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chanceroad()
整理人: 1101234(2001-05-11 23:37:32),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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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3年至今,中国已经制定了为数众多的环境保护法律文件,其表现形式多种 多样,内容和任务各不相同,其制定机
关以及法律效力也不尽一致。从整体看,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相互联系、比较协 调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它是由宪法关于环
境保护的规定、环境保护基本法、其它以保护自然资源和防治环境污染为宗旨的 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国
际条约所组成的一个完整而又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
中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对环境保护作了明确规定。第26条规定:“国家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
其他公害。”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 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
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在第10条、第22条还有相应规定。宪法的这些规定,明确 了国家的环境保护职责和任务,构成了环境
保护立法的宪法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在环境体系中占 有核心地位,它对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作出了
全面的原则性规定,是构成其他单项环境立法的依据。该法不仅明确了环境保护 的任务和对象,而且对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和制度、保护自然环境和防治污染的基本要求以及法律责任作 了相应规定。
环境保护单行法是针对特定的资源保护对象和特定的污染防治对象而制定的 单项法律。这些单行法也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委
员会制定的。它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目前主要包括森林、草 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
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水土保持法8部法律;另一类为污染防治法,目前主要 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以防治
海洋污染为基本内容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三部法律。
这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而由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环境保 护规范性文件。它分作两类,一类是为执行某
些环境保护单行法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水污 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为了实施海洋环境保
护的规定而制定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般 舶作业和海上倾废污染海洋环境的5个条例;
另一类则是对环境保护工作中没有相应单行法律的某些重要领域所制定的条例、 规定或办法,如国务院颁布的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条例、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 暂行规定和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行政法规
还包括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某些具有一定规范性的决定和通知,如国务 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家环保局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意见报告通知等。到1993年底。 国务院已经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环境保护行
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共计23件。
这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的环境保 护规范性文件,它以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和行
政法规为依据而制定的,如国家环保局1992年7月3日发布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 记管理规定》。在环境管理实践中,对某些
尚无相应法律和行政法规调整的领域也相应地作出规定,如国家环保局1990年6 月22日通过的《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现仿有
效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有26页。
根据中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较大 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
制定了大量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较大市及 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也制定了大量的环境
保护地方政府规章。这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都是以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法 律或行政法规为宗旨,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
殊环境问题为目标,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上海市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源保护条
例》。据统计表,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已逾千件。
各类环境标准是中国环境法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环境标准有国家和 地方两级。国家级环境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级环境标准由省一级人民政府制定,并须报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标准化法实施细
则》明确规定,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大多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也规定, 违反环境标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中国的环境标准主要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样品 标准和方法标准,还有某些环境保护的行业
标准。截止1992年底,国家一级的各类环境标准已达263项,其中多数为污染物 排放标准和方法标准。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维护国家的环境权益,同时也承担应尽 的国际义务,中国先后缔结和参加了《保护臭
氧层的维也纳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以及《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
等29项环境保护国际条约。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这些经过批准和加入的条 约、公约和议定书,与国内法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环境保护法》第46条还规定,如遇国际条约与国内环境法有不同规定时 ,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
保留的条款除外。
http://www.mweb.com.cn/hubdoors/0011/article.asp?article_id=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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