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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人: only(2000-03-05 10:19:46),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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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ijingqu
水警区(coastgarrisoncommand)一些国家的海军中担负濒海一定水域的警备任务,并为 辖区内驻泊兵力提供勤务保障的建制单位。通常隶属于海军基地,有的隶属于舰队或区舰 队。一般辖有轻型水面舰艇部队,岸防、防空、防潜、观察通信等部队,勤务舰船和岸勤 分队等,有的还辖有巡防区。水警区的数量和规模根据海军的实力和任务的需要而定,设 置的地域多在舰队、基地辖区的沿海要地。一般以所在地地名或数码序号命名。
中国明、清两代,在沿海曾分别设有类似水警区性质的卫、所和镇,一般辖有炮兵、 步兵和水师,负责近海防御,水师定期出航会哨。中华民国海军于20世纪中期曾设立海军 军区,下辖巡防处和要港司令部等,担负辖区水域警备任务,也与水警区性质相类似。中 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于1950年最早组建青岛水警区,随后又组建吴淞、塘沽、汕头、海口等 水警区,迄20世纪80年代,共设有10余个水警区。水警区下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 装备修理处等,辖有勤务保障分队。
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的海军设有水警区。苏联海军水警区分为总队、支队、大队级3种 。有些国家的海军虽不设水警区,但设有与水警区性质相类似的组织,如美、法、德、澳 大利亚等国的海军军区,日本海上自卫队的地方队等。(王永国)
标 题: 巡防区 发信站: 网易 BBS (Thu Apr 22 13:08:33 1999), 转信
xunfɑngqu
巡防区(patrolanddefensecommand)海军中担负一定水域的巡逻警戒任务,并为辖区内 驻泊兵力提供勤务保障的建制单位。隶属于水警区或海军基地。通常设置在沿海军事要 地,辖有轻型舰艇、海岸炮兵、高射炮兵和观察通信部队(分队)。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 于1950年成立连云港巡防区,归华东军区海军建制领导。随后,海军各舰队分别设有若 干个巡防区,随着海军的发展,巡防区有的扩编为水警区,有的改为巡防大队,迄20世 纪80年代中期,海军巡防区已大部撤销。
(李成庆)
标 题: 舰队 发信站: 网易 BBS (Thu Apr 22 13:12:23 1999), 转信
jiɑndui
舰队(fleet)海军的高级作战兵力集团。担负某一战略海区作战任务的海军建制单位。现 代海军舰队按其使命任务,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有较固定的作战海区,担负某一战 略方向海上作战任务的海军战略战役集团;一种是在一定海洋区域进行机动作战的海军战 役战术集团。兵力一般包括水面舰艇、潜艇、航空兵、陆战队和岸防兵等兵种部队的一种 或数种,以及各种勤务保障部队。并设有舰队岸上机构。海军为执行某种特定任务临时组 成的非建制海上编队有时也称舰队。舰队一词有时又是海军的同义语。
使命任务在一定海洋战区遂行作战任务,包括袭击敌方、保卫己方领海与海疆主要目 标;进行海上机动作战和海上封锁、反封锁作战;破击敌方、保卫己方海上交通线;实施 或参加登陆和抗登陆作战;协同陆、空军坚守要地和支援岛屿与濒海翼侧作战等。有的国 家的海军舰队,为了实现国家的军事战备企图,到远离本国海区的海洋上驻巡、作战、显 示威力,或进行其他活动。
组织编成及现状海军舰队的设置和体制,取决于本国的政治制度、军事战略、经济科 技力量、地理条件等因素,以及海军担负的任务和武器装备的水平等,并受世界战略格局 的制约。当代世界许多国家的海军均设有舰队。在一些国家结合而成的地区性政治集团的 武装力量中有的还设有联合舰队,如18世纪法国和西班牙组成的联合舰队,第二次世界大 战期间在西南太平洋活动的英荷联合舰队、美荷联合舰队等。有的国家海军本身也设有联 合舰队,如日本海军自1894年在常备舰队的基础上建立的联合舰队,在太平洋战争爆发时 曾下辖有9个舰队,成为当时海军进行机动作战的主要兵力。
舰队以下的编成层次不尽相同。有的设有下属的舰队或海军基地;有的设有区舰队、 分舰队或按任务编组的特混舰队,分别并列或隶属于舰队、区舰队或海军军区。舰队、区 舰队、分舰队、特混舰队的命名方式,通常冠以所在海洋或地区的名称,或以数字编码排 序;有的则以舰种或其他方式命名。舰队、区舰队、分舰队、特混舰队一般下辖总队、支 队或大队、中队、分队、小队等,其级别各不相同。
