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ding()
整理人: snowypeng(2002-05-22 13:27:57),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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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et 域 名 系 统 通 用 顶 级 域 谅 解 备 忘 录 》
总 则
1. 定 义
a.“ 域 名 系 统”(DNS): 指RFC 1591中定义的互联网命 名 系 统; b.“ 顶 级 域”(TLD): 指RFC 1591中定义的域名层次的 最 高 一 级; c.“ 二 级 域”(SLD): 指 紧 跟 在 顶 级 域下面的那 一 级 域 名; d.“ 通用顶级域”(gTLD): 指RFC 1591中定义的“.com”、“.org”和“.net” 顶 级域及在本备忘录 签 署 者 中 或 它 们 主 持 下 建 立 的 顶 级 域;
e.“ 登 记 处”: 指管理域系统中顶级域所涉及的任务和活动 ,包括分配 和 保 持 该 顶 级 域 及 其 登 记 所 需 的 全 部 服 务;
f.“ 登 记 者”: 指获准输入和修改二级域(SLD)数据的实体 , 这种数据由 登 记 处 应 寻 求 获 得 二 级 域 的 实 体 的 要 求 加 以 维 护;
g.“ 登 记 者 委 员 会”(CORE): 指 由 获 准 的 登 记 者 组 成 的 工 作 组 织 , 负 责 管 理 通 用 顶 级 域 规 定 的 分 配 工 作;
h.“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通 用 顶 级 域”(CORE-gTLD): 指 在 给 定 时 间 受 到 本《 谅 解 备 忘 录》 条 款 限 制 的 所 有 通 用 顶 级 域;
I.“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谅 解 备 忘 录”(CORE-MoU): 为 界 定 “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通 用 顶 级 域” 和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必 须 据 此 运 作 的《 谅 解 备 忘 录》; j.“ 域 名 管 理 仲 裁 委 员 会”: 指 为 了 审 议 第 三 方 对 二 级 域 的 分 配 提 出 的 质 疑 而 根 据 本《 谅 解 备 忘 录》 建 立 的 有 关 小 组 。
2. 原 则
a. 互 联 网 顶 级 域 名 是 一 种 公 共 资 源 , 接 受 公 共 信 托 机 构 的 管 理;
b. 互 联 网 顶 级 域 的 任 何 管 理、 使 用 和( 或) 演 变 都 是 公 共 政 策 问 题 , 应 当 在 为 了 公 众 的 利 益 和 服 务 于 公 众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c. 有 关 的 公 共 政 策 必 须 平 衡 且 代 表 互 联 网 域 名 现 有 和 未 来 的 风 险 承 担 者 的 利 益;
d. 如 果 对 互 联 网 域 名 登 记 服 务 实 行 一 种 自 我 调 节 和 面 向 市 场 的 方 法 , 互 联 网 域 名 的 现 有 和 未 来 的 风 险 承 担 者 可 以 从 中 获 得 最 大 的 好 处; e. 通 用 顶 级 域 域 名 登 记 服 务 的 提 供 者 应 在 全 球 设 分 支 机 构;
f. 应 当 执 行 这 样 一 项 政 策: 在 任 何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通 用 顶 级 域 中 的 一 个 二 级 域 名 , 如 果 相 同 或 类 似 于 那 种 已 在 国 际 上 知 名 且 存 在 着 可 被 证 明 的 知 识 产 权 的 字 母 数 字 串 , 那 么 该 字 母 数 字 串 只 可 以 由 那 种 可 证 明 知 识 产 权 的 所 有 人 持 有 或 使 用 , 或 只 能 经 该 所 有 人 授 权 后 持 有 或 使 用 。 如 果 是 出 于 维 护 本 项 政 策 的 目 的 , 那 么 应 当 适 当 考 虑 第 三 方 可 能 使 用 这 种 二 级 域 名 的 情 况 。
自 我 调 节 的 框 架
3. 有 关 本《 谅 解 备 忘 录》 或 据 此 建 立 的 机 构
《 通 用 顶 级 域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保 管 人 通 用 顶 级 域 政 策 顾 问 机 构(PAB) 通 用 顶 级 域 政 策 监 督 委 员 会(POC) 登 记 者 委 员 会(CORE) 域 名 管 理 仲 裁 委 员 会(ACP)
4. 保 管 人
缔 约 各 方 同 意 , 本 文 书 的 保 管 人 应 为 国 际 电 信 联 盟(ITU) 的 秘 书 长 。 保 管 人 的 任 务 包 括:
a. 将 本《 谅 解 备 忘 录》 散 发 给 在 互 联 网 通 用 顶 级 域 中 代 表 广 泛 利 益 的 有 关 部 门 的 实 体 , 尤 其 包 括 同 互 联 网 有 关 的 组 织 和 机 构、 软 件 出 版 商、 经 营 者 和 服 务 提 供 商、 政 府 间 组 织 , 政 府 或 区 域 性 机 构 和 当 局 ,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制 造 厂 家 。 如 果 它 们 有 此 愿 望 , 可 邀 请 它 们 签 署 本 文 件; b. 保 持 并 定 期 公 布 签 署 者 的 最 新 名 单;
