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kjzy()
整理人: lxchuan(2002-09-24 19:27:50),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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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证监会批准设的开放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税收问进行了明确规定。通知指出,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所得税的问,通知指出,对基金管理人运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基金取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行债券的企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所得税。有关印花税的问,通知规定,基金管理人运基金买卖股票按照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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