舰队受海军领导。有的国家海军舰队在作战上归战区司令部指挥,由司令统率。舰队 设有舰队司令部、兵种舰种司令部等领导指挥机构和战斗支援、技术与后勤保障系统。有 些国家海军将观察、通信、电子对抗、防险救生和航海保障等战斗支援和技术保障机构纳 入舰队司令部建制,而将海军基地、供应中心、舰船维修厂所、仓库等技术和后勤保障机 构组成统一的保障系统。有的国家除设有本土基地外,还在别国领土上建立海军基地作为 战略要点,保障其舰队的远洋活动。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设有北海舰队、东海舰队和南海舰队,直属海军领导,分别担负 各濒海战略方向的近海防御任务。舰队兵力包括水面舰艇、潜艇、海军航空兵、岸防兵、 陆战队等兵种部队和各种专业勤务部(分)队。3个舰队分别各辖有数个海军基地。海军基 地既是舰队下属的一级作战指挥机构,又担负舰队的战斗、技术和后勤等保障工作,构成 舰队的作战指挥与保障相结合的体制。舰队机关设有司令部、政治部。
美国海军于1940年组成太平洋舰队和大西洋舰队,隶属于海军部长,在作战上受海军 作战部长指挥,战时分别受太平洋总部、大西洋总部司令指挥。舰队司令部辖有行政编组 和作战编组两种部队。行政编组,是由兵种或舰种编成的固定编组,有水面舰艇部队、潜 艇部队、航空兵部队、陆战队等兵种司令部及训练、后勤司令部,领导同一舰种的舰艇大 队、中队,或航空兵联队、大队。作战编组,亦称任务编组,是根据任务组成相对固定的 或临时性的编组,其兵力由兵种司令部派遣,不定期轮换。分为作战舰队(亦称编号舰队) ,特混舰队、特混大队、特混分队和特混小队。特混舰队直属于作战舰队(第2、第3、第6 、第7、第5舰队),是执行特定任务的战役编组形式,有以航空兵为中心的航空母舰特混 舰队,有以登陆作战为主的两栖特混舰队等,每个作战舰队一般均编有9~10个特混舰队 。太平洋舰队,司令部驻珍珠港,下辖第3和第7舰队。主要海军基地班戈。第3舰队司令 部驻圣迭戈,海军基地有旧金山、长滩等。活动区域为美国西海岸至东太平洋和东北太平 洋。第7舰队是常驻海外的作战舰队,司令部驻日本横须贺,海军基地有关岛的阿普拉和 印度洋的迪戈加西亚岛等。担负西太平洋和印度洋的作战任务。兵力由太平洋舰队兵种( 舰种)司令部及第3舰队抽调,不定期轮换。大西洋舰队,司令部驻诺福克,下辖第2和第 6舰队。主要海军基地有查尔斯顿、金斯湾、英国的霍利湾等。第2舰队司令部亦驻诺福 克,海军基地有波士顿、新奥尔良,以及百慕大、古巴的关塔纳摩等。活动区域为美国东 海岸和大西洋。第6舰队司令部驻意大利的加埃塔,是常驻海外的作战舰队,活动于地中 海。海军基地有意大利的那不勒斯、西班牙的罗塔等。兵力由大西洋舰队兵种(舰种)司令 部及第2舰队抽调,不定期轮换。
英国王家海军舰队是海军主力舰队,下辖第1、第2、第3分舰队,潜艇舰队、海军军 区,海军基地和海上训练基地。皇家海军舰队司令部是一个单一的作战指挥机构,主要负 责舰队的作战指挥、执勤和训练,司令部设在伦敦北部的诺思伍德。
法国海军有大西洋舰队和地中海舰队,司令部分别驻布雷斯特和土伦。此外,还有莱 因河分舰队和3个海军军区舰队。法国海军的两个舰队所属潜艇部队中只编有常规潜艇, 其弹道导弹核潜艇归战略海军司令部,直接受国防部长和三军参谋长指挥。
日本海上自卫队设有联合舰队,受海上幕僚监部海上幕僚长指挥,下辖护卫舰队、潜 艇舰队、航空集团和直属部队。护卫舰队和潜艇舰队下辖若干队群和队。
印度海军在其东部军区和西部军区下分别设有东部舰队和西部舰队。近年来又着手成 立南部舰队、归南部军区管辖,争取在印度洋中部发挥作用。每个舰队下辖若干个按舰种 编组的舰艇中队。
历史沿革舰队的演变已经历桨船舰队、帆船舰队、汽船舰队等3个时代。早期,许多国 家在沿海重要方向上建立区域性舰队,一般没有固定建制,多由陆军管辖。17世纪后,建 立常备海军,舰队逐步成为海军直辖的建制单位。20世纪初,潜艇和海军航空兵出现,舰 队在体制和编制上发生较大的变化。50年代起,首先在美国和苏联等国海军中出现核动力 舰艇和战略导弹武器,舰队的发展进入核动力时代。舰队已由最初的单一水面舰艇部队发 展成为诸兵种合成的部队,能担负战术战役和战略任务。
中国海军舰队在19世纪80年代前称水师(舟师)。1888年(光绪十四年)清政府定南洋、 北洋舰队编制,北洋舰队正式成立。1909年(宣统元年)改两洋舰队为巡洋舰队和长江舰队 。1911年10月,辛亥革命成功后,中华民国政府海军编为第1、第2舰队和练习舰队,继由 国民政府扩编为第1、第2、第3、第4舰队,后又减编为第1、第2舰队。在抗日战争初期, 中国海军舰队的舰船多自沉长江。抗日战争结束后,国民党政府又组建江防舰队和海防舰 队。1949年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组建华东军区海军。1950年12月,组建中南军区海军。 1955年10月,华东军区海军和中南军区海军分别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东海舰队和南海 舰队。1960年8月,成立海军北海舰队。这3个舰队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具有现代作战能 力的海上作战实体。
发展趋势由于少数大国竞相发展远洋舰队,许多国家为保卫本国海防和海洋权益,也 在加强海军舰队的建设。世界各国海军舰队的战略作用将日益增强,数量也将增多,兵力 结构和组织编成将趋向多样化,作战指挥、军事训练、技术与后勤保障等制度也将发生变 化。一些国家海军的远洋舰队,将以水下作战兵力和舰载航空兵为重点,平衡各兵种、舰 种比例,重视舰队防空兵力的建设,注重技术与后勤保障体系的加强。依托国外海军基地 ,并借助于卫星侦察、导航、通信等专门技术系统,以完成远洋战略任务。20世纪90年代 ,在世界战略格局发生突变的形势下,有的大国限于政府财力的负担,提出以较小规模的 海军去执行多种任务的方针,强调保持海上力量和优势,即在舰队作战部署的范围和地点 上以及战斗编队的组成上将更具有机动性。使之既能在平时保持一定的实力,又能在大的 突发事件时作出快速反应。
(谢正浩 李成庆)
