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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摘编之三
发信人: amw1933()
整理人: huangtm2(2002-10-20 21:08:34), 站内信件
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释义】本条是对医疗机构内部建立报告制度的规定。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这里提到的医务人员,不仅是直接相关人员,医疗机构每一位医务人员都负有报告的责任。接到报告后,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报告,同时,组织最强的技术力量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减少患者损失。
  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同时,组织人员对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争议或医疗过失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还要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做基本准备。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还要向患者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告知医疗事故处理的程序。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如通报对事件调查的情况、得出的初步结论和处理意见等,同时向患者解释事件发生的原因、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将会对患者造成的影响等。
  对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扰乱医疗机构工作秩序的重大事件,医疗机构在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妥善处理的同时,还要立即向其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于可能因医疗事故争议引发恶性事件的,还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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