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vegecai(·如风·)
整理人: sayrainly(2002-04-08 14:25:54),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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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论坛里有网友有发了一贴《华工的法盲们请注意》,现回复如下:
某些指责他人是法盲的网友同志,不知道你自己到底懂不懂法律?又或者是具有一点点基本的法律常识?
就让我这个非法律专业出身的人告诉你一点基本的法律知识吧!有心的话就请耐心看完。
根据《民法通则》地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失公民、法人的名誉。
侵害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其一(略)。其二,以诽谤方式侵犯他人名誉,即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尊严。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新闻采访报道中,严重失实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的,……传播谣言对他人进行侮辱的等等。
侵犯名誉权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各式各样的,既可以是口头或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以行为动作的方式,既可以表现在电视、报纸上,也可以体现在电脑网络中,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并且实施了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造成了对他人的侵害,均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公民的名誉权不仅存在于其有生之年,而且延续至其死亡后,死亡公民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虽已终止,但基于对死者亲属感情的尊重和对良好社会风尚的维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中明确规定,死亡公民的名誉权仍受法律保护。
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信息时报的记者去采访本为工作份内之事,且不论其当时的行为表现,就其第二天撰写并刊登出来的那篇报道,已经明显歪曲事实、严重失实,这样一份号称发行量数十万的报纸,此篇报道真不知道有多少读者阅读过了。很明显,已经对死者、家属、华工学子及华南理工大学的声誉构成严重的侵害。那么信息时报及这两位记者是否应该付点法律责任?!!
两点个人意见如下:
1、既然记者要入院,华工校方凭验伤报告向其支付医药费。同时,建议当时被记者踢伤或打到的老师和同学尽快进行验伤,向其索赔医药费;死者女朋友向记者追讨赔偿精神损失费。
至于有某些忽然站出来“揭发”华工学生打伤其朋友的人,也请先带朋友去医院验伤,拿出真凭实据,然后正正当当地向校方提出赔偿,无须再在这里诉苦、指责和骂人。
2、信息时报应在相同版面,以相同大小标题和相同篇幅刊登正式道歉启事,并向华工校方及死者家属就侵害名誉权赔偿精神损失费。另外,当日在报纸头版也有刊登了新闻标题导读,鉴于报纸头版对受众的吸引力之大,在刊登道歉启事时也不应忽略头版位置。
至于两名记者如何处理,则是报社内部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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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华工的法盲们请注意
旁观的人
要我告诉你们什么是合法权益?
记者工作是他的合法权益!这是对的!
你们不让拍是那么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对的!
难道你们打人还叫“合法权益”吗?你们学校有法律课吗?老师没有教吗?
我倒是希望那位受伤的记者,要求学校交出行凶者,因为当天有很多人在场,学校交人是不难的事。还有保留十年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因为受伤的部位太敏感了。
---- 贪玩的人是不可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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