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dhxlzx(一黑到底)
整理人: sayrainly(2002-11-24 23:09:09),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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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三菱”变“猎豹” 漳州交警成被告
2002年10月15日,一场民告官的官司在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对于原告何厚华来说,被逼走到这一步实属无奈之举。
这得从1998年8月份说起,何厚华得知芗城区某车行周林欣处销售的国产“猎豹”吉普车价格低于其他车行,于是前往看车,并选中了一部。双方经过洽谈后约定,由周林欣办好该车挂牌入户所需的手续后,何厚华将车款全部付清。
9月24日,周林欣以何厚华的名义到漳州市交警支队办证大厅申请该车注册登记,并向交警支队提供挂牌入户所需的一切手续。漳州市交警支队根据有关规定,对该车所需的由工商部门验证盖章的新车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车主身份证明、车辆购置费缴纳凭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凭证,以及福建省交警总队准予注册登记的批文等有关手续进行审查,对该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进行验车核对。漳州市交警支队经过审核,最后确认该车入户手续完整、合法,给予该车颁发了号码为闽E-06193牌照。
拿到已办好挂牌手续的“猎豹”吉普车,何厚华根据双方原先的约定,付给周林欣车款及其他费共25.2万元人民币。何厚华始终相信,漳州市交警支队已对该车的所需手续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查,是他们在确认该车手续合法性的前提下,才给予颁发车辆牌照的。
何厚华始料不及的是,这辆吉普车还末开满一年,1999年7月6日,该车却被漳州市公安局以挂牌入户的手续涉嫌伪造为由,暂扣了牌照。
漳州市公安局经过查明后发现,何厚华所拥有的这辆“猎豹”吉普车挂牌手续系是伪造的,无任何合法进口证明,且经权威部门鉴定系是进口的“三菱”吉普车。原来,周林欣在以何厚华的名义向被告下属的车辆管理所申请为这辆“猎豹”吉普车核发牌照时,所提供的《产品合格证》竟是伪造的;该车实为进口的“三菱”吉普车,却以国产的“猎豹”吉普车的牌号申报挂牌。
漳州市公安局根据“国办发(93)55号”的有关规定,于2002年7月20日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何厚华的车辆。
而周林欣案发后畏罪潜逃,2001年7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机关抓获。2002年9月16日,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以买卖伪造“猎豹”吉普车的《产品合格证》,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判处周林欣有期徒刑二年。
失去了车辆给何厚华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周林欣的伏法,多少让他有点解恨。但漳州市交警支队居然没有识破虚假的挂牌入户手续,给非法车辆颁发牌照,却又让他百思不得其解。
何厚华意识到,正是交警支队的失误造成自己合法买来的车辆被公安机关没收,直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何厚华越想越不甘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漳州市交警支队推上被告席。10月15日,芗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法庭上,原告认为,被告漳州市交警支队作为颁发车辆牌照的行政机关,应该依法对申请牌照的有关手续进行严格审查。手续不完整、不合法的不能给予入户。而被告却在周林欣提供伪造的挂牌入户手续情况下,仍然给该车颁发牌照。被告不仅未尽审核新车来历凭证、检验车辆厂牌型号的法定职责,而且违反了“国办”关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凭海关签发的进口证明书,才能给进口汽车核发牌证的手续”的规定,因此被告的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原告向周林欣购买的是牌照齐全的车辆,之所以采用那种成交方式,是基于公民对公安交警部门法定职责的了解和信任,相信被告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然而,恰好是被告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原告误以为该车辆是合法的,最终付款买车,酿成252000元的巨额损失。
被告则认为,被告是根据公安部《机动车注册登记规范》中有关国产车注册登记规定,对原告申请办理的国产“猎豹”吉普车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由于国产“猎豹”吉普车的各项技术参数与进口“三菱”吉普车相似,在审核时主要是靠人工肉眼进行的,无法检测车架号、发动机号被撬改的痕迹,因此认定该车是合格的,符合国产新车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给予核发牌照。
至于该车有关手续的伪造,他们也是在省交警总队的复核后才发现的。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向不法车商购买没有合法手续的车辆造成经济损失,原告应向车商要求索赔,被告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对此,原告再次强调,被告不能以今天的结果否定自己以前的行为,审核新车挂牌的合法手续是国家法律赋予公安交警部门的法定职责。未尽认真审核的法定职责本身就是一种失职行为,原告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而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负行政赔偿责任。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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