面这段。
中国近代文化和社会观念难以认可废除死刑。我是律师经办了很多死刑案件。当我看到国外很多国家慎用死刑,废除死刑,甚至我国汉唐以来各朝都慎用死刑。我开始认真想考死刑的价值和意义。
刑罚是对罪犯的惩罚,是对受害人的抚慰,也是维护社会基本价值和秩序的保障。刑罚就必用死刑才足以惩罚吗?伤者就必以罪犯的死才能得以抚慰吗?最关键的是,是否只有频繁地使用死刑才能有利用我们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吗?
我会见过很多死刑犯,他们当中大多数都已经被执行了死刑。我熟知他们的案情,也知道他们的一些故事。在接触中我认为他们大多数从本质上讲,并非穷凶极恶,很多是一念之差、一怒之下犯的罪。有的就是你当场放了,今后再犯罪的可能性都极小。但他们过去犯的罪的确应当受到惩罚,按现有法律的确当死。
兔子急了会咬人,狗急了会跳墙。罪犯只有一死了他会干什么?滥用重刑,只能让罪犯无所顾及地报复社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伤害。
前年河北的特大爆炸案案犯,起因就是因争吵时,一时情急,失手杀了女友。当他知道他要面对的唯一结果只能是死亡时,他就选择了报复。几百人的生命,正是滥用死刑制度的牺牲品。可我们并没有认真吸取教训,就在这一案中,我们为了抚慰受害者,推御责任,大开杀界。甚至将只卖了几只雷管,不知案犯用途的罪犯都给杀了。如果下次遇上类似罪犯,其不小心违法将爆炸物卖给别人造成了后果,那他就已经知道这样的判例,就已经知道这样的结果。他很有可能利用手中现成的爆炸物制造出更大的案件来。
通常我并没有从感情上同情死刑犯,真正的罪犯必须得到惩罚。但理性告诉我们,必须慎用死刑。而且很多犯罪是深层的制度性问题造成了,重典并不能有效的制止。有些岗位如首钢老总,是前仆后继地被杀,某些类形的案件,越杀越多。
英、美、法、德等西方法治国家法律制度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完善,其制度相对理性,慎用死刑甚至废除死刑,并没有造成动乱,反而确保了其社会的平稳发展。
每个国家都有其特色,但每个国家的法律不应用时代的激情、社会的情绪写就。而应当是由充满理性的逻辑编成。
美国一年里被判处死刑,最后被处以死刑的是极少极少的。就是我国明、清,处斩犯人都要三次报请皇帝亲批,三次都通过才能杀。全国一年下来也就杀两、三百人。我国一年处决的罪犯,虽没有官方公布的数据,但要十来个人专门审批死刑犯都一定是办不到的了。
前年河北爆炸案之后,全国严打。各省争相开宣判会、公审会、甚至公捕会(没经法院定罪前,任何人都不能认定有罪,如何公捕?)。开宣判会就得杀几个人,不然没有震慑作用。各省开始比赛谁判的死刑多,谁判得重,谁就加大了打击力度,谁就为社会主义保驾护航了。该杀的要杀,可杀可不杀的自然也是要杀的了,但数量还是不够,开宣判会起不到威慑作用怎么办?
据我所知有好几个省里、市里的领导或亲自或打电话到各自的省高院院长处要求加大打击力度。实际就是要人头!逼得其中一个院长没办法,在有关讲话中号召法官“只要案情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凿,就应从重、从快打击”。这已成为法律界的一个黑色笑话。
我作为律师,我学的课本告诉我。一个国家要发展就应少一些社会情绪化的政治运动,多一些稳定理性的法律制度。死刑制度的废除不仅代表着法制的人性化、文明化,更重要的他是理性化。不将罪犯逼上绝路,对社会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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