标 题: 海军基地 发信站: 网易 BBS (Thu Apr 22 13:14:14 1999), 转信
hɑijunjidi
海军基地(navalbase)担负所辖海区作战任务,并为辖区内海军兵力提供保障的海军建制 单位。一些大型军港,在习惯上亦称海军基地。海军基地是舰队的主要依托和根据地,是 海军战斗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按使命,一般分为具有作战和保障双重任务的综合性基地 ,以及专门担负保障工作或执行某种专项任务的专业性基地;按所处地域,分为本土基地 和海外基地;按作战部署的相关位置,分前进基地和后方基地。
形成与发展 海军基地随海军舰艇部队的发展演变和驻地安全防卫的需要,逐步形成 并发展完善。早在桨船、帆船时代的海军基地,以能为舰队提供驻泊、补给、舰船修理、 人员训练、休整和保障驻地安全为主要功能。基地设施比较简单,基地防御只限于对海、 对陆两个方面。蒸汽舰船时代的海军基地,指挥、保障日趋复杂,基地设施随之增多,如 增设补给燃料的煤栈、油库、仓库、专用码头和相应的附属设备等。航空兵出现后,基地 增加了防空兵力,有的还修建机场,基地防御出现对海、对陆、对空的立体防御。核动力 、核武器时代的海军基地,为适应海军诸兵种作战的技术保障、后勤保障和基地防御等的 需要,一些专业性基地和综合性基地相应发展。专业性海军基地,类型多样,任务单一, 如美国的核动力潜艇基地,英国的浮动补给基地,荷兰的水下物资储运基地等。综合性海 军基地,设施更加齐全,指挥保障能力较强,并可同时容纳多种舰艇驻屯,成为有些国家 海军的主要基地(有的称战略母港),如美国的查尔斯顿海军基地、俄罗斯的符拉迪沃斯托 克(海参崴)海军基地等。
编成与任务 根据国家军事战略,海军基地通常设在本国沿岸具有良好自然条件的海 港要区,并同纵深地区及后方有可靠的水、陆、空交通保障和作战物资的供应保障。各国 海军基地的编成、隶属关系、组织机构、基地设施等不尽相同。美、法、德、意和印度等 国的海军基地隶属于海军军区;英国的海军基地隶属于海军本土司令部;俄罗斯的海军基 地隶属于舰队或直属于海军。基地下辖兵力有舰艇部队、岸防兵部队、防空部队及专业勤 务部队、分队等。主要担负保卫基地、港口安全,为海军机动兵力提供保障。有的支援陆 军濒海地域作战和在空军配合下进行沿海要地防空作战。通常建有港口、驻泊点、机场等 海军兵力驻屯设施,观察、通信、导航、补给、装备修理、港岸训练、医疗卫生和生活服 务等保障设施。有较严密的对空、对陆和对海的防御配系,对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 器袭击的防护措施。基地领导机关,通常设有司令部和其他指挥保障部门。有的国家为加 强濒海水域的警备任务和对该水域驻泊兵力的保障,还设有隶属于海军基地的水警区、巡 防区等建制单位。有的国家海军基地不配备作战兵力,不担负作战任务,基地的保卫和防 御则由海军军区或舰队负责。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基地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兵力编成的一级组织。担负所辖海区 的防御作战任务,并为辖区内海军兵力提供作战、技术专业勤务、工程和后勤等保障。海 军成立时期,设有青岛基地、舟山基地;1955年以后,相继组建榆林基地、旅顺基地、福 建基地、烟台基地(1985年撤销)、上海基地和广州基地等。在舰队成立之前,基地直属于 军委海军或军区海军,自1955年军区海军改称舰队之后(北海舰队于1960年成立),所有基 地均隶属于舰队,是海军中领导指挥与后勤保障相结合的建制单位。基地下辖:水警区或 巡防区,舰艇部队,岸防兵部队,防空部队,专业勤务保障部队、分队。建有港湾、码头 及物资供应、装备维修、医疗卫生、勤务保障等设备和防御设施。领导机关设有司令部、 政治部、后勤部和装备修理部等。
发展趋势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世界各国对海洋权益的斗争加剧,海军兵力对基地 的需求和依赖增大,海军基地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著,一些国家增设战略母港,加速海军 基地建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综合性基地与专业性基地相结合,后方基地与前进基 地相结合,以及采用浮动基地、水下基地等作为固定的岸岛基地的补充,使基地的配系更 合理和完整;对新建和扩建的海军基地将更加重视港口、驻泊点、机场的平战结合和军民 共用,基地防御和防护设施能力将更强。(刘兴文)
标 题: 舰艇部门 发信站: 网易 BBS (Thu Apr 22 13:16:01 1999), 转信
jiɑntingbumen
舰艇部门(shipbranch)舰艇直辖的一级组织。简称部门。分为战斗部门和勤务部门两类。 海军大中型舰、艇或船为便于战斗、训练和日常管理,通常设置若干分管专业职能的部门 ,在舰艇内部起到中间环节的作用。部门下辖若干专业不同的分队或区队(下辖专业班)。 职能单一、人员较少的部门,不设分队或区队,直辖专业班。主要职能是指挥和领导全部 门人员的战斗和日常工作,进行行政管理教育,组织军事训练,督促正确使用、管理职掌 的武器、技术装备,完成战斗任务和勤务保障。舰艇部门的设置和名称,根据担负的专业 职能和掌管的武器、技术装备而定。不同类型舰艇的部门设置不尽一致。每艘舰艇内各部 门的名称亦不尽相同。
