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ice-river()
整理人: ding(2000-01-25 01:36:30),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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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Law 讨论区 】 【 原文由 萧志 所发表 】 1998反腐笔记之 公务员:做不成“柳下惠”? 对于官员的腐败,今天如果还有人完全指望用“道德教化”来治理,大概没有 人会赞同。因为司法机关持续、严厉的打击并没能让那些公务员们有些许收敛, 反而变得更加有恃无恐。突出的表现是:贪污、受贿的人越来越多;违法犯罪官 员的级别越来越高;犯罪金额愈来愈大。 在1998年惩处的官员中,陈希同是级别最高的,他因贪污、玩忽职守被判 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传媒说,对他进行刑事判决,体现了 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决心。 1998年被处理的高官还有: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姜殿武、海南省人大 常委会副主任辛业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飞、广西自治区副主席徐炳松 等人。被处理的地市级官员更多,有广东汕尾市副市长马红妹、河南安阳市市长 杨善修、宁波市常务副市长谢建邦、广西贵港市副市长李乘龙等10多人。 值得补记一笔的是,1998年11月,海南省东方市原市委书记漆火贵因受 贿1800万元人民币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的受贿创下了一个可 耻的纪录。 《南村辍耕录·卷四》有记载:“柳下惠夜宿郭门,有女子来同宿,恐其冻死 ,坐之以怀,至晓不为乱。”坐怀不乱的柳下惠,被尊为道德高尚的楷模。我们 的一些官员,也是号称“受党教育多年”,其思想觉悟大抵离“柳下惠”不远, 但不知为何却做不成“柳下惠”,只是在总被查总痛哭流涕曰“对不起党的的培 养”云云。 看来,思想觉悟、道德教化并不是十分可靠。要保证官员的廉洁,单单靠这些 ,总让人觉得不太踏实。看来,在保证必要的思想教育外,还必须靠严厉无情的 制度和监督制约。关于这一点,媒介在报道大要案时也往往在最后提一句“失去 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但是对于如何建立监 督制约机制以及如何运作,有关部门却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在联合国任职达30年的杨天全撰文说,联合国每年开支多达上百亿美元,但 未闻出过贪污犯,这倒不是说联合国的官员都有“柳下惠”一般的“道行”,而 是制度太严、太细,处罚又太重,叫人没有“乱”的条件和机会。而反观我们某 些地方和部门,腐败分子一出再出,前赴后继。其中不乏根红苗正的新秀,也有 “受教育多年”的老马,但是众多案例表明,这些东西往往靠不住,看起来能靠 得住的,还是铁的制度和无处不在的监督。 在对官员进行教育外,要保证廉洁还需要两点作保证:一是制度,二是监督。 当然,上述两方面更要有较强的操作性,如果只是纸上谈兵,也一样无益。
1998反腐笔记之 尴尬的“工程”
1998年有两项工程引起大家关注,一是被称为“样板工程”的九江防洪墙 ,它在特大洪水面前轰然倒塌;二是北京西客站,这个号称首都新大门的“献礼 工程”到处漏水。 今天已经证明,这两项投资都过亿的重大工程,其质量问题都多少与腐败有关 。前者在洪水前期被汇报为“固若金汤”,可从防洪墙溃口处发现,挡水墙里竟 然没有钢筋。这遭到朱(容左边加金旁)基的痛骂,大意是说九江防洪墙是“豆 腐渣工程”、“王八蛋工程”,腐败到这样的程度怎么得了,洪水过后要从根查 起。据说,有关部门目前正在追查有关人员。而后者北京西客站工程已经爆出两 起丑闻,一是铁十六局北京西站 原工程指挥长杨文章因挪用公款被判有期徒刑八年,二是西站供热工程发生了贿 赂窝案,福建来京的个体户苏清福向工程有关人员行贿60万元,国家损失了2 000多万元。办案人员说,还有其他线索正在深挖中。 关于西站腐败问题,本报在1998年8月最初披露后,引起了全国其他媒介 的进一步关注,并引发对于“样板工程”、“献礼工程”的质疑,认为很多“献 礼工程”为了赶工期,往往忽视工程质量或在技术上难以达到应有的质量要求, 从而带来惊人的浪费和可怕的质量隐患。 从1998年下半年起,为拉动经济增长,中国在基础建设方面投资1700 亿元,今年内有一大批水利、农电、粮库、房屋、铁路、公路等新项目陆续开工 ,国家计划安排能否顺利实施,投资基金是否会被挪用,质量能否保证,都是各 界普遍关心的问题。