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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武术散手竞赛规则·节选(国家体委,1996
发信人: gzhurricane()
整理人: doghouse(2003-06-22 10:44:59), 站内信件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竞赛性质
    团体比赛、个人比赛。
    第二条  竞赛办法
    (一)循环赛、单败淘汰赛、双败淘汰赛。
    (二)每场比赛采用三局两胜制,每局净打3分
钟,局间休息1分钟。
    第三条  资格审查
    (一)运动员必须携带《运动员注册证》、《运动员
手册》及本人15天以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包括脑
电图、心电图、血压、脉搏等指标在内的体格检查证
二运动员的年龄限在18—35周岁。
三运动员必须有参加比赛的人身保险证明。
第四条  体重分组
一52公斤级[52公斤以下(含52公斤)]。
二56公斤级[52公斤以上一56公斤]。
三60公斤级〔56公斤以上一60公斤]。
四65公斤级[60公斤以上一65公斤]。
五70公斤级[65公斤以上一70公斤]。
六75公斤斤级[70公斤以上一75公斤]。
七80公斤级[75公斤以上一80公斤]。
八85斤级〔80公斤以上一85公斤]。
九85公斤以上级。
第五条  称量体重
—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称量体重。
二称量体重时必须携带《运动员手册》。
三称量体重须在仲裁委员的监督下,由检录
长负责,编排、记录员配合完成。
    (四)运动员必须按照大会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
点称量体重。称量体重时裸体或只穿短裤,并在1小
时内称完,逾期取消全部比赛资格。
    (五)称量体重先从体重轻的级别开始.如体重
不符,在规定的称量时间内达不到报名级别时.则
准参加比赛。
    (六)每天参赛的运动员统一称量一次体重.
    第六条  抽签
    (一)称量体重后进行抽签。抽签由小级别开始
如本级别只有一人,则不能参加比赛。
    (二)抽签由编排记录组负责,有仲裁委员会主
任、总裁判长及参赛队的教练或领队参加。
    (三)由各队教练员或领队为本队运动员抽签。
    第七条  服装护具
    (一)运动员必须穿戴大会规定的拳套、护头、护
齿、护胸、护裆、护腿、赤脚穿护脚背。穿与比赛护具
颜色相同的背心和短裤,护裆必须穿在短裤内。
    (二)比赛的护具分红、黑两种。
    (三)拳套的重量:65公斤级及以下级别的拳套
为230克,70公斤级及以上级别的拳套为280克。
    第八条  竞赛中的礼节
    (一)运动员携手进场。
    (二)介绍运动员时,运动员向观众行抱拳礼。
    (三)每场比赛开始前,运动员相互行抱拳礼。
    (四)宣布结果时,运动员交换站位,宣布结果
后,运动员先相互行抱拳礼,再同时向台上裁判员行
抱拳礼,裁判员回礼;然后向对方教练员行抱拳礼,
教练员回礼。
    第九条  竞赛中的有关规定
    (一)运动队必须遵守规则,尊重和服从裁判。在
场上不准有吵闹、谩骂、甩护具等任何表示不满的行
为。
    (二)教练员和本队医生坐在指定位置,但不得
在场下呼喊或暗示。局间休息时,允许给运动员按摩
和指导。
    (三)运动员严禁使用兴奋剂,局间休息时不能
输氧。
    第十条  弃权
    (一)比赛期间,运动员因伤病不能参加比赛者,
作弃权论,不再参加以后的比赛,但已进入名次的成
绩有效。
    (二)比赛进行时,运动员实力悬殊,为保护本方
运动员的安全,教练员可举弃权牌表示弃权,运动员
也可举手要求弃权。
    (三)赛前3次点名未到,或点名后擅自离开,不
能按时上场者,作无故弃权论。
    (四)比赛期间,运动员无故弃权,取消本人全部
成绩。
第二章 裁判人员及其职责
第三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四章 竞赛监督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五章  进攻方法与得分标准
    第十九条  禁击部位
    后脑、颈部、裆部。
    第二十条  得分部位
    头部、躯干、大腿和小肠。
    第二十一条  禁用方法
    (一)用头、肘、膝和反关节的动作进攻对方。
    (二)用转身后摆腿进攻对方头部。
    (三)用迫使对方头部先着地的摔法或有意砸压
对方。
   (四)一方倒地,另一方用脚进攻对方头部。
    第二十二条  可用方法
    除禁用方法外的各种武术流派的招法。
    第二十三条  得分标准
    (一)优势胜利
    1.在一局比赛中,先完成三个三分动作者。
    2.在比赛中,双方实力悬殊,台上裁判员征得裁
判长的同意,判技术强者为该场胜方。
    3.被重击(侵入犯规除外)倒地不起达10秒,或
虽能站立但知觉失常,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4.一场比赛中,被重击强制读秒(侵人犯规除
外)达3次,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5.比赛中,运动员出现伤病,经医生鉴定不能继