世界各国海军舰艇均直辖有担负不同专业职能、相当部门的一级组织。有的称部门, 有的称队或科。随着现代舰艇指挥控制自动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许多国家海军舰艇部门的 设置相对集中,一般装备有指挥控制中心的舰艇设作战部门、武备部门、机电部门、后勤 供应部门等。作战部门包括作战指挥、通信、航海、电子等专业;武备部门包括航空、反 潜、火炮、导弹等专业;机电部门包括主机、辅机、电工、损害管制等专业;后勤供应部 门包括补给、医务、帆缆等专业。有的国家海军舰艇仍单独设置航海部门、航空部门、反 潜部门、火炮部门、导弹部门、轮机部门、电气部门、医务部门等,直属舰艇长领导。
中国明代戚继光水军战船的指挥官,称捕盗,下辖若干甲,分掌佛朗机炮、鸟铳、标 枪、火弩等专项;甲设甲长,每甲辖兵夫若干,可视为现代舰艇部门的雏形。清末海军兵 船的指挥官,称管带,下设驾驶、枪炮、鱼雷、船械、管轮等职事,分别由大副或二副、 三副和管轮官率若干兵匠完成所属各项工作,逐步向现代舰艇部门编组演变。中华民国海 军舰艇,在舰长下设各类主务官,分管航海、枪炮、鱼雷、通信、轮机、雷达、军需、军 医等专业,已形成现代舰艇部门的形式。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3级以上舰、艇或船设置的部门,分为航海、枪炮、水中武器、观 察通信、机电、雷达声纳、导弹、航空等战斗部门和舰务、军需、卫生等勤务部门。根据 舰艇的等级、装备和使命,有的部门合并编组。如航海、观察通信、雷达声纳合并为航通 部门;枪炮、水中武器合并为枪水部门;水中武器、导弹合并为水导部门。装备有指挥控 制中心的舰艇,设作战部门、武备部门、机电部门、舰务部门等。舰艇部门分别规定有序 号和代号,如航海部门、航通部门、作战部门为第1部门,代号“Ⅰ”;枪炮部门、枪水 部门、武备部门为第2部门,代号“Ⅱ”;水中武器部门、水导部门为第3部门,代号 “Ⅲ”;观察通信部门为第4部门,代号“Ⅳ”;机电部门为第5部门,代号“Ⅴ”;雷 达声纳部门为第6部门,代号“Ⅵ”;导弹部门为第7部门,代号“Ⅶ”;航空部门为第8 部门,代号“Ⅷ”;舰务部门代号“务”;军需部门代号“需”;卫生部门代号“卫”。 舰艇编制未设的部门,则空缺该部门及其代号。勤务舰船有些部门合并或减少,有的根 据需要增设特种勤务部门。如防险救生船设潜水救捞部门、深潜救生部门;综合补给船 设补给部门;调查测量船设海洋调查测量部门;近海航标船设航标部门;水声考察船设 水声部门;布缆船设水线部门;消磁船设消磁部门;修理船设舰船检修部门;潜艇支援 舰设检修补给部门等。(陈耀)
标 题: 舷号 发信站: 网易 BBS (Thu Apr 22 13:17:07 1999), 转信
xiɑnhɑo
舷号(bownumber)海军舰艇的编号。亦称舰号,有的称舰首编号。用以表示舰艇的类型和 序号,确定舰艇在海军编制序列中的位置。水面舰艇通常标示在舷部两侧和飞行甲板等显 著醒目的位置;潜艇标示在指挥室围壳上。由海军领导机关统一编定,通常用1~4位数字 的序号,或用代字加序号,代字亦称舰种符号。小型舰艇和勤务舰船有的只使用舷号,无 舰名。如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9239”号鱼雷艇,“X615”号综合补给船,“J506”号 远洋救捞船等。有的国家海军舰艇只标示序号,不标代字,如美国“企业”号航空母舰代 号CVN65,仅以65为舷号标在舰首两舷,并以特大字样标在飞行甲板上。(华锄)
标 题: 舰名 发信站: 网易 BBS (Thu Apr 22 13:18:05 1999), 转信
jiɑnming
舰名(ship′sname)海军舰艇的名称。用以确立现役和预备役舰艇在海军编制序列中的位 置或功勋荣誉。便于实施指挥、通信、管理和保障,激发和增强海军官兵的战斗意志。由 海军领导机关按命名规则分别授予。常用舰名有:城镇名、人名、水族名、鸟兽名、星辰 名、植物名,荣誉称号或具有纪念意义的名称等。一个国家海军通常用同类名称命名同类 舰艇。如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驱逐舰用“鞍山”、“抚顺”等城市命名;美国的潜艇用“ 鲸鱼”、“长尾鲨”等鱼类命名,扫雷舰用“孔雀”、“凤凰”等鸟类命名,供应舰、运 输舰用“天狼星”等星辰命名。一些国家海军在具有光荣历史的舰艇退役或报废后,常以 新舰艇沿用其舰名。(华锄)
标 题: 领海 发信站: 网易 BBS (Thu Apr 22 13:23:44 1999), 转信
linghɑi
领海(territorialsea)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群 岛国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沿海国主权亦及于领海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简史领海制度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古罗马时代,海洋被认为是人类共 同使用的共有之物。16世纪下半叶,意大利法学家真提利斯提出,沿岸海域是毗连海岸的 所属国的领土的延续的观点,并把这种海域称作领水。1609年,荷兰国际法学家H.格劳秀 斯提出海洋自由原则。不久,美国学者卡莱尔在提出海洋自由原则的同时,提出沿海国对 毗连其海岸的狭窄水带行使主权的权利。最早确认领海主权的国际条约是1919年的《巴黎 航空公约》。该公约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的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 的主权。本公约所指的一国的领土应理解为包括本国和殖民地的国土以及毗连的领水。” 1958年第1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以及1982年第3次联合国海洋 法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明确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并确定领海法律 制度。
