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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人: tcwindy(2003-05-19 09:17:48),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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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日报
按装修款5%综合税率委托街道代征
本报讯(记者黄玉妹)市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市地税局有关通知,决定今年7月1日起执行私房装修税征收办法,并将私房装修税、私房租赁税委托给各街道(镇)代征。
私房装修税的征收对象,包括新开工及尚未完工的装修工程,由业主负责向从事装修工程的纳税人扣缴。凡对市区和县(市)城关范围的私房(包括住宅与经营性用房)及我市范围内的别墅进行装修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房屋装修税收。对已纳入地税局正常管征的单位或个人,不重复征税。廉价房的装修暂不征税。
对能准确提供装修款额的纳税人,可按实际装修支出款额计征。对不能准确提供装修支出款额或装修支出款额明显偏低的,由代征单位按不低于地税部门核定的最低计税额进行核定计征。即:(1)对房屋单位售价在1900元(福州市经济适用房价格)以下的住宅及二次装修的房屋、经营性用房每平方米不低于200元计征;(2)对单位售价在1900元(含1900元)至4750元(经济适用房价格的2.5倍)的住宅,其装修款按每平方米不低于400元计征;(3)对别墅及单位售价在4750元以上(含4750元)的高级公寓,其装修款每平方米按不低于600元计征。对拆迁安置房装修的核定档次,按其超面积部分的市场售价比照上述核定办法计征。房屋装修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地方税费。为方便街道代征,可采取按5%综合征收率的办法征收,其中营业税3%,个人所得税1.67%,其他地方税费为0.33%。
凡有房屋租赁行为的个人,均为房屋租赁税收的纳税人,都应按规定缴纳租赁税收。私房租赁税涉及8项税收:房产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我市对私房租赁税采用综合征收率征税办法,即:每月租金收入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按4%的综合税率征收;在1000元以上的按8%的综合税率征收;在4000元以上的按9%的综合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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