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区 [关闭][返回]

当前位置:网易精华区>>讨论区精华>>各行各业>>公务员天地>>精典转载>>转载精华>>[zz]农村税费改革-历史的经验与现实的选择(2)

主题:[zz]农村税费改革-历史的经验与现实的选择(2)
发信人: putee(菩提老祖)
整理人: stormyboy(2002-07-04 23:48:47), 站内信件
  社区自治、社区民主与国家民主:关于村民自治的若干问题   
 
  目前税费改革不能孤立进行的观点已被普遍接受,因而税改同时伴之以基层政治体 
制改革已成为共识。撤乡并镇、精简机构、村务民主、一事一议都是非常必要的。但是 
社区公共事务改革与国家-公民关系改革并不是一回事。我国目前乡村基层机构多,人 
员多,开支大的确是导致农民负担重的原因。但这与许多农村社区结构涣散、公共事务 
瘫痪、公共物品供给严重不足是并存的。改革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乡村组织是"(生产) 
队为基础",那时的"队"与农村传统自然村落-小共同体大致相当,即所谓"村队一体", 
社区公共职能相当发达(体制之弊是另一回事)。改革后"队"基本虚化,由原生产队改 
成的"村民小组"往往形同虚设,而由原生产大队改成的"行政村"成了乡村组织的新基础 
,机构、权力均大为膨胀,特别是(在土地经营下放到户的同时)土地控制权由生产队 
上收到"行政村"后尤然。然而"行政村"并非乡土人际关系自然形成的共同体而只是国家 
基于管理需要划定的,社区公共职能薄弱而"国家经纪"色彩浓厚。除了部分乡企发达、 
村级经济活跃的富裕地区外,广大纯农区乡村的"行政村"权力基本上是单纯的"国家政 
权末梢"。其职能用农民的话说就是替上头"要粮要钱要命",而社区公益职能很差(由 
于缺乏社区公信力,有时应上级号召搞的社区公共工程也被看成对上邀宠而增加农民负 
担之举)。然而,国家在法理上又不承认其为基层政权,而是将其规定为村民自治组织 
并由农民供养。这种"给国家办事而国家不养,由村民养活而无益于村"的状态导致村级 
组织处境尴尬,干群矛盾严重,村干部"两头不落好"之余往往更趋向于自谋其利,成为 
既敷衍国家也脱离村民的消极利益阶层。     
 
  近年来的村级民主对促进民主意识有很大意义,但并未根本解决"政权末梢"与"社 
区自治"的职能冲突问题。而纯就村治来说,在既非自然村落和熟人共同体、又非适当 
行政区划的"行政村",以"国家民主"的标准程序建立一个既是自治组织又是政权末梢、 
职能相互冲突的机构,未必是最佳选择。我认为未来的乡村组织模式应当是:   
 
  在自然村(不是行政村)改变如今的涣散状态,发展村民自治,标准民主程序固然 
好,但熟人共同体的传统组织形式(如宗族等)只要组织成本低、社区治理有效而农民 
又接受,外人不必强行改变。自治组织不吃"官饭",对村民负责,其是否需要、需要多 
少供养乃至公益费用,均以村民同意为原则,外部规定的"百分之几"标准意义不大。民 
主国家不能以上面的意志指派自治者,同时也不必过于在乎下面产生自治者的程序是否 
"标准",只要以法治保证这些组织不侵犯人权即可。例如宗族议事会可以处理族内一般 
公共事务,但决不可私设公堂,侵犯族人基本公民权,也不许对外组织械斗。--其实这 
些限制与"族"不"族"的并无逻辑联系,即使"规范民主"产生的组织,也不能以"多数决 
定"为理由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利的。现代民主制度当然不可能以血缘组织为基础,但 
同样也不可能以强制取消血缘组织为基础,否则秦代法家的强制"分异"、不许"族居"就 
成了最激进的民主政策了。   
 
  现代民主要制止的只是"族权"对人权的侵害,但其所以如此,并不是因为"族权"比 
其他形式的公共权力更邪恶,而只是因为现代社会对任何形式的公共权力的滥用都应该 
防止。现代社会应当明确"群己权界":个人领域通行自由原则,无论血缘还是非血缘的 
、民主还是专制的公共权力都不应当侵害这种自由。而公共领域通行民主原则或曰多数 
决定原则,即社区公共事务取决于社区多数(无论这多数是否有血缘上的联系)或受权 
于多数的代理人,国家公共事务取决于国民多数或国民多数选出的代理人。只要落实了 
这些原则,所谓村民自治会助长宗族倾向的担心是大可不必的。   
 