领海宽度历史上曾经有过各种确定领海宽度的方法和主张。例如,从岸上听到海上人 的声音的距离作为领海的宽度;从岸上射出的箭能达到的距离作为领海的范围等。1702年 ,荷兰法学家C.宾克斯胡克主张:武器力量终止之处,即陆上权力终止之处。在17世纪, 大炮射程约等于3海里,1782年,意大利法学家F.加利亚尼主张,把领海确定为3海里。俄 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荷兰、比利时等国相继宣布3海里的领海宽度。这一宽度为 许多国际公约、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以及许多国家司法判例所采用;但在当时,国际上 对领海宽度尚无具有普遍效力的规定。此后,各国宣布的领海宽度也不统一。迄1994年, 世界各国宣布的领海宽度各不相同:3海里的有丹麦、德国等6国;4~6海里的有挪威、芬 兰等5国;12海里的有中国、日本、法国、意大利、加拿大、俄罗斯、英国、美国等100余 国;20~50海里的有多哥、喀麦隆等5国;还有一些国家曾提出领海宽度为200海里的要求 。1982年4月第3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 海宽度,直到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领海范围划定沿海国划定其领海的起算线为领海基线。沿着所确定的领海基线向外划 出一定宽度的海域即领海。领海基线与陆地之间的海域为内水。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规定,确定领海基线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最低潮线,即潮水退到最远的海岸线,称为 正常基线。二是直线基线,即在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先定适当的点作为基点,然 后将相邻的基点用直线连接起来,这一系列直线构成的基线为直线基线。从这些直线向外 划出一定宽度的海域构成领海;这种划法适用于海岸线极为曲折,或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 屿的国家采用。领海的外部界限即领海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上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 海宽度的线。划定领海外部界限的方法有以下几种:①交圆法。领海基线采用正常基线法 ,以基线上某些点为圆心,用等于领海宽度的半径向外划出呈系列相交的半圆,使它们各 交点之间的一系列相连的弧线构成领海线,圆弧的圆中心点间的距离愈小,领海线则愈准 确。②共同正切线法。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以每个基点为圆心,用等于领海宽度的 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半圆,然后划出每相邻两个半圆之间的共同正切线,每一条这样的正 切线、平行于相应的各段直线基线,其距离等于领海的宽度,这些正切线连在一起就构成 领海线。③平行线法。是以海岸各点按领海宽度的距离向海岸线大致走向的垂直方向平行 外移,使领海线与整个海岸的曲折情况相平行。关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 定,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如果两国海岸彼 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延伸至一 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 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 限时,则上述规定不适用。
领海的法律制度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属于沿海国主权范围。国家在领海内行 使的权利有: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包括海水、海床和底土内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拥有主 权,未经沿海国同意,他国不得在其领海内从事捕捞和其他开采活动;领海上空是领空, 国家对其拥有主权,他国飞机,不经沿海国同意,不得飞入;沿海国为保障主权和经济利 益,拥有只准许本国船舶从事沿岸港口之间的国内航运和贸易的权利;沿海国对领海有保 护权,国家可根据国际法则制定有关保护的法律和规章,他国必须遵守;沿海国有对在领 海内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有对违犯无害通过的一切他国船舶终止其通过或将其扣留、拿捕 的权利;战时,沿海国保持中立时,交战国不得在其领海内作战和拿捕商船。