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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上访与法治 (看了我对上访有新认识)
发信人: zsaleck(情冷暖)
整理人: stormyboy(2002-07-02 09:20:49), 站内信件
上访与法治 
寻欢剑 

  一位精神完全正常的妇女,因为不满基层领导的某些做法,而不断上访,却多次被关进精神病院(见《南方周末》2002年6月6日)。先且不管该妇女上访所要求的是否为其合法的权益,这事件本身反映出某些领导滥用权力或者越权去打击报复影响到其政绩的上访者外,还揭示了我们信访制度本身的缺陷。 

  “上访”是什么?暂无考究“上访”始于哪个年代,但是在封建社会遗传下来的大量戏曲里面,充斥着这样的情节:某人蒙受了不白之冤,但由于地方官员官官相卫、或者收受贿赂,其有冤难伸,最后只好到更高一级的行政辖区,冒死把哪位大官拦于轿下,从而得以伸冤。”这大概就是现在“上访”的雏形。 

  虽然那个封建制度早已经成为了历史,但是“上访”这个传统却很完整的被人们继承了下来。各级政府还特意为接待“上访”群众而专门开设个“信访办”,在现代社会里,这可能是中国特有的。严格来说,“上访”不应是一种国家司法形式,恐怕也很难算得上是国家行政执法的形式。目前我国也尚无有关“上访”的立法,以规定公民什么时候可以上访、怎么样上访、上访到什么情况下停止等等,只是在某些文件中规定了信访办接待“上访”的工作事项。 

  为什么要上访呢?封建社会里,由于缺乏完善的法规和独立的司法制度,某些自感遭受不公的人只能同过这种特殊的渠道来获取公正。今天,我们已经制定了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也建立起了二审终审、申诉和行政诉讼等完善的司法形式,此外还有举报等监督政府官员的制度。理论上来说,“上访”已经没有太多存在的必要了。可事实为什么却恰恰相反? 

  “上访”的实质是一种人治思想的体现。虽然它也能部分地维护了某些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有时候还能为惩治腐败提供重要线索。但是,“上访”根本上是对现代法治制度的一种破坏。 

  首先,“上访”的思想根源于人们封建社会的“清官意识”,因为冤情(或是自以为的)无处可诉,只能寄希望于碰上一位清官为其作主。事实上封建社会里“上访”者成功的关键就是在于其是否有足够的好运气拜倒在一位清官的轿下。而这种“清官意识”是与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相悖的,法治社会推崇法律规范的制定、执行、和完善的监督制度等,而绝非清官的本身。 

  其次,信访制度客观上助长了下级机关重视上级批示、轻视法律法规的恶习。目前对“上访”的处理基本上是由上级机关领导作出批示后再发回到相关的下级重新处理。实践中,下级机关对这中带有上级批示的上访信一般不敢怠慢,于是上访者就获得了其应有的合法权益。然而,这些上访者应有的、法定的合法权益,需要上级领导批示后才能实现。那么到底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效力大还是某些上级领导批示的效力大呢?这种看上去很美的“上访——批示——昭雪”的方式,只能维护很少的一部分人(上访的)的合法权益,却不具有普遍意义。法治社会依赖的是“有法必依”,仅仅靠领导的批示是“批”不出法治来的。 

  再次,信访制度会妨碍司法、行政执法的独立性。国家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均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它们只应该忠于相关法律、法规,而不应受到其他机关、部门或者个人所干扰。而在被上访的对象中,基本上都是国家司法、行政执法机关,虽然上级领导的批示一般都是“尽快解决”、“重新处理”之类不明确指明是非的话,但是对下级机关来说无疑是一种巨大的压力,而在这种巨大的压力下,难以保证起司法、行政执法的独立性。 

  尽管,“上访”本身带有人治的痕迹,但是取消掉信访制度并不意味着我们就马上能进入完善的法治社会。只是希望国家在处理有关信访的问题,能更多的从法治社会的角度去考虑,用更为接近于法治理念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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