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huanma888(幻马)
整理人: stormyboy(2003-02-14 23:02:55),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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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现代社会已经是“神探亨特”取代了“福尔摩斯”
对于中国的“私人侦探”行业,百姓街谈巷议、媒体各种报道越来越多——它逐渐成为我们社会中的一个热门新兴事物。
18、19世纪,私人侦探的作用很大,在过去的一些西方小说中,比如《福尔莫斯探案集》都提到了私人侦探,他们对某些案件进行侦察、提供一些商业性的服务。但是到了现代社会,从世界范围来看,任何国家在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对于犯罪的侦察等方面,均由政府来主导——今天,我们看到,对于犯罪的侦破,已经是“神探亨特”取代了“福尔莫斯”。
中国社会当然非常特殊:我们的政府是借鉴了一些西方的模式逐步建成并完善的。政府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联——政府如何维护社会秩序,还处于不断摸索之中。就目前的法律来说,并没有对于私人侦探行业加以禁止的规定,所以按照法治的理论,法律无明文禁止意味着公民可为。所以我们不能认定它是违法的,相反我认为私人侦探行业是合法的。但是,作为一个合法的行业并不能说明它所作的任何事情都合法,我国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中都承认公民人格尊严并加以保护。如果私人侦探在执业过程中,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包括个人的安全、人身自由、隐私权,当然要为其违法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公民对于“侠客”表现出超乎寻常的渴望,就意味着社会秩序出现了问题。
现有的体制不能有效的维系社会秩序是私人侦探行业存在的原因之一。
现有的司法力量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不是所有的侵权行为都得到了有效的司法矫正(有时候是因为效率过低,有时候是因为代价过于高昂),这样会造成当事人对法院的审理结果无法做出确定的预期性。举个例子:当当事人和他的律师对所得到的判决进行研究的时候,发现由于法院设置的地方化、司法腐败等原因,他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并没有得到保护,于是他会觉得司法保护不如通过私人力量的保护有效,这时候他就有可能去求助于私人侦探。私人侦探有可能被用来讨债、解决经济纠纷等,这种倾向明显是把我们的社会秩序拉向早期的村民社会的情况——TAKE LAWS TO ONE’S OWN HAND——社会秩序的维系要靠私人力量了——这在现代社会是相当可怕的。更加令人担忧的是,随着私人侦探行业的兴起,一些地方的黑社会力量开始抬头(黑社会犯罪最近在媒体中不断报道),在东南沿海一些开放地区,解决经济纠纷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这种地下的、黑夜里的一些行为。这是值得我们重视的。中国历史也好,西方历史也好,都证明:在一个社会中,如果公民对侠客表现出超乎寻常的渴望,就意味着社会秩序出现了问题。
国内企业信誉的下降也给私人侦探行业提供存在、发展的可能。
企业是否足够重视自己的商誉、必要的企业登记制度、经营状况的公布制度是否足够好,都是问题。其实目前许多在我国认为是商业密秘的情况,在国外并不构成商业秘密(比如小股东有权利要求企业公布自己的经济状况,这种公开制度对于股东的投资非常重要,他们需要凭此决策是否对一个企业进行投资。如果这也构成商业秘密而不进行公开的话,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常不利)。前些日子同达律师事务所组织了一次关于企业信誉问题的研讨会,非常好。大家都感到中国的企业确实存在着信誉不足的问题,夸张一点说:在此方面“中华民族到了危急的时刻”。世界上别的国家不信任中国企业,中国国内企业之间相互也不信任。现在世界上一些银行对我国企业信誉的评价非常低。中国古代对信用是非常重视的:“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一个如此讲求信用的民族到了这个地步,是很可悲的。思考一下,造成这种状况主要有如下原因:
首先是因为产权制度的原因。国内没有明确的产权制度和一个对私人产权进行有效保护的法律环境,一个企业就无法作大,这是一个老问题。近代以来为什么日本就会产生许多大企业,中国总是小打小闹?我发现大的私人企业的形成需要一个很好的法律环境。至少一个人要把自己的企业作大,他需要有这样的信心:扩展自己的资产、把自己的企业作大之后,不会因此而成为革命的对象。实际上我们的传统正好相反:一个人的财富增加了,就如猪羊被养肥了。最讲求信用的企业,往往是很关注利润的企业,而投资者、经营者关注利润,就意味着企业与自己的生计是密切关联的,这时候他们会非常重视自己的商誉。最不讲商业信誉的企业就是地摊似的企业,我们在相当长时间的产业政策似乎使得国内的企业变成了小地摊,令人遗憾。中国目前的宪法、法律非常尊重私人权利,但是在具体运作中,私有企业生存环境仍然极其恶劣;国有企业由于体制上的缺陷,不能够形成一种对商誉非常重视的体制性的背景,这些方面有待努力的地方非常多。
其次是因为政府对经济的过多干预。企业发展有其自身规律,因此企业有自己的计划和追求,政府并非如此。有时候政府的地方保护,使得外地企业无法与本地企业进行正常的经济交往。
再次就是在司法过程中也存在着地方主义情况。这种情况下,司法系统不能有效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有时候,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奇怪的口号,比如“法院既要追求法律效果,又要追求社会效果”,对于这里所说的法院应该追求的社会效果的内涵,我并不清楚,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追求社会效果的行为与司法系统行使司法权行为的逻辑是不同的,二者无法并列。于是出现了一些现象,比如:该破产的企业不能够破产——因为这是“社会效果”不允许的;应该本地企业败诉的案件,结果并非如此——因为涉及到“社会效果了”。另外还有许多其它因素会影响的司法的公正性,而如果法院判决案件明显背离法律,等于对社会作了这样的昭示:既然你们可以背离法律,可以不忠诚于法律。那么……
社会管理并不一定都要依赖政府进行
在私人侦探行业的弊端与益处还没有充分展示以便于我们对其进行规范的情况下,对它做出应该取缔或者扶持的决定还为时尚早。很明显,私人侦探是以商业的逻辑去做对社会秩序有着非常重大影响的事情,处理的好的话,是非常有效率的。它与政府行为不同,政府为公民服务是不收取费用的(不应当收取费用),同时政府与公民之间并无私人侦探与客户之间的那种契约关系,私人侦探在某种程度会弥补因此而造成的政府工作效率低下的不足,从这个层面上看,私人侦探的出现可能与政府(比如警察)产生某种竞争,福尔莫斯永远瞧不起苏格兰厂。如果私人侦探能够获得社会的良性评价,我相信对警察的工作会产生一种触动,并且也许会树立这样一种观念:社会管理并不一定都要依赖政府进行,作为社会成员,我们自己同样是重要的社会管理力量,我们自己可以组织社会秩序,不能一味依赖国家权力、政府权力。其实,国家权力过多渗透到社会生活,不一定是一件好事。
目前,我们不妨持着建设性的观察态度,不应该完全通过媒体极端化的报道过早得出某种结论。
来源:中评网。
http://www.china-review.com/execute.asp?path=/content_files/sirenzhentan4.htm20010125/sirenzhentan4.htm&luntantitle=漫谈“私人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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