外国籍船舶 在他国领海水域内享有无害通过权。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7条规定:“所有国 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权利。”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 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的条件下,经过其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 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出而前往别国海域,或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船舶在别国领海 水域内应履行的义务有:不得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进行威胁和损害;不 得有为任何目的搜集情报而损害沿海国安全的行为,不得进行任何有损沿海国安全的宣传 活动;不得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和礼节的规章和法律;不得上下任何商品 、货币和人员;不得污染环境;不得进行任何捕捞活动;不得进行任何研究和测量活动; 不得有干扰沿海国任何通信系统或设施的行为。对于他国军舰是否允许无害通过其领海, 有的国家不允许通过,有的国家允许有条件通过。
依照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和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 连区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 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其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 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12海里的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 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崔福林 干焱平)
标 题: 专属经济区 发信站: 网易 BBS (Thu Apr 22 13:25:14 1999), 转信
zhuɑnshujingjiqu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economiczone)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并邻接其领海的具有特定法律 制度的海域。专属经济区制度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中的沿海国家为捍卫国家主 权、保护本国沿海资源而提出的一种制度。1947年6月23日,智利宣布其国家主权扩展至 200海里的海域,实行保护和控制。其后,拉丁美洲国家先后提出200海里海洋权的主张。 1971年1月,在亚洲法律协商委员会科伦坡会议上,第一次提出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受到 与会国代表的普遍重视。1972年8月,肯尼亚向联合国海底委员会提交的题为“关于专属 经济区概念的条款草案”的文件,对专属经济区制度作了详尽的说明。该草案在第3次联 合国海洋法会议上为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1982年,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联合国海洋 法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受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 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 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有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 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保全管辖权。他国在该区域内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 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应遵守沿海国制定的法律和规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还规定:专属经济区的宽度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海岸相向 或相邻国家的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通过协议规定,以便得到公平解 决,亦即应适用公平原则。迄1994年10月1日为止,有93个国家宣布设立200海里专属经 济区。(干焱平)
