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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入世”意味着贸易政策的重新定位(1)
发信人: aaa234( )
整理人: aaa234(2003-09-25 10:07:07), 站内信件
  面对势不可挡的经济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的浪潮,中国加快了对外开放的步伐。对外开放的扩大无疑提高了中国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耦合度,使中国经济发展在更大程度上纳入了世界经济发展的轨道,有利于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对近几年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起了较大的推动作用。然而,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综合国力远不及发达国家,生产技术与生产效率从整体上看与当今世界先进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大多数产品,特别是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与外国同类产品相比不具竞争优势。这样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中国在现阶段不可能实行完全的市场开放,必须对特定的产业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这也是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章程的。事实上,各国的经验表明,在一国国内有相当一部分产业的效率和技术水平与世界先进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时,为了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各国几乎都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实行适度贸易保护。
  一、适度贸易保护的内涵
  中国在对外开放中实行适度贸易保护政策。其含义包括以下4个方面:
首先,保护壁垒必须适宜。判定一种贸易保护政策是否适宜的标准, 是看它所确定的保护壁垒是否符合目前本国产业和企业的承受力,是否有利于本国幼稚产业和战略产业的发展。适度的贸易保护应是壁垒适宜,期限合理。保护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现在的保护是为了将来的不保护,是为了鼓励和促进本国产业成长以至最后走向完全的市场开放。
  其次,适度贸易保护意味着对特定产业的保护有合理的期限。对确实需要保护的产业制订一个具体的保护时间表。在保护期内,有关部门应对它制定逐步减少保护,参与竞争的具体实施步骤,并专门进行定期评估检查。保护期限的确定可打消企业对保护的依赖思想,促使其形成加快发展的意识。
  再次,适度保护应是有效保护。按照有效保护理论,采取较低关税下的实际保护手段成为发达国家贸易自由化浪潮下的主要做法。对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制订不同的关税率。这种保护不仅不会受到贸易对象国的报复,而且有利于进口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合理化。
  最后,适度保护应是具有有利于产业结构合理化和高级化的动态保护。适度的贸易保护意味着从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高级化出发,对具有潜在比较优势的产业在一定时期内提供某种程度的保护和支持,促进其发育、成长、壮大,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另一方面,在适度参与国际竞争中,引进竞争机制,及时调整产业结构,淘汰某些落后的和没有发展潜力的产业,优化资源配置,也使受保护的产业感受到一定的竞争压力与动力,在一定期限内成为支柱产业。
  二、中国适度贸易保护的关税与非关税措施选择
  中国在“复关”与随后的“入世”谈判及在亚太经合组织活动中,都作出了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承诺,全面降低关税和减少非关税壁垒不仅是这种承诺的付诸实施的行动,也是中国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虽然关税是WTO认可的唯一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也是中国在实行开放型适度贸易保护政策中应奉行的主要保护手段,但是,适当的非关税壁垒也是各国通行的做法。要实施适度保护政策,有必要进一步研究中国的关税和符合国际惯例的非关税壁垒措施以及重点保护对象的问题。
  1.贸易保护手段要以关税手段为主,适度保护应是有效保护,在逐步降低总体关税水平的同时,保证有效保护水平不降、少降甚至提高。
  WTO规定,如果缔约国需要对国内工业进行保护,应以关税作为主要手段。关税是一种价格手段,具有较高的透明度,以它为主要保护手段所产生的对市场竞争性结构的破坏要比非关税壁垒小得多。随着世界贸易自由化的推进,关税手段日益成为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逐步降低关税,最终走向零关税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
  1992年以来,中国为了适应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于1993、1996、1997年多次(见表1)大范围地自主降低关税税率。标志着我国保护型关税政策开始向开放型政策改变。至1997年我国算术平均进口最惠国待遇关税为17%,与世贸组织成员相比仍显偏高,尤其是其中税率在25%的税目仍较多,大约占总税目的30%;而税率在5%以下的税目偏少,比率不足10%。中国现行进口关税税率无论在总水平上,还是在各税级分布上,与其他国家相比都偏高,需进一步调整。

来源:http://www.xminfo.net.cn/xmkj/2001/5/20015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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