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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人: lxchuan(2003-05-04 17:10:04),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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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粮油公司为解决职工的住房困难,于2002年2月采取“以地换房”的办法,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建房。2003年1月,该公司如愿以偿地换来了新房,谁料却因换走国家税收于近日双双被补税罚款。
该粮油公司系国有企业,职工人数较多,住房紧张一直是困扰该公司的一大难题。为解决职工的住房困难,公司领导下定决心再盖一幢职工宿舍楼。公司苦于资金无着落,于2002年2月经履行手续,将公司一块闲置空地的使用权出让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作价100万元,双方协定合作建造一幢住房,建成后以5∶5的比例分成。即:粮油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地产开发公司50%的住房。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2年3月动工兴建,建设该幢住房共投入资金100万元,并定于2003年1月竣工。竣工后按协定将50%的住房交付粮油公司,其余50%的部分对外销售,同时已向当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了建安营业税和售房收入营业税及其他税费。从以上情况看,其账务处理及纳税情况似乎很“合法”。
该县地税局于近日在组织对房地产开发公司200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采取经查账调阅有关合同协议、到实地进行现场调查、询问财务人员等方式,从中发现两方在纳税方面皆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一方面,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粮油公司以土地使用权的代价换取50%的房屋,表面上看没有取得收入或增加财产价值,实质上发生了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即50%的土地使用权的应税行为;另一方面,出资建造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50%的房屋为代价,购得50%的土地使用权,实质上相当于向对方销售了50%的不动产———房屋。于是,地税机关遂根据《税收征管法》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分别对两家作出了税务处理和处罚的决定:一是对粮油公司有偿转让50%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征5%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及其他税费共计2.725万元,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二是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分给粮油公司的房屋,按有关规定核定其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63万元,予以补征5%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其他税费计3.43万元,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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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是鱼,怎能了解鱼的忧愁.
鱼不是鸟,怎能了解鸟的快乐.
鸟不是人,怎能了解人的无知.
人不是鸟,怎能了解鸟的自由.
鸟不是鱼,怎能了解鱼的深沉.
鱼不是人,怎能了解人的幼稚.
你不是我,怎能了解我的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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