c. 在 执 行 本《 谅 解 备 忘 录》 方 面 促 进 深 入 的 合 作 。 签 署 者 可 以 在 保 存 人 或 通 用 顶 级 域 政 策 监 督 委 员 会 的 邀 请 下 签 署 本 文 件( 见 第6 条) 。 5. 通 用 顶 级 域 政 策 顾 问 机 构(PAB)
a. 本《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签 署 者 可 以 自 愿 选 择 参 加 通 用 顶 级 域 政 策 顾 问 机 构(PAB) , 该 机 构 定 期 开 会 , 可 以 本 人 亲 自 参 加 或 以 在 线 方 式 在 网 上 进 行 联 系 。
b. 政 策 顾 问 机 构 的 任 务 是 就 关 于 通 用 顶 级 域 和 域 名 系 统 的 一 般 政 策 事 项 向 政 策 监 督 委 员 会 提 出 建 议( 见 第6 条) , 并 在 本《 谅 解 备 忘 录》 及《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修 正 方 面 向 政 策 监 督 委 员 会 提 供 咨 询 。 c. 政 策 顾 问 机 构 应 采 用 大 体 一 致 的 方 式 决 定 其 对 政 策 监 督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建 议 。
6. 通 用 顶 级 域 政 策 监 督 委 员 会(POC)
a. 应 按 照 本《 谅 解 备 忘 录》 建 立 的 一 个 委 员 会 , 监 督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和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通 用 顶 级 域 , 并 为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及 其 登 记 者 制 定 有 关 政 策 。 该 委 员 会 由 公 认 为 在 有 关 问 题 上 具 有 全 面 知 识 和 专 长 的 个 人 和 专 家 组 成 , 行 使 必 要 的 政 策 监 督 职 能 。
b. 作 为 通 用 顶 级 域 政 策 监 督 委 员 会(POC) , 应 遵 循 适 用 于 为 公 共 信 托 职 能 服 务 的 那 些 机 构 的 惯 例 和 规 范 。 c. 监 督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应 要 求 不 少 于 占 投 票 总 数 67 % 的 多 数 人 的 同 意; 除 非 至 少 占 成 员 总 数67% 的 法 定 人 数 在 场 或 由 代 理 人 作 代 表 , 否 则 监 督 委 员 会 不 得 作 出 任 何 决 定 。 d. 用 于 根 据 本《 谅 解 备 忘 录》 监 督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和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通 用 顶 级 域 的 文 书 是 由 监 督 委 员 会 和 全 体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通 用 顶 级 域 登 记 者 签 署 的 《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谅 解 备 忘 录》 。 e. 监 督 委 员 会 通 过 签 署《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谅 解 备 忘 录》 规 定 该 文 件 的 草 签 生 效 , 未 经 监 督 委 员 会 的 签 署 , 任 何 修 正 案 均 不 得 生 效 。 f. 政 策 监 督 委 员 会 在 履 行 它 的 职 责 时 , 应 同 政 策 顾 问 机 构 和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磋 商 。
g. 政 策 监 督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将 由 下 列 各 个 团 体 和 组 织 以 下 列 人 数 任 命( 被 任 命 者 不 一 定 是 任 命 团 体 或 组 织 的 成 员): 互 联 网 分 址 当 局(IANA) — —2 名; 互 联 网 社 会(ISOC) — —2 名; 《 谅 解 备 忘 录》 保 管 人 的 代 表 — —1 名; 互 联 网 结 构 理 事 会(IAB) — —2 名;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 —2 名; 国 际 电 信 联 盟(ITU) — —1 名;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WIPO) — —1 名; 国 际 商 标 协 会(INTA) — —1 名 。
在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建 立 以 前 , 临 时 政 策 监 督 委 员 会(iPOC) 应 由 互 联 网 分 址 当 局、 互 联 网 社 会、 互 联 网 结 构 理 事 会、 国 际 电 信 联 盟、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和 国 际 商 标 协 会 指 定 的 国 际 爱 德 豪 克 委 员 会(IAHC) 的 正 规( 非 当 然) 成 员 组 成 。 它 应 邀 请 上 述 各 个 团 体 和 组 织 在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第 一 次 全 会 上 指 定 它 们 的 代 表 , 同 时 宣 告 解 散 。
h. 政 策 监 督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正 规 任 期 应 为 三 年 , 但 为 使 任 期 错 开 , 成 员 的 初 始 任 期 应 为:
1 年 初 始 任 期 - -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互 联 网 结 构 理 事 会、 互 联 网 分 址 当 局、 互 联 网 社 会( 各1 名 代 表) 。
2 年 初 始 任 期 - -《 谅 解 备 忘 录》 保 管 人、 国 际 电 信 联 盟、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国 际 商 标 协 会 代 表 。
3 年 初 始 任 期 - -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互 联 网 结 构 理 事 会 、 互 联 网 分 址 当 局、 互 联 网 社 会( 各1 名 代 表) 。
拥 有2 名 代 表 的 上 述 团 体 或 组 织 应 决 定 任 命 哪 名 代 表 担 任(1 年 或3 年) 任 期 。 此 外 , 每 个 团 体 或 组 织 在 任 命 其 代 表 时 应 有 意 识 地 实 现 均 衡 的 地 理 分 布 。
i. 政 策 监 督 委 员 会 应 与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的 执 行 委 员 会 协 调 , 以 保 证 执 行 这 样 一 项 要 求 , 即 每 个 登 记 者 在 所 有 方 面 均 按 照 本《 谅 解 备 忘 录》 和《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谅 解 备 忘 录》 运 作 。 j. 政 策 监 督 委 员 会 可 以 随 时 进 行 如 下 工 作:
改 变 通 用 顶 级 域 的 数 目 和 批 准 新 的 通 用 顶 级 域 的 名 字; 改 变 登 记 者 的 数 目( 假 如 应 维 持 登 记 者 适 当 的 全 球 地 理 分 布); 制 定 希 望 成 为 登 记 者 的 实 体 申 请 加 入 的 条 件 , 其 中 尤 其 包 括 为 其 登 记 和 可 能 提 供 的 其 它 服 务 制 定 收 费 标 准 和 进 行 收 费 , 收 费 数 额 可 不 时 地 确 定; 向 咨 询 机 构 提 出 修 改 本《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建 议 , 其 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政 策 监 督 委 员 会 组 织 的 变 动; 在 政 策 顾 问 机 构 和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磋 商 后 , 将 不 按 照 本 《 谅 解 备 忘 录》和《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谅 解 备 忘 录》 运 作 的 登 记 者 除 名 。
7. 登 记 者 委 员 会(CORE)
a. 将 建 立 一 个 公 认 的 登 记 者 组 成 的 工 作 组 织 , 负 责 管 理 根 据 通 用 顶 级 域 进 行 的 分 配 工 作 , 名 为 登 记 者 委 员 会(CORE) 。
b.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将 根 据 瑞 士 的 法 律 建 立 , 作 为 一 个 瑞 士 的 联 合 会 , 接 受《 瑞 士 公 民 法 典》 第60 条 ~79 条 的 管 理 。
c. 为 了 成 为 本《 谅 解 备 忘 录》 界 定 的 登 记 者 和 有 权 进 入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的 通 用 顶 级 域 , 登 记 者 必 须 是 《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签 署 者 和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
d.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应 制 定 和 实 施 有 关 要 求 , 即 每 个 登 记 者 必 须 在 完 全 依 照 本《 谅 解 备 忘 录》 和 《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规 定 和 政 策 监 督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运 作 。
e. 每 个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通 用 顶 级 域 的 登 记 者 可 以 根 据 公 平 使 用 和 先 到 者 优 先 的 原 则 , 在 任 何 通 用 顶 级 域 中 分 配 根 据 本《 谅 解 备 忘 录》 和《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谅 解 备 忘 录》 描 述 或 建 立 的 二 级 域 。
8. 域 名 管 理 仲 裁 委 员 会(ACP)
a. 将 建 立 域 名 管 理 仲 裁 委 员 会(ACP) , 管 理 第2 条(5) 款 中 规 定 的 政 策 。
