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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俏象权的司法解释。。。。。。。。
发信人: arai(车车~潜水完毕)
整理人: glonely(2004-03-21 16:20:37), 站内信件
   公民依法享有俏象权,任何单位个人团体都不能以各种形式随意使用。

单看这一条就可以清楚知道,不论是否商业行为,褒或贬,只要你是未经过

被拍本人同意就用任何方式使用他人俏象,你就可能构成侵权。问题就在于

俏象权本人是否对你的使用提出异议。再根据审判机关不告诉不理的审判原则,

只要你使用的俏象,他本人没提出异议,或者不知道,那么你就可以使用。。。

当然其中引发的问题很多,就例如鲁迅的肖像权,家属认为他们要收钱。就好似

有人并非俏象本人提出异议,是家属或者最亲,就要小心了。

   不过,这些基本都是多余的了,贴得上来不是人家不知就是默认允许的了。

只不过一直流传的非商业就可以不太准确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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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繁华的城镇,在寂静的山谷 人民警察的身影,陪着月落伴着日出,神圣的国徽,放射出正义光芒,金色的盾牌,守卫着千家万户,啊 我们卫护着祖国的尊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在欢腾的海岸,在边疆的水路,人民警察的身影,披着星光沐着晨露,崇高的理想,培育着高尚情操,严格的纪律,锻炼着坚强队伍,啊 我们卫护着祖国的尊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闪光的车灯划破黑暗的午夜  引擎的啸声打碎黎明的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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