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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hh2
发信人: achao_3(阿潮 )
整理人: aaa234(2003-09-25 09:43:49), 站内信件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章 授信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授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识别与监测体系,完善授信决策与审批机制,防止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风险的高度集中,防止违反信贷原则发放关系人贷款和人情贷款,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投向高风险领域和用于违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独立的授信风险管理部门,对不同币种、不同客户对象、不同种类的授信进行统一管理,避免信用失控。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授信岗位设置应当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岗位之间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做到审贷分离、业务经办与会计账务处理分离。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授信决策机制,包括设立审贷委员会,负责审批权限内的授信。 
 
    行长不得担任审贷委员会的成员。 
 
    审贷委员会审议表决应当遵循集体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意通过的原则,全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被审贷委员会两次否决的贷款申请半年内不得提交审贷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下级机构应当服从上级机构风险管理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授信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授信实行统一的法人授权制度,上级机构应当根据下级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资产质量、所处地区经济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审批权限。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大小,对不同种类、期限、担保条件的授信确定不同的审批权限,审批权限应当逐步采用量化风险指标。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授信审查人、审批人之间的权限和工作程序,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查、审批业务,不得故意绕开审查、审批人。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防止授信风险的过度集中,通过实行授信组合管理,制定在不同期限、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授信分散化目标,及时监测和控制授信组合风险,确保总体授信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同一客户的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各类表内外授信实行一揽子管理,确定总体授信额度。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以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为基础,开发和运用统一的客户信用评级体系,作为授信客户选择和项目审批的依据,并为客户信用风险识别、监测以及制定差别化的授信政策提供基础。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将同一集团内各个企业的授信纳入统一的授信额度内,核定集团总的授信额度,防止借款人通过多头开户、多头贷款、多头互保套取银行资金,防止对关联企业授信的失控。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统一的授信操作规范,规定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操作要求: 
 
    (一)贷前调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报告授信调查掌握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不因任何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调查结论; 
 
    (二)贷时审查应当做到独立审贷,客观公正,充分、准确地揭示业务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对策; 
 
    (三)贷后检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记录,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有关人员,不得隐瞒或掩饰问题。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统一的各类授信品种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项业务的办理条件,包括选项标准、期限、利率、收费、担保、审批权限、申报资料、贷后管理、内部处理程序等具体内容。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在批准各类授信时,应当逐笔载明办理业务的各项条件,经办部门只能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办理业务。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借款人实施独立的尽职调查,严格执行授信审批程序,防止逆程序操作和放宽授信标准,防止发放任何形式的外部行政干预贷款和人情贷款。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信贷原则审查对关系人的授信,确保对关系人的授信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 在对关系人的授信调查和审批过程中,商业银行内部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审查和监控借款用途,防止借款人通过贷款、贴现、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套取信贷资金,改变借款用途。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合法性、融资背景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借款合同的完备性,防止借款人通过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或虚假证明文件等方式,从事金融诈骗活动。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资产质量监测报告体系,严密监测资产质量的变化,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及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对策。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贷款风险分类制度,规范贷款质量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严禁掩盖不良贷款的真实状况,确保贷款质量的真实性。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授信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 
 
    (一)调查人员应当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 
 
    (二)审查和审批人员应当承担审查、审批失误的责任,并对本人签署的意见负责; 
 
    (三)贷后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四)放款操作人员应当对操作性风险负责; 
 
    (五)高级管理层应当对重大贷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和损失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授信管理信息系统,对授信全过程进行持续监控,并确保提供真实的授信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信息,对授信风险与收益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和集中掌握客户的资信水平、经营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信息,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对已列入“黑名单”、有逃废债等行为的资信不良的借款人实施授信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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呦呦鹿鸣,食野之苹。
我有嘉宾,鼓瑟吹笙。
吹笙鼓簧,承筐是将。
人之好我,示我周行。
。。。。。。
我有嘉宾,鼓瑟鼓琴。
鼓瑟鼓琴,和乐且湛。
我有旨酒,以燕乐嘉宾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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