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aaa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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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人: aaa234(2003-09-25 10:07:07),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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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另一方面,在我国实现工业化的相当时期内,在国内产业还缺乏国际竞争力的情况下,仍需关税的保护职能发挥作用。处于这样的两难境地,我们有必要引入有效保护率理论以强化关税的保护作用。关税的降低并不一定意味着对行业保护程度的降低,根据有效保护率理论,应该用有效保护率来衡量保护的效果。在全面降税时,只要产出品关税下降的幅度低于全体投入品加权平均下降幅度,有效保护率反而会随着关税降低而升高。表2显示了1992年与1997年我国关税有效保护率。
从保护程度来看,我国对制成品的保护要高于初级产品,这有利于我国稀缺的矿产资源和原材料进口,以促进我国加工工业的发展;对消费品的保护要高于资本品,这有利于我国引进国外先进设备促使技术升级;另外,我国把幼稚产业(如汽车)和出口优势产业(如纺织和服装)都列入了高保护范围。
可以看出,我国对产业关税保护水平的确定存在以下问题:(1)从关税的名义保护率与相应产品或部门的有效保护率比较看,根据国际经验,在名义关税率不变甚至降低的情况下,提高(至少保持)关税有效保护率的潜力还很大。经过几次关税调整后,至1997年10月22个可贸易产品部门形成的关税有效保护率为21.3%,仅仅比名义保护率高出4.3%。其中,有6个部门产品的有效保护率低于名义关税率。例如,采掘业的负保护虽然有利于利用国外资源,但对国内的生产部门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按照有效保护理论,如果要对国内的某一行业进行保护,除了提高其名义关税率外,还可以通过降低其投入品的关税率实现有效保护的提高。因此,在降低这些产业的关税时,可适当降低它们生产所需投入品的关税,以提高其有效保护程度;(2)关税有效保护结构的优化与国际贸易比较优势的动态变化还不十分相适应,对于幼稚工业给预告保护是有针对性和时间性的,强调经济合理性的递减保护,对于纺织这种已有较强竞争力的成熟产业应逐步撤销过度的贸易保护,把重点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转移;(3)中间投入品的降税幅度较小,甚至小于某些制成品的降幅,这不符合有效保护率理论(进口初级产品、半制成品(中间产品)到制成品是随加工程度的深化而成阶梯分布,关税应当循此加工深度的提高而相应升级。这种关税升级的状态,可使有效保护率一般高于其名义关税率)也不利于制成品的保护;(4)结合关税税率表,还可发现大部分产业随名义税率的降低,有效保护率也大幅降低,这表明在各产业内部,降税结构不是合理的,即投入品的降幅小于最终产品的降幅,导致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随关税降低而降低。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降税过程中已经运用了有效保护率理论,但还存在不足。应先综合考虑产业政策、产业竞争力,就业和税收等各方面因素,确定各产业的保护水平,以此为基础进行有目的的降税。在关税结构上,除了在总体上要保持最终产品的降税幅度要小于投入品,还要在各产业内部保持这一规律,以使我国的关税水平和结构合理化,在名义税率降低的情况下,保证某些重点行业的有效保护水平不降,少降甚至提高以强化关税的保护作用。
2.以非关税手段作为辅助性措施。
关税手段虽然在贸易保护方面具有明显的作用,但其保护还会受到诸如汇率变动、国内外供给和需求的变化、国际贸易经营方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税率的调整也要经过较为烦琐的立法程序与手续,并受到有关国际协定的约束,因而较难在税率上进行灵活调整,从而难以起到较为迅速、直接的保护作用。这就决定了在进行贸易保护时除采用关税手段外,还应运用非关税手段。非关税手段的确比较迅速和简便,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能随时针对某国的某种商品采取或变换限制措施,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同时,非关税手段较为隐蔽和复杂,使外国商品难以适应和对付,从而有效地限制进口增加,也不易受到对方国家的报复。
虽然,严格而言,它在WTO中属“非法”之列,但随着各国在关税税率大幅降低之后,在“公平贸易”、“战略贸易”、“管理贸易”等的幌子下,巧妙地采取各种限制进口数量的措施对国内市场进行保护。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关税税率日益降低的情况下,也应利用符合国际惯例的非关税壁垒来适度保护自己的民族工业的发展。
目前中国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的主要问题是:非关税限制措施过多,手段的运用不尽符合国际规范,缺少透明度;管理措施未法制化,缺乏平等竞争机制;人为因素多,随意性大; 政策统一性差,重复交叉严重。为此,中国应减少非关税措施,规范管理手段,建立统一、透明、科学的非关税管理制度。具体地说,应以世贸组织的基本规定为立法原则,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目前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并为WTO所允许的非关税措施主要有:
◆反倾销反贴补措施。进口国可针对出口国产品获得补贴的现象或对本国市场进行倾销的情况,采取限制措施,这是WTO所允许的,美国,加拿大和欧盟都有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律。
◆进口数量限制。允许成员国为保障其对外金融地位和避免其国际收支恶化,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制定限制进口的商品数量或价值,只是要按明令公布的法律行事。
◆ 海关估价制度。
这些自由贸易的例外,使得WTO缔约国在履行促进贸易自由化的义务的同时也保护了本国民族工业,从而推进本国经济发展。
来源:http://www.xminfo.net.cn/xmkj/2001/5/20015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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