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hornetc(九歌)
整理人: yanboguang(2002-07-20 23:49:29),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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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同意你的理解,有一处我有我的看法,不是“用一种‘科学’(就是把神
踢开)的解释来解释这些神迹”,只要有一点经验体验基础的人都能看出,是揭开
神秘的神迹面纱,用客观的态度来弄清所谓神迹。如果按照你的说法,我是被自己
的信仰(注意,信仰是先设的)所影响,那么我所做的这些也是一种主观取向,那
这和神学何异?而我是在自己经验的体验基础之上,在以客观态度观察我们周围这
个世界后,再加上理论上的探讨,从而得出无神这样的观念(注意,是以客观为基
础的所获,而不是非理性的盲目),因此:首先不可知论在这里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其次,对一客观事物不存在不同观念有绝对不同的理解的客观标准,第三,无数事
例证明相对主义本身就是错误的。
事实上脱离了科学依据的纯精神的东西与客观考察所得到的正确认识的东西相
比不是一个可以对举的概念,就是说不会因信仰不同而存在两套或多套的客观标准。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有句著名的论断:“狗为认它的主人是它心目中的上
帝,尽管这个主人可能是个最大的无赖”,这句话可以说从根本上揭示了因信称义
的荒谬性和将主观认识作用与客观事实割裂开来的错误性。
那么对“信”是不是就是说一定要取缔呢?不是!因为客观事实同样告诉我们
这也是不可能的,究其原因在于精神的相对独立性这一点上,除非将那个人烧死或
用其它的什么方法剥夺他生的权利,赖以存在的物质肉体消失了,那么那个人的个
人的“信”当然就不复存在了,但作为有普遍性的这种精神现象并不因此而消亡,
它是一种现存历史阶段上的客观存在的精神现象,并且是在这个阶段上还有其相对
合理存在基础的东西。既然客观事实是这样,那么我们就有了应当尊重个人或团体
精神生活的依据,只要这种个人或团体的精神生活不违犯他或他们所处的那个环境
中的其他非认同人群和包括他或他们自身的利益,尊重是必须的。如对同性恋者的
态度,在能正确面对客观事实的人之中这已经有非常成熟的共识了。因此我们就有
了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原则,尊重社会道德和宪法的约束。
在不违反上述基础和原则之上,接受、感动、信都是应当受到尊重甚至受到保
护的。显然尊重和保护绝对不存在无原则的认同。所以当这个原则被破坏时,反对
就是应当的。那么我们再来看看大家反对基督教的实质问题,如果否定本民族文化
就会犯众怒,如果攻击其它宗教就会犯众怒,如果干预政治就会犯众怒,如果以信
为依据做亲者痛仇者快的事就会犯众怒,如果否定科学就会犯众怒。用基督教教义
来说明儒学是破船、佛教是漏船、提倡基督化中国、不顾西方国家的发达是建立在
疯狂掠夺基础之上这一事实而解释成是基督教的成果并按西方人的演变观点来对中
国的事进行讽刺、攻击就会犯众怒,制造伪证来攻击生物学基础理论就会犯众怒,
在这些情况下,因为违规信者用的是基督教教义,那么反驳它时当然首先针对的就
一定会是基督教的教义,又由于那个教义本身的非科学理性和纯精神性的缺陷,这
些以教义进行的违规本身就不存在逻辑上合理性,那么反击和揭露为何不行?
另补充一句,对政治体制不合理、失业下岗、腐败丑恶现象等东西应当揭露和
批判,但不是通过宗教的途径能解决的,更不是借以煽动宗教热情的理由。
结论:宗教信仰必须尊重优秀传统文化、民族感情、国家利益、科学技术,否
则我们当然有权对违规者和违规者赖以为根据的教义进行无情的揭露和批判。
因此大家可以看看,本版上的无神论者或其他朋友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反对基
督教的?如果在对方没有违规的情况下反,肯定是错的,没有人赞同!反之在原则
上就一定是可以的,包括对该教的教义(如果他或他们不使用则当别论),因为这
时教义是作为一种工具来使用而非信仰的。
---- 帶長劍兮挟秦弓,首身離兮心不懲。
誠既勇兮又以武,終剛强兮不可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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