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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人: aaa234(2003-09-25 09:41:51),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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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修改有哪些?
保监会新任主席吴定富称修改再次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8日获准通过。酝酿了近两年的《保险法》修改工作终于告一段落。新《保险法》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称,《保险法》的修改再次体现了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吴定富介绍,这次修改中所有关于加强保险监管的修改内容,都是为了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确保偿付能力,这从根本上体现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一些修改内容还直接体现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如为了切实建立保险保障基金,授权保险监管机构制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责任;对保险代理人的展业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明确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后仍享有向侵权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强调了人寿保险公司在被撤销或破产时,转让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等。
吴定富称,本次修改也体现了支持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
一、关于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原《保险法》规定,主要保险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由监管部门制定。这种制度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新的《保险法》规定,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其中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实行强制保险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等的条款费率应当报监管机构审批。
二、关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原《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不能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但人身保险业务中,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具有与财产保险相同的补偿性质和精算基础,多数国家允许非寿险公司经营这两个险种。这次修改参考了国际通行做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经监管机构核定,可以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三、关于保险资金运用。原《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同时禁止保险资金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新的《保险法》对原有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这样,除了禁止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可以用于其他投资方式。
四、关于保险代理。原《保险法》规定寿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家寿险公司代理业务。随着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成为保险的重要销售渠道。如果继续对所有寿险代理人代理保险公司的数量进行限制,就不能发挥这些机构代理人的优势,也容易形成保险代理市场的垄断。因此,新的《保险法》规定了个人代理人只能代理一家保险公司办理人寿保险业务,而没有限制机构代理人代理保险公司的数量。据《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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