另外,1999年是建国50周年,一些“献礼工程”也正 在紧锣密鼓地进行,鉴于北京西站的工程质量问题,人们也不由对部分工程的质 量持保留态度。 这几年,中国在反对工程腐败的同时,建立健全了招投标制、监理制等。其实 ,只要不折不扣地落实这些制度,工程质量是能够保证的,腐败问题也能够避免 。但现实却是:好经被歪嘴和尚念歪了。招投标制、监理制等也成了“有用的形 式”,只是挂在墙上用来应付检查。九江防洪墙、北京西客站所出的问题,都与 制度的虚设有关,一个是转包给私人,一个是采购阀门没有实行招投标,结果都 出了问题。 “样板工程”、“献礼工程”都没有错,有错的是那些拿国家利益不当东西的 小人,他们贪的是蝇头之利,坏的却是一整锅汤。 1999年,我们盼望:“样板工程”、“献礼工程”还有一切的工程,别再 有什么闪失! 1998反腐笔记之 企业家,如何回报
1998年,因为违法犯罪被判刑、被起诉、被侦查的企业家依然很多。较有 “名气”的就有:如湖南涟源钢铁公司原总经理宋焕威案,宋已被判处死缓;云 南玉溪红塔集团原董事长褚时健案,褚已经被起诉;兰州钢铁集团公司原总经理 张斌昌和兰州连城铝厂原厂长魏光前受贿案,司法机关正在对二人进行侦查。 这几年,司法机关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犯罪的查办力度是相当大的,所判刑罚也 很严厉。但打击并没有带来应有的震慑力,相反企业家前赴后继的频率不断增加 ,而且涉案金额也不断增多。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国有企业的老总不断沦为罪犯呢?红塔集团原董事长 褚时健的自白也许提供给我们一个比较感性的答案。1995年,上级酝酿调整集团 领导班子,考虑让褚退休。他在后来的供述中这样说∶“1995年7月份,罗以军、 乔发科、盛大勇、刘瑞麟和我私分300多万美元那次,当时新的总裁要来接任我, 但没有明确谁来接替。我想,新的总裁来接任我之后,我就得把签字权交出去了 ,我也辛苦了一辈子,不能这样交签字权。我得为自己的将来想想,不能白苦。 所以我决定私分300多万美元,还对罗以军说,够了,这辈子都吃不完了。” 直观地看,褚时健的违法犯罪的主观原因主要是“心理不平衡”。在其他犯 罪的企业负责人那里,大多也能找出类似的原因。在现行的企业管理制度下,随 着自己的权力退出企业舞台,企业家在位时丰厚的福利、待遇等等也必然荡然无 存。那些为企业带来极大利润的企业家,面对今后的苍凉处境,在退休之前捞一 笔似乎成了正常的思维。 但是,这种“心理不平衡”,正暴露了我国目前有关企业家问题的弊端。复旦 大学著名教授蒋学模前不久撰文《重论社会主义的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分析∶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企业盈亏同企业所有者的物质利益关系是很疏远的。企 业的公有化程度越高,就越是疏远。这种状况,被经济学界称为所有者缺位或虚 位,这是由公有制的本质所决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所有者缺位或虚 位,是公有制经济中产权代理人损公肥私的制度根源。在这里,受益者和受害者 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产权代理人受贿2万元而使企业受损200万元,这样的现象在 公有制度经济中是屡见不鲜的。2万元落入产权代理人腰包,而受损害的则是国家 或集体。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周其仁教授,对公有制经济中的企业家回报问题 有深入研究。他认为,在公有制经济中,企业家直接的利益分享与其承担的巨大 责任极不相称。但是,中国企业家往往又能获得全部的企业控制权。也就是说, 国企企业就直接从企业中获得的收益少,但有可能获得灰色收入乃至黑色收入。
对于如何改变中国企业家阶层暴露出的种种问题,社会各界争论颇多。争论的 焦点之一是企业家人力资本问题。许多人认为,现在应当承认企业家人力资本产 权的天然私有,除了劳动回报,以“干股”(无偿配发的管理者股)的形式将企业 家的投入“资本化”,使其在退出企业时,仍能享用剩余利益。这样,既能让企 业家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又可避免企业家为了今天的利益而牺牲企业以及自己 的明天。对于这个方案,也有人提出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在其他配套环节跟不上 的情况下,光给钱也不行。 当企业家不断陷入违法犯罪、当打击不能震慑日益增多的“越轨”时,我们是 否应该从更深的层次解决问题?1998年,有关企业家回报的问题,的确已摆 上决策者的日程。
1998反腐笔记之 说你行就能行?
