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chanceroad()
整理人: 1101234(2001-05-11 23:37:46), 站内信件
|
为何再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 孙佑海
一、为什么要再次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是 1987 年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 1995 年 8 月第一次修
订的。为什么在这么短的时间里,再次修订这部法律呢?这个立法行动至少 表明了以下几点:1、以李鹏同志为委员长的全
国人大常委会,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高度重 视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2、从客观情况看,全
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依然居高不下,有的污染物——如沙尘污染还有上升 的趋势。现行的大气法,由于制度方面的不完
善,在解决上述污染方面显然难有大的作为。为了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下达 的治理大气污染的任务,不少地方强烈要求尽
快再次修改大气法。3、随着我国短缺经济的逐步解决,社会各界在解决“十 五小”等问题上的意见趋于一致,使我们有能
力采取共同行动对付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4、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对于维护 人民的身体健康、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是有益
的。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理由
(一)对重点城市的大气污染防治提出了新要求
我国现有 668 个城市,城市人口约 4 亿人。在实行环境统计的 300 多 个城市中,70% 以上处于或者超过了大气环境
质量三级标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城市大气污染严重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 象。要求这样多的城市在短期内明显改善大气
环境质量是不现实的。新法除了对所有城市都作出了控制大气污染的规定外 ,把要求重点放在了一批重点城市上,规定这
批城市限期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新法规定:1、重点城市要限期达标。国务院 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
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2、对“未达到大气环境 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 准。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
并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或者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按期实现达标规 划。”3、这批重点城市所管辖面积也很大,因
此在大气污染治理中也要有重点地进行。就是先抓人口集中的市区,在这个 区域达到要求以后,再逐步扩大治理范围。为
此,新法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划 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限期停止直接
燃用煤炭,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电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4、 对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个城市的
环境质量如何,关键在政府,关键在于以市长为首的人民政府是否真正重视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为此,新法第四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 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二)对燃煤污染加大了控制力度
目前,我国城市能源消费仍然是以煤炭为主,一般占整个能源消耗的 7 0-80%。以北京为例,年消耗煤炭达 2800 万
吨,而且所用的煤炭大多是高硫、高灰分的煤炭,由此直接燃烧就排放出大 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致使城市大
气中的三项污染指标长期居高不下。为此,新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修改 或者增加了规定:1、在不能采用清洁能源、而
必须使用煤炭供热的地区,要发展集中供热。并且“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 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以防止小锅
炉浪费能源,污染环境。2、对大中城市的饮食服务企业,要限期使用清洁能 源,不准直接燃煤,对未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污
染燃料区域的大中城市市区内的其他民用炉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 其他清洁能源,禁止燃用原煤。3、对防治火电
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排放二氧化硫提出了比较严格的要求。我国火力发电厂 的主要原料是煤炭,污染严重,因此,要促进
其下决心治污。新法规定:①对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 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
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 放、除尘的措施;②在“两控区”内属于已建
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要按 照国务院的规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
务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4、取消了现行法中可以在城 市市区内新建火力发电厂的规定。
(三)严格控制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物
到 1998 年底,我国机动车的保有量已经达到 1400 万辆,预计到 201 0 年将增至 4900 万辆。目前,一些大城市机动
车排气已经成为主要污染源。据测算,北京市大气中 74% 的碳氢化合物、6 3% 的一氧化氮、50% 的氮氧化物来自机动车
的排放。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控制,新法将防治机动车船污染单独作为 一章,从机动车制造、在用车使用和维修、燃
油质量、监督检查等几个环节,分别作出了规定。
1、对新机动车船提出严格要求,增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 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机动车船。”
2、对在用机动车,规定“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 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机动车维
修单位应当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 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燃油质量是防治机动车污染的关键,为此新法增加了规定,“国家鼓 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 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
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
4、新法强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检查,从年度检查和日常检查两个 方面入手,一是要求取得资质认定的年检单
位,要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二是授权环保部门可以在 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
进行监督抽测。
5、如果省级地方政府要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或 者规定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并对其进行改造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四)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目前我国北方城市大气总悬浮颗粒物的 50% 来自扬尘,今年频频发生的 沙尘暴使扬尘污染更加严重。新法从三个方面
规定了防治措施:
1、防治沙尘污染。强化了原有的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 种草、城乡绿化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
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2、鉴于建筑施工是城市扬尘的重要来源,新法规定:1)城市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绿化责任制、加强建设施工管理、控
制渣土堆放和清洁运输等措施,提高人均占有绿地面积,减少市区裸露地面 和地面尘土,防治城市扬尘污染。2)在城市市
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 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3)国
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扬尘污染的控制状况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 治考核的依据之一。
3、对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 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
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 定要求的,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五)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在审议时一些委员提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仅仅依靠“管卡压” 是不够的,还要为环保工作找出路。应当一靠
管理,二靠不断采用新技术,从长远看主要靠采用新技术。要积极开发、利 用无污染、少污染的新能源,推广洁净煤技
术,鼓励和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为此,新法增加了规定:
1、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 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
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2、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 使用低硫分、低灰分的优质煤炭,鼓励和支持
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科技日报(2000-05-16)
http://www.fon.org.cn/NEWS/n16.htm
-- ┏━━━━━━━━━━━┓
┃绿色---就意味着悲哀吗?┃
┗━━━━━━━━━━━┛☆小路路☆
※ 来源:.月光软件站 http://www.moon-soft.com.[FROM: 202.103.121.14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