标 题: 海战法 发信站: 网易 BBS (Thu Apr 22 13:28:30 1999), 转信
hɑizhɑnfɑ
海战法(lawofnavalwarfare)规范和限制海战时双方交战行为的法规和惯例。战争法的 一部分。
简史 战争法具有悠久的历史,起源于中世纪阶级集团间曾流行的武士法。进入近 代初期,通过战争实践和国际法学者的认同,逐渐形成为习惯法。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 初,这种习惯法才确定为战争法规。在1899年和1907年海牙国际和平会议上,通过订立 许多条约而使它法典化。战争法按战斗进行的场所或空间,分为陆战法规、海战法规和 空战法规。陆战法规出现最早,随着战争范围扩大及于海上和空中,海战法规和空战法 规亦逐渐形成。海战法规主要来源于有关的海战条约、海战时国际上已普遍遵循的原则 及惯例,各国海军制定的海战法则也具有参考价值。陆战法规、惯例和基本原则应适用 于海战,是海战法规组成部分之一,如1907年第2次海牙会议的最后议定书指出:在任 何情况下,各国可尽量将关于陆战法规及惯例和条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
基本内容 从时空、时间和过程上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即海战开始法规、战争进 行中的法规和战争结束时的法规。海战开始法规,内容包括关于海战开始,以及此一期 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法律关系等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主要原则 :除有预先而明显之警告,彼此不应开战;开战后,交战国之间外交关系即行断绝;海 战时,中立国的领海、港口、船舶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中立国不得违反中立等。国际 条约主要有: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3公约《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1907年10月18日 的海牙第13公约《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权利和义务公约》。战争进行中的法规,即战场 法规,分为两个部分:①对海战中使用的合法作战工具(武器)的认定和作战手段、作战 方法等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主要原则:军舰是指属于一国的武装部队、有辨别军 舰国籍的外部标志、由该国政府正式委任并名列相应的现役名册或类似名册的军官指挥 、配备有服从正规武装部队纪律和船员的船舶。商船改装为军舰,必须在其本国的直接 权威、直接监督和责任之下,并应健全如同军舰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医院船在海战 中享有特殊法律地位,交战双方不得对它进行攻击和拿捕。除陆战法规及惯例广泛适用 于海战以外,海战特殊法则还包括有纳降、救生的义务,有佯动和使用假旗的权利,禁 止背信弃义行为和禁止攻击不设防的港口、城镇、村庄、居民区建筑物等。国际条约、 公约有: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7公约《关于商船改装为军舰公约》,1907年10月18日 海牙第6公约《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公约》,1904年12月21日《关于战时医院 船免税的公约》、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9公约《关于战时海军轰击公约》,1922年2 月6日《关于在战争中使用潜水艇和有毒气体的条约》,1930年4月22日《限制和裁减海 军军备的国际条约第4部分关于潜艇作战的规则》,1936年11月6日《1930年4月22日的 伦敦条约第4部分关于潜艇作战规则议定书》,1937年9月14日《尼翁协定》,1907年 10月18日海牙第8公约《关于敷设自动触发水雷公约》,1856年4月16日《巴黎会议关 于海上若干原则的宣言》(见巴黎海战宣言),1909年2月26日《伦敦海战法宣言文件》 ,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11公约《关于在海战中限制行使捕获权公约》,1925年6月17 日《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1980年10 月10日《联合国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是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作用的常规武器会 议最后文件》,1971年2月11日《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装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 毁灭性武器条约》。