  在自然村之外取消"行政村",而把乡划小一些(这与目前存村并乡的思路不同), 
乡级机构应是民主国家政权末梢,不是自治组织;是派出机构,不是组织庞大的一级政 
府;"乡官"是事务官而不是政务官,实行公务员制而不是选举制,由国家财政供养而不 
是由农民供养。尤其教育这一块国家要切实负起《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责任,不能让农 
民来"养教育"--后者正是形成如今"农民负担问题"的原因之一。至于"七所八站"这类专 
业机构或农业服务部门,或者实行企业化,向市场求生存,竞争中谋发展(而这样做的 
前提是必须打破垄断)。或者作为需要补贴的公共事业单位由财政实行垂直拨款(即与 
所谓"乡级财政"脱钩),不能让农民承担补贴责任。在上述原则下,数量减少的"乡官 
"吃"皇粮",办国事,由政府考核任用,过去引起争议的"乡级选举"问题不复存在。农 
民在这一级的民主权利主要是自由结社等公民权利,乡村民主改革真正的关键,应当是 
让农民拥有通过农会等组织与政府、在产业化领域中则是与公司进行有效谈判的能力。 
   
 
  而民主选举应当是县及县以上各级政权的产生基础。这涉及政治体制改革的其他方 
面,这里就不细谈了。简而言之,自然村自治,行政村取消,乡上农会对公务员,县上 
搞选举 政权。以实现传统与现代化、农民民主权利与国家行政能力的结合。   
 
  对于中国近年来的"村级民主",乐观者认为它会自下而上地促进中国民主化,悲观 
者认为它在操纵、家族化与黑社会化的作用下不可能改善村治,我以为两种看法都可质 
疑。   
 
  应该指出,改善村治与促进国家民主不是一回事。就后者而言,历史表明"熟人共 
同体"的组织方式完全不同于国家的状况常常可以协调地长期共存。并不存在"社区民主 
"发展为国家民主的逻辑联系。沙皇俄国的"村社民主"与沙皇专制并存,传统波兰的基 
层农奴制社区与贵族民主性质的"自由选王制"国体并存,都是长达几百年的稳定传统。 
   
 
  中国近年来的"村级民主"在相当程度上是具有国家民主理念的外部精英推动的,不 
同于当年草根起源的的农村经济改革,如果国家政治气候改善,其后出现上级民主化乃 
至国家民主化并非绝无可能。但即便如此,关键因素仍然在于国家政治气候,不在于基 
层民主的"村治"是否成功。因此这一过程(如果发生的话)也并不是真正的"自下而上 
"。   
 
  另一方面,二十年来中国的村治在陷于明显危机的同时也出现了某些自然演进过程 
,其中一些小共同体自治形式似乎十分"传统"也不那么"民主",但未必不能改进村治, 
也未必有害于或无助于国家民主化。   
 
  要之,中国乡村政治从传统时代至今都包含三种问题: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农民与 
"村"的关系,以及"村"与国家的关系。在现代化转型时代,这三者分别对应于国家民主 
问题、社区民主问题以及社区自治问题。在具有村社-采邑共同体和依附农制度的许多 
民族(如西欧、俄罗斯等)现代化进程中,转型初期基本上没有社区自治问题,却有严 
重的社区民主(废除依附农制度)问题,在"强国家"(常常暂时是专制的)支持下实行 
社区民主便成了国家民主化的先行步骤。而在具有大一统官僚制帝国与编户齐民传统的 
中国,"强国家"发动的"社区民主"在历史上却曾经成了国家机器压平一切自治因素而空 
前强化专制的先行步骤。因此在目前的改革中,国家民主和社区自治(不是"社区民主 
")便成为关键问题。

   笔者曾提出"传统中国的大共同体本位"论,认为,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既不是被租佃 
制严重分裂的两极社会,也不是和谐而自治的内聚性小共同体,而是大共同体本位的" 
伪个人主义"社会,与其他文明的传统社会相比,传统中国的小共同体性更弱,但这非 
因个性发达、而是因大共同体性亢进所致。它与法家或"儒表法里"的传统相连,形成一 
系列"伪现代化"现象。小共同体本位的西方传统社会在现代化起步时曾经过"公民与王 
权的联盟"之阶段,而中国的现代化则可能要以"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为中介。   
 
 
  这可以解释如今村治问题中的许多现象。我国近年来搞"农村基层民主",在许多地 
方都受到了"助长宗族势力"的指责。如去年浙江台州前所、杜桥等镇的一些村由农民选 
出的村委会被镇里撤销,并由政府指派了"村管会"。有趣的是镇里对这种"竞选"不是指 
责为"资产阶级自由化"而是指责为"宗族作怪",而由政府任命的村管会头头却往往派的 
是"资产阶级",即当地号称"首富"的私营企业家!其实考诸历史,朝廷派遣大私商来推 
行垄断与统制倒是有传统的,如汉武帝之用桑弘羊、孔仅、东郭咸阳来推行盐铁官营就 
是一例。私商的唯利是图、六亲不认在这里并未成为"市民"性格,而是成了大共同体本 
位的工具。反而是宣扬宗法伦理的儒生(贤良文学)成了民营经济的捍卫者!"伪个人 
主义"与小共同体在中国传统中的角色于此可见。   
 