这几年,中国致力于公务员制度改革,出台了选贤任能的种种措施,选拔任用 干部正不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但是,从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看,当前用人上 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仍然很严重。 组织部门概括说,这方面的不正之风主要表现在:有的跑官要官;有的行贿受 贿,买官卖官;有的骗官;个别人为了把有竞争力的对手搞下去而自己当官,甚 至与黑社会势力勾结起来“图官害命”。 1998年,在司法机关查处的官员受贿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卖官鬻 爵”而东窗事发的。 4月,宿迁市副市长黄登仁被法院判刑。黄以权卖官,袁某送他4万元,他把 袁某弄到县计生委当主任;张某送他1.5万元,他提拔张某当县商业局局长; 耿某送他3.6万元,他把耿某放在了副县长的位子上。 5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原市委书记王树斌在接受他人贿赂后,帮一公安分 局副局长提职,王已被开除党籍,检察机关正在对其立案侦查。 6月,温州市中级法院对平阳县县委组织部长董根顺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 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董根顺在担任县委组织部部长期间,为有关人员在干部 提拔、调整岗位等事项中牟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 7月,江西南丰县委书记孙谦因受贿罪和窝藏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孙 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干部提职、人员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 受他人贿赂款物合计达5.5万元。 从司法机关今年查办的案件来看,用人上的腐败日益表现出货币化倾向,“明 码实价”、“多少钱买多大的官”成为此类案件的突出特征。腐败行为追求的目 标为何越来越采取货币的形式?分析认为,这是由于货币不受实物的自然状态规 定和个人生理需要的规定的限制,由此,腐败分子对货币这种一般财富的追求往 往没有止境。 1998年,中央有关部门对用人方面的腐败非常关注。5月8日,中组部向 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010—66099041,受理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搞 不正之风的举报。与此同时,中央几个检查组也分别到各地对此进行全面检查。 然而,从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来看,我们不能抱过高的期望值。因为这些案件在 作案手段上的隐蔽性,行贿受贿双方的利益相关性,都使“盖子”极难揭开。 应该肯定,我们党长期以来形成的一套比较规范的干部考察办法,在正常情况 下,是能够正确反映一名干部的真实表现的。但是,由于部分领导的家长作风, 在用人上搞“一支笔画圈”,组织人事部门被排斥,从而形成干部考察上的盲区 ,使那些腐败分子蒙混过关,使腐败现象的产生成为可能。 预防减少用人方面的腐败,必须杜绝“暗箱操作”,我们建立的制度要切实落 实,要监督、检查;选人上要真正走群众路线,让群众的眼睛来检验;党管干部 要体现集体决定,不能搞“一言堂”。其实,这些制度、措施我们都有,关键问 题是:没有落实。 制度必须被落实,否则将形同虚设。 1998反腐笔记之 法治,不容司法腐败
1998年,在抗洪抢险之外,还有一种更强大的声音:拒绝司法腐败。 “两会”过后,先是政法机关开展了规模空前的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时间持续 了大半年,一大批害群之马被清除出去。 5月,中央有关部门要求政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切实落实“收支两条线”。
7月13日,在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总书记严肃指出,一些地方 的党政军机关和执法、司法部门的有些机构和人员也参与走私,使问题变得更为 严重和复杂。 7月22日,江泽民总书记在解放军四总部联合会议上强调:不准军队、政法 机关经商。 教育整顿、收支两条线、打击走私、不准经商,其中心目的就是反对司法腐败 ,净化政法队伍。因为在一个讲究“以法治国”的国度里,司法腐败,老百姓就 会有冤无处申,他们就会说“社会黑暗”。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腐败是最大的 腐败”,其实一点也不为过。 1998年,作为“刀把子”的公检法机关都对自己下了狠手。9月14日, 人大内司委听取两高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说,检察机关对133 7名检察人员立案调查,已查结777人,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756人,其中 有73人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萧扬说,全国法院对4914件举报 线索立案调查,已结案4127件,查处干警4701人,其中131人被追究 刑事责任。