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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抛砖引玉
发信人: 24566999(☆〓星哥〓☆)
整理人: sayrainly(2003-01-09 18:49:34), 站内信件
原文刊登在《亚太经济时报》,
2001年12月9日的B2版,
我把他张贴上来,
希望大家在此能给点意见,
虽然这事已经是少见多怪了,
但是多少还是想让大家都知道这么回事,
多谢大家~~ ————————————————————————————————————————————————————————————————1999年12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分行天河支行的储户廖明金,到银行取款时发现原存折
上的301486.76元只剩下1486.76元。当时,廖明金惊呆了,刚开始还以为是电脑故障,被千年
虫吃掉了,却怎么都不敢相信眼前出现的是事实。后来经查询才知道是有人仿造自己的签名取
走了30万元的巨款。脑子快要爆炸了的她,马上到广州市天河公安分局刑警队报案,当时是由
经侦科受理了此案。
事后,储户廖明金想到与银行私下协商,希望得到妥善解决,但未有结果。没办法,廖明金
愤然将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分行天河支行告上了广州市天河区法院。
廖明金一审辩护刘律师认为: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天河支行编号为0105832的印签卡,说
明储户廖明金在6904---000321503帐号上同时留有“廖明金”的签章和签名字样,因此,支票
使用时,必须同时审查印章和签名;并且VIV05510848号支票上的“廖明金”的签名与  留底
的签名明显不符。银行方也没有严格履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条第一款
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银行职员未审核签名便给予兑付,
其肯定是要付一定责任的。再者偷来的支票只能是空头支票,只有盖章而没有签名,而就是盖
章了没有写数字和签字,这张支票也是没用的。从职业道德上来讲,兑付如此巨款,理应与储
户电话联系,如果这样做了,背书上写的“杨清水,潮阳人”,足可怀疑了,如果这样也绝不
会出现现在的状况。
天河区人民法院则根据法律认为:1995年10月24日,原告在被告处开立个人支票帐户,帐号
为6904---000321503并留有密码。原告在1998年12月30办理了个人支票手续。被告核对后才给
予对兑此30万元巨款的。签定结果则说明签章是真的,签名是假的,这毫无疑问。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第三款规定: “票据上其它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不辨别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第八十九条规定: “支出票
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虽然与预留的签名不符,该结果是通
过专业技术签定得出。从被人“冒领”支票上的签名来看,并非明显不同。对于非明显不同的
签名,不是能以一般方式就能辨别真假,所以银行尽了自己的义务。而身份证的核对只要人和
身份证都相符就完成了形式要件的审查义务,故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上的规定
,并无过错。因原告以被告未能核对签名,有重大过错,理由及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结果下来:原告败诉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7010元和鉴定费1000元。
廖明金不服判决,认为自己是有道理的,于是在2000年的4月份,当事人廖明金上诉至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希望能挽回自己的损失。
廖明金的二审刘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条形式要件上的规定,银行
职员在兑款时应看清签章与签名是否一致才能给予付款,否则,该支票VIV05510848就是张无
效的票据。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支付结算法》第124条
也规定: “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无论签名如何相似,假的终究
是假的,假的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再者银行职员的基本素质是很专业的,正因为他们的疏忽
大意,才致使该无效支票承兑;还有就是据银行的一般惯例,储户要取款时会要先预约,而这
 “廖明金”签名字样被告没有在认真地核对的情况下就那么轻而易举地在几秒钟之内把如此
巨款取走,这实在有点夸张。而且支票上明明写着用途是购车,而且是一次性付款,并不是由
储户去取钱购车而是一个潮阳人,这难道不谎谬吗?
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上诉人签发的支票,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被上诉人在见
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票据关系依法成立并
有效。上诉人在开立支票存款帐户时, 留了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签,并设定了取款密码, “
杨清水”持真实去票,真实签章,凭密码要求兑付30万元现金,被上诉人在认真核对并不妥才
给予付款的。虽然签定支票签名,签定出结果是假的,但从表面上看到并非明显不同,非专业
技术签定无法识别,所以被告已履行了形式要件审查的义务,因原告对支票管理的疏漏才导致
 “杨清水”持签章的支票,凭密码支付了款项。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处理恰
当,予以维持原判并由原告承担二审案件的受理费7100元。
二审判决原告败诉,维持原判。受理费用由原告承担。(后我们到中院找受理此案的审判长
,该人已辞职走了)
一审、二审都败诉,这突如其来的噩号,使她的生活陷入了困境。也许她的生命注定要与 “
官司”打上交道。为了追回自己的损失,廖明金再次申诉,多方奔走,又开始走上一条漫长艰
难的法律道路。一年多以来,她整个人瘦了一大圈,面容憔悴的她,让她更坚信法律是公正的
,希望能通过法律挽回损失。
现在银行方因分支行合并,人事变动大,我们已经找不到当时的主要负责人。
但从1999年到现在快两年的时间里,本案始终没有一个了结,各自都坚持自己的观点。我们
只能希望公安局尽快破案,早日把罪犯绳之以法。一场有关法法律的争论,我们不知道谁是谁
非,但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更希望我们中国的法律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我们期待
着中国法律进一步完善,法律条文更加细致,使得社会多一份安宁。我们也希望廖明金能在法
律道路上越走越宽,尽快挽回自己的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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