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wl()
整理人: jia(1998-08-12 12:47:36),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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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 Junyi Zhang, 6:650/27 (Fri, 27 Jun 97 07:48) # To : All # Subj : 王江民的报复㈢ =============================================================================== 发信人: bluesea (蓝海), 信区: Virus 标 题: 对 KV300 逻辑炸弹的责任分析 发信站: BBS 水木清华站 (Thu Jun 26 06:07:05 1997) 对 KV300 逻辑炸弹的责任分析 ===========================
【警告】在使用 http://av-china.base.org 的MK300V4 制作的磁盘上 启动KV300 L++ 版本,计算机硬盘数据将可能受到重度破坏。至少包括计算 机从软盘引导失败、逻辑 C: 盘数据丢失。有无其他伴生现象,如病毒等尚 未验证。详细信息参见“KV300炸弹─KV300 L++破坏行为的初步分析”一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故意输 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 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 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 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根据上述叙述 KV300已经满足了上述条款中构成了“故意输入计算机病 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这一条件,由于反病毒软件 为经常升级的特殊商品,因此,KV300 L++ 对所有 KV300用户都会造成威胁 或潜在威胁,包括: (1) 用户购买 KV300 商品无法识别真伪; (2) 对于非商业性的研究和破解可能要付出额外的代价; (3) 由于磁盘的不稳定和离散性,不排除正版用户被误判的可能。 因此,可以解释为所有获得 L++ 版本的 KV300 用户将构成江民公司的 “违法所得”的来源。所有受害用户都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关于软件破解】江民公司可能的解释是正版用户不会受到威胁,这个 理由已经解释不通。因为威胁是潜在的,可以由于非特定的因素、偶然的原 因或其他意料之外的原因而导致失控。因此,我建议 KV300用户在每次升级 时确认其安全性,再使用。
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6月4日国务院令84号发布)的 第二十二条: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 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 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并且不得 侵犯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依本条例所享有的其他各项权利。该复制品 使用完毕后应当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销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 供。
可见,一些非商业性的软件复制是合法的,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而使用 Key 盘制作工具复制程序,和利用盗版商业行为牟取利润是有本质区别的。 至少我们在明确界定是否是科学研究等问题之前,不能购以盗版的帽子来一 棍子打死。不用争论你我是否在“盗版”,就是我国各科研院所、高校等各 个重大科研项目和成果又有多少是使用或完全使用正版开发软件编写的呢? 这些用户群的存在是否都要担当硬盘数据毁灭的风险?
软件破解程序作为一种工具出现,本身对软件不造成侵权。我国软件条 例规定不允许非法修改、商业复制传播受保护的软件产品,但不包括限制软 件修改方法的传播,因为软件修改、破解、延期等是多元化的,其行为本身 和侵权没有直接关系。各国软件保护法律都基本如此。因此对于软件破解进 行报复并不合法,同时也侵犯了合法用户的权益。给受损失用户实施破坏的 并不是软件的研究或试验行为、破解程序,而是 KV300本身。这是一个铁的 事实。应该追究的是利用各种根据进行盗版商业行为的不法商人,而不应该 惩治最终用户或其他使用者。
如果说上次 “KV300病毒”的风波没有确凿的证据而被认为是捕风捉影 的话,那么,这次“KV300 炸弹”可是我亲眼所见。难道是巧合吗?其实这 两次事件所使用的技术手段是何等的相似!我没有研究“KV300 炸弹”和 “KV300 病毒”在后面破坏行为上的异同。精华区收录的关于“kv300病毒” 的文章仍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KV300 屡次在打击盗版的同时,对正版用户造成威胁,给行业和社会也 带来了消极的影响。依我看就应该刺痛他的灵魂,并且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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