续比赛者,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二)得3分
    1.用主动倒地的动作致使对方倒地,而自己迅
速站立者,得3分。
   2.用转身后摆腿击中对方躯干部位而自己站立
者,得3分。
    三分动作哲定以上两种,在比赛中出现新的技
术动作,经鉴定后酌情增加。
    (三)得2分
    1.一方倒地(两脚以外任何部位接触台面),站
立者得2分。
    2.用腿法击中对方躯干部位。
    3.被强制读秒一次,对方得2分。
    4.受警告一次,对方得2分。
    (四)得1分
    1.用手法击中对方得分部位。
    2.用腿法击中对方头部、大腿和小腿。
    3.运动员消极8秒,被指定进攻后,8秒钟内仍
不进攻,对方得1分。
    4.主动倒地超过3秒钟不起立,对方得1分。
    5.受劝告一次,对方得1分。
    (五)不得分
    1.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显。
 2.双方倒地或下台。
  3.双方互打互踢。
  4.用方法主动倒地,对方不得分。
  5.抱缠时击中对方。
  第二十四条  犯规与罚则
一、犯规
(一)技术犯规
1.消极搂抱对方。
2.处于不利状况时举手要求暂停。
3.比赛中场外进行指导。
4.比赛中对裁判员有不礼貌的行为或不服从裁
5.比赛中大声叫喊。
6.有意拖延比赛时间。
7.上场不戴或吐落护齿,有意松脱护具。
8.运动员不遵守礼节。
(二)侵人犯规
1.在口令“开始”前或喊“停”后进攻对方。
 2.击中对方禁击部位。
  3.用不允许的方法击中对方。
  二、罚则
  1.每出现一次技术犯规,劝告;次。
  2.每出现一次侵入犯规,警告一次。
  3.受罚失分达6分者,判对方为胜方。
  4,运动员故意伤人,取消该场比赛资格,判对方
为胜方。
    5.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局间休息时输氧,取消比
赛资格。
    第二十五条  暂停比赛
    (一)运动员倒地(主动倒地除外)或下台时。
    (二)运动员犯规受罚时。
    (三)运动员使用3分动作有效时。
    (四)运动员受伤时。
    (五)运动员相互抱缠没有进攻动作时。
    (六)判定运动员消极时。
    (七)运动员主动倒地超过3秒时。
(八)运动员由于客观原因举手要求暂停时。
(九)裁判长纠正错判、漏判时。
(十)处理场上问题及发现险情时。
(十一)因灯光、场地等客观原因影响比赛时。
    第六章  计分方法、
    胜负与名次评定
    第二十六条  计分方法
    (一)边裁判员根据场上比赛情况,按得分标准
记录运动员的得分。每局比赛结束后,将运动员的得
分填入记分表中,当听到裁判长发出信号时,即统一
出示评判结果。
    (二)循环比赛时,记录员根据每场比赛的结果,
在记分表中,为胜方填写2分,负方填写o分,平局
时各填写1分。
    第二十七条  胜负评定
    (一)每局比赛结束后,依据边裁判员的评判结
果判定每局胜负。
    (二)一局比赛中,一方受重击被强制读秒(侵入
犯规除外)2次,另一方为该局胜方。
    (三)一局比赛中,一方下台,另一方为该局胜
    (四)一局比赛中,双方出现平局,校下列顺序判
定胜负。
    1.本局受警告少者为胜方。
    2.本局受劝告少者为胜方。
    3.体重轻者为肚方(以当天体重为准)。
    上述3种情况仍相同,则为平局。
    (五)一场比赛,先胜两局者为该场胜方。
    (六)比赛中因一方犯规,另一方诈伤,经医务监
督确诊后,判犯规一方为该场胜方。
    (七)因对方犯规而受伤,通过医务监督检查不
能再比赛者,为该场胜方。但不得参加以后的比赛。
    (八)淘汰赛时,一场比赛中,如获胜局数相同,
按下列顺序决定胜负:
    1.受警告少者为胜方。
  2.受劝告少者为胜方。
  3.体重轻者为胜方。
  上述3种情况仍相同,则加赛一局.依次类推。
  (九)循环赛时,一场比赛中,如获胜局数相同
时,则为平局。
    第二十八条  名次评定
    (—)个人名次
    1.淘汰赛时,直接产生名次。
    2.循环赛时,积分多者名次列前,若两人或两人
以上积分相同时,按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负局数少者列前。
    (3)受警告少者列前。
    (3)受劝告少者列前*
    (4)体重轻者列前(以抽签体重为准)。
    上述4种情况仍相同时,名次并列。
    (二)团体名次
    1.名次分
    各级别录取前六名,分别按7、5、4、3、2、1的得
分计算。
    2.积分相等时的处理办法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团体分数相等时,按下列顺
序排列名次;
    (1)按个人获第1名多的队名次列前;如再相等
时,按个人获第2名多的队名次列前,依次类推。
    (2)受警告少的队名次列前。
    (3)受劝告少的队名次列前。
    如以上几种情况仍相等时,名次并列。
第七章 编排和记录
第八章 口令和手势
第九章 场地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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