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itake(iTake)
整理人: cswpcl(2002-12-21 16:20:26),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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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CM是否合法的展开争论,话题延伸到电信法律、行政法规、3网合一等,可算是跑题严重了。
中国的电信法没有出台,而电信管理条例就是当前电信行业的最权威的依据。
里面定义了电信业务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我记得当时(前年底)管理条例出台
的时候,曾经引起轩然大波。那时候的争论焦点是在电信管理条例里面定义的
电信业务中包含了图像、声音等媒体的传播和传输。广电方面认为此实际上是给了
电信经营视频服务的权力。(视频点播是当时电信和广电都极力想上的项目)
广电方认为这不应当属于电信业务,并且,还进一步宣布,电信管理条例只能管
电信运营商,不能管广电。但从电信管理条例里面来看,凡是涉及数据传输的,
都在管理范围内。
后来广电要搞因特网接入,即要进入电信业务领域,而进行了所谓的台网分离。
台网分离 和 现在的电信南北拆分 都是很奇怪的产物。有线电视台的网 和 台
分离了,还算什么呢?事实上,台网分离也只是名义上分了。广电有了正当的理由
来经营部分电信业务了。而新的矛盾又出来了,经营电信业务的部分是否应当遵从
通信管理局(电信管理条例的监督和执行部门)的管理呢?广电方认为是不需要的,
因为广电是特殊行业,有其独立的管理规定。但最后,好象还是达成了共识,应当
归通信管理局管,也就是应当遵循电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电信管理条例里面,定义了主导电信企业,中国电信就是主导电信企业。大家别以为
主导电信企业就有什么好处,事实上,管理条例里对主导企业采取的是最严格的管
理,所谓不对称管制。还定义了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并且,每种业务都有经营许可
的管理。也就是所谓的 牌照问题。对于历史上已经在经营的业务,需要到通信管理
局去登记。这一点,就算是中国电信也必须和其他运营商一样,补办登记手续。
而引起这次讨论的焦点,就在于广电经营因特网业务的实体,是否应当受电信管理
条例的管理。代表广电方的诸多朋友的观点比较明确,就是不受它管。
其实,这也是广电的“不对等称准入”原则的体现。在广电和电信业务渗透和相互
准入的谈判中,电信方认为应该是“对等准入”,双方可以经营彼此的业务。
而广电方认为是“不对等准入”,广电可以经营电信业务,电信不能进入广电领域。
谈判似乎没有结果。所以上海电信为了进入广电领域,不得不引进了香港TVB,来
绕过相关的限制。
中国指定的规定,尤其是行业规定,大多都有相互抵触的地方,而发生了争执,
也就是各部委的实力较量。结果往往是越来越乱。期待在中国能有独立于政府的
行业监管机构,来代替政府的某些部分,执行相关的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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