b. 建 立 小 组 和 向 小 组 提 交 仲 裁 的 程 序 应 在《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谅 解 备 忘 录》 中 界 定; 特 别 地 ,《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谅 解 备 忘 录》 应 规 定 , 登 记 者 必 须 遵 守 域 名 管 理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一 切 决 定 。 建 立 域 名 管 理 仲 裁 委 员 会 和 向 小 组 提 交 仲 裁 的 程 序 , 应 由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WIPO) 的 仲 裁 和 调 解 中 心( 瑞 士 日 内 瓦) 管 理 ,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仲 裁 小 组 。 c. 域 名 管 理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任 何 决 定 均 不 得 妨 碍、 影 响 或 阻 止 有 关 国 家 法 庭 或 区 域 法 庭 听 审 案 件 , 解 释 和 行 使 属 于 其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知 识 产 权 的 权 力 。 同 样 , 本 条 中 的 任 何 规 定 在 任 何 时 候 均 不 得 阻 止 任 何 一 方 向 此 种 国 家 法 庭 或 区 域 法 庭 提 出 可 以 提 出 的 起 诉 , 也 不 得 阻 止 执 行 可 以 执 行 的 仲 裁 或 调 解 程 序 。
通 用 顶 级 域 域 名 系 统 的 结 构
9. 通 用 顶 级 域
a. 自 本《 谅 解 备 忘 录》 生 效 之 日 起 , 应 由 临 时 政 策 监 督 委 员 会 在 域 名 系 统 中 现 有 的“.com”( 公 司)、“.org”( 组 织) 和“.net”( 网 络) 通 用 顶 级 域 之 外 再 增 建 一 批 通 用 顶 级 域 [ 见 第6 条(g) 款] , 该 增 建 部 分 应 在 本《 谅 解 备 忘 录》 和 《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谅 解 备 忘 录》 有 关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管 理 。 b. 经 与 政 策 顾 问 机 构 和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磋 商 后 , 政 策 监 督 委 员 会 断 定 , 除 在 上 述(a) 款 中 建 立 的 那 些 部 分 外 , 在 域 名 系 统 中 增 建 通 用 顶 级 域 将 最 有 利 于 为 互 联 网 用 户 服 务 , 如 果 有 的 话 , 每 个 增 建 的 通 用 顶 级 域 均 应 在 本《 谅 解 备 忘 录》 和《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谅 解 备 忘 录》 有 关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建 立 和 管 理 。 增 建 的 每 个 通 用 顶 级 域 应 由3 个 或3 个 以 上 的 字 母 数 字 标 识 符 组 成 。
10. 不 受 本《 谅 解 备 忘 录》 条 款 制 约 的 顶 级 域
a. 在 目 前 据 以 管 理 通 信 组 织 和 网 络 通 用 顶 级 域 的“ 合 作 协 定” 终 止 或 适 当 修 正 以 前 , 通 信 组 织 和 网 络 的 通 用 顶 级 域 不 受 本《 谅 解 备 忘 录》 条 款 的 制 约 。
b. 同 样 , 在“.com”( 公 司)、“.org”( 组 织) 和“.net”( 网 络) 的 通 用 顶 级 域 接 受 本《 谅 解 备 忘 录》 条 款 的 制 约 以 前 , 管 理 这 些 通 用 顶 级 域 的 登 记 者 不 应 被 视 为 本 备 忘 录 的 通 用 顶 级 域 的 登 记 者 。 c. 在 域 名 系 统 之 内 , 根 据 现 有 的 互 联 网RFC , 为ISO 3166 国 家 代 码 保 留 的 两 个 字 符 顶 级 域 名 应 不 受 本《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制 约 。 d. 不 明 确 列 入 通 用 顶 级 域 集 内 的 所 有 其 它 的 顶 级 域 域 名 不 受 本 备 忘 录 条 款 的 制 约 。
行 政 条 款
11. 一 般 条 款 和 审 查
a. 本《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签 署 者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应 包 括 设 在 美 国 弗 吉 尼 亚 州 雷 斯 顿 的 国 际 互 联 网 社 会(ISOC) 和 设 在 美 国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马 里 纳 德 尔 雷 伊 的 互 联 网 分 址 当 局(IANA) 。
b. 本《 谅 解 备 忘 录》 自 互 联 网 分 址 当 局(IANA) 和 互 联 网 社 会(ISOC) 双 方 均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c. 签 署 者 同 意 定 期 审 查 它 们 根 据 本 备 忘 录 进 行 合 作 的 结 果 , 并 在 适 当 时 候 审 议 加 强 它 们 合 作 的 必 要 性 , 且 通 过 政 策 顾 问 机 构 向 政 策 监 督 委 员 会 提 出 修 改 和 更 新 本 备 忘 录 安 排 和 范 围 的 适 当 建 议 。
d. 本 备 忘 录 的 修 正 案 应 由 政 策 监 督 委 员 会 在 与 咨 询 机 构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磋 商 后 提 出 。
e. 未 经 互 联 网 分 址 当 局 和 互 联 网 社 会 双 方 签 署 以 前 , 本 备 忘 录 的 任 何 修 正 案 均 不 得 生 效 , 且 任 何 此 类 修 正 案 应 自 签 署 之 日 生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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