②对人的保护的法规。即对战时战斗员、非战斗员、合法战斗人员 、非法战斗人员的认定、权利及其义务,战时平民、战争受难者的保护,战俘及其优待 等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主要原则:战斗员,是指正规军和非正规军参加战斗的人 员。他们是合法的战斗员,又是合法的被攻击的对象,被俘后应享受战俘待遇。非战斗 员,是指军队中不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如医务人员、军需人员、记者等,他们不直接 参加战斗时,不得对其攻击和杀伤,如被俘,应享受战俘待遇。间谍、雇佣军不是合法 战斗员,如被俘,一般交由军事法庭审判,不得享受战俘待遇。在海战中受伤、患病及 遇船难的军队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受到尊重与保护,如被俘应享受优待等。主要国际条 约和规则: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3公约《关于1864年8月22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 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10公约 《关于1906年7月6日“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和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 用于海战的公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2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 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4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 瓦公约》。战争结束法规。即战争善后、停战、结束战争状态、战争犯罪的认定和对战 犯的处置等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主要原则:停止战争行动不等于结束战争状态;战争 状态的结束,通常是通过缔结和约。欧洲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规章规定:战争犯罪包括 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等。主要国际条约、公约:1945年8月8日关于控诉和惩处 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1946年1月19日《盟军最高统帅部特别通告宣布成立远东 国际军事法庭》,1973年12月3日《关于侦察、逮捕、引渡和惩治战争罪犯和危害人类 罪犯的国际合作原则》等。
中国政府主张 中国已先后承认、批准或加入9个有关战争法规方面的国际条约 :1952年7月3日,承认1925年6月17日《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 细菌方法作战的议定书》。1956年11月5日批准1949年8月12日的保护战争受难者日内 瓦四公约。即:①《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和病员境遇的日内瓦公约》,②《改善 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③《战俘待遇公约》、④《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1982年3月8日,批准1980年10月14日通过的《禁 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1983年 9月2日决定加入《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 议定书》(第1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 者的附加议定书》(第2议定书)。1984年9月20日,决定加入1972年4月20日日在华盛顿 、伦敦、莫斯科签订的《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 武器的公约》。(干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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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言不美,美言不信;善者不辩,辩者不善 知者不博,博者不知;圣人不积,既以为人 己愈有,既以与人己愈多 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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