  与此相类的另一种现象是:我国目前由政府推动的"村级民主"往往都在市场经济很 
不发达的相对贫困地区进展顺利,如辽宁、河北等地区。据说我国农村第一个村民直选 
的村委会就出在广西最贫困的河池地区之宜山县(1980年)。而在一些贫困地区,早在改 
革前旧体制下由于一穷二白的"集体"没有什么资源可供争夺,因此那时就十分"民主", 
生产队长都是轮流当,更无所谓庄主现象。这些地方传统社区组织几为空白,改革后生 
产队取消,村政(指自然村而非行政村)就几乎不存在了10。除了大共同体本位下官府及 
其经纪人的厉害外,村民在社区内其实没感到什么压迫。在这些地方,农民的关切点与 
其说是"社区民主",不如说首先是社区自治;而社区民主的含义与其说是限制草根精英 
的权力,勿宁说主要在于限制政府权力(包括作为"国家经纪"的庄主权力),因此仅仅把 
社区民主局限于"民选村官"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问题在于限制国家经纪权而使"村官 
"更多地体现社区立场,使"村官"能在国家面前维护村人的公民权益。如果反过来,只 
从国家本位的立场为了削平尾大不掉的庄主,维护大一统价值而搞"村级民主",像改革 
前以往常用"运动民主"来加强一元化体制那样,那就意义不大。   
 
  而在东南诸省市场经济发达的富裕农村,这些年来许多地方村政的演变不是表现为 
"民选村官",而是表现为村企合一、企业"吃掉"村级组织、"村子公司化、支书老板化 
","庄主经济"演变为"庄主政治"。而企业的"一长制"则演变为社区的"一主制"。如果 
不考虑大共同体本位体制的解构问题,这样的演进就几乎是一种"反动"的现代领主制。 
而像"禹作敏现象"这类"庄主制"之弊也在知识界引起了广泛批评。这些批评毫无疑问是 
有道理的,纯就禹作敏这一刑事案件而言,他当然是咎由自取。然而在社会学意义上, 
禹作敏现象与本是文学形象但却在思想界引起热烈讨论的"被告山杠爷"同样耐人寻味11 
。众所周知,类似禹这样有个性但带有传统家长制色彩的人在早期乡村改革中比那些毫 
无个性的"国家经纪"更活跃,往往也更受本社区大众的支持,这决不是罕见的现象。然 
而人们在热衷于讨论"山杠爷"式的"本土文化资源"与"西方法治"(或曰现代法治)的冲 
突时,却往往忽视它首先与在中国实际"传统"(哪怕不是纸上的"传统")中更具实质性 
的法家传统就构成冲突。改革前时代"山杠爷文化"在香港新界保留得远比中国大陆多, 
禹作敏现象与家族企业等等不见于改革之前却多见于改革后,这与历史上乡村宗族伦理 
自治现象在东南沿海远比封闭的内地发达、近代远比秦汉发达,难道没有联系吗?在一 
些人热心于用这种"本土文化资源"抵制"西方法治"之时,为什么以这种"资源"抵制法家 
专制传统12、从而有利于现代法治的建立,这样一种可能就不可以考虑呢?   
 
  实际上传统中国不同于小共同体本位的西方,除了帝国解体的特殊时期(如魏晋时 
期)外,很难出现真正意义上的"领主"之弊。中国历史上的"庄主",要么以"国家经纪" 
身分在官府支持下为弊。这种形式的"庄主之弊"实质上与吏治腐败一样是大共同体本位 
之弊,并不是单纯的"庄主"问题。要么"庄主"作为一种可能制衡全能国家的自治力量起 
到"保护型经纪"作用,这种庄主自然也会生弊,但比起全能国家之弊、官府胥吏腐败专 
横之弊来却是次要的。因而我国历史上屡见农民宁当"私属"而逃避为"编氓"的现象,甚 
至"庄客"支持"庄主"抗官的现象。所以在中国批判"庄主"现象有个从公民权利出发还是 
从全能国家权力出发的问题。改革时代东南地区的"庄主现象"当然谈不上是"中国传统 
"超越了"西方民主",而且最终应当是改革进程消灭的对象,但比起改革前"一元化"控 
制下许多赤贫农村"干部轮流当"式的"民主",这种村治还算是一种进步13。而限制"庄主 
"权力、维护村民个人的人权,则是民主国家通过以法治(不一定以"社区民主")保障 
人身自由来实现的目标。 


----
你来自云南元谋,  
我来自北京周口,
我抓起你毛茸茸的手,
爱情--让我们直立行走。
 
 

[关闭][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