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winson8855(下岗环卫工人JC)
整理人: gzcop(2003-05-26 20:18:05),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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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检察权定位
本文已经论证了在民主体制下,其重点在于权力必须制衡,而制衡的方法却并不一定是“三权分立”,其要点在于“分立”而不在于 “三权”。分立的权能必须根据各国实际情况,考虑到历史文化传统。近来关于检察权定位的争论其实是在一个不符合我国国情的大前提下的无谓之争,因为我国并没有实行“三权分立”,而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也不会实行“三权分立”,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的民主法制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沿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和轨道有领导有秩序地逐步进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做法,但绝对不能照搬”。31他在“5.31”讲话中也明确指出我们不搞西方的三权分立。确实,削足适履绝不明智。从历史继承的角度来说,“三权分立”不一定是对我们最有益、最有效、成本最低而效益最高的分权制度。从现行法的角度来说,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仍然有强大的生命力,只要加以改进和完善,完全可以在不对这种宪政体系进行大的变动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的分权制衡。任何的社会动荡、法律制度的大变迁都是一种巨大的成本,甚至大到使社会承受不起。
当然,本文的观点并不是说我国的检察制度是古代御史制度的直接产物,但我国的检察机关属于“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应当说是比较准确的,其权力定位就是国家权力中的监督权,在监督前面加上“法律”二字,则表明了这种监督权是向法律负责的,不是向“君权”、“党权”、“行政权”等等负责。而且也表明了其执法依据和执法范围也是法律,而不是党纪政纪等等。这是一项与行政权、司法权互相独立的权力,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防止行政、司法专断和腐败,同时通过其程序性的权力行使,为立法、行政、司法权之间的制衡架设桥梁(如应当赋予检察机关以向人大的弹劾建议权,以引发由立法机关行使的弹劾权,以此作为对被监督机关的最高和最终的方式),这种目的性也就决定了其内部必然需要垂直领导(我国现在改成了双重领导,效果不如垂直领导好),而对外则要独立。而这种独立于行政权、司法权的监督权恰巧与我国御史制度暗合,这应当成为一种可资利用的资源。当然,这种暗合只是性质上的暗合,在具体内容上还是有很多不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形态的不同、人类历史的进步造成的,我们不可能要求古代的御史具有现代的民主分权意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他们只能是忠于皇权的。我们所注重的只是一种独立于行政权、司法权的国家权力的存在及其行使方式而已。至于现行的行政监察机关,由于其隶属于行政机关,所以只是一种内部监督,与御史制度的传承关系反而较检察权为远,从其行使的效果来看也并不明显(内部监督有其天然的局限性)。明确检察权的定位,对检察的具体制度具有纲举目张的指导意义。例如对反贪侦查权的归属问题,自古以来都是属于监督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一些不切实际的争论是没有必要的。
综上所述,我国的分权制衡实际上是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 “四权分立”实现的,这四权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督权。(军事权是否是独立的第五权,尚可考虑,因不属本文论证范围,从略)。这四项权能分别由人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对于人大来说是,由于它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体现,所以除了立法权外,还宣示和行使着其它的广泛的权力,但在立法权的具体行使上,则也是与其它各项权力互相独立、互相制约的。因此这四项分立的权力是平行并列、互相独立、互相制衡的。检察权的定位就是法律监督权,完全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归入行政或司法权中。当然,由于我国的检察制度是从学习苏联开始,相对于其它权力而言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缺乏必要的准备和研究,对定位问题长期处于模糊状态,对于历史的传承和借鉴更是相当不足,本土资源利用程度不高,因此仍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在理论上也需要处理好与其它几项国家权力的关系和衔接问题。而且监督权本身也存在制约问题,否则同样会走向腐败。但由于这种对行政权、审判权的监督(实际上我国现行法自取消了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权”后,对行政权的监督是相当薄弱的)是一种平等的监督,不是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丝毫不影响行政权、司法权的独立行使。而且“由于程序权与实体权相比,略显柔弱,这就决定检察监督权不可能在国家权力中过于膨胀。‘检察权大于审判权’的担心是完全没有理论基础的。检察监督权以程序性与行政权、审判权相区别、相抗衡,并且在程序性上统率了检察职权的各个方面”。32任何一种权威并不是靠不允许监督来维持的,审判权的公信力的正当来源,应该是审判的公正性,而不是不受监督,否则倒相反会由于不受监督的权力的趋腐性,而丧失公众的信任。并且在防止监督权滥用方面,我国历史上积累了大量的有益经验可资借鉴利用。这里只存在怎样完善各权力资源配置的问题。我们完全不应该因为这种担心而否定监督权的有益性、合理性和现实性,正象我们不能因同样的担心而否认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一样。
---- 法者,系天下之仪表,国家之权衡;亦为民治之根本,维权之公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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