10月15日,公安部部长贾春旺向人大内司委报告说,公安机关查 处民警违法违纪案件7000余起,涉及民警1万人。 在个案查处上,检察机关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第一个反面典型是辽宁省黑山 县检察院原检察长谭安州,他驾车肇事后逃逸,找人替罪,迟迟得不到查处。后 经高检院派人督办,谭最后被判刑六年。 人民法院把司法公正作为整顿的中心目标,着力查处徇私枉法者。1998年 7月,北京市崇文区法院的一名书记员为泄私愤,恶意串通在公、检、法工作的 关系,制造了一起将一名无辜者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的假案,这名法官已被查处。 当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对潘宜乐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潘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潘宜乐原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副院长。 教育整顿让政法机关经受了一次洗礼,纯洁了队伍。然而,中央有关领导指出 ,对教育整顿的成果不能估计过高。这是对政法机关的期望,它实际上是要求把 队伍整顿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不能“刮风”了事。 反对司法腐败,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因为,我们注意到,就是在整顿期间,依 然有一些司法人员在顶风作案,徇私枉法,制造冤假错案。反对司法腐败,必须 让一切“透明”,公开审判、检务公开等都是保证“透明”的有利措施,因为只 有“透明”,群众才看得清楚,告状才会有门,才不会觉得“黑”。
1998反腐笔记之 严防死守金融“大堤”
对于金融问题的重视起自亚洲金融危机,当印尼、泰国、日本、韩国等国的经 济在这次危机中体会“泡沫”的时候,我们也惊出了一身冷汗:还好,没有大的 问题。 但是,加快金融改革,防范金融风险的工作却提上了中央的工作日程。改革 由此成了金融系统1998年的一大强音。在岁末回首的时候,我们更能感受到 改革的步调:中央对金融机构进行了改造,设立中央金融工委,建立垂直领导体 制。人民银行取消省分行,设立大区分行的工作也已经展开。另外,在全面整顿 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工作开展中,我们还听到了很多“第一次”,比如6月 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指定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海发行”的债权 债务。再比如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证券欺诈的琼民源公司,其董事长在1 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等等。 1998年,司法机关查处金融犯罪案件的“重量级”也是空前的,这些案 件的查办对于清除“泡沫”,保证金融安全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公安机关在查办金融诈骗案件方面的工作可圈可点。郑州“1·31”特大金 融诈骗案侦查终结,主犯任成建从美国被缉拿归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亿元的 河南三星公司诈骗案也已结案。 检察机关则揪出了一批在银行内利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的腐败分子。中国交 通银行副行长鲁家善、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原行长王建亭等被依法查办,法 院已对他们作出判决。宁波市商业银行行长劳加威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中国工 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原行长刘宜清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些人被查处的理由都是 :受贿。 法院对拖欠银行贷款的案件进行“执行会战”,很多都采取了强制执行的手段 ,比如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强制托管奥林匹克饭店,它体现了法院在清理不良贷 款方面的独特作用。 1998年,对金融系统来说,的确是多事之秋。一方面,旧的秩序已经打破 ,新的秩序正在形成;另一方面,一些人利用新旧秩序之交的紊乱大肆进行违法 犯罪活动,使金融领域出现无序状态。这种无序对正在受金融危机冲击的中国其 害处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建立一个新秩序、严厉打击违规者,对今天的金融领 域是极为迫切的。正像金融系统自己所说的:要保住金融“大堤”不溃口。对政 法机关来说,查处案件,清除“蛀虫”保证金融领域不出现大的波动,这是应尽 之责。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大量的金融违规现象往往是政法机关力所不能及 的,调整这些行为的,还是金融系统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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