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zsaleck(情冷暖)
整理人: stormyboy(2003-02-14 23:02:37),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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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法律装潢主义
宋君华
前不久,一家省级刊物发表了以《“三小”支撑大政权》为题的文章,其中“三小”之一,就是指依村规民约这一“小宪法”管理村民云云。
这种提法具有明显的荒谬性,众所周知,村规民约是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制定的,内容包括村务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等,它只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村自治公约”,根本就不具有法律效力,遑论“小宪法”?
笔者以为,一些乡村干部将村规民约称作“小宪法”,不仅仅是一时口误之故,而是他们潜在的“法律装潢主义”思想的自然流露。
大力提倡“依法治国”以来,群众的法治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他们更加清晰地知道了自己和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也越来越多地乐意拿起法律武器来“讨个说法”。于是,一些乡村干部不禁发出“群众有法,干部无法”的呼声。因为群众懂了法律,干部就得依法办事,不能像以前那样可以用尽包括违法在内的各种方法来完成“任务”了。为了继续顺利完成“任务”,不少人便打起了“法治”牌,大搞“法律装潢主义”就是其中一招。
村规民约是村干部主持制定的,在权利的规定方面一般会向干部倾斜。一旦贴上“小宪法”的标签,个别村干部就拿它当“法”用了。即使有人将它置于国家法律之上,干出损害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的事来,那也是依“法”办事,人们只有遵守的份。如此一来,通过“变法”,不少地方又形成了“群众无法,干部有法”的不良局面。
令人忧虑的是,这种“法律装潢主义”已经成了不少地方的流行病。当靠着“依法治国”拥有“话语霸权”后,我们时常看到“依法治路”、“依法治村”、“依法治校”等类似的标语。但是,其中的“法”又指什么呢?恐怕有不少都是“土政策”、“红头文件”之类吧,“依法治国”俨然成了不少人的挡箭牌。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0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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