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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卡尔 . 巴特:受难(之二)
发信人: gd-ldh(李杜韩)
整理人: yanboguang(2002-07-20 23:57:03), 站内信件
受难(二)
(德国)卡尔 . 巴特

    但他的生活现实则的确一开始就受难。照马太及路加福音书的作者看来,耶稣的童年,他的出生及伯利恒的马槽无疑已是受难的标记。这个人一生都被逼害。他在他的家里一个被歧视的人——他能作出什么令人不快之论呢!而他在他的国中,无论在政治、宗教及文化的领域里,都里一个被歧视的人。而他所走的路,是何等明显的失败!他在人群里面,在他的国家的领袖群里面,甚至在对着人民大众,或在他的门徒的小圈子里的时候,是何等完全孤立及被试探!在这个狭隘的小圈子里面,他还遇到一个卖他的人;而他曾对他说过:“你是那块磐石。”那个人,却三次否认他。最后,那些据说是“都舍弃他逃走”了的,就是他的门徒们。那些民众异口同声高呼:“除掉那个人……钉他十字架!”耶稣的一生都是生活在孤独之中,因此他已经是在十字架的阴影之下了。如果复活的光是在这里或那里出现,就是例外的事,证明那定律:人子定要上耶路撒冷,一定要在那里被定罪,被鞭挞,被钉死十字架——至第三日复活。但那领他到十字架上的就是这支配一切的“定要”。
    这是什么意思呢?这不是和我们从上帝成为人身的消息中所期望的相反吗?到处都是受难。我们注意圣经中关于罪恶及苦难的问题,才初次直接和我们接触。当然,我们已经常谈到它。但在字面上,我们则是初次得到一种对于这种事情的指示。即创造者与被造者之间的关系,每一件事情都不是圆满的,而是不法与破坏操权,并使人增加和忍受痛苦。这里是存在物的黑暗面初次进入我们的视线,而不是在谈到上帝是创造者的第一条文中的情形了。罪恶并不是出现于天与地创造的描述中,而是出现于创造者成为被造物的描述中;这里死亡也远远地成为可见。这种事实至少有这样的意义:一切把邪恶描写为某种程度的独立存在,都要加以斟酌。当后来有些人这样做时,他们对于所有邪恶之出现,都只是和耶稣基督有关一点,多少有所忽略。他会受苦难,他曾使罪恶的性质及人对于上帝的叛逆成为可见。我们知道什么是恶和罪吗?我们知道所谓苦难,所谓死亡的意义是什么吗?在这里我们才知道了。在这里,那些“绝对黑暗”,显露出它的真相。这里有被控告及被刑罚,在这里上帝与人的关系才真正被弄清楚。除了在这里所表示的之外,我们的一切嗟叹,一切人类以自己所知道的关于他自己的愚昧和罪恶,及关于此世的堕落,一切关于苦难及死亡的思索,都算是什么呢?他,那位真神及真人曾受难。在这个问题上的一切独立说法——即离开他而单独地来谈——必然会是不适当和不完全的。谈到这种事,除非上这个中心点出发,否则将不是真实的。人可以忍受命运最可怕的打击而毫无感触,正象渡过一场阵雨一样,那是我们今天所知道的。我们对于苦难及邪恶的真正实质漠不关心;因此我们可以再三逃避我们关于犯过和罪恶的知识。只有当我们知道那位真神和真的人的他曾受难,我们才可以获得正确的知识。换言之,想知道什么是受难,是需要信仰的。在十字架上确有苦难。但其他一切我们所认为苦难的东西,和这里所发生的事比起来,并非真的是苦难。只有由这一观点,由分受他所受的苦难,我们才能认识在这被造的宇宙中,到处都充满明的、暗的、苦难的事实和其它的原因。
    如果我们要看清楚这个“他曾受难”,我们一定要从上帝在耶稣基督中成为人身这一事实开始,他现在定要受难,并不是由于这个被造的世界有什么不完全,也不是由于任何自然的过程,而是由于人及他们对他的态度。从伯利恒到十字架,他是为环绕着他、的世界所丢弃,所排斥,所逼害,最后被控告,被定罪,被钉十字架。这是人对他的攻击,对上帝的儿子被否定和抛弃。人们对待上帝的儿子,只能照邪恶的园丁的比喻中那些园丁的所为,“来的是他的儿子,是承受产业的,让我们把他杀了,产业就归我们了。”这就是人们对上帝亲临、的恩赐之回答。对于他的恩典,他只说出一个憎恨的“不”字。那引起在耶稣身上弃绝他们的弥赛亚及王的是以色列人。以色列人在它的全部历史中都盼望着这个被应许的领袖,而他是给这种历史以意义、成就和应验的,但那些以色列人,却除了最后把他带给异邦人置之死地之外,不知道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耶稣是作为一个由以色列人解给异邦的囚犯,被罗马法庭定罪而死。以色列人就这样对待它的救主。至于那彼拉多式的异邦人世界,就它的方面只能接受出来的案件而已。它执行犹太人所已经宣告的判决,因此也同样分担这种反抗上帝的叛逆。以色列人在这里所表现的和存在于全部以色列历史中的内容一样:那些由上帝派遣来的人不被当作帮助者、安慰者及医治者来愉快地接纳。自摩西以来,他们都遭到人们对他们说确实地“不”的事实。这个“不”直接触犯上帝本身。因此只有在这次最后的、上帝最密切、最直接的亲临中,人类对于他的疏远才成为显然。在这里什么叫做罪就很清楚了。罪的意义,就是拒绝上帝接近我们及施给我们的恩典而已。以色列人以为可以靠自己得救。从这一点看来,我们可以说:一切我们所想到、所知道的罪恶,比起这原始的罪恶来,都是微不足道和偶然的,而且不过是这种原始罪恶的一种引伸而已。正像在旧约圣经中,一切诫命都有只有一个目的,就是把以色列人约束在上帝的恩典的约中,所以对于一切诫命的违犯都是罪恶,因为它们都表示人违抗上帝的恩典。上帝之子耶稣基督在犹太人及异邦人的手下受难这件事实,显示——而只有它能显示——邪恶的真实性。只有从这一点,我们才能把握对于人类的控诉的事实、范围及其内容。我们在这里是首次面对大小犯过的根源。只要我们在我们的罪恶中,在我们大大小小的犯过中,不知道有这个罪恶的根源,不知道自己是在基督的受难中被控告,不知道有我们自己已在这一次人的叛逆中反抗上帝,一切对于犯罪的自觉和自认,都是空的。因为一切关于犯罪的认识如果离开这一种认识,我们又可以脱走,象一只卷毛狗被水淋湿,摇摇身又向前行一样。只要我们仍未看见罪恶的真正性质,我们仍未被逼迫作这样的承认(即使我们用严厉的话来责难自己的过失)。“我得罪于天,又得罪了你。”这个“又得罪了你”,在这里意义明了,且显然是我们所有人都被牵涉在其中的个人犯过的核心和意义。个人的罪过,因此不是偶然的。人在个人行为中所会做的一切罪过,从彼拉多的行为以至犹大的行为,都是弃绝上帝的恩典而已。在这里人所做的事有其特殊重要性,因它是对上帝而做的。因为我们对于罪恶的认识,一切都要靠我们知道人是被控为违逆上帝的罪犯。只有当我们站在上帝——那位成为人身的上帝的面前,才能看见那无限的罪过。无论我们在哪里得罪了人,我们便自动地想到那一个人“耶稣”。因为每一个我们所侵犯或虐待的人,是那些耶稣基督所曾称为兄弟者之一。但我们对他所做的,就等于对上帝做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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