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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海洋石汕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发信人: dionxin()
整理人: (2000-03-04 16:37:58), 站内信件
    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

    理由如下:
   1、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国家法律已明确规定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项目主管
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
境保护法》第十条“开发海洋石油的企业或其主管单位……应当提出海洋环境影响报告
书......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2、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国务院行政法规也有明硼规定(见《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按照国务院
关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
理条例》第四条“企业或作业者在编制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海洋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国
家海洋局和石油工业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组织审批。”)。

   3、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11月18日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务会议上给
总理的汇报材料《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这
些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在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
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己有具体规定。”(即《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
条例》第四条,具体条款见理由之二。)因此,草案规定:“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三十
二条)。”
    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报办理环境保护
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理由如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已
由明确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验收合格……”。
    国家海洋局作出《海洋油(气)田开发工程环境保护有关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是
不妥当的。该《规定》与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若付诸实施,
将会造成对海洋石油开发项目的重复主管和重复审批,导致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上的混乱。这还将影响到中外合作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批进
度,导致中方作业者的违约责任,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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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onxin (二恶英) 共上站